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開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4-07 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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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申請書

篇1

第二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定義)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利局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水利局申請獲取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市水利局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市水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而開展的行政管理活動。

第四條(工作責任和分工)**市水利局辦公室(以下簡稱局辦公室)為**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答復申請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業務主管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針對申請人的要求,提出具體答復意見。

第五條(受理的原則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市水利局應當予以受理。

局辦公室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范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包括紙質文本或電子文本)。局辦公室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后應當即時登記。

申請人向**市水利局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申請人委托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申請時不出示申請人、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的,不予受理。局辦公室應當將不予受理的情況登記保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受理的形式)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局辦公室申請受理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后生效。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經過申請人確認生效的時間為準。

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的,。局辦公室應當至少每日至少2次查閱公開的電子信箱,及時受理申請并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申請書的電子文本進入受理機構電子信箱的時間為準。

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的形式提交申請的。局辦公室應當至少每日2次接收申請,及時受理申請并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信函、電報、傳真的時間為準。

當場提交申請的。局辦公室當場受理申請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受理申請時間以收到申請書的時間為準。

第七條(申請書收到確認)局辦公室受理申請后,首先應當對申請書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即審查提交的申請書是否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沒有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紙質文本申請書經確認后,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八條(答復期限)**市水利局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局辦公室申請受理人員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市水利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須經局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九條(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流程)局辦公室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交業務主管單位辦理。業務主管單位接到轉交的申請后,應在8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提出書面答復意見交局辦公室: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能夠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可以同時提供。

(二)屬于依申請可以公開范圍的,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政府信息。

(三)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

(五)依法不屬于**市水利局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市或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咨詢。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由**市水利局在內的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

(七)在審查中認定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八)同一申請人向**市水利局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經答復的,可以不再答復。

(九)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后重新提交申請書的,作為提交新的申請,重新計算答復期限。

(十)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業務主管單位認為需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意見的,應主動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或單位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局辦公室對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的答復意見進行審查,并在認為有必要時,提交**市水利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局保密辦)審查。局辦公室將通過保密審查的答復意見呈送局業務分管領導審簽,批準后書面答復申請人。

**市水利局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由局辦公室或局保密辦擬文,以局名義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征求第三方意見)業務主管單位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加蓋**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開專用印章,送達第三方征求意見,并明確答復期限。第三方明確表示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市水利局要求的期限內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見時,局辦公室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除外期限。

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業務主管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提出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及相應的說明,由局辦公室報請局領導決定是否公開。局領導決定公開的,由業務主管單位將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需延期答復情況的處理)業務主管單位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8個工作日內提出答復意見,需要延期答復申請人的,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向局辦公室書面說明理由,由局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業務主管單位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制作,交由局辦公室向申請人提供。

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業務主管單位會同局辦公室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三條(提供信息不準確的更正)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市水利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市水利局予以更正。**市水利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費用收取)**市水利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收取其他費用。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經局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工作監督)局辦公室和監察室負責**市水利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法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局或**市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水利局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篇2

本次反傾銷調查的調查期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損害調查期為2012年10月至2015年9月。由于巴基斯坦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國家,中國應訴企業的內銷和生產成本數據都會被接受。

本次反傾銷調查與巴基斯坦自2007年開始發起的瓷磚反傾銷調查產品范圍完全一致。原調查調查自2007年開始,盡管作出了終裁裁決,但是多次被進口商上述至法院,并被法院要求,先后三次重新發起調查,最終在2015年作出第三次重新調查決定后,調查機關決定終止調查。因此,原審稅率基本沒有得到有效執行。本次反傾銷調查,可以理解為巴基斯坦國內產業在原審調查沒有達到目的后,重新發起的調查。

在立案之前,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即通過五礦商會和佛山商務局向廣大企業了預警信息。2016年3月,在五礦商會和佛山商務局的組織下,在佛山召開了巴基斯坦對華反傾銷調查應訴工作會議。在會上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介紹了本次調查的具體信息和反傾銷調查程序。會后,五礦商會向各家企業征求意見確定在本案行業應訴中的律師,經過統計各家反饋意見,最終決定聘請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及其巴基斯坦合作律師事務所行業應訴事宜。

截止目前行業損害應訴的抗辯工作還在進行中,在已經提交給調查機關的行業應訴抗辯意見中,行業律師主要做了如下主張:

1 申請人沒有資格代表國內產業提起申請

(1)OASIS(Organization for Advancement and Safeguard of Industrial Sector )沒有資格代表國內產業提起申請。

本次申請由OASIS代表Shabbi(Shabbir Tiles & Ceramics Limited.)提起。理由,是根據OASIS的章程,保護國內產業是OASIS的工作范圍之一,但是實際上OASIS不具備提起申請的資格。

OASIS原是一個巴基斯坦的協會組織,于2012年設立為公司。根據該公司的章程,OASIS沒有“保護國內產業”的職能。另外,該公司章程甚至限制OASIS以貿易組織的面貌參與工商業活動。更嚴重的是,OASIS提起本次申請超出職能范圍,已經違反了巴基斯坦1984年的《公司條例》,理應遭到巴基斯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P”)的處罰。

(2)Shabbir不構成國內產業

Shabbir僅僅是國內生產商之一,不構成國內產業。申請書中沒有提供包括除Shabbir外的其余6家立案支持方的支持信作為證據。

2 申請人獲取進口數據的方式違法。

巴基斯坦1969年的《海關法》第155H條規定,海關數據應當嚴格保密。因此巴基斯坦關稅委員會(“the National Tariff Commission, Government of Pakistan”,以下簡稱“調查機關”)無權提供該數據。如果調查機關要披露該數據,應當首先向數據涉及到的當事方(即中國出口商和巴基斯坦進口商)提出申請,得到授權后方可披露。調查機關違法向申請人披露了該數據,反而又對中國出口商和巴基斯坦進口商保密這些數據,調查機關的做法違反了巴基斯坦1897年《General Clauses Act》第24A條。

