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結構變遷與農村社會保障研究
時間:2022-05-05 0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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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會保障法制與社會結構密切關聯,在社會結構變遷中形成了與契合的社會保障法制。目前我國農村社會結構復雜多層,社會保障法制與其不相適應,為此我們應該根據社會結構與社會保障法制的契合關系,結合農村社會現狀,構建與現在農村社會結構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制。
關鍵詞:農村社會結構;社會保障法制;變遷;契合關系
一、問題的提出
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的低下,這直接影響農民的生存質量,同時也會造成社會不公。導致農村社會保障水平低下的原因,歸納起來有兩個:第一,國家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優先配置給城市,導致農村資源嚴重不足。這是由城鄉生產力發展的差距決定的。因為當時資源配置給城市發展工業,生產力發展速度更快,更有效果,所以國家實行了城鄉二元的資源配置,優先保障城市,在社會保障領域的資源也是優先配置給城市,這是由城鄉社會結構的差距導致。在農村農民有農地自保,并且處于熟人社會中,家族、家庭、鄰里、鄉親集體可以有效互保,社會內部的自我保障能力較強,而城市沒有自保資源,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相對陌生,互相保障基礎差,只能靠國家保障,所以因為城鄉社會結構的差距,導致國家政策在社會保障上的二元保障格局,對農村實行低保障。第二,傳統農村社會內部的自保隨著社會結構的轉型,熟人社會被打破,原來以熟人社會為依存的自我保障前提已經破裂,農村自保水平嚴重下降。所以社會轉型期的農村社會保障水平整體上并沒有隨著社會發展而有相應的提高,反而是有所下降。無論是國家對農村采取了低水平保障還是農村自我保障水平的下降,都與社會結構密切相關。社會保障是服務于人類生存發展的,它是既定生存狀態下鑲嵌于社會結構中的一種改善人們生存狀態的一種理性制度安排。社會保障與社會結構密切相關,不同社會結構下的社會保障主體不同,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障是一個涉及一代人甚至是幾代人生存保障權的問題,因此制度設計必須具有長遠的眼光和可持續發展性,而制度的運行需要法律支持和保障,所以社會保障法對保障關系的調整必須具有前瞻性、長久性和可持續性,否則犧牲幾代人的代價太高。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正處于探索階段,能否適應當前社會發展以及未來人口深度老齡化所帶來的挑戰還未可知,但可以確定的是,在社會保障立法中不能容忍太多的嘗試和失誤。社會保障自古就有,現代的社會保障在中國不過是幾十年的時間,在最早的德國也不過200多年的時間,我們不可以忽視社會保障歷史的發展,更不可以忽視社會結構對社會保障的影響。本文以農村社會結構與社會保障法制的契合關系為研究內容,從社會結構變遷的歷史中尋找社會保障法制的契合規律,為構建適應當前新的農村社會結構下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服務。
二、社會結構變遷與社會保障法制的契合關系
自有人類歷史便有了社會保障。人類的生存發展史也是一部保障發展的歷史,無論是人還是其他生物都有其生存發展的自有規律,人類不過是眾生之中思維能力最強的一支,所以對于保障人為干預因素最強,立法就是一種人為干預的形式。歸納從古至今的農村社會結構及其社會保障狀態和法制可以有以下幾種。
(一)熟人社會的農村社會保障狀況及其法制
熟人社會生產力低下,人們需要集體生產生活才能維持生存,所以人們以集體形式聯合起來生產生活,社會保障的主體也是農村社會集體。此時維護這個集體自保的制度主要是民間的民俗鄉約、族規家法等非成文但具有很強約束力的民間法和習慣法。當然這種習慣法區域差距很大,因為不同集體人們的生存狀態和習俗不同,所以呈現出不同的習慣法。此時,沒有全國統一社會保障法制,國家更不會對國民社會保障提供很多支持,所以民間集體自保是當時社會結構下的主要保障方式。這種自保具有高度的生存適應性,社會保障與社會結構契合性強,在當時生產力低下的社會,資源得到了較高效率的配置。
(二)半熟人社會的農村社會保障及其法制
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單個家庭就可以承擔起原來集體才可以承擔的生產任務,所以原來的集體組織逐漸解體,家庭成為基本生產單位,利益開始以家庭為邊界進行劃分。隨著生產力發展,農村大量勞動力解放出來,進城務工,農村社會逐漸向半熟人社會轉化。此時的保障主體也因集體自保解體,取而代之的是家庭保障。而家庭的保障能力畢竟低于集體保障,于是此時需要在家庭保障作為主要保障主體的前提下輔以國家保障為補充,此時的國家保障程度高于集體組織結構下的國家保障。改革開放后的農村主要處于這樣的一種結構中。此時國家也通過立確定了家庭的保障義務,比如《憲法》、《婚姻家庭法》以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都有家庭保障義務的相關規定。同時因為傳統社會文化的遺存,加上民間熟人結構的殘留,民間風俗等習慣法仍然在發揮著作用,所以此時的社會保障是家庭保障為主,國家為輔。保障法制體現為國家成文法與農村地方習慣法等同地發揮作用。
(三)原子化社會的農村社會保障及其法制
