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制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6 12: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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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論文

市場規制法研究論文

摘要:市場規制法是市場經濟發展所不可或缺的。本文在對當前我國有關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具有代表性的觀點進行考察之后,著重論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場規制法三大基本原則,即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以及社會公益原則。

關鍵詞: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國家干預適度保護公平競爭社會公益

引論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決不僅僅是市場機制獨自運作的結果,只有靠法律保駕護航的市場才能無“悖論”、才能不“失靈”。政府一方面要給予人們最大限度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須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確保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構,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運作;而后還必須建構另外一種法律規范體系以彌補民商法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發揮。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在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實踐表明,這種法律規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美國稱之為反托拉斯法;德國稱之為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反對限制競爭法;日本稱之為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禁止壟斷法;英國稱之為限制性商業行為法、公平貿易法;歐洲聯盟稱之為競爭法;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公平交易法。我們稱之為市場規制法②。

市場規制法是調整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制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們認為,市場規制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①,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必將為進一步研究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問題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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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的運用探究論文

論文摘要:市場的運行經常是不完善的和有問題的,這就需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運用經濟權力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然而經濟權力可以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的運行模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權力合理運用的問題。我們對經濟權力與行政權力進行比較,借鑒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在市場規制中做到經濟權力的合理運用。

論文關鍵詞:市場規制;經濟權力;合理運用

一、問題的提出

在市場規制中討論經濟權力運用的合理性問題,是因為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的運用具有特殊性。

1.市場規制中的經濟權力與市場主體的利益密切相關

由于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所指向的相對方是市場主體,即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等不同形態的在市場中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因而政府在市場規制中針對某些或者某個市場主體所作出的決定、命令,所采取的各種處罰措施直接影響這部分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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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分析論文

一、劃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兩種標準

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分類方法,然而對這種分類標準卻頗有爭議。18世紀英國功利主義法學家邊沁首先提出了這種分類,按照一般的解釋,實體法是指“所有法律體系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及各部門法的主要部分,它是有關特定情況下特別的法律上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和應履行的法律義務的法律。”[1](P·865)程序法是指“用來表示不同于實體法的法律原則和規則的體系。程序法的對象不是人們的權利和義務。而是用來證明、證實或強制實現這些權利和義務的手段,或保證在它們遭到侵害時能夠得到補償。”[1](P·17)筆者認為,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劃分標準實際上主要有兩種,而在具體適用時,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卻沒有得到嚴格的澄清,甚至發生混淆與錯位。

劃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第一種標準應當是法律實施與被實施的關系,程序法是專門實施法律的法律,而實體法則是被實施的法律。法律必須借助國家這種公共權力組織才能實施,如何運用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的實施正是程序法產生之依據。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歷來有“實體法中心論”與“程序法中心論”之爭。在現代法治中,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在傳統上重實體輕程序的國度也被進一步發掘,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提出“程序是實體之母或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2](P·7-8)上述關于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觀點實際都是按照第一種標準所作的法律分類。按照上述標準劃分的程序法其核心并不是純粹的程序,而是在法律實施、國家專門機關制作法律決定的過程中各方的法律地位、相互關系以及國家專門機關的職權與當事人、其他參與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構造,其次才是行使職權(權利)的方式、步驟以及時間、順序的純粹程序問題。據此,實體法具有雙重功能,即兼具行為規范與裁判規范的雙重功能。