3 申請人沒有按要求提供申請書非保密概要

根據巴基斯坦《反傾銷法》第31(4)條,當事方對數據申請保密的原因是數據披露會(1)造成競爭者顯著的競爭優勢;(2)對當事方造成不利影響。而OASIS并沒有說明上述原因。

其次,OASIS沒有提供完善的非保密概要,因此本案其他當事方沒有足夠的機會對申請人的指控提出反對意見。根據巴基斯坦《反傾銷法》第31(4)條,調查機關應當對保密信息進行判斷,如果保密信息不符合要求,調查機關應當打回申請。因此,調查機關應當終止本次調查,或者要求申請人補足非保密概要。

4 被調查產品不符合法律規定

申請人提供的進口數據是按照海關稅則號的口徑提供的,數據中包含同一稅則號下非被調查產品的數據。

公開版申請書第三部分中,申請人描述了國內產業目前生產的最大尺寸的產品為600 mm×900 mm,我們要求將600 mm×900 mm以上尺寸排除至被調查產品范圍之外。

結合以上兩點,根據巴基斯坦《反傾銷法》第23條和第35條,以及WTO《反傾銷協定》第5.2和5.3條,調查機關應當重新審查申請書中有關產品范圍的數據,在進口數據中排除大尺寸的產品和其他瓦、塊等非被調查產品的數據。如果申請人不能修正數據,調查機關應當終止本次調查。

5 本次調查目前已進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如上所述,本次申請書沒有達到巴基斯坦《反傾銷法》第23(1)條所要求內容的適當性、準確性和充分性,在傾銷和損害方面提供的證據均不充足。調查機關無視這些缺陷,堅持發起了本次調查,我們要求調查機關立即終止調查。

其次,申請人沒有提供巴基斯坦國內產業其他所謂支持方的產業年報,很明顯,申請人的用意是隱瞞事實,防止本案其他當事方協助調查機關分析出國內產業并沒有遭受損害的事實。

最后,本案的立案時間已經超出法定期限。巴基斯坦2001年《反傾銷條例》第5條規定,反傾銷立案應當在收到申請書45天內,而本次立案卻在2016年2月19日,是在收到申請書的60天后(2015年12月22日)。雖然調查機關可以延期至60天,但本案的立案公告中,調查機關既沒有表明存在法定的“情形復雜”原因,也沒有說明已根據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要求“補充信息”,因此延期的情形并不適用。

6 傾銷方面證據不足

(1) 正常價值方面的證據不足且錯誤

本案中,申請人提供了結構正常價值作為正常價值數據,并對該信息進行了保密處理。根據巴基斯坦《反傾銷法》第6條的要求,只有在“有證據證明被調查國國內不存在正常條件下的同類產品銷售或者這些銷售不允許公平比較”的條件下,調查機關才能接受結構正常價值數據。然而本案中公開版的申請書中并未提供任何這方面的證據。調查機關應當終止本次調查并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數據。

其次,申請人對正常價值的計算完全保密,其他當事方完全無法對此提出任何抗辯。

最后,從公開版的申請書中已有的信息來看,結構正常價值本身的計算方法完全錯誤。巴基斯坦和中國的產業狀況完全不同,申請人竟然依據巴基斯坦國內生產商的Shabbir Tiles & Ceramics Limited的生產成本和主營業務成本構造正常價值,做法完全錯誤。申請人還對費用數據進行了保密,對利潤率采取了極高的“10%”,最后構造出的正常價值畸高,嚴重扭曲了事實。

我方認為,本案傾銷方面的證據不足,調查機關應當立即終止調查。

(2)出口價格方面的證據不足且錯誤

如上文所述,申請人的數據來源非法,調查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下轉第53頁)

直點火保持高溫,因此瓷磚不能停產,否則窯爐一旦熄火,經濟損失巨大。申請人自身不能及時銷售貨物造成了庫存積壓,和從中國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無關。

第三,從中國進口的被調查產品沒有造成價格削減。立案申請書中表明,傾銷調查期內從中國進口的被調查產品到岸成本比巴基斯坦國內同類產品的出廠價高。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下降是由于國內產業產品線調整和折扣所致。

第四,所謂價格壓低是巴基斯坦國內自己造成的。巴基斯坦國內產業以一個高于市場一般水平的定價進入市場,然后自己打折銷售。此外,來自伊朗的走私瓷磚是造成市場行情普遍低價的主要原因。

第五,有關價格抑制。根據申請人自己提供的數據,從中國進口的被調查產品造成的所謂“價格抑制幅度”本身即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此外,價格抑制是巴基斯坦市場的大環境造成的,主要由伊朗走私的瓷磚造成,和中國進口的被調查產品無關。

最后,巴基斯坦國內產業的就業、薪酬、生產率水平都在提升,我方無法理解巴基斯坦國內產業到底遭受了怎樣的損害。

綜上所述,我方認為調查機關應當裁定巴基斯坦國內產業沒有遭受損害。

8 巴基斯坦國內產業遭受的損害和被調查產品的進口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根據巴基斯坦《反傾銷法》第18條以及WTO《反傾銷協定》第3.5條,調查機關應當進行非歸因分析,以查明從中國進口的被調查產品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我方認為,來自伊朗的走私瓷磚,以及開低價發票的行為,造成了巴基斯坦國內產業的損害。