隨著生產力進一步提高,大多數農村的勞動力解放出來進城務工,全職務農的人進一步減少,大量的農民轉移到城市,家庭已經不再是基本的生產單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更加陌生,人與人之間處于一個相互關聯不大的原子化社會之中,工作單位成為主要生產組織。家庭保障功能消弱,取而代之的是工作單位通過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形式構成的社會保險保障,實際上就是單位保障。隨著生產力提高,整體保障水平當然要相應提高,此時在單位保障之外,還需要國家在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方面的保障提升,即國家保障義務增加。原子化社會,陌生人之間達成一致的可能系很低,成本高,并且缺乏基本信用關系,相互監督成本高,這種情況下,通過統一的強制性規定來規范社會保障更高效,即國家統一的制定法更適用于原子化社會。
(四)社會結構與社會保障法制的契合關系
第一,社會保障主體與社會生產基本組織形式密切相關,熟人社會基本生產單位是集體,保障主體也是集體,半熟人社會基本生產單位是家庭,保障主體也是家庭,原子化社會基本生產單位是工作單位,保障主體也是單位。第二,國家的保障義務與社會發展程度以及主體保障能力密切相關,社會越發達,國家的保障義務越強;保障主體能力越弱,國家保障義務越重。第三,不同社會結構下社保法制體現出對制定法與民間習慣法的需求和依賴不同。越是熟人社會,對統一制定法的需求越弱,對地方民間的習慣法的需求越強,越是陌生人社會,自保能力就越低,就需要國家通過普遍性立法的形式來保障,對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強制性統一立法需求就越高。
三、當前農村社會結構及其社會保障法制的不足
(一)當前農村社會結構具有多元混合性特征
目前我國各地農村社會結構復雜,差異很大,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結構:
1、工業化下的農村。小部分農村土地流轉率高,土地開始規?;洜I,農業資本開始形成,農民收入由地租和農業工資收入組成,這種農業社會雖然實行的是農業生產,但是已完全不同于傳統手工作業,已經成為工業化的組成部分。
2、傳統農耕的農村。小部分農村屬于極不發達地方的農村,保留著傳統農村社會結構,土地依然是其生存的主要依附,家族或者家庭是主要農業生產單位,家庭或家族是主要保障單位。
3、半工半農的農村。大部分農村處于中等發展水平,這些農村的社會結構處于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過渡階段,農民部分擁有土地,但是土地已經不是他們收入的主要來源,很多農民外出打工,大部分農民過著半農半工的生活,小家庭結構也開始松動,家庭的流動性增強,收入結構一部分來源于農業一部分來源于工業上的工資收入。
(二)當前農村社會保障法制的不足
多元社會結構下的農村對社保法制需求是不同的,而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并不能滿足這樣多元社會結構的要求。目前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存在的不足歸納起來有以下幾方面:
1、傳統社會保障法制退位,適應新的社會結構的保障法制沒有相應補位。傳統社會結構在逐漸消失,支撐傳統社會保障的倫理孝慈制度在退位,半熟人社會以及原子化社會是目前農村社會的主流形式,與其相適應的是以契約為核心的法律來保障,而這種代位的法律又沒有及時補位,導致目前保障法制的缺位。
2、針對不同社會結構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制并沒有區別對待。前邊我們已經提到,不同社會結構和生存結構下社會保障法制的需求是不同的,目前我國各地農村處于不同的生存結構中,社會發展階段差距很大,而有關農村的社會保障法制并沒有區別對待,這導致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發展的不匹配,會影響社會資源的配置,不利于社會公平的實現和社會的發展。
3、農村社會保障法制滯后,保障水平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法制整體上滯后于社會發展,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領域唯一以法律形式呈現的僅有《社會保險法》,而《社會保險法》中的保險主要針對城鎮職工的保險,對農村只提到農村社會保險根據國務院規定,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很多目前還沒有。至于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方面沒有法律層面的規范出來。農村保障主要是靠國家有關政策和各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并且大部分部門文件也是過時的。中國經濟已經比之前有了較高程度的發展,社會保障理應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并把這些成果通過法律的形式實現和保障下來,但目前諸多方面都是缺失的。
4、農村社會保障地方立法沒有及時靈活跟進。農村社會結構差距很大,各地農村發展程度不同,針對這些不同,無法通過國家統一立法來全部實現,這正是地方立法發揮的空間。但目前地方立法也是遲遲不見有穩定性的較高層次的法規出臺,僅僅是一些經常變動的部門規定在發揮著作用,這導致地方保障預期差,不穩定,會導致人們的短視和急功近利。
四、構建契合當前農村社會結構的社會保障法制的建議
