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資金提取規定
時間:2022-02-10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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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經當地職能部門批準新建、翻建自住住房;
(二)大修自住住房;
(三)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二手房、房改房);
(四)償還住房貸款;
(五)離、退休;
(六)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未重新就業滿五年;
(七)工作調動,戶口遷出余杭區或經批準出國、出境定居;
(八)在職期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九)其他。
二、住房補貼資金提取額度
(一)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經當地職能部門批準新建、翻建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一次性住房補貼(含工齡補貼)或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提取額度為當前的賬戶余額,住房公積金補貼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相應批準日期后二年的賬戶余額。
(二)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危房鑒定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報告后,可以提取一次性住房補貼或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提取額為當前賬戶余額,住房公積金補貼提取額度按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執行。
(三)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性住房補貼(含工齡補貼)或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提取額度為當前賬戶余額,住房公積金補貼提取額度:未申請住房貸款的,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簽訂后一年的賬戶余額;申請住房貸款的,截止簽訂購房合同的當月賬戶余額。
(四)償還住房貸款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性住房補貼或住房公積金補貼。一次性住房補貼可以提取當前賬戶余額,住房公積金補貼提取額度按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規定執行。
(五)職工符合上述(一)、(二)、(三)條提取條件的,按規定可以申請提取本人的住房補貼,但提取的住房補貼總額不得超過購、建房款總額。
三、其他事項
住房公積金補貼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住房公積金補貼其他提取條件參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執行。
本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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