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價格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8 0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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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價格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價格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安徽省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

政劃撥,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原則和管理辦法;市、

縣價格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

各級政府房地產(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

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

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一)開發成本

1、征地及拆遷安置補償費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征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費用。

2、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建筑設計、施工通水、

通電、通氣、通路和平整場地等費用。

3、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

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道路、供水、供

電、供氣、排污、排水、照明、通訊、環衛、綠化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費用,以及按政府批準的小區規劃

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營業性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組織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所發生的費用,按開發成本1—

4項費用之和的2%計算。

6、貸款利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支出。按當年

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平均利率和平均周期(七層及以上18個月,七層以下12個月),以開發成

本1—4項費用之和的40%計算。

7、各種收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收。

(二)稅金:按國家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

(三)利潤:按照開發成本1—4項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七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1、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的建設費用;

2、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用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3、各種與住房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4、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5、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應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計算樓層、朝向差價。

樓層差價、朝向差價由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按各單體樓房樓層差價率、朝向差價率代數和為零

的原則確定。具體差價率由各市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包括期房銷售價格和現房銷售價格。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

凡不具備在項目開工之前確定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以及開發建設的商品房項目

經批準轉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在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前,核算住房成

本并提出書面定價申請,按價格管理權限報送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有定價權的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招投標時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社會平均成本等因素確定最高限價。

第十條需提出定價申請的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定價申請應附以下材料:

(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申報表和價格構成項目核算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立項、用地批文及規劃、拆遷、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三)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的建筑安裝工程預(決)算書及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合同復印

件;

(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的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接到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定價申請后,應會同房地產開發主

管部門審查成本費用,核定銷售(預售)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行文執行。對申報手續、資料齊

全的,價格主管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二條鼓勵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開發企業的個別

成本低于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社會平均成本時,允許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在不高于當地經濟

適用房平均銷售價格的前提下適當上浮,浮動幅度不超過5%,具體由各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在核定價格時確定。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社會平均成本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測算公布。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一經確定,應立即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四條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公布或審批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擅自提高。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在批準的房價外加收任何費用或強

行推銷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辦法規定確定或審批價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核發銷售(預售)許

可證,也不予辦理交易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明碼標價。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

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及批準文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建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負擔卡制度,不斷完善《建設項目收費登記卡》制度。涉

及經濟適用住房的收費,收費單位收費時,必須按規定在《建設項目收費登記卡》上如實填寫收費項

目、標準、收費依據、執收單位等內容,并加蓋公章。拒絕填寫或不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房地產開發

經營企業有權拒交,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房地產建設項目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按國家及

地方政府的經濟適用住房收費政策,超標準收費以及其他亂收費行為要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檢查。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

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的,將經濟適用住房轉為普通商品房銷售的,由政府

價格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集資建房、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各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物價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