存在20%的關稅以及20%的進口調節稅,巴基斯坦國內產業已經得到了很好的保護。根據巴基斯坦《反傾銷法》,反傾銷的目的是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目前已有的稅收足以消除損害。而且在最近的盤條案件中,調查機關正是出于被調查產品已有調節稅和關稅的基礎,作出了不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裁決。

9 公共利益將受到侵害

如果對被調查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巴基斯坦國內的公共利益將受到侵害。被調查產品價格上漲,來自中國的進口被阻斷,申請人將壟斷巴基斯坦國內市場。與申請人不關聯的下游企業利益將會受損,而關聯方將獲益。另外,作為原料,被調查產品價格的上漲會導致終端消費品價格上漲,最后一般市民的利益將受損。

篇3

[論文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依法行政最根本的其實是用法律法規來約束行政權力的行使,基本要求就是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來辦事。目前我國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水平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存在的問題也較多。筆者認為可以從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加強行政執法審查和行政復議工作等方面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論文關鍵詞]行政機關 依法行政 信息 程序

黨的十七大上,明確把“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作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之一,對推進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現階段,隨著我國依法行政的不斷推進,我國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水平與過去相比進步很大,但從總體上看,它的上升空間還是很大的,因為目前的行政執法狀況還存在較多問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也很多,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比如一些行政執法人員的思想觀念,或者是本身行政制度上的缺陷等等,都會造成違法的行政行為,破壞了政府的形象、侵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踐踏了法律的尊嚴,最終影響到實現我國依法治國的法制化進程。本文從兩個依法行政案例入手來分析和探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存在的問題,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縣級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提供基礎。

一、依法行政案例簡介

案例一:某市有限公司訴該市規劃局信息公開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某市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5日向被告該市規劃局郵寄了六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被告以紙面快遞郵寄方式向原告公開對北京東路88號房屋(以下簡稱“88號房屋”)進行拆遷和建設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包括附件、附圖)及其申報材料等六項政府信息。被告規劃局于2011年3月17日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快遞郵寄公開了六項政府信息中的兩項政府信息內容,其余四項未予公開。對于未公開的四項內容,被告僅僅通過電話告知原告不能公開的原因以及需要原告更改申請的事項等,但未以書面形式予以告知。

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原告作出書面告知,告知原告“你單位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較多,有的信息不存在,有的內容描述不準確,有的涉及第三方的商業秘密,因此,我局只能向你單位提供部分可以確認的信息,……現以書面形式再次告知你單位,我局將根據你單位更改后的申請內容,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法院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判決確認被告規劃局針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未予公開的內容未給予告知的行為違法。

案例二:張某訴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5月10日,原告張某所有的位于該市健康西路57號A棟204號房屋被拆除。同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該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寄出《查處申請書》,請求被告查處違法拆遷行為。被告于2012年5月20日收到查處申請書后,對原告申請查處的事項予以調查了解。同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向被告作出書面情況匯報。因原告向市紀委反映被告行政不作為,同年8月6日,被告將相關情況向市紀委作出書面匯報。由于一直未能聯系上原告本人,所以被告未能對原告作出書面回復。后,原告向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起行政復議,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12年12月23日作出《[2012]蘇建行復(決)字14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就原告申請查處事項作出的相關行政行為。

法院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責令被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張某的申請予以答復。

二、行政機關敗訴原因淺析

(一)行政機關對法律法規研究不深

案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無論政府信息能否提供,行政機關都應作出回應,都有告知的義務。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告知的方式,但此行為屬于行政機關針對申請人的書面申請所作出的回復,應當采用書面告知形式。本案中,針對原告六項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公開了其中的兩項政府信息,對于其余四項政府信息和上述已公開的兩項政府信息中的申報材料能否公開以及相應理由,被告未采用書面形式予以告知,不符合相關規定。鑒于被告在本案審理期間已經向原告作出書面告知,但原告經法院依法釋明,仍堅持訴訟,故應確認被告不予告知行為違法。案例二,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申請人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被告寄出《查處申請書》,被告于同年5月20日收到該《查處申請書》,原告認為被告未及時履行法定職責,有權提起訴訟。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被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案中,原告申請被告查處其所有的位于本市健康西路57號A棟204號房屋未簽訂拆遷協議即被強行拆除的行為,被告自收到原告申請之日起60日內未對原告予以書面答復,屬不履行法定職責。

(二)行政機關程序意識不強也是導致敗訴的原因之一

針對行政相對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不能或無法公開部分,被告未能予以書面告知或答復,而僅僅通過電話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請人修改相關申請事項,顯然不符合相關程序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60日內必須給與申請人書面答復。

綜上,縣(區)級政府及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法律意識較淡薄,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二是行政執法目的有利益化趨勢,重大行政決策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推進;三是行政執法重實體、輕程序,對程序的正當性關注較少,審查程序把握不夠嚴格;四是基層行政執法力量相對不足,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隊伍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和提高等。

三、對行政機關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議

從司法審查層面看,建議行政機關通過以下途徑加強依法行政工作:

(一)加強行政矛盾糾紛的溝通和協調工作

當前,行政訴訟案件涉訴上訪及涉穩定因素增多,要有效化解行政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協調和解是首選的解決途徑。因此,行政機關要從踐行科學發展觀和維護社會穩定角度,提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充分重視法院提出的協調建議,作好在訴訟前、訴訟中、訴訟后各個階段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共同構建行政爭議預防化解綜合調處機制,防范和化解行政爭議引發的社會矛盾。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

