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材料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8 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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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基金服務作用定位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福州市創新基金工作的現狀及存在問題;創新基金服務機構的作用和定位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創新基金以技術創新項目為對象、以市場為導向、福州市作為科技部指定的直接從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創新基金項目服務的服務機構、擁有一批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申報國家創新基金技術服務的人才隊伍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創新基金服務機構發揮的作用、創新基金項目申報自1999年科技部、財政部共同創立起、創新基金服務機構的業務定位、規范項目申報材料,把握編撰技巧、善于捕捉項目推薦申報、履行服務機構職責,推進項目實施、提升創新基金服務機構服務水平的對策等,具體請詳見。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是1999年經國務院批準,科技部、財政部共同管理的一項專門用于扶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政府專項資金。創新基金以技術創新項目為對象、以市場為導向,重點支持技術的第一次商品化過程,重點支持種子期項目和初創期企業,通過無償資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扶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對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國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等起到積極的作用。
1福州市創新基金工作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福州市作為科技部指定的直接從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創新基金項目服務的服務機構,只有福州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與福州市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服務中心兩家。前者主要為除孵化器內企業外的全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提供企業申報注冊、材料形式審查、項目申報、申報咨詢等科技服務,并接受項目推薦單位、項目組織單位委托,協助項目監理、驗收工作。而后者的服務對象主要為孵化器與各科技創業園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服務功能類同。兩家服務機構自賦予創新基金服務職能以來,在上級有關職能部門領導下,至2007年共受理并推薦了200多項科技創新項目,其中61項獲得國家創新基金的立項支持。
福州市科技型創新基金申報工作開始于2003年,由于科技部該專項基金剛設立不久,地方科技管理部門、科技服務機構及大部分的中小企業對該基金的申報要求及操作程序均不甚明了,對創新基金申報的規范運作存在畏難情緒,加之創新基金服務機構本身也缺乏材料的審核經驗,未能給予企業及時明確的指導,以至于2003~2005年3年間,福州市僅有28個項目獲得科技部立項。經過各級管理部門的共同努力,特別是2006年福州市設立地方科技創新資金后,進一步拉近了與科技部創新基金項目申報條件的距離,福州市每年爭取到的國家創新基金項目呈逐年遞增的趨勢。但就目前情況而言,在國家創新基金項目申報和管理工作方面,無論從申報項目的數量上看,還是從爭取基金的規模上看,我們都遠遠地落后于其他沿海兄弟城市,這無疑將導致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滯后,對我市經濟發展將產生消極影響。由于地區科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客觀上造成創新基金申報工作成效的差異。但除此之外,擁有一批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申報國家創新基金技術服務的人才隊伍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以2006年、2007年福州市、寧波市申報國家創新基金的情況(見下表)進行說明:
從上表可以看出,寧波市2007年爭取國家創新基金項目37項,比2006年增加14項,增長61%,2007年獲國家創新基金資助額2045萬元,比2006年增加995萬元,增長95%。而同期福州市僅爭取國家創新基金項目19項,比2006年增長36%,獲國家創新基金資助額1035萬元,比2006增長116%,雖然進步明顯,但與寧波市相比,無論從項目立項數量還是從獲得創新基金額度,寧波市都是福州市的近一倍,這與寧波市多年來重視發揮科技服務機構的作用分不開的。因此,加強福州市創新基金服務機構的建設,培養一批熟悉國家創新基金申報程序和管理工作的專業隊伍,建立一種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申報創新基金提供從申報材料組織到技術、管理、財務方面技術咨詢的全程專業技術服務的新型科技服務機制,對促進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壯大,提高申報國家創新基金的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科技風險投資管理制度
為規范和加強*市科技風險投資專項資金管理,健全完善風險投資體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科技風險投資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專項資金來源
專項資金的來源為市政府在財政預算中設立的專項資金以及從所支持企業項目中回收的資金和增值部分。
專項資金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社會資金委托,進行科技風險投資。
二、專項資金支持對象
專項資金支持對象為*市行政區域內科技型創業企業、科技項目和科技風險投資機構。支持對象應當符合《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債權審查確認及救濟途徑研究
摘要:破產程序是市場經濟發展中的必不可缺的重要制度,直接關系到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及眾多利害關系人的切身利益。破產程序的最終目標是快速實現債務人財產變現、豁免余債。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需依職責登記、審查申報債權。理論上認為,管理人僅需對無執行名義債權進行實質審查,對有執行名義債權應當尊重其既判力、公信力,無需對此類債權進行審查和確認。但鑒于破產的特殊性,本文認為有必要對有執行名義債權進行實質審查,實現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促進眾多債權人之間的平等公正。由于目前法律法規僅對管理人執行事務作引導性規定,在具體事務處理中,管理人往往無法可依,難以全面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將圍繞我國現行破產法制度的規定,結合管理人審查債權債務的實務經驗,分析現有審查方式、救濟路徑的導向與不足。
