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
時間:2022-12-02 0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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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改善職工居住條件,滿足職工住房需求,加快住房建設,促進住房消費,規范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含新會區管理部、開平市管理部、臺山市管理部、鶴山管理部、恩平市管理部),運用歸集的住房公積金,委托承辦銀行向已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本辦法稱職工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有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在職人員(含合同工)。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限于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用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二手房。
第四條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并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含已享受福利分房或貨幣分房的職工),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五條借款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證件(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江門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非江門市常住戶口的,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時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申請時,申請人仍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
(三)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四)已按規定的比例交納首期購房款;
(五)能提供“中心”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
(六)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七)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
第六條最高貸款額度由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職工貸款額度的計算公式是:(購房人住房公積金年繳存額×至退休工作年限+配偶住房公積金年繳存額×至退休工作年限)×2。“中心”有權根據擬購住房的價格、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等因素,對根據公式計算出來的貸款額度進行調整,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具體額度,但最高不能超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
一手商品房最高可貸比例是總房價的80%,二手房最高可貸比例是評估價值與交易價值較低者的70%。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仍然不足的,可同時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
還清公積金貸款本息后,在江門市行政區區域內再次購買自住住房時,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兩個或兩個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購買同一住房,貸款額度為每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人最高可貸款額度之和,合計不超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的兩倍。
第七條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其中一手房最長為30年,二手房最長為20年,且受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的限制,即借款人年齡加上借款年限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若為共同申請人,則以年齡小的為計算依據。
“中心”有權根據擬購住房的價格,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等因素,對貸款期限進行調整,決定具體的貸款期限。
第八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貸款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貸款申請:借款人憑購房合同或協議、身份證、戶口簿、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首期付款的發票向承辦銀行或“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二)貸款審核:1、組合性貸款,借款人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承辦銀行對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初審后,擬定借款人的擔保方式、貸款金額、貸款期限以及還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寫貸款有關資料。承辦銀行對借款人提交資料審查確認后,交“中心”審批。“中心”審批核定貸款額度后,轉承辦銀行辦理。2、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可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向承辦銀行提出申請的程序與組合性貸款程序相同),也可向“中心”直接申請。向“中心”直接申請的,“中心”對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初審后,擬定借款人的擔保方式、貸款金額、貸款期限以及還款方式,并要求借款人填寫貸款有關資料혂痐“中心”審批核定貸款額度,直接與借款人辦理簽定借款合同等手續后,轉承辦銀行辦理。
(三)貸款發放:借款人辦妥擔保、保險等手續后,在承辦銀行開設還款帳戶,承辦銀行根據“中心”發出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發放通知書》發放貸款,把貸款資金劃給售房人。
第十條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償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提前將應還本息存入還款帳戶,承辦銀行每月按期從帳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第十二條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視同借款人單方違約,并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罰息;同時,承辦銀行及“中心”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并追究借款人、擔保人的責任,或由保證方代為償還。
第十三條借款人若提前歸還貸款本息,須填寫《提前還款申請書》,經“中心”審批,承辦銀行審核同意后,可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部分提前還款金額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幣壹萬元)。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憑承辦銀行出具的《他項權利注銷登記表》或《還款證明》到原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注銷抵押手續,并按保險公司的規定辦理退保手續。
第十四條“中心”在審核貸款時,認為有必要增加貸款擔保的,借款人可以以有價證券質押,但須提供承辦銀行或“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出質人和承辦銀行簽訂質押合同,并將有價證券交承辦銀行保管,質押行為須按照質押合同執行。有價證券的質押率由“中心”確定,但最高質押率不得超過質押物價值的90%。
第十五條借款人以所購房產或他人房產作為抵押的,與承辦銀行或“中心”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將《房屋他項權證》交承辦銀行保管,抵押行為按照房地產抵押合同執行。抵押物需估價的(指二手房),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值的70%。
第十六條借款人為非本市常住戶口的,除足額提供抵押外,還必須提供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有償還能力的自然人擔保。保證方與承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保證行為按照保證合同執行。
第十七條借款人在房地產抵押合同簽定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保險金額不得少于借款額,并將承辦銀行或“中心”作為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條房屋及貸款保險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在合同約定借款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解除保險合同,否則,承辦銀行有權代辦保險,一切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期內,房屋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因借款人過錯而造成的損毀,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九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혁姐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承辦銀行有權依照借款合同及房地產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第二十條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所得價款,扣除處置抵押物、質押物各項稅費后不足償還貸款本息的,承辦銀行及“中心”有權向債務人繼續追償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承辦銀行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借款合同及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或權益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所設定抵押的房產遇拆遷,借款人未事先通知承辦銀行或“中心”,并未辦理貸款清償手續或重新落實新的擔保方式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承辦銀行或“中心”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質押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二十二條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所發生的抵押、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以前有關江門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文件如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停止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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