一是堅持領導干部學法制度。縣區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貫徹落實領導干部學法制度,通過法制講座、集體學法等形式,使領導干部掌握了解有關法律法規,提高領導干部對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堅持行政執法人員專業培訓制度。行政機關尤其是案件多發和敗訴較為集中的部門,要在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為民、務實、清廉”教育的同時,加強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切實提高執法人員收集證據、履行程序和適用法律的能力。例如:縣區政府法制辦可以定期地組織開展行政執法單位新上崗人員基礎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衛生、城管執法、工商等部門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崗位專業培訓等。通過各項培訓學習,不斷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行政執法審查和行政復議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要不斷加強案件審查工作,充分發揮集體把關機制的作用。對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要從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運用、程序把握等各方面把好審查關,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還要完善事后監督機制,發現錯誤及時加以糾正。

(四)加強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實踐表明,在行政機關負責人參與案件庭審和協調的情況下,原告方更愿意心平氣和地在法院主持下與行政機關進行協調,同時雙方實質爭議焦點能及時得以解決。建議黨委、政府以文件形式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納入工作業績考核,定期予以通報。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訴能力培訓工作,使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實現行為常規化、作用實效化和效應最大化,使推進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真正成為有效化解行政爭議、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抓手。

篇4

【關鍵詞】 強制披露; 會計信息; 其他披露制度(investor relations)

一、強制性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日本的會計制度是受制于《證券交易法》、《商法》和《稅法》的三角體制,因此會計信息的披露也主要決定于《證券交易法》和《商法》。《證券交易法》是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法律,《商法》是保障債權人利益的。各項法律的目的不同,對會計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也有所不同。但它們都有共同的特點,即法律的強制性。

(一)《證券交易法》規定的披露制度

證券交易法的目的是保護投資者以及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為了確保為投資者提供充分、公正的會計信息,又分別在證券的發行市場和流通市場要求相應的披露制度。

1.證券發行市場的披露

發行市場的披露制度即有價證券申請制度,要求出售或發行要適應于發行證券金額1億元以上的企業。企業必須一方面向日本的財務大臣提交有價證券申請書,在供審查后,間接地供投資者查閱;另一方面,還需準備與有價證券申請書內容相同的招股說明書,直接向投資者披露。

在有價證券申請書上記載的事項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為證券信息;第二部分為企業信息;第三部分為申請企業的擔保企業的信息;第四部分為特別信息。

有價證券申請書,可以在財務省,發行公司的本店及支店,上市公司所在證券交易所獲得。店頭登錄公司可以在證券業協會的事務所看到招股說明書上記載著與有價證券申請書相同的內容,可以從證券公司獲得。

2.證券在流通市場的披露

在證券的流通市場,由于進行著有投資者的證券買賣交易,規定了使投資者關于證券的買賣能作出正確判斷的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

流通市場的披露制度是連續的信息披露制度,由有價證券報告書、半年期報告書和臨時報告書三項組成。

(1)有價證券報告書。上述企業每年必須在每個營業年度的年后3個月以內向內閣總理大臣提交有價證券報告書。提交的有價證券報告書由財務省、企業的本店及主要賣店、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業協會進行公開。

(2)半年期報告書。1年決算的有價證券申請公司,向內閣總理大臣提交記載前六個月的中期營業及財務狀況的半年期報告書。

(3)臨時報告書。申請有價證券的公司,如果發生重要的事件,必須編制記載此項內容的臨時報告書向內閣大臣提交,臨時報告書的記載事項包括以下內容:回購本公司股票狀況報告書、定期披露和決算速報(短信)。

回購本公司股票狀況報告書是指上市公司及店頭登錄公司,在市場上回購本公司股票時,必須每3個月向內閣總理大臣提交回購情況的報告并公開。

定期披露是指證券交易所向上市公司發放《公司信息適時披露指南》,要求迅速披露對投資者的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公司信息。信息的及時公開一般通過證券交易所在記者俱樂部發表報道進行,也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通訊等方式。

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要求,上市公司一經董事會通過決算,就按照規定的格式將記載銷售額、利潤總額、每股收益等當期的業績指標以及下期預計值的決算短信提供給證券交易所。一般情況下,在交易所的記者俱樂部舉行有關短信的記者見面會,次日內容見報。由于這樣的決算短信是對決算信息最早的披露,因此對投資者來講非常重要。

證券交易法規定披露的財務文件,必須有獨立的職業專門人員、公認會計師或審查法人出資的審查證明,以保證其可信賴性。

另外,隨著互聯網的廣泛利用和信息社會的高度發展,日本的電子披露制度也提上日程。在美國,SEC的電子披露系統――EDGAR已經開始實施。在日本,以EDGAR為樣本,財務省金融廳開設了EDINET,從2001年6月開始實行有價證券報告書的網上提交。同時,投資者也可以咨查、閱覽和利用。而在美國,投資者已經開發了方便投資者分析這些數據,評價投資對象的高效率的計算機XBRL語言。在日本,以公認會計師協會為中心的XBRL軟件也正在開發進行中。

(二)《商法》規定的披露制度

作為商法披露制度的會計目的,一般地說分為利益調整和提供信息兩個作用。最近,信息提供職能越來越受到重視。商法下會計信息的披露方法分為直接披露、間接披露和公告三種。

直接披露是指直接向股東寄送公司的各類報表,隨同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一起寄送。直接披露的對象為: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經營報告書和利潤分配表。需要股東大會通過的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經營報告不需要股東大會的承認。另外,各類相關報表的附表為間接披露的對象。