關鍵詞:破產債權;生效判決;債權審查;救濟途徑
破產程序作為企業法人起死回生或退出市場的一項重要制度,切實關涉一個企業的生死、直接維系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有些大型企業的生死存亡甚至會影響到當地的市場經濟與社會群體的和諧穩定。《企業破產法》的施行目的,就是保障債權公平有序受償、維護各方利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優勝劣汰競爭機制,及時通過破產清算、和解、重整,調整社會產業結構、盤活優勢資源、淘汰落后企業。但是在當前既有商業環境下,大多數企業經營者受傳統觀念影響,對破產存在抵觸情緒,這導致管理人不僅要在接管破產企業后區分諸如虛假訴訟、搶先執行等可撤銷行為,甚至還需要面對棘手的群體性事件;債務人也喪失了自救機會,導致破產法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拯救困境企業的目的難以實現。為充分有效發揮破產法的司法功能,保障破產法目的的實現,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亟需明確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債權債務關系。目前對于債務人財產的認定范圍,大多無實務操作上的爭議。但對于管理人債權審查制度及后續救濟制度,破產法僅作籠統規定,管理人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對債權審核缺乏統一標準;對于救濟途徑,破產法僅就法律規定的情形賦予管理人權利,理論及實務中分歧較大,且與目前的民事訴訟法體系存在不協調性。筆者將在下文中通過描述當前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對申報債權的審查范圍、審查現狀及救濟途徑之困境,以供探討。
一、破產程序中管理人審查申報債權之現狀
(一)對管理人審查范圍的兩種觀點。《企業破產法》第六章明確規定,破產企業的債權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取得受破產法保護的地位,才有權行使相應權利;未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即使存在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也不被視為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債權申報作為《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重要程序制度,不僅表現為取得地位的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擁有實體請求權,還包含各種程序性權利,如異議權、表決權、分配權等。我國破產法規定,債權申報材料除需要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明以外,還應當對債權內容、形成原因、性質、數額、有無財產擔保等情況進行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管理人收到材料后,應當登記債權信息,形成債權人名冊,審查申報債權,并制作債權表。對于債權人申報材料的提交內容和管理人享有審查債權之權利,在實踐中基本不存在過多分歧,僅是細節上有所爭議。但對于管理人債權審查范圍,學界卻持兩種大相徑庭的態度。一是管理人僅需對無執行名義債權進行審查,對于有執行名義債權,即債權已得到法院生效裁決確認,或是該債權已在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中被確認,則管理人僅應對生效文書本身的真實性、有無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進行形式審查,無需再行審查或確認債權性質和數額。持此類觀點的管理人認為,破產程序作為一種“概括的執行程序”,本質上不具有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爭議的功能,法院、仲裁機構和公證機關作出的生效文書應在破產程序中得到承認和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在具體案件中體現國家意志,管理人僅是由法院指定的、在破產程序中代表破產企業的主體,如果管理人可以憑自身審查意見調整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債權,法院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就會受到極大的挑戰、威脅,不能體現我國司法制度的嚴肅性。另一種態度則主張,對有執行名義債權,管理人也應當對其進行實質審查。因破產法的本質是一種特殊的債務清償制度,宗旨即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的財產往往會被轉化為金錢,在管理人主持下依法進行公平分配。公平就要求管理人必須勤勉盡責,對申報債權進行實質審查。且從目前的實務經驗來看,破產企業出于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為關系密切的債權人在將來進入破產程序后獲得更多清償等利益動機,往往會在法院受理破產前,通過惡意串通行為,虛構債權債務,事先在法院形成調解書或在公證機關制作公證書,以期在破產程序中謀求好處。故管理人不應當區分債權是否有執行名義,應對所有申報債權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筆者更加贊同后者觀點,因管理人不對這些有執行名義債權進行實質審查,放縱通過虛假訴訟等手段獲取利益,顯然是未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管理人的失職行為不但會對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害,且管理人自身也要承擔該風險所帶來的責任,此舉更是嚴重違背了破產法的公平原則。(二)對有執行名義債權的審查和確認之現狀。現行破產法中并未對債權審查作出具體規定。管理人實務中均默認以法院訴訟標準對無執行名義債權進行審查,即申報的債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債務債務關系是否真實存在、內容是否超出合同約定或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是否與原件核對一致、能否形成一個完整清晰的證據鏈等。多數債權人在向管理人申報有執行名義債權時,僅提供生效文書及相應執行材料。管理人在審核時,著重點往往是法院在判決內容中對破產企業承擔責任的認定及債權人是否已取得相應執行款。對破產企業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管理人除審查訴訟是否屬于可撤銷情形之外,還通過確認擔保物的現狀、是否存在其他優先債權人、債權金額是否超過擔保價值等調查,區分該等債權中可能會存在作為普通債權受償的部分。總體而言,管理人通常對有執行名義債權使用的救濟手段為:(1)對符合撤銷權情況的債權進行主張、提出撤銷之訴;(2)駁回有執行名義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日之后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3)對過高利率進行相應調整。
