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廣告管理條例

時間:2022-12-16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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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益廣告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戶外公益廣告管理,規范城市戶外公益廣告活動,發揮公益廣告主陣地作用,提高城市品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公益廣告名義在本市城區及入城口、機場、車站、港口設置的戶外廣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戶外公益廣告必須按批準登記的內容、形式、規格、時間。經登記的戶外公益廣告,應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公益廣告登記證》證號和者名稱。公益廣告不得夾帶商業廣告。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四條戶外公益廣告實行歸口管理。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負責戶外公益廣告的審批。市委宣傳部負責城市戶外公益廣告的歸口管理、總體協調和內容審查工作。市城管局負責查處未辦理登記審批手續、不按規定要求設置和的戶外公益廣告。

第五條納入本辦法管理的戶外公益廣告實行登記審批制度,符合條件的戶外公益廣告,經市戶外廣告領導小組審批后,由市委宣傳部、市工商局頒發《戶外公益廣告登記證》。

第六條規劃設置用于公益宣傳的戶外廣告,必須以公益廣告宣傳為主,優先搞好各類公益宣傳,全年用于公益廣告宣傳的時間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第七條市委宣傳部應根據中心工作需要,定期制定政治性公益性廣告宣傳計劃,并組織實施。各部門各單位政治性公益性廣告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委宣傳部統籌安排。

第八條市規劃局應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商同市委宣傳部定期編制戶外政治性公益性設施的設置規劃。市城管局應加強對政治性公益性社會宣傳活動的審查,及時查處未辦理登記審批手續、不按規定要求設置和的戶外公益廣告。

第九條由市政府投資興建的公益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局統籌安排。

第十條各機關、企事業單位有支持、配合搞好政治性公益性宣傳的義務,在公益廣告設施選址、建設、管理、維護等方面提供方便。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十一條戶外公益廣告設施變換性質,沒有按要求公益廣告的,市委宣傳部、市工商局有權責令改正,直至收回《戶外公益廣告登記證》。以公益廣告名義報建而未取得《戶外公益廣告登記證》的,市城管局負責依法組織拆除。

第十二條用于商業廣告的戶外廣告,每年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低于10%。戶外廣告設施未商業廣告時應當公益廣告,并向宣傳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公益廣告時,應當認真審核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要求。

第十四條各縣(市)城區公益廣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