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22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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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與城市規劃密切結合,科學合理,提高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對確定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從城市規劃方面提出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選址意見書;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對符合手續的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