二、破產程序中對有執行名義債權審查的困境
小額貸款公司審批事項申報材料
一、籌建申請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應載明擬設立機構名稱、住所、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擬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條件。
(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業務發展目標、財務發展目標、風險管理目標。業務發展目標包括經營機制、目標市場、資金投向、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業務規模及資產組合;財務發展目標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潤分配預案;風險管理目標包括加強內部控制、風險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標、不良貸款控制指標、呆賬準備提取方案等)、風險處置預案。
(三)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的組織,擬設立機構的注冊資本、股本結構、公司治理架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配備數量、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計劃、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
(四)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約定:如果存在任何隱瞞,則該發起人、出資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權受到限制)和附件。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托人簽字)。
附件包括:1.發起人(出資人)名稱或姓名、企業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或自然人身份證,企業簡介、自然人簡歷,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上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35%,主發起人及與之有關聯關系的其他發起人持股比例合計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50%,公司其他發起人中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合計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30%。其他單個股東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10%。)。3.企業法人的有權機構同意向小額貸款公司出資入股的決議及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4.企業法人關于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性、其本身及關聯企業向小額貸款公司入股情況、關聯企業向境內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以及企業法人提供上述資料真實性的書面聲明。5.發起人(出資人)基本情況及最近兩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6.境內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出資人),應提供其注冊地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7.發起人承諾書。
中國發改委改善和促進企業債券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直接管理的企業:
一、企業債券是資本市場重要的融資手段,發行企業債券是企業有效利用社會資金、開展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企業在境內發行債券,應當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發行企業債券。適用《公司法》關于發行公司債券有關規定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申請發行公司債券。
金融債券和證券公司發行債券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依照規定的職責和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總規模,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企業發行債券,并對其相關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
縣城鎮低收入家庭摸底調查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切實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省政府《關于做好擴大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圍摸底調查工作的通知》,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我縣范圍內開展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摸底調查工作。現就我縣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摸底調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要求,把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二、目標任務
通過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摸底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縣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情況,為制定廉租住房相關政策提供依據。
三、組織領導
企業清產核資實施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摸清企業的資產和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山東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市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威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是市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清產核資的范圍
