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協調的稅務管理探析

時間:2022-04-26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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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協調的稅務管理探析

摘要:信息不對稱現象普遍存在于稅收管理中,并對稅收征管造成不利影響,如降低稅收效率、扭曲稅制以及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對此,本文提出了減少稅收管理中信息不對稱的矯正機制。

關鍵詞:稅收管理信息不對稱矯正機制

信息不對稱是指在市場中參與者一方擁有而另一方并不擁有或擁有信息較少而導致的信息資源占有量的差別,如消費者不如銷售者了解產品信息,人保公司不如投保人了解自身健康狀況等。信息不對稱現象還存在于稅收管理中,并對稅收征管造成不利影響。

一、信息不對稱在稅收管理中的表現

(一)政府與稅收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政府與稅收機關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委托的關系,政府是委托人,稅收機關是人,稅收機關根據政府的授權進行稅收的征收管理。它們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為稅收機關對于稅收征管的過程和結果以及自身管理活動等信息的掌握要遠遠超過政府。如對于稅源的分布、稅收收入的增長或下降趨勢、納稅人的經營和納稅狀況、稅收執法情況等信息,稅收機關都比政府更清楚。盡管政府可以通過相關經濟統計和分析大體上掌握稅收收入情況,通過審計、監察等手段了解稅收機關的執法情況,但更多的信息還是由稅收機關來報告的,稅收機關具有稅收征管上的信息優勢。

(二)稅收機關內部的信息不對稱

在稅收機關內部,可分為各級稅收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稅收機關與稅務人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以及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三個方面。

1.各級稅收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表現為下級機關對其自身的征稅情況的信息遠比上級機關掌握得充分,下級機關有可能利用信息優勢獲利。這種形式的信息不對稱可以說普遍存在于所有類似的上下級機構之間。

2.稅收機關與稅務人員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表現為稅務人員對自身工作情況、工作能力的知識和信息超過稅收機關。由于稅務人員是實際執行稅收征管各項具體操作的人,稅收機關難以掌握稅務人員工作的具體情況,稅務人員擁有信息優勢。

3.國稅與地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這是稅收機關之間信息不對稱的一種特殊表現,存在于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國稅與地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為兩者都只掌握自身所管轄的稅種和納稅人的信息,各自具有對自身管理情況的信息優勢。

(三)稅收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1.納稅人納稅情況的信息不對稱。稅收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息的掌握,是通過納稅人的申報表和稅收機關事后的檢查以及其它一些信息渠道獲得。但由于相關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稅收機關不可能完全掌握納稅人的所有真實納稅信息。在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上,納稅人遠比稅收機關了解自己的經濟活動,也知道自己應交納的稅收,納稅人具有信息優勢。

2.稅法規定的信息不對稱。征納行為發生的前提是征稅機關和納稅人都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稅法規定,否則就會出現違反稅法的征稅和納稅行為。一般來說,稅收機關存在著信息優勢,其原因是:一方面稅收機關作為稅法的參與制定者和解釋者,必然比納稅人更了解稅法各項規定。另一方面,國家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稅法公開披露機制,使得納稅人,特別是一些小規模的企業納稅人和自然人納稅人更難以了解和掌握稅法的納稅規則。

二、信息不對稱對稅收管理工作的不利影響

(一)降低稅收效率,增加納稅成本和征稅成本。由于信息不對稱,稅務部門不得不設置多個環節來掌握納稅人的情況,這樣不僅增加了納稅成本,也增大了征稅成本。以一般納稅人辦稅為例,要經過稅務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發售、納稅申報、計算機稽核、一般納稅人年審、接受稅務檢查等環節,這么多的環節必然使納稅人的成本增加。另外,這些環節中都要有一批稅務干部的存在,以核實稅務信息的真實性,有時還需配備現代的辦公設備,這樣一來,征稅成本也不可能不高。

(二)扭曲稅制。由于稅收信息不對稱,在實踐中不得不取消一些本來很好的稅種,比如出口貨物根據國際慣例,應該實行零稅率,但由于信息不對稱,不得不降低退稅率,造成征退稅率不一致,違背了原來的設想,又不符合競爭的需要。

(三)導致納稅人的“逆向選擇”。稅收機關由于受客觀條件(如技術和裝備)和主觀條件(個人素質、技能等)的限制無法掌握納稅人真實完備的信息,就會發生漏征或未能發現納稅人違法的現象,此時納稅人違反稅法的成本極少甚至為零,而收益卻較大,這會進一步激勵納稅人隱匿有關的納稅信息甚至向稅收機關提供虛假信息,以獲取更大利益,形成惡性循環。這對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納稅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一方面它們在市場競爭中會受到損害,更嚴重的是它們自身也是理性的“經濟人”,也會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來牟取利益,納稅人的“逆向選擇”由此產生。