劃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第二種標準是法律規范內容是否為純粹的程序規定。我國已有學者明確指出:“訴訟法并不僅僅是程序法,民法、行政法也并不僅僅是實體法。訴訟法是由實體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共同組成的法律部門,民法、行政法也是由實體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共同組成的法律部門。”[3]“訴訟法是調整訴訟關系的法律,在訴訟關系領域,首先是訴訟實體關系,其次才是訴訟程序關系。為了實現國家的司法職能和當事人的司法(訴訟)權益,訴訟法必須賦予司法機關的司法職能性權限和當事人訴訟利益性權利。職能性權限和利益性權利是訴訟法中的實體規范而非程序規范。”[3]上述對流行的訴訟法為程序法觀點的質疑實際上是按照第二種標準來劃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按此標準,訴訟法也可以分為訴訟實體法和訴訟程序法,行政法也可以分為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學界流行的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的劃分實際上就依據第二種標準,而不是前述第一種標準。按照行政法學界的通說,“行政程序法是關于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以及實施這些方式和步驟的時間、順序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按照這種標準劃分的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并不處于等量齊觀的地位,否則就會發生比較的錯位。

行政程序法只與訴訟程序法具有可比性,而行政法則與訴訟法具有可比性,如果比較的標準發生偏差,其結論則是令人懷疑的。而目前學術界則往往只將行政程序法與訴訟法比較,而很少將行政法與訴訟法比較,實際上通過行政法與訴訟法的比較,將更有利于行政法找準自己的位置,從訴訟法中吸取豐富的觀念與制度的滋養,對行政法治是大有裨益的。對實體法與程序法認識的差異是由于認識的視角不同而造成的,并沒有誰是誰非的問題。本文則是按照第一種標準來劃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

二、行政與行政訴訟是法律實施的程序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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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規制必要性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從零售市場不完全競爭的兩個主要原因入手,具體分析了我國零售市場規制的必要性。

關鍵詞:零售市場零售企業

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

造成一國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的原因主要有兩個:規模經濟和店址資源的壟斷。

規模經濟

零售企業規模擴大,將帶來兩方面的優勢。首先,采購規模擴大,采購成本相比規模小的企業降低;其次,企業經營管理應用高科技技術。高科技技術的應用費用巨大,但是在大規模的企業中應用可分攤成本,使企業經營管理成本下降。現階段,大型零售企業把信息技術應用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如收銀系統、EDI條形碼系統、庫存管理系統、補貨系統、會員管理系統等。對外可加強與供應商和消費者的信息溝通,更好的進行供應鏈管理;對內可實現統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術在大型零售企業中的應用,在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也提高了經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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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市場規制改革論文

摘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持續深入,需要繼續深化對各項經濟政策的調整,當前突出的任務就是要對市場規制政策進行深入改革。具體任務包括:放松經濟性規制,強化間接規制和社會性規制,加強對規制主體的規制。

關鍵詞:市場經濟;市場規制:改革

1992年黨的十四大首次明確提出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此,我國進入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這個時期的市場規制政策,可以說是面臨雙重任務:放松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市場規制制度與措施,同時構建一個與市場經濟體系相適應的新的市場規制制度。雖然在兩方面我們都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問題依然很多。一方面是市場規制依然過度或越位,現實中的集中表現就是部分地方政府行政審批還是過寬或過嚴;另一方面是市場規制職能缺位,即在需要政府行使規制職能的地方卻出現了政府缺位,市場失靈現象得不到抑制,社會福利水平下降。此外,我國市場規制領域還存在的一個問題是缺乏對規制主體的規制。由于法治基礎薄弱及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監督,在我國,規制者的違規成本很低,由此經常導致規制決策的利益偏向、規制執法不嚴或不合程序等現象。因此,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的市場規制改革就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放松經濟性規制

經濟性規制是指政府使用各種手段,對企業的進入、退出、價格、服務的質和量以及投資、財務、會計等方面的活動所進行的規制。當前要放松我國政府的經濟性規制主要基于以下三點理由:

首先,過度的經濟性規制限制了競爭,保護了壟斷,抑制了市場經濟的發育。從經濟理論上來講,政府與市場是兩個獨立的范疇,市場規制的邏輯起點是市場失靈。但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市場規制不是以克服市場失靈為出發點,而是全面替代市場。當前,我國的市場規制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在具體問題上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而是堅持計劃經濟的慣性和本能。最典型的是政府在競爭性領域實行過多的進入規制,限制了多元化的經濟主體參與競爭,窒息了經濟的活力,抑制了市場經濟的發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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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下經濟權力的運用透視論文

