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調查制度與恢復性司法之契合

時間:2022-07-11 0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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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調查制度與恢復性司法之契合

今年4月20日,法治日報以《司法所調查結論將做量刑參考,社區矯正調查制度在京首度引入刑案審理》為題,報道了北京豐臺區法院在受理王某故意傷害案之后,針對王某因朋友去歌廳丟了手機,懷疑萬某而發生打斗致人損傷,事后王深悔其過,已賠償被害人巨額損失獲得諒解的情況,探索性地將“社會調查制度”引入刑事案件,委托王居住地的司法所對其進行社會調查,并將調查收集的王某工作單位、居委會及其家人鄰里對王的平時道德評價,寫成調查報告,在法庭當庭審讀,建議法庭對王某從輕判處。該調查報告被法庭采納,對王某作了從輕判處。①北京法院系統將社會調查制度引入刑事審判的首例之作,一時引起理論界和司法界諸多議論。筆者也曾發表掘作趁了一番熱鬧。②說心里話,我比較贊成對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者啟用“社會調查制度”,使法庭量刑時參考其平時的一貫表現,決定恰如其分的刑罰。實現刑罰“改造人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根本目的。

時隔5個月之久的9月,重慶市高級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對社會調查的概念及原則、社會調查的組織、社會調查的開展、社會調查的方式以及社會調查報告的庭審核實與運用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社會調查報告不但應作為對未成年人量刑的酌定情節,而且應作為法庭教育、判后幫教措施的依據之一。于是,在重慶地區,“社會調查制度”獲得司法確認,已經“名正言順”了。③

說到社會調查制度,不禁使筆者想到國外關于“恢復性司法”的有關理論。在國外,“恢復性司法”具有一系列內在的理論依據支撐其在刑事領域中的地位。所謂“恢復性司法”,是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區的共同參與和平對話、協商為解決糾紛的基本方式,以恢復被犯罪人破壞的社會關系為基本目標,并達到補償被害人,改造被告人之效果的一種替代性刑事司法制度。④很多學者研究表明,恢復性司法能充分發揮犯罪人的復合性羞恥感,能夠明顯提高遵紀守法率,克服庭審司法的漏洞與缺失。⑤“復合性羞恥”是相對于烙印性恥辱與容忍性諒解而提出的一個概念?!皬秃闲孕邜u”強調高度遣責、高度復合,即必須對犯罪人的行為嚴加遺責,但遺責之目的必須是為了使犯罪人與被害人、社會復合如初;“烙印性恥辱”則強調高度遣責、低度復合,即強調必須對犯罪人嚴加遣責,不注重犯罪人與被害人、社會的復合問題;而“容忍性諒解”則強調低度遣責、高度復合,即強調對犯罪人予以容忍寬容,高度重視犯罪人與被害人、社會的復合問題。

國外研究成果表明,放任主義的教育模式和懲罰主義的強權模式都已難以遇制日益猖獗的未成年人犯罪,但是當父母換之以道德主義的說理模式,則犯罪率會明顯下降。也就是說,在應對犯罪的問題上,如果重視道德論理的方式代替國家懲罰的方式,司法體制可能會發揮更好的功效。以此而論,以道德教育為出發點的社會調查制度,如果正確引入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將以“道德量刑”的助推方式,正確評價犯罪人的人格,喚起道德良知,感化犯罪的人痛改前非、告別昨天,在珍惜今天和幢景明天的生活中增添力量和勇氣。應當說,社會調查制度比較契合于“恢復性司法”之理論,不失為一種良好的道德感化形式,關鍵在于該制度的合理運用與正確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