(一)制定全國統一而有差別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1、國家需要通過立法確定統一的農村社會保障保底標準。在經濟實力逐漸提升,福利逐漸提高的大環境中,國家需要對農民承擔最低保障義務,這個最低保障應該是全國統一的。第一,制定全國統一的最低農村社會保障標準。根據社會結構與社會保障法制契合關系理論,介于目前農村大部分處于半熟人社會少數接近原子化社會和熟人社會,針對這樣社會結構,國家制定統一最低保障標準還是有較強的需求的。第二,該最低保障標準應該比先前的保障有大幅的提高。第三,制定社會保障增長標準。社會保障是社會經濟發展一脈相承的,當經濟發展了,保障就要水漲船高,中國經濟近年來一直快速增長,這個成果必須在社會保障中體現,法律法規中應該把社會保障常規增長與經濟發展速度關聯起來,通過法律法規的條款固定下來。
2、國家保底基礎上的差額保障。因為各地農村社會結構存在差距,針對不同結構下的農村國家資源配置上還是要有所差別的。根據保障主體能力越弱,國家保障義務就越重的原則,針對三種社會結構在基本保障標準之上給予有差別的差額保障。國家的差額保障根據保障主體能力強弱差額分級,在國家制定的農村社會保障統一法中有概括性的規定,同時也要有和地方立法銜接的條款,為地方立法與國家統一立法的協調開設接口。具體來講,對于原子化的農村,其社會結構與城市接近,因此其保障可適用于城市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對于傳統落后的農村,那里生產力低下,集體保障或是家庭保障能力都很弱,根據保障主體弱國家保障義務強的原則,應該給予他們在基本保障基礎上的最高等級的差額保障。對于處于半熟人社會的農村給與他們居中的差額保障。
(二)發揮地方立法權使地方社保法制更加契合當地農村需求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到要下放公共事務、社會管理事務的地方和基層管理權,同時逐漸增加有地方立法權的較大的市的數量??梢姌嫿ǚㄖ沃袊?、加強社會治理的重要措施就是給地方和基層更多的決定權和自主權,甚至包括立法權。國家在保基本之外,權力開始下放,因此,在農村社會保障領域,地方要密切配合當地社會現實,制定符合當地的法律制度,充分發揮地方優勢。針對不同社會結構的農村,各地差異很大,要使法制更加契合當地需求,只能通過地方立法來實現。地方立法可以針對地方農村存在的差異進一步制定統一的地方保障標準基礎上制定差額保障。經過國家和地方兩層統一且有差額保障后,就如同拍攝鏡頭從遠及近逐漸接近和放大所要拍攝的目標,使得這個目標越來越清楚,越來越逼真。地方保障立法如同進一步推進了鏡頭,使得社會保障法制與社會實際需求進一步契合。
(三)重視農村社會保障民間法的轉化和運用
1、重視民間法的作用。國家和地方立法所提供的主要是政府資源層面的保障,而農村社會保障實際上除了來自官方的保障,很大程度是來源于農村社會的自保。農村自保主要靠的是農村傳統習俗和民間法來實現的?,F在的農村,人們之間的熟悉度和信任度比之前有所下降,但還保留著一些互幫互助的傳統,在不發達地區農村這種傳統對社會保障發揮了很大作用。因此,應該重視這些民間傳統和民間法的作用,使不發達地區農村在政府公共保障之外通過自保增加農村社會保障水平。
2、引導民間法的運用和轉化。第一,引導當地優良民風,鼓勵地方優良的民間互幫互助傳統,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第二,把民間保障傳統結合新的因素融入到地方立法之中。比如把農村保留較好的家庭養老以及鄰里互助等通過居家養老或者社區養老的現代新形勢傳承下來,地方政府可制定與其相契合的相關規章制度。
3、發展民間傳統,促成小范圍內的民間自保組織構建。民間向來有宗族、家族保障的傳統。小范圍內的自保往往比大范圍的國家保障更有效,保障程度更高,因為小范圍內監督成本低,透明度高,保障資源能充分用好。在還保持傳統結構的農村應該盡量保持小范圍自保組織,為此,可以考慮把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下放公共事務、社會管理事務的地方和基層管理權”這個指導思想結合地方立法權,放權給民間自組織承辦,政府給予支持引導和資源整合,鼓勵具有民間自保的組織出現,發揮民間自助優勢,提高自保水平。
(四)加快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構建城鄉銜接的社會保障法制。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形成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法治中國?!彼闹腥珪囊婪ㄖ螄?、法治國家的根本思想,這些正是農村向城鎮化發展這一階段所需要的理念、制度和法律。在這個過渡期,必須加快落實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的精神,制定城鄉銜接的社會保障法制,公平高效地分配社會資源,實現法治中國,為農村社會的城市化發展開辟道路,與社會發展階段和未來發展趨勢相契合。
五、總結
社會保障法制是要與社會結構相契合的,不同社會結構下需要與其匹配的社會保障法制,針對我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目前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制與其不相適應,應該根據當前農村社會結構從以下四個大方面來構建農村社會保障法制:第一,通過國家統一制定法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標準;第二,通過國家和地方雙層差額保障法制縮減農村社會差距;第三,充分利用民間法,把民間法融入地方立法之中,發揮民間自保能力,增強自保水平。第四,制定城鄉銜接的社會保障法制,逐漸實現城鄉一體化保障。
作者:林雪貞 單位: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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