間接披露要求將各類報表及附屬賬目放在公司的本部及分店,投資者及債權人有權要求查閱這些報表。

公告是指公司在股東大會開過之后,必須在報紙上對B/S和P/L進行公告。一般公眾及投資者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獲得必要的信息。

二、其他披露形式IR(investor relations)

相對于遵照法律必須執行的披露制度以外,日本還盛行企業自發進行的其他披露形式IR(investor relations)。

(一)IR的必要性

商法披露制度和證券交易法披露制度都是法律規定的公開公司信息的強制手段。由于這樣的披露以法律為根據,作為最小限度的信息公開強制披露固定的內容,但要理解各個公司的情況并不一定是足夠充分的披露。要理解現代復雜的公司的活動有時候就會出現法定信息以外的其他情況成為必要的情況,IR就起這樣的作用。

另外,公司也期望通過IR使投資者、股東更好地理解公司及公司的產品及服務,或是提高公司的形象,對公司產生好感。更進一步,IR也可以期待未來股票價格上漲,幫助資金籌集。

(二)IR的性格

由于法定的披露制度是公司依照法律而將信息公開,公司作為接受方采取一種消極的態度,最低限度地公開信息內容,而且每年披露的內容可能是固定不變的。與此相反,IR是自發的披露,以積極的態度。IR作為使股東或投資者對公司的態度變化的戰略性的信息披露,可以在有彈性的披露內容上下工夫。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的披露制度下,披露的會計情報的可信賴性得到注冊會計師或者審計法人的保證,而IR對信息的可信賴性卻無此保證。

還有,IR容易被說明為PR(public relations),但與PR是不同的。PR只提供有利于公司的信息,而IR則根據公司的不同,不只是有利的,不利的信息也提供,目的在于使投資者和股東正確理解公司的客觀狀況。

(三)IR的方法和信息內容

關于IR的方法,有以書面表達的形式和召開會議(收集)信息的方法等。定期向股東提供的文件有營業報告書,股東通信,年度報告等。營業報告書前面介紹過,股東通信主要以公司的活動和營業內容為主。向股東通告的課題將其他詳細資料等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記載。年度報告,一般包括財務概要、經營者理念和寄語、營業部門概況、經營者財務報告、財務報表、公司的組織圖和分公司、關聯公司的情況。

這些信息通過圖表、照片等多種多樣的表現方法來下工夫。另外,作為一種IR的手段,公司還利用各種會議向股東、投資者、投資機構、分析師提供信息,也就是決算說明會。如面向分析師及投資機構的說明會、公司設施參觀會、在國內外的公司說明會等。

關于決算說明會,主要是提供有關公司狀況的較為詳細而豐富的資料,這些既是決算的補充說明資料,也是投資者或分析師對公司業績預測、企業評價分析、股價預測有用的信息。

三、小結

我國目前只有《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進行規范,但對于一般非上市企業而言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公司法》在披露方面也少有具體涉及。雖然企業會計準則和制度對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有所規范,但具體形式及操作上尚不健全。另外,雖然公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但對企業的劃分只分為一般企業和小企業兩類,區分略顯簡單。因此,有必要借鑒日本的《證券交易法》和《商法》的規定,針對不同的企業,實施不同的披露要求。

在形式上區分法定強制性和非強制性信息,鼓勵非強制的自發披露,像日本的其他披露形式那樣的自發披露(IR)也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法定的披露制度是公司依照法律而將信息公開,公司作為接受方采取一種消極的態度,只是最低限度地公開信息內容,而且每年披露的內容可能是固定不變的。與此相反,IR是自發的披露,態度積極,作為戰略性的信息披露,可以使股東或投資者對公司的態度發生變化,內容也不受限制。這對于要正確決策的投資者來說,了解更多關于公司的情況同樣也是有益的。

雖然我國的《證券法》及會計制度也規定了披露形式和傳播渠道,近幾年來,XBRL軟件的開發、研究在我國也越來越得到重視,但從方便投資者和股東獲取、使用信息的角度來講,還遠遠不夠。隨著信息社會的不斷發展,擴大會計信息的形式和傳播渠道,方便使用者獲得信息,仍然是今后努力的目標。

【參考文獻】

[1] [日] 森寶,井原理代,內藤文雄.財務諸表情報.稅務經理協會出版社,2003.

篇5

一、政府信息公開分管領導

本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局長分管。

二、責任部門及人員配備

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

配備2名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政府信息,負責本局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局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事宜;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編制、保管、維護和更新本局所屬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報送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月報及年報;

(五)報備免予公開的信息;

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實施免予公開政府信息報備制度的通知》,在每年的7月3日和1月6日前將《已梳理的免于公開的政府信息類目》表和《已答復免于公開的政府信息》表經保密局審核同意后,報備區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辦公室。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內部辦理流程(主動公開信息)

內部辦理流程包括擬辦、報告、流轉、報批等環節,由主辦人跟蹤辦理。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各科室負責人主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向辦公室集中,經辦公室審核,交局長批示后,由主辦人交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在其產生之日后的30日內。

四、外部工作程序及職責

(一)受理

受理申請要做好記錄工作;

申請是書面的(包括申請書、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工作人員要分類受理,并注意文明服務用語;

申請被受理后,工作人員提供相應回執給申請人。

(二)審核

要判斷該項申請形式要件,對于口頭申請的,要告訴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提供《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求的其他書面文件,并將具體清單提供給申請人。對于書面申請的,要審核申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不符合的,將具體清單提供給申請人。

(三)受理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工作人員首先要判斷該申請需要的信息可否當場答復,可以當場答復的,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進入內部辦理流程。

