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經驗

時間:2022-12-09 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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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經驗

摘要: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規模較小的銀行首當其沖受到影響,但規模較大的有著較為完善風險管理體系的國際性銀行也因流動性枯竭而遭受重創,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的漏洞以及流動性管理的重要性被廣泛重視,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完善流動性管理。闡述流動性風險的定義,梳理金融危機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國際經驗,對我國流動性監管的發展進程、取得的成效進行介紹,并從壓力測試、加強商業銀行存貸款期限管理等方面提出加強銀行流動性管理的建議,以期能對我國銀行業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國際經驗;發展進程;對策建議

商業銀行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經營原則的重中之重。一旦出現流動性風險情況,極易引發其他各類風險甚至面臨倒閉的風險,影響區域金融穩定。2008年的金融危機導致眾多金融機構破產并迅速蔓延到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對國際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系統和實體經濟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商業銀行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流動性危機是金融危機的最終表現形式。花旗集團等風險管理水平較高的國際性大銀行也遭受了巨大損失,面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這促使學術界和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理念與方法進行反思與改進。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對流動性風險的定義是:商業銀行無法及時,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應對資產增加和清償到期債務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可分為資金與市場兩個層面,其中資金風險主要是指在正常經營的背景下,銀行可能存在的現金流風險;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環境導致的銀行不能夠較容易地在市場價格平穩的狀況下對沖或消除資金頭寸的風險。我國銀保監會2018年對流動性風險最新的定義是:“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于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爆發突然,破壞性大,傳染性強,處置成本高,主要體現了以下幾個特征。一是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與其他種類的風險緊密相關。流動性風險往往是由其他風險引起的,也稱之為“繼發風險”,與其他風險之間有著相互依存關系,絕大多數風險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流動性危機。二是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具有一定的親周期性。在經濟上行階段,信貸規模擴張,企業擴大產能,商業銀行流動性資金比較充裕。在經濟下行階段,融資流動性受到沖擊,銀行“惜貸”又進一步引發市場流動性供給的緊縮和資金成本上升,通過市場獲取流動性的壓力會增大。三是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傳染性強,處置成本高。各金融機構業務往來聯系緊密,單一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問題可能會使其他經營正常銀行也受到影響,擴大流動性危機影響的范圍,進而導致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一、金融危機后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國際經驗

(一)巴塞爾協議框架下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

1.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出臺進程。次貸危機后,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巴塞爾委員會2008年公布了《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原則》,提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的十七項原則;巴塞爾委員會于2010年9月出臺了《巴塞爾III: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以下簡稱“巴塞爾III”),新增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兩個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不斷完善和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以及披露要求,從監管模式、方法和體系上確立了現代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2.巴塞爾協議中流動性相關指標達標要求。為確保平穩推進,巴塞爾委員會對指標的達標時間設定了較長的過渡期,以方便商業銀行較為彈性地、有針對性地調整自身的業務結構,從而能夠按時達到最低監管標準。其中,流動性覆蓋率標準2015年為60%,每年提高10%,從而2019年達到100%的最終標準。凈穩定資金比例則設置了觀察期,各成員國2018年引入凈穩定資金比例即可,2019年底達到100%,各國的監管部門應結合本國銀行業發展特征設定更加嚴格的過渡期。

(二)主要國家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

1.美國流動性風險監管。美國的流動性監管政策充分借鑒了巴塞爾Ⅲ標準,但在過渡期設置方面要嚴于巴塞爾協議III。2014年9月,美聯儲(FED)、貨幣監理署(OCC)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了美國版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規則終稿,首次對轄屬國際大型活躍銀行設立了標準化的流動性最低標準。美國版的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規則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要求更加嚴格,只有3年的過渡期時間。同時,美國對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進行差異化監管,對部分中型銀行的監管要求更加嚴格。2.歐盟流動性風險監管。金融危機后,歐盟了一系列文件,全面構建了泛歐金融監管框架。歐洲版的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規則與巴塞爾Ⅲ標準保持一致,同樣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要求更加嚴格,并要求歐盟成員國2014年就引入流動性覆蓋率最低標準。3.新加坡流動性風險監管。2014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頒布《最低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覆蓋率》,新加坡版流動性覆蓋率整體上與《巴塞爾Ⅲ》標準保持一致,但只適用于注冊地在新加坡或者總部設在新加坡的銀行。總體來看,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及國際監管協作推動下,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和地區能夠結合本國和地區銀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充分借鑒《巴塞爾Ⅲ》,逐步建立適用本國銀行情況的流動性管理框架,同時對流動性監管政策進行了差別化調整,差別化調整主要體現在監管當局可靈活設置過渡期,有助于緩和監管新規對金融體系帶來的突發或負面的影響,維護金融穩定。