第四條市國資委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產權交易所股權登記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年以來,*省產權交易所探索股權質押融資登記業務,股權登記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年5月,*省發改委、國資委、工商局聯合下發《*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托管試行意見》,規定*省產權交易所作為股權托管的平臺,為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提供開戶、查詢、掛失、凍結、質押、過戶、分紅派息、增資擴股、信息咨詢等服務。通過積極努力,股權登記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現已托管9家企業,總股本10億,股東總數3萬人,登記質押股權61130萬股,融資額達3.1億元,股權登記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目前,我們已經做了三筆股權質押登記業務。
1、為*江中置業有限公司以6億股權向興業銀行南昌分行質押貸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3億元人民幣。
2、為*新和技術有限公司以860萬股權向南昌創業投資公司質押借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
3、為南昌市萬華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270萬股權向南昌創業投資公司質押借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
產權交易所股權登記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年以來,*省產權交易所探索股權質押融資登記業務,股權登記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年5月,*省發改委、國資委、工商局聯合下發《*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托管試行意見》,規定*省產權交易所作為股權托管的平臺,為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提供開戶、查詢、掛失、凍結、質押、過戶、分紅派息、增資擴股、信息咨詢等服務。通過積極努力,股權登記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現已托管9家企業,總股本10億,股東總數3萬人,登記質押股權61130萬股,融資額達3.1億元,股權登記托管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目前,我們已經做了三筆股權質押登記業務。
1、為*江中置業有限公司以6億股權向興業銀行南昌分行質押貸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3億元人民幣。
2、為*新和技術有限公司以860萬股權向南昌創業投資公司質押借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
3、為南昌市萬華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270萬股權向南昌創業投資公司質押借款,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貸款金額500萬元人民幣。
工商局軟環境建設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市軟環境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全力打造政策明確、準入便捷、行政高效、懲防適度的經濟發展環境,更好地服從和服務于全市的轉型發展、跨越發展,現提出如下十條意見。
一、進一步簡化登記注冊程序。除有關重點行業和高危行業之外,企業住所原則上不再進行實地勘察,企業登記后由屬地工商所及時認領經濟戶口。配合市行政審批大廳,積極實施并聯審批。推行網上登記,支持企業使用網上企業名稱預核、網上注冊等電子工商業務。在文件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登記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企業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登記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二、進一步放寬名稱核準登記條件。允許企業名稱中的“”與“半島藍色經濟區”連用作為行政區劃表述;允許具有一定規模、經營范圍中含有生產、加工內容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實業”字樣;允許經營范圍中含有投資內容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發展”字樣;允許個體私營企業使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納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行業用語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業和經營范圍表述用語,如“創業投資”、“生物質能”、“電子商務”、“服務外包”等。允許私營企業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為其名稱的行業表述用語,以公司為組織形式申請企業名稱,提升私營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進一步放寬出資方式限制。深入開展股權出資登記,擴大債權轉股權的適用范圍,推進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入股經營。經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鼓勵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注冊商標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依法設立的行政許可另有規定外,申請辦理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一律不受出資金額限制。
四、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營業執照副本收費、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收費、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年檢收費;取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變更登記和年檢收費;取消私營公司分公司年檢收費、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變更登記費;取消分公司年檢收費、非公司制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年檢費。
五、實行大項目跟蹤服務制度。凡是市和市確定的重大項目,實行局領導跟蹤服務制,及時與企業負責人做好溝通,了解發展情況和需求,幫助解決問題。發放跟蹤服務卡,登載局長、分管副局長、注冊登記人員、屬地工商所長的聯系方式,隨時提供貼近服務。推行延時服務制,只要企業需要,不受下班時間、雙休日限制,隨時為企業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