(四)通知

工作人員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要求,及時將辦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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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是現代行政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政府行為除了依法應當保密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外,應當一律公開。其要求是,行政機關要把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行政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眾所周知。行政許可是一種重要的行政行為,較普遍地為行政機關所采用,尤其應當遵守和貫徹公開原則。行政公開的意義在于:第一,它有利于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增強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我們的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活動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現代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征是,行政行為從命令主導型向規則主導型轉變,行政機關的職責和任務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開加深了政府和公民的溝通和了解,促進了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第二,杜絕“暗箱操作”,增強了行政的透明度,有利于公眾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有人把公開制度下的行政許可稱為“陽光下的許可”,是有道理的。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將政府的規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讓公眾了解和評說,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專斷和腐敗。

行政許可法對公開的具體要求主要是:

公開行政許可的法定依據。辦理審批、許可的依據包括法律、法規、規章,都應當在人大和政府的公報以及有關的傳媒上公布,不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這樣的規則,就可以在公眾的監督下,抵制和排除某些機構濫設許可。

公示行政許可的具體要求。它要求行政許可的受理機關在辦公場所,將受理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予以公示。其中,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該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不至于“找錯門”;對行政許可數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自己申請的許可是否有數量限制,及時提出申請;對行政許可條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對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心中有數,并據此監督行政機關依據條件做出許可決定;對行政程序和期限的規定,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行政機關受理、審查和做出決定的整個流程,了解自己程序上的權利和義務,與行政機關配合工作;對提交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的公示,有助于申請人了解申請材料的形式要求,方便申請人準備材料,準確填寫申請表格。公示制度,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又為申請人提供了便利。

篇7

關鍵詞:UCP600;UCP500;信用證;開證行;開證申請人

中圖分類號:F74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894(2008)02-0071-03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UCP600”)已經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范圍內實施。UCP600無論在結構邏輯還是內容上都對UCP500有較大修改,毫無疑問,這些修訂對信用證的當事人,特別是銀行會產生重要影響。而作為信用證契約的承諾人。開證行就更應該熟悉新慣例,對自身利益進行保護。

一、對開證申請書的修訂

關于在信用證業務的首要環節,即信用證的開立環節中的風險控制,開證行應根據UCP600的解釋,對開證申請書進行修訂。

在目前的多數開證申請書中,信用證的兌用方式一欄經常填寫為公開議付。UCP600中新增了一條即第6條dii,“……可在任一銀行兌用的信用證其交單地點為任一銀行所在地。”據此。受益人’可以在任何地點提交單據,而不僅僅限于受益人所在的國家。位于A國的受益人可以在B國交單。這一解釋可以方便跨國企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靈活地開展業務,理論上允許全球交單的存在。但由于交單地點的難以確定,且基于時差關系,全球交單存在難以判斷信用證是否過期和是否遲交單的問題。因此,在UCP600實施后,議付信用證的兌用地點不應模糊地規定為any bank,而應該明確注明一個地點,如any bank in xx country,以便開證行判斷交單的路徑以及交單的時間。

2007年7月1日開始,在以SWIFT方式開立的表明適用UCP600的信用證中,31D域和41A域也應該做出相應的調整。31D域中“Date and Place of Expiry”(MT700,705,710,720,740)應規定信用證的最遲交單日期和單據可以提交的具體地點;41A域中“Available with…Bv…”(MT700,705,710,720)中應規定信用證的兌用銀行或交單地以及信用證兌用的方式,其中兩個域中的地點應保持一致,以免引起受益人和議付行的誤解。

根據UCP600第12條b款:如果信用證的兌用方式規定為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或者承兌(acceptance),該條款做出如下解釋:“開證行指定一銀行承兌匯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諾,即為授權該指定銀行預付或購買其已承兌的匯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諾。”從這一條可以看出,UCP600允許指定銀行貼現自己承兌的匯票、購買自己承擔的延期付款承諾,因此,在UCP600中,延期付款的信用證可以作為一種融資工具,使得受益人可以提前得到銀行的資金周轉。另外,提供融資的銀行權益也從慣例中得到了保護,延期付款行可以取得像票據法中善意持票人一樣的地位。而且。根據第2條對指定銀行的解釋,指定銀行是“指信用證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如信用證可在任一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承兌信用證中如果系開證行自己兼任承兌行,則可以買入自己承兌的匯票。同時也可以看出,在指定銀行兌用的信用證,也可在開證行兌用,這樣明確了受益人可以直接向開證行交單。由于在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中,指定其他銀行融資風險比較大,所以在開證申請書中應明確由開證行自己兼任承兌行或延期付款行。

開證行在審核開證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避免申請人使用符號或模糊的詞語,例如“One copy ofthe invoice/Bill of Lading”,其中“/”的意思無法確定,“斜線(“/”)可能有不同的含義,不得用來替代詞語,除非在上下文中可以明了其含義。再如:“Either one invoice or Bill of Lading”。在此。“or”的意思比較模糊,在交單時可能會產生不符點爭議,對開證行不利。另外,在開證申請書中要避免使用“collection”字樣,以免被誤會為托收。

二、關于信用證的修改問題

UCP600第2條中對信用證做出了重新定義:“(信用證)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據此,所有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的,沒有開證行、保兌行(如果有的話)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UCP600同時再次堅持了各國法律普遍認同的“沉默不等于接受”這一原則,在第10條c中指出:?t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其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從此時起,該信用證被修改。”因此,受益人可以用交單來表示是否接受修改。然而,在實務中,如果開證行發出修改電文,受益人未以聲明表示接受而徑直交來一套單據,開證行就需要仔細審核單據。以確認交單和修改前的信用證一致還是符合修改后的規定,這無疑是費時費力的,而多數銀行的第一反應都是交單即意味著受益人接受了修改。為避免此種爭議的產生,有的開證行會在修改中規定受益人接受的期限,但根據UCP600第10條f款“修改中關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修改生效的規定應被不予理會。”因此,為在信用證修改時占據主動,節約業務時間,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開證行應在修改電文中要求“受益人交單時以單據形式提交一份證明信,聲明是否收到修改。并列出接受了哪一次的修改”。