二、我國流動性監管的發展進程

(一)金融危機前我國流動性風險監管

我國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監管是逐漸摸索的,金融危機前指標比較單一,主要是監控存貸比、流動性比例兩個指標。1995年《商業銀行法》,將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正式確定為監管指標。1998年《防范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引入了3個流動性風險預警指標。分別于2004年、2005年公布《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暫行)》《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兩個文件,增加了流動性缺口率這一監管指標。

(二)金融危機后我國流動性風險監管

全球金融危機后,為了進一步加強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監管,2009年9月,中國銀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提出銀行除了滿足監管部門的外部流動性監管指標要求外,銀行自身還應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2010年,銀監會下發了《中國銀監會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管標準的指導意見》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新增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兩個核心監管指標,商業銀行應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別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資金比例的監管要求。2014年,印發了《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辦法(試行)》,在正式文件中,銀監會將強制性監管指標減少為三個,分別為流動覆蓋率、流動性比例和存貸比,去掉了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的過渡期也延長為4年。2015年,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相應修訂,刪除存貸比這一監管指標。近年來,不同類型、規模的銀行在業務模式、業務復雜程度、資產負債結構等方面的差異越來越大,從而對流動性風險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國對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了修訂,并于2018年5月25日,新引入“流動性匹配率”“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與“凈穩定資金比例”三項量化指標,并根據商業銀行不同規模設定了不同監管標準,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監管框架,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相關對策建議

綜上所述,自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及成員國在流動性風險監管的理論研究與制度建設方面均有了較大的發展,完善了流動性風險監管策略和模式,制定了有效的監測標準,全面流動性風險監管框架初步建立。我國監管部門在近十年間的流動性監管發展過程中,也已經建立了符合我國銀行業特征且總體較為全面的銀行機構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但在實際運用過程中,由于我國商業銀行對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識別仍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尤其是中小銀行,在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識別方面,僅以監管部門規定報表為基礎,進行簡單的數據填報和計算,既未對有潛在風險資產的來源、所在地、交易機構等信息做詳細的分析,也沒有考慮表外業務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導致流動性風險管理僅成為“指標管理”,而不能有效地實現風險的識別、計量、評估和監控。為提高中小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本文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引導商業銀行重視流動性壓力測試,提高流動性管理能力。以每年度開展的壓力測試工作為契機,充分強化測試結果運用,提高自主測試頻率,切實加強對流動性風險的監測和防控,加強流動性風險預警系統建設,不斷提高流動性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動性。二是加強商業銀行存貸款期限管理。一方面,要擴大存款來源,減少對關聯存款和大額集中存款的依賴度,及時、有效地對銀行大額資金流動進行實時監測,加強資產負債管理,進一步優化業務結構。另一方面,要夯實存款基礎,回歸本源,拓寬穩定負債來源,優化負債結構,提高核心負債占比,增強資金來源穩定性。要加強利率風險分析及管理,合理調整業務結構,降低利率變化對銀行凈值的影響。三是落實監管要求,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按照流動性風險管理最新監管要求和資管新規要求,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各項制度,提高流動性風險識別和計量的準確性。同時,進一步優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功能,對現有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功能進行優化,加大對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的支持力度,減少人工處理和復核的操作環節,確保數據統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四是指導銀行強化資產負債匹配,增強負債管理的主動性。堅持穩健審慎的經營理念,以總量平衡、結構對稱、期限匹配為目標,動態調節資產負債比例和期限結構;定期評估存款增長及其他融資能力,充分預計流動性對存款增長的依賴度,在保證適度合理存款規模的同時,增強負債調節的主動性;要積極運用金融債券、同業存單、大額存單和協議存款等工具,增強負債業務的穩定性,拓展多元化的負債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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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凌云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