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特困醫療救助制度

時間:2022-11-01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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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特困醫療救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為緩解我縣患重大疾病的城鎮特困居民的醫療困難,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城鎮社會救助體系,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200]50號)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城鎮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三)需要醫療救助的特殊困難群眾。

第二條醫療救助實行向救助對象直接發放救助金和減免部分醫療費用相結合、基本醫療救助和大病醫療救助相結合的辦法。

第三條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依據縣基本醫療保險項目規定,為城鎮低保對象提供醫療服務,超出規定范圍的不享受醫療救助。

第二章基本醫療救助

第四條城鎮低保人員或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特困職工家庭、特困殘疾人家庭及其他特困群眾家庭享受基本醫療救助,原則上應在基本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

縣醫院為我縣基本醫療救助定點醫院。

第五條以上對象發生常見病、多發病就醫的,城鎮低保對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元以上部分,其他對象超過1000元以上部分,憑定點醫院有效票據和證明,享受10%?30%的基本醫療救助。未在定點醫院就醫的,根據真實有效票據和單位及社區居委會證明,酌情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六條對享受基本醫療救助的城鎮低保人員的實際收費,不得突破基本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確定和公布的病種最高限價。

第三章大病醫療救助

第七條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的城鎮低保人員和第五條規定的其他特困家庭人員,須在大病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就醫。

第八條患有以下疾病的對象可按規定享受大病醫療救助:

(一)尿毒癥定期血、腹透析治療;

(二)惡性腫瘤化療或放射治療;

(三)嚴重傳染性肝炎、肺結核;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病;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

(六)腦中風急性期;

(七)需救助的其它重癥疾病。

對定點醫院難以確診、治療的疾病,由所在醫院出具相關證明后,可轉到上級醫院診治。

第九條申請大病醫療救助,經審核批準后,按下列標準救助: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或撫(扶)養義務人的城鎮低保人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元的,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30%給予救助。每次救助金額不超過3000元,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二)其他城鎮低保人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00元的,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30%給予救助。個人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每次不超過2000元,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0元。

(三)其他因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人員,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按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3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不超過8000元。

第四章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十條本人向所在地的居委會或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

申請者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戶口本、身份證;

2、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或其他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和病歷材料復印件,以及正式醫療費收據和用藥明細單;

3、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民政部門接到居委會或單位上報的申請醫療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一)審查相關的證明材料;

(二)對符合醫療救助規定病種的,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三)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負責發放醫療救助金。

申請人持戶口本到民政部門領取醫療救助金。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做好登記、備案、建檔和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取消醫療救助資格的情形:

(一)不能如實填寫申請表及其他相關憑證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原屬低保對象,現已不符合低保標準不再享受低保的人員;

(三)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騙取醫療救助金的。

第五章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五條資金籌集。

城鎮醫療救助資金通過以下途徑籌集:

(一)縣財政將城鎮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二)上級撥付的專項資金;

(三)每年從福利彩票有獎銷售的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人士捐贈的款項。

第十六條資金管理。

所籌集到的資金全部納入城鎮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縣財政、民政部門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縣政府成立由主管縣長任組長,縣民政、財政、衛生、監察、審計等部門主管領導為成員的城鎮低保對象醫療救助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管理、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地點設在民政局。

第十八條各居委會或單位和縣民政局要對申請醫療救助的人員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九條縣財政、民政部門要制定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醫療救助臺帳,由民政局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的發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