三、關于拒付后對單據的處理

UCP600在第16條中說明了4種對拒付后單據的處理方式。這一條是UCP600相對于UCP500變化較大的一點,在UCP500的“在拒付時,開證行可以留存單據聽候交單人的進一步指示;或者將退回單據”的基礎上。增加了“開證行持單,直到從開證申請人收到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該放棄,或者在同意接受之前,收到交單人的進一步指示”等處理方式。這些變動可以便利信用證依據的基礎交易,降低單據從開證行退回到受益人之間的傳遞風險。由于信用證是基于買賣雙方簽訂的基礎合同而開立的。而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之所以簽訂合同,其根本目的是得到合同項下的利益,即:受益人得到貨款。開證申請人取得相應的貨物。而以往在適用UCPS00的信用證中,一些開證行已經加列了類似條款。對UCP500第14條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例如在拒付電附加“正就不符點征求申請人的意見,一旦放棄不符點。開證行將向其交單”等類似的條款,此類條款違背了開證行獨立性付款責任,明顯與

UCPS00是相矛盾的,而一旦與受益人發生糾紛,受益人便可以援引UCP500中對于開證行付款責任的解釋要求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由于這樣的拒付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往往認為拒付無效。而UCP600的修改將明顯有利于開證行對自身利益的保護,同時也提醒開證行對拒付電的措辭要注意遵循UCP600中的解釋。另外,由于UCP600中還新增了開證行在拒付時可以依據事先得到交單人的指示行事,因此,對于一些可能產生爭議的業務,開證行可以要求指定行在交單時說明如果出現不符點將如何處理單據,這也就要求開證行要認真查閱交單面函,并加強與指定行的聯系。

四、關于單據遺失的問題

對于單據遺失的問題。UCP600第35條規定“如果指定銀行確定交單相符并將單據發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已經承付或議付,開證行或保兌行必須承付或議付,或償付指定銀行。即使單據在指定銀行送往開證行或保兌行的途中,或保兌行送往開證行的途中丟失”。UCP500中,相符單據在指定銀行向開證行寄單后,如果單據遺失,開證行可以援引UCP500的第16條“對訊息傳遞的免責”免除付款責任。但UCP600更強調了開證行的第一付款責任以及該責任的不可撤銷性,可以更好地保護受益人的收款權利。對于開證行來說,也并不意味著只要單據遺失,任何情況下都依然要履行付款責任,要注意這一條款中所指的發送的單據是信用證項下的相符單據。寄單方式必須按照信用證中的規定(如果有相關要求),并且單據的寄送者是被指定銀行。只有同時滿足了這3點,開證行才有付款的責任。

對于開證行來說,要盡量規避因指定行寄單遺失而帶來的風險,同時,也要防范信譽不良的寄單行以單據遺失為由向開證行要求付款,從而構成欺詐。因此開證行應盡量避免開立以任何銀行為指定銀行的信用證,而應開立以開證行自己或海外聯行為承付或議付行的信用證,并規定在開證行所在地到期。如果開立以任何銀行為指定銀行的信用證,可以在證中規定對被指定銀行的償付必須以開證行收到相符單據為條件。除此之外,還可以要求單據必須由指定方式寄送且指定信譽良好的遞送機構,同時最好在信用證中規定單據分兩次寄往開證行,以減少單據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幾率。

此外,UCP600第38條b款中規定,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也可擔任轉讓行。這一條的解釋使信用證的轉讓更具有靈活性,能夠保證善意當事人的利益,并滿足現實業務需要。同時。還可以避免由于被指定銀行拒絕轉讓信用證而引起的時間拖延,甚至影響貿易順利達成的情況。再有,可以減少業務環節,減少第二受益人交單的不可控制性。

篇8

1課題全程管理內容與管理層次

課題的全程管理包括項目建議、課題申報與立項、過程管理、結題管理、結題后的跟蹤管理、科技檔案管理等環節,每個環節又包含一系列管理活動。課題數量多時,可分項目進行管理,也可分階段管理,無論采用哪一種管理方式,只有將這些環節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實現科研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環。

課題管理分為2個層次:基礎性管理和創造性管理。基礎性管理是科研管理人員首先要做好的工作,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而開展一系列管理活動,具有較強的被動性和事務性。創造性管理是更高層次的管理活動,強調充分發揮科研管理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在管理工作中不斷創新,并將管理創新融入科研創新之中。前者是如何完成工作,后者是如何做好工作,側重點不同,管理效果也不同,如果只重視前者而忽視后者,必然使科研管理工作處于比較被動的狀態。在扎實的基礎性管理工作之上,將創造性管理活動融入每個工作環節之中,才能真正做好課題全程管理工作。

2項目建議

近年來,中藥科研領域的專家針對國家頒布的各類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提出了許多具體的項目建議,具有很強的前瞻性,體現了中藥研究的發展動態、趨勢和前沿。由于項目建議與科研機構的學術影響力密切相關,因此,科研管理人員應充分發揮引導作用:

①提高自身中醫藥專業素質和組織管理能力,把握國家需求,了解學科前沿,掌握科研動態;

