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校車安全監管通告

時間:2022-01-06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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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校車安全監管通告

各鎮,縣直屬有關單位:

為維護學生道路交通安全,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強化學校、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校車及其駕駛人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加強學校、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車道路交通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有辦學許可證的幼兒園才可以辦理校車登記。

三、校車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校車是指學校、幼兒園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幼兒上學、放學或接送學生、幼兒參加相關教育活動、乘坐人數大于9人(含駕駛人)的中型、大型客車,其它車輛不得作為校車使用。

(二)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檢驗合格并隨車攜帶檢驗合格標志。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三)噴涂統一設計的校車外觀標志和色彩,到交警部門登記并辦理校車標志。所有校車車窗不得使用不透明的太陽膜。校車駕駛室兩側噴涂車屬單位、核載人數,車身按規定噴涂統一黃顏色,車身前、后部分別噴涂“校車”字樣。

(四)加裝扶手等安全裝置。

(五)購買“交強險”、“乘客座位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并隨車攜帶。

(六)安裝GPS應用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

四、要建立完善校車定期檢查制度。

(一)校車應每月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保養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

(二)除正常的定期檢驗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應當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校車檢查要有登記,并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五、要建立完善校車安全行使制度。

(一)校車應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線路接送學生、幼兒。

(二)接送學生、幼兒時,應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

(三)學校、幼兒園接送學生、幼兒時應安排隨車人員護送,隨車護送人員負責維持車內紀律,制止校車駕駛員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突發事件。

(四)駕駛人應謹慎駕駛,確保校車交通安全,嚴禁超速、超載、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五)嚴禁將校車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嚴禁交給非專職司機駕駛。

六、要建立完善校車駕駛員資格審驗制度。

(一)駕駛員必須品行端正,責任心強,無傳染性疾病。

(二)持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和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駕齡須有3年以上。對近3年內發生過人員死亡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駕駛員,及一年內違法被扣分6分以上,或發生過負主要責任以上一般事故的司機不得聘用其駕駛校車。對駕駛校車受過上述處分的駕駛員,學校、幼兒園要及時解聘。學校、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

(三)幼兒園變更和解聘駕駛人須報交警大隊備案審核。

七、加強監管,嚴格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一)教育主管部門和交警部門應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與學校、幼兒園簽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幼兒園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二)教育主管部門和交警大隊對學校落實交通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工作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三)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進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對使用不符合標準校車的幼兒園,不予辦理《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