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社保制度探究
時間:2022-12-03 0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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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健全,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養老保險,有利于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遇到各種風險時,基本生活可以得到保障。占城市勞動者三分之二的農民工卻被排除在這一制度之外,這不但侵害了農民工的權益,也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農民工勞動保障的權益維護己成為近幾年我國社會上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也是黨和政府正在下大力氣解決的問題。針對現階段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領域存在的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應分析出現這一現象的原因,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才能有力地促進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土地換社保分類分層管理和諧社會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一)農民工與社會養老保險
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雇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其特征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同時還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以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每3個產業工人中就有2個來自農村,大量進城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力量。同時進城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問題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有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率先對此進行了桕關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廣東兩個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點是設專門機構管理,農民工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只做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主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廣東模式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兩種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證了當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但這兩種模式也都各自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養老補貼待遇偏低,其額度現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4%,難以有效防范老年風險,廣東模式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高、轉移困難等制度設計也不盡合理。研究相應對策,探索適應農民工特點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勢在必行。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存在“一低一高”現象
從全國來看,這一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發展緩慢,主要體現為“一低—高”現象且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從參保到退保,億萬農民工在社會養老保險面前表現出的無奈與矛盾,為中國年輕而龐大的社會保障體制出了—道難題。
(三)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問題的負面影響
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嚴重滯后,使占城市勞動力三分之二的農民工不能被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所覆蓋,造成很多負面影響。首先,農民工絕大部分從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沒有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只能靠自己的力量為未來養老生活積蓄,這樣容易使農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農民工“又窮又臟”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會保障的市民待遇,他們普遍受城里人歧視,這就使一些農民工產生一種反城市、反社會的心理,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再次,由于城市沒有為農民工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所以當他們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他們只能選擇回鄉靠土地養老,城市化由此緩慢。第四,城市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不能惠及農民工,而農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民工不愿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利于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不利于農業經營方式的改善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的原因
農民工在城鎮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制度上講是沒有障礙的。但“一低一高”現象在各地都比較嚴重,大量農民工還沒有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調查表明每4位農民工中每年大約會有l位轉換打工地區,由于國家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后沒有辦法轉移、保持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即使在輾轉各地務工期間按規定繳費,晚年卻還是與養老保險無緣。因此,少數參保的農民工在離開打工城市時也紛紛選擇退保。
2.農民工工資較低、經濟拮據。工資低、收入少,使得農民工“望保興嘆”。大量農民工只能從事勞動密集型的簡單勞動,從而工資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維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見肘,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更是難以承受的負擔。90%以上農民工根本就沒能力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3.農民工文化素質不高,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據廣州地區的調查顯示,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會養老保險離他們很遙遠,可望而不可及。因此,當調查中要求農民工在“企業為自己每月增發100元工資”和“企業為自己每月多繳納200元社會養老保險費”中進行選擇時,7396的農民工選擇了增發100元工資。可見農民工普遍懷有“天邊的鳳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為安的短視心理,從而在主觀上忽視社會養老保險。
(二)一些企業拒絕為農民工辦理參保
企業經營者認為,為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企業負擔,往往違反規定不予參保。近年來,農民工退保率不斷升高,企業經營者普遍認為,如果農民工“退保”,可以得到個人帳戶中的11%作為一次性給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還給企業,而是變成社會統籌基金。因此,企業干脆拒絕為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也是農民工參保率低的一個原因。
(三)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現象的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現有的戶籍制度一直是阻礙農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農民工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們在城市處于漂泊狀態,其身在城市而戶口在農村,他們隨時可以回鄉務農,伴隨著回鄉的是拒絕參保或退保,直接導致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出現“一低一高”現象。
(四)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現象的另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土地具有兩種基本功能:一是其生產功能;二是土地作為不動產的財富功能。在我國現階段,土地除了上述兩種功能外,還承擔著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為此,當農民工所在企業不為他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時,他們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風險而提出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要求。當農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時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為農民從事非農就業的退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農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減弱。
(五)現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不能激起農民工的興趣,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這種不適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勢必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困難。
2.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于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3.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于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所謂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饑。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帳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帳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民工能夠突破戶籍制度障礙,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理所當然的將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以土地換社保
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一定年限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增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積累。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
(四)合理設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分類分層管理。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區分開,尋找出一條有別于二者的適合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1)將在正規部門就業、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市養老保險,同時改革和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使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能夠享受其待遇。(2)對簽訂短期合同的農民工,則可以設計一種過渡性的方案。①社會養老保險先建個人賬戶、不建社會統籌,帳戶權益可累積計算,便于跨地區轉移,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需要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情況。②兼顧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采取與城市職工有別的,與他們的低繳費年限桕應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調整費率和繳費基數,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為會因收益少而降低農民工參保的熱情。
2.未來建立全國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全國按統一的政策搞社會養老保險,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辦理隨身流動養老保險卡,卡號可以為其身份證號碼。對于農民工來說,只需隨身攜帶一張如銀行卡般的保險卡,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其個人賬戶都跟隨他一起流動。
(五)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
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喚醒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意識,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確對農民工的保險責任。只有農民工自己覺醒了,雇主的責任明確了,加上國家的積極扶持與引導,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發展。
四、結論
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針對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一低—高”現象,除制定相關法規政策外,還可以嘗試改革戶籍制度和采取“以土地換社保”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針對不同農民工群體,分步驟、分階段地推進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最終完成向建立全國統一的、規范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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