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規定

時間:2022-08-21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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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包括食堂)、食品攤販、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舉辦食品集貿市場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衛生監督機構承辦食品衛生許可的受理、審查、發放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生產單位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

施食品衛生許可。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除省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以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后15日內做出決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聽證程序按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文本由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食品衛生許可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食品衛生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監督電話。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5.生產加工功能間布局平面圖(標注面積)、生產工藝流程圖;

6.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從業人員相片1張/人;

7.主要生產經營設備、衛生設施設備清單;

8.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9.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10.生產用水的水源、水質資料;

11.衛生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儀器等資料;

12.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二)食品銷售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三)飲食服務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四)食品攤販

1.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地使用證明(占道證、設攤證等);

3.生產經營項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五)保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成立證明文件復印件

4.產品劑型、品種名單及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復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報告

6.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衛生檢驗機構出具的連續三批產品檢驗報告;

7.產品質量標準

8.產品標簽及說明書樣稿;

9.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款規定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還需提供轉讓(委托)、受讓(受委托)雙方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產品轉讓(委托生產)協議(合同)書;本企業無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但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照此規定辦理。

(六)集貿市場: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集貿市場的批件;

5.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6.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7.市場管理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及照片;

8.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9.其它有關資料。

散裝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時,還應符合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食品衛生許可申請,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及《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三章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符合要求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出具《衛生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到現場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按照《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許可審查評分表》,進行逐項審查評分,并攝制主要功能間和衛生設施、儀器設備的照片存檔。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并書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經審查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應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許可項目、生產經營方式、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和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許可項目按《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填寫。

《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中未列入的食品生產經營項目和品種,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具體情況確定項目名稱。

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加工、經營(批發、零售)、供應(酒菜面飯)、自制零售等填寫。

第十七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食品攤販、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展銷等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不設副本,不復核年審。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籌建過程中需要證明的,可發給臨時衛生許可證,注明籌建用,有效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影樓、娛樂廳、酒吧、茶樓等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按相應的衛生許可條件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由市場舉辦者申領;市場內生產加工經營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獨立固定場所的,應單獨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或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浙)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AA-BB-C-D號,AA指市級代碼;BB指縣區級代碼(市、縣、區代碼按浙江省行政區域代碼);C指生產經營方式:生產加工代碼1、經營代碼2、供應(酒菜面飯)代碼3、自制零售等代碼4;D指順序號。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人或業主、生產經營方式、許可項目和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作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地址、重建生產經營場所,應重新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如果屬于同一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領證或復核后滿一年的前30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復核向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復核應當與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相結合,其食品衛生等級達到A、B、C級的準予年審通過,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貼復核標志和食品衛生等級標志;D級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審通過,并作出《不予年審決定書》。

第二十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期滿后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延續手續,延續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續,并作出《不予延續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置于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亮證經營。

食品衛生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向原發證單位補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資料檔案,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記錄監督管理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管理記錄應當按照要求歸檔。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復核工作由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銷衛生行政許可證決定書》: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騙取衛生許可證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并作出《注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

(一)逾期未申請復核或延續的;

(二)自行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復核或申請延續時不符合衛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浙江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省衛生廳2003年印發的《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