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防雷減災通知

時間:2022-11-01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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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防雷減災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駐景各單位:

我縣屬雷暴、雷擊多發地區,多年以來因雷暴、雷擊致火災及各種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畜傷亡事件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雷電災害,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現通知如下:

一、**氣象局防雷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按照衡政函[2002]42號文件要求,具體負責全縣的防雷設施設計、審查、檢測和竣工驗收,規范防雷設施設計、安裝服務市場等管理工作。

二、防雷裝置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其設計方案由縣防雷中心批準后方可實施,未經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嚴禁無證設計和施工,一旦發現將按有關規定處罰。

三、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需按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版)和相關行業標準要求,完善防雷設施,并按規定期限向縣防雷中心申報年檢。

1、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商店。如:火藥廠、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石油化工等各類建設項目。

2、學校、醫院、賓館、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及其它人群密集場所的建筑物。

3、計算機中心、金融信息中心、通訊設施、廣播電視系統、電子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等場所的防雷設施。

4、高層(四層及四層以上)建筑物及構筑物和各類以金屬物做屋面的建筑物。

5、國家和本省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其它場所和設施。

四、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在進行圖紙設計時必須嚴格按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和現執行的國家及相關行業標準要求進行設計。經縣防雷中心審核后方可施工。在竣工驗收時,其防雷設施,必須經縣防雷中心驗收取得防雷合格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正在安裝防雷設施的各種設備、微機網絡系統、建筑物及安裝完畢但未經縣防雷中心檢查驗收發放合格證的,要立即向縣防雷中心申報備案、驗收。

六、石油庫、加油站等具有電子機房及與油氣緊密結合的易燃易爆區,要按照《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及《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加裝電子避雷設施,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為保障防雷產品安全有效,凡進入我縣的防雷新產品必須到氣象計量鑒定機構鑒定。鑒定合格的產品方可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防雷產品。縣防雷中心將定期監督、檢查。

八、出現雷電災害事故,有關單位或個人要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九、**防雷中心防雷檢測及其它有關防雷業務收費,要嚴格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冀價行費字[2002]39號文件執行,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各有防雷抗靜電設施的單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向縣氣象局防雷中心進行檢測申報,逾期不申報,拒不參加年檢或不按要求整改而導致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防雷減管理辦法》中有關條款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