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征收制度

時間:2022-03-18 0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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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征收制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多渠道籌措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資金,加快本市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征收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娛樂業、廣告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經營單位),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

第三條(征收管理部門)

市財政部門負責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地方稅務部門承擔征收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計征標準)

娛樂業的經營單位,按營業收入的3%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

廣告業的經營單位,按廣告經營收入的4%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

第五條(繳納和劃轉)

娛樂業、廣告業的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月繳納營業稅時,一并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的娛樂業、廣告業的經營單位繳納的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全額劃轉中央金庫;本市娛樂業、廣告業的經營單位繳納的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全額繳入市級金庫。

第六條(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的使用)

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用于發展本市的文化教育事業。

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強制措施)

娛樂業、廣告業的經營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的,征收部門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款額2‰的滯納金。

第八條(有關管理費的停止執行)

本市向娛樂業的經營單位征收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管理費、營業性保齡球館管理費,自文化教育事業建設費開征之日起停止征收。

第九條(應用解釋部門)

市財政局可以對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進行解釋。

第十條(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