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規范統計通知
時間:2022-09-11 0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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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部門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實現政府綜合統計和部門統計的協調發展和資源共享,充分發揮統計的整體功能,經縣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規范部門統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進一步發揮部門統計作用
部門統計是政府統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各部門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信息來源。多年來,我縣部門統計著眼于服務全縣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全局,提供了大量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在社會統計調查和國民經濟核算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當前部門統計工作還不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在少數鄉鎮和部門還存在對部門統計工作認識不夠到位、信息傳遞渠道不夠通暢等問題。因此,各鄉鎮、各部門和各單位都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正確認識統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積極發揮統計職能,逐步將部門統計納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充分發揮部門統計在服務經濟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二、強化管理,進一步規范部門統計工作
縣統計局要按照《統計法》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四號)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部門統計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嚴格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制度,規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調查行為。
(一)統計人員的配備。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以及規模以上(全部國有及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業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零售業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批零貿易企業,應配備專職統計人員;規模以下工業企業、限額以下批零貿易企業應配備兼職統計人員。
統計人員要熟練掌握統計業務知識,模范遵守統計法律、法規,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規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各單位的統計工作在業務上接受縣統計局的指導。法人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新生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同時要辦理統計管理登記證;破產、倒閉企業應及時注銷統計管理登記證。
加強部門統計報表管理。縣統計局要積極做好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清理工作,依法取消未經審批(備案)、重復的統計報表,在此基礎上,對現有部門統計報表進行修改完善,建立起科學、規范的部門統計報表體系,并向社會公布。
加強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統一管理。按照職責分工,凡因部門管理需要、部門能夠承擔的統計調查項目,應由部門承擔;凡部門因工作需要,開展涉及到系統外的統計調查項目,要依法報縣統計局審批;凡上級主管部門布置到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部門在實施前要向縣統計局備案;凡與其他部門調查內容重復的,不得重復布置。
(三)統計報表報送渠道。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經濟開發區內企業,由開發區管委會統計機構上報)、限額以上批零貿易企業,各鄉鎮、各部門和各單位各項統計數據直報縣統計局。其他單位統計業務按屬地原則統計上報。
對于其它私營、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統計數據采集,由縣統計局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樣調查方式進行統計。
(四)統計經費保障。要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企業將統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經營成本),確保統計工作正常運轉。
(五)加強對部門統計的監督檢查。縣統計局要加強對部門統計的檢查指導,推動部門依法履行統計職責。各鄉鎮、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加強對統計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和教育,自覺增強依法統計意識,不斷提高依法統計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協作,逐步構建政府統計信息交流平臺
(一)進一步完善部門統計信息報送機制。縣統計局要按照國民經濟核算和部門統計調查管理有關要求,對部門統計工作資料報送的時間、頻率等作出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向縣統計局及時報送本部門、本行業的基本統計數據和國民經濟核算所需的各種資料,并確保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
(二)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縣統計局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加強部門間統計信息共享的組織協調,著力建立穩定、通暢的資料交換渠道和部門間信息共享平臺。
(三)建立和完善部門統一的信息機制。各部門在公布本部門統計資料前,必須與縣統計局有關資料核對一致;縣統計局在公布有關資料時,應及時告知所涉及的相關部門。
(四)建立科學的考評機制。縣統計局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探索建立對部門統計工作的考核評價機制,推動部門統計工作深入開展,全面提高部門統計工作水平。
四、固本強基,認真履行部門統計工作職責
各鄉鎮、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嚴格落實《統計法》和《安徽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加強對部門統計人員的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并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不斷提高部門統計隊伍的素質和技能;要適應形勢發展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部門統計信息化建設步伐,逐步實現統計信息采集、加工的電子化和報送、傳輸的網絡化;要認真履行統計工作職責,實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集中管理,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和臺賬,規范統計數據,確保部門統計各項工作依法、有序、高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