摘要:市場的運行經常是不完善的和有問題的,這就需要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運用經濟權力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然而經濟權力可以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的運行模式,不可避免地引出了權力合理運用的問題。我們對經濟權力與行政權力進行比較,借鑒行政合理性原則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在市場規制中做到經濟權力的合理運用。

關鍵詞:市場規制;經濟權力;合理運用

一、問題的提出

在市場規制中討論經濟權力運用的合理性問題,是因為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的運用具有特殊性。

1.市場規制中的經濟權力與市場主體的利益密切相關

由于市場規制中經濟權力所指向的相對方是市場主體,即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等不同形態的在市場中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因而政府在市場規制中針對某些或者某個市場主體所作出的決定、命令,所采取的各種處罰措施直接影響這部分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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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競爭規制對中國的啟示論文

論文關鍵詞:保險競爭規制完善

論文摘要:在我國加入WTO后,切實履行與保險有關的入世協議,積極應對入世后保險市場競爭的挑戰,需要按照市場化理念和國際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不斷完善我國保險競爭規則,以克服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對于保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要實行“標本”兼治。特別是對保險業壟斷的規制,不能照搬他國經驗,而應結合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實際,綜合運用法律手段、政治手段、經濟手段進行治理。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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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經濟學的理論研究論文

一、規制經濟學的起源

規制經濟學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逐步發展并在實證領域起重要作用的一門學科。它主要研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或社會公共機構如何依據一定的規則對市場微觀經濟體進行社會或經濟干預管理,具體指規制機構以自然壟斷規制和市場進退規制為主要手段,對企業的進入、退出、產品的價格、服務的質量等方面進行干預。規制經濟理論的發展經歷了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規制俘虜理論、新規制經濟理論、激勵性規制理論等。本文擬就規制理論的演進進行簡要的概述,力圖使人們對規制理論的發展脈絡和前景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為構建根植于中國市場經濟的規制經濟學理論上的準備。

二、公共利益規制理論

公共利益規制理論是規制理論的最初理由,在規制理論領域居于正統地位。該理論認為,規制發生的原因是存在著市場失靈,涉及自然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等,在這些情況下,政府對市場規制具有經濟學上的合理性。它是一種作實證理論的規范分析(anormativeanalysisasapositivetheory)(理查德·波斯納,1974)。該理論把政府對市場的規制看成政府對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應,它包含著這樣一個理論假設,即市場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會導致不公正或低效率。所以政府規制是源于公共利益出發而制定的規則,目的是防止和控制受規制的企業對價格進行壟斷或者對消費者濫用權力,并假定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可以代表公眾對市場做出無成本的,有效的計算,使市場規制過程符合帕累托最優原則。維斯庫斯(1992)提出自然壟斷的永久性理論和短暫性理論,認為應當動態的對待自然壟斷產業的規制。

但是,公共利益規制理論還存在許多缺陷。1、公共利益規制理論規范分析的前提是對潛在社會凈福利的追求,然而卻沒有說明對社會凈福利的追求是怎樣進行的(Viscusi,Vernon,Harring,1995)2、規制并不必然與外部經濟或外部不經濟的出現或與壟斷市場結構有關(波斯納,1974)。3、斯蒂格勒和福瑞蘭德(1962)的研究表明,規制僅有微小的導致價格下降的效應。

三、規制俘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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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市場競爭方式管理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體育市場的界定;我國體育市場的立法現狀;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體育市場的含義及其特征、體育市場的要素、體育市場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的意義、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的法律法規及其主要任務、體育市場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體育市場合同行為競爭行為

論文摘要:運用文獻資料法、理論論證等方法,通過對體育市場、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的分析,提出加強體育市場合同行為與競爭行為法律規制的對策。