(四)引發稅務征管人員的“道德風險”。從稅收征管行為看,稅務征管人員作為人具體履行著對個人或企業征稅的職能,他們了解國家各項稅收制度,面對的是廣大的納稅人,因而掌握著較多的稅收信息。稅收管理機構是委托人,對稅務征管人員和稅收收入進行管理,但無法準確了解稅務人員的效用函數和行為選擇。在這種委托關系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也就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其“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兩類行為:一是偷懶,即稅務征管人員所付出的(正)努力小于其獲得的報酬;二是機會主義,即稅務征管人員付出的努力是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國家)的利益。換言之,稅務征管人員可以利用其信息優勢來逃避監督,從而使其行為發生扭曲,追求自身(而不是國家)的利益最大的目標。

三、稅收管理信息不對稱的矯正機制

(一)納稅人問題的解決

1、提高稅收機關的信息獲取能力。對于稅收機關掌握信息不足、不準的問題,可以通過設立信息中心,建立稅收信息管理系統來提高信息收集、分析、處理能力,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在此基礎上,要拓寬信息獲取渠道。稅收機關不僅要通過納稅人的申報資料、稅務檢查收集信息,還可以通過稅收機關之間通報以及群眾等外部的舉報等形式多渠道地獲取納稅人資料信息,應該建立起與相關經濟部門的稅務信息情報網絡。

2、建立科學的稽查機制。稅務稽查是最直接地解決稅收機關于納稅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手段。稅收機關通過對納稅人相關納稅資料的檢查,可以最大程度地減輕稅收機關于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稅收機關會受到征稅成本的制約,不可能對所有的納稅人進行檢查,因此就需要合理選擇稽查范圍,運用科學的稽查技術手段,增大納稅人偷逃稅的風險。

3、制定促使納稅人正確申報納稅的相關機制。讓納稅人說真話,真實申報納稅:一是要有懲罰制度。在檢查處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后,必須給予其適當的處罰。實踐證明,加大處罰力度是降低偷逃稅的有效辦法,能夠產生一種威懾作用,使納稅人真實地申報;二是實施聲譽機制。所謂聲譽機制就是指利用納稅人對其外部聲譽的關注來制約納稅人。稅收機關可以實行納稅信用等級制度,一方面將信用等級低的納稅人偷逃、欠稅的情況向社會公布,另一方面對信用等級高的納稅人在稅收政策和征收手續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待遇。

4、提高納稅人獲取稅收信息的能力。對于納稅人不了解稅法的這種信息劣勢,同樣需要消除。為此,稅收機關應該建立良好的信息制度,加大稅法的宣傳力度,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和教育,為納稅人提供各種優質服務,使納稅人能了解稅法,掌握稅法,正確納稅。此外,稅務制度對于解決納稅人不了解稅法的問題,可以發揮作用。稅務機構可以在納稅人和稅收機關之間形成一種溝通信息的橋梁,它替代納稅人來處理納稅事務,并形成與稅收機關之間關于稅法信息的對稱。

(二)稅收機關及稅務人員問題的解決

1、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不適當的工資制度(低工資)是引起官僚腐敗的重要原因之一。當稅務征管人員發現他們的經濟收入低于其他行業職工,就有可能不認真履行征稅職責,甚至與納稅人一起進行稅收串謀。這就存在一個以多高的工資水平誘使人廉潔征稅問題。如果稅務人的本職工資為X,離開政府部門后的市場工資是X0,濫用職權獲得尋租收入r(K),其中K為人的權利大小,腐敗查出概率和懲罰分別為p和C。按照激勵相容約束,人不腐敗尋租時的收入須不小于腐敗尋租時的收入,即X≥p(X0-C)+(1-p)[X+r(K)],可見,在X0、C和p給定時,人的權利越大從而r越高,其合法工資亦應越高,否則容易出現尋租行為。因此,在加強監督提高概率p、加大反腐懲罰C的同時,適當提高稅務人的相對工資,或根據稅收業績酌情給予獎勵,是一種相對有效的激勵機制。

2、加大懲罰力度。我國對稅務征管人員違規的懲罰力度明顯偏弱。《稅收征管法》對此只有一些原則性規定,對稅務征管人員究竟有多大約束力,還值得探討。由于違規成本小,理性的稅務征管人員就有偏離征管職責,謀取自身利益的動機。為此,需要建立切實可行的稅收執法責任制度和執法督察制度,明確征管人員職責,同時建立合理有效的懲罰機制,加大懲罰力度,強化稅收征管。

(三)政府稅收立法要貫徹確定性原則,減少征納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稅法的不確定性會掩蓋稅務征管人員或納稅人的不法行為,增加不可察性,導致監督成本加大。我國稅法的不確定性,往往表現為稅基和處罰額度不是一個確定的數,而是一個區間,這種不確定性往往會成為稅法的漏洞,使稅務征管人員獲得一種特殊的權力,從而為其“抽租”提供了方便。因此,完善稅收法規,減少稅法的不確定性,使得稅收規則不確定性降低甚至消失,從而削弱稅務征管人員手中的權力,使其不能違規。另一方面,如果納稅人對自己納稅的權利和義務都十分清楚,可以減少由于稅法模糊引起的征納糾紛,同時對于稅務征管人員也是一種逆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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