土地復墾管理制度
時間:2022-04-03 0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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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復墾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復墾管理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復墾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復墾規定和計劃;
(三)審查所批建設項目中有關土地復墾的方案;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復墾標準;
(五)監督檢查土地復墾情況,并負責對復墾的土地進行驗收;
(六)辦理復墾后土地的登記發證;
(七)辦理其他有關土復墾的事宜。
第四條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
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做好本行業的土地復墾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經縣經上土地管理部門和計劃部門協調平衡后組織實施;
(二)按土地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行為一破壞土地的數量、種類、分布、破壞程度等情況的調查、統計工作;
(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業土地復墾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下列被破壞的土地,必須進行復墾:
(一)因采礦、挖沙、取土、采石等生產建設損壞的土地;
(二)因排放礦渣、垃圾等廢棄建筑物占壓的土地;
(三)廢棄的取土坑及廢棄建筑物占壓的土地;
(四)廢棄的水利工程及鐵路、公路、場(站)、廠礦占壓的土地;
(五)因生產建設造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六)其他因生產建設造成破壞的土地。
第六條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凡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工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七條對《土地復墾規定》實施前已破壞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不存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復墾利用。
第八條因地下開采引起塌陷的土地,塌陷深度不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不超過一百畝的,應在塌陷穩定后二年內復墾利用;塌陷深度不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一百畝以上,或塌陷深度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一百畝以內的,應在塌陷穩定后三年內復墾利用;塌陷深度超過二米,連片面積一百畝以上的,應在塌陷穩定后四年內復墾利用。
廢棄的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場(站)廠礦、取土坑及廢棄建筑物占壓的土地,應在廢棄后二年內復墾利用。
因生產建設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的,應及時進行土地復墾,具體期限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超過規定期限不進行土地復墾的,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可按《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征收土地荒蕪費。
對確定無法復墾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應及時報請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核準。
第十條土地復墾應當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采空區。
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物的一方和擁有復墾區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
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棄填物,應當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條土地復墾遵循因地制宜,綜合利用的原則,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
第十二條進行土地復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該土地復墾工程開工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和復墾方案,經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工。土地復墾方案應寫明復墾土地的位置、面積、現狀、復墾方式、復墾后的用途、完工時間等內容。
第十三條有土地復墾任務的企業,應當把土地復墾指標納入生產建設計劃,在征求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并經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有土地復墾任務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應當包括土地復墾的內容,設計文件應當有土地復墾的章節,工程設計應當兼顧土地復墾的要求。
建設單位不按前款規定執行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可以由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自行復墾,也可以由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復墾。
承包復墾土地,應當以合同形式確定承、發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復墾費用,應當根據土地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合理確定。
第十六條土地復墾工程完工后,應及時向原批準開工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報告。土地管理部門接到申請驗收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企業(不含鄉村集體和私營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集體所有土地,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能恢復原用途或復墾后需要用于國家建設的,由國家征用;
(二)經復墾不能恢復原用途,但原集體經濟組織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實行國家征用;
(三)經復墾可以恢復原用途,且國家建設不需要的,不實行國家征用。
第十八條企業和個人對其破壞的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未征用的集體所有土地,除負責土地復墾外,還應當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和地面附著物的損失補償費。
土地損失補償,按照《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地面附著物損失補償,按照《河南省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修訂本)》執行。
土地損失補償費的具體數額,由破壞土地的企業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協商確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土地復墾費用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經復墾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用從該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由國家征用并能夠以復墾后的收益形成償付能力的,土地復墾費用還可以用集資或者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損失補償費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產成本。
第二十條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征用的土地,企業用自有資金或者貸款進行復墾的,復墾后歸該企業使用;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上地管理部門同意,復墾后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企業采用承包或者集資方式進行復墾的,復墾后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確定;因國家生產建設需要提前收回的,企業應當對承包合同或者集資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適當的補償費。
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復墾后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二十一條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征用的土地,經復墾后土地使用權依法變更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鼓勵生產建設單位優先使用復墾后的土地。
復墾后的土地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用于基本建設和其他綜合開發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和個人,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每畝每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企業和個人,在其提出新的生產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罰款從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國家規定上交國庫。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土地管理部門作出的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罰款決定的,由作出罰款決定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者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負責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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