1體育市場的界定

1.1體育市場的含義及其特征

在《辭海》里,“市”的基本含義是人們做買賣的地方。“市”字應該有兩層含義,即交易與購買,“場”字一般指地方或場所。“市場”既是指人們的交易行為,又指交易買賣的場所,同時還可以引申出交易規則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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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對稱與市場規制

一、逆向選擇模型

喬治·阿克勞夫(GeorgeAkerlof)在1970年發表了名為《檸檬市場:質量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的論文,被公認為是信息經濟學中最重要的開創性文獻。在美國俚語中,“檸檬”俗稱“次品”,這篇研究次品市場的論文因為淺顯先后被三、四雜志退稿。然而,喬治·阿克勞夫(GeorgeAkerlof)在這篇論文中提出的逆向選擇理論揭示了看似簡單實際上又非常深刻的經濟學道理。

逆向選擇問題來自買者和賣者有關車的質量信息不對稱。在舊車市場,賣者知道車的真實質量,而買者不知道。這樣賣者就會以次充好,買者也不傻,盡管他們不能了解舊車的真實質量,只知道車的平均質量,愿平均質量出中等價格,這樣一來,那些高于中等價的上等舊車就可能會退出市場。接下來的演繹是,由于上等車退出市場,買者會繼續降低估價,次上等車會退出市場;演繹的最后結果是:市場上成了破爛車的展覽館,極端的情況一輛車都不成交。現實的情況是,社會成交量小于實際均衡量。這個過程稱為逆向選擇。

為更加清楚地說明逆向選擇模型。我們可以考慮最簡單的情況,假定賣者出售的舊車有兩種可能類型:θ=6000(高質量)和θ=2000(低質量),每一種車的概率分別是1/2;買賣雙方有相同的偏好且對車的評價等于車的質量。顯然,如果買者知道車的質量,均衡價格P=6000(高質量)或P=2000(低質量)。買者不能知道車的真實質量,如果兩類車都進入市場,車的平均質量E[θ]=4000,由于買者不敢保證出高價就能買到高質量θ=6000的車,所以愿意出的最高價格P=4000,希望能夠買到θ=6000的車。但在此價格下,高質量車的賣者將退出市場,只有低量車θ=2000的賣者愿意出售。買者知道高質量的車推出以后,市場上剩下的一定是低質量的賣者。唯一的均衡價格是P=2000,只有低質量的車成交,高質量的車退出市場。如果市場上是θ=6000到θ=2000的連續分布,盡管推理稍微復雜一些,但同樣證明這一理論。

這個例子盡管簡單,但給出了逆向選擇的基本含義:第一,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市場的運行可能是無效率的,因為在上述模型中,有買主愿出高價購買好車,市場——“看不見的手”并沒有實現將好車從賣主手里轉移到需要的買主手中。市場調節下供給和需求是總能在一定價位上滿足買賣雙方的意愿的傳統經濟學的理論失靈了。第二,這種“市場失靈”具有“逆向選擇”的特征,即市場上只剩下次品,也就是形成了人們通常所說的“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傳統市場的競爭機制導出的結論是——“良幣驅逐劣幣”或“優剩劣汰”;可是,信息不對稱導出的是相反的結論——“劣幣驅逐良幣”或“劣剩優汰”。逆向選擇理論深刻地改變了我們分析問題的角度,可以說給人們提供了逆向思維的路徑,會加深市場復雜性的認識,由此能改變很多被認為“常識”的結論,使市場有效性理念又一次遭受重創。

由于信息不對稱在市場中是最普遍存在的最基本事實,因而喬治·阿克勞夫(GeorgeAkerlof)的舊車市場模型具有普遍經濟學分析價值。他講的故事雖然是舊車市場,可以延伸到煙、酒等所有產品市場、勞動市場和資本市場等等。也能解釋為什么假冒偽劣產品充斥這些市場,是因為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一方隱藏了信息。逆向選擇的理論也說明如果不能建立一個有效的機制遏止假冒產品,會使假冒偽劣泛濫,形成“劣幣驅良幣”的后果,甚至市場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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