②密切關注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部門的計劃信息,敏銳把握資助方向,有針對性地組織專家撰寫項目建議,若該建議被列入招標計劃,將為課題立項奠定良好基礎;

③如果項目建議被采用而申報的課題卻未被立項,需分析原因并與項目組織部門溝通,確保以后建議成功;

④積極推薦專家參與中醫藥科技發展規劃和招標指南的制定工作,既能擴大專家的學術影響力,也利于本單位人員深入理解科研政策導向,從而把握好選題方向。

3課題申報與立項

承擔更多的國家級重點課題、高水平課題是研究機構科研競爭力的重要體現,而課題申報的數量和質量是其實現的前提。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上申報、評審與管理已非常普遍,這就要求科研管理人員必須主動、密切地關注網絡招標信息。在獲取招標信息后,科研管理部門就要進行申報動員、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課題立項、立項獎勵等一系列工作,工作本身有較強的規律性和時效性。

3.1項目與指南的理解

①全面了解國家各類科技計劃的特點,指導科研人員選擇適合自身研究方向的計劃項目進行申報,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支持自由探索的基礎研究,而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強調在完成國家目標基礎上的科技創新。

②掌握招標計劃的立項背景,正確、深刻地理解招標指南的資助范圍與重點,結合中藥課題管理經驗,在選題方面給申報者以必要的提示與指導。

3.2申請書質量控制

①確保申請書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特別對單位與人員信息嚴格把關。

②組織專家對課題研究目標、方案、技術路線等核心內容進行評議,幫助申請者理清思路、發現問題并提出修改意見;同時關注申請者對專家建議的采納情況,分析課題立項與之的關聯,以判斷專家的科研指導能力。

③保證經費預算符合財務管理規定,并從文字角度審核申請書內容,如重點是否突出,層次是否分明,語言表達是否準確、清晰、流暢等。

3.3申報課題的遴選

①對于限項申報項目,在整體考慮研究機構學科分布、學科發展及科研資源分配等問題的基礎上,選擇部分優秀課題申報,擇優程序的設計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②對于不限項申報項目,如果不考慮中標率等因素,可以全部上報,有些選題即使被內部評審專家否定也不能輕易放棄,因為某些科研創新點在更寬泛的專家群體中也許是被肯定的,且申請者在完善申請書過程中也會提高自身科研能力。

3.4任務書質量控制

①及時掌握各部門最新的科技管理辦法,如科技部為落實“十一五”規劃制訂和修訂了一系列管理辦法,這些文件是課題任務書管理和其后各環節管理的重要依據。

②對任務書內容進行把關,如經費與任務對等,若結余經費過多將對財務結算產生影響;考核指標與研究內容相關,避免出現二者不一致的情況;預算編制合理,以保證在執行每個欄目的預算時不出現過大偏差等。

③與外單位進行合作研究應簽訂正式協議,以明確雙方的責權利。

4課題過程管理

課題獲準立項是課題管理的良好開端,而課題研究最終能否實現預期目標,過程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環節。目前科研機構“重申報,輕過程”的現象普遍存在,大家更關注如何爭取到課題,而忽視如何完成好課題,甚至出現降低研究目標的情況。課題研究質量高,才有可能獲得延續資助,科研工作才會有發展后勁。

4.1課題研究質量控制

課題研究質量的控制需要課題組、科研管理部門、決策層及專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科研管理人員是多向溝通的中心環節。

①隨時關注,主動與研究者溝通和互動,隨時掌握課題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問題;關注課題研究過程中的新發現,鼓勵課題組深入研究,并采取措施加以扶持和培育。

②定期檢查,每年組織專家組對在研課題進行評議,與專家共同分析阻礙課題進展的瓶頸所在,并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對確實無法繼續的課題及時終止研究。

③隨機抽查,如原始記錄是否規范、數據是否真實可靠、實驗操作與實驗室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④及時反饋,將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決策部門反映,提出自己的看法與建議,并將解決方案反饋課題組。⑤獎懲分明,對研究質量高的課題予以獎勵,對偽造數據、弄虛作假者予以懲罰。

4.2課題經費管理

經費管理是過程管理的重要內容,因涉及財務、科研、課題負責人三方職責與權限的協調,也易成為薄弱工作環節,有些科研機構為加強管理會設專職崗位。

①全面了解各計劃項目財務管理辦法,掌握各辦法的不同之處;

②及時采集財務信息為科研管理服務,如課題經費計劃數與實際到位數是否一致、經費使用合理性等;

③為財務管理提供科研管理信息,確保經費核算的正確性;

④對某些科目超過預算的課題,提醒課題組及時調整經費支出,必要時向項目組織部門提交預算調整方案。

4.3合作協議管理

課題合作研究有兩種類型:一是本單位參與外單位課題,經費撥入;一是外單位參與本單位課題,經費撥出。兩種情況均需簽訂合作研究協議并進行規范管理。

①依據《合同法》規定,結合中藥科研工作特點,設計統一格式的合作協議文本;

②制定合理的協議審批程序,實行逐級審核制度;

③嚴格審核協議內容并提出修改建議,如經費約定是否合理、協議經費占課題經費比例、責權利是否統一、知識產權歸屬等問題。

5結題管理

5.1研究工作總結

①在規定的結題時間之前,督促課題組進行全面的研究工作總結,要求研究報告真實、客觀地反映課題整體研究情況。

②將研究報告與任務書考核指標進行對照,確定是否達到預期研究目標。

③對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課題,需分析原因并在結題報告中如實說明,必要時可申請延期結題。

5.2課題經費結算

結題工作包括研究工作總結和經費結算二部分內容,經費不結算就不能認定結題工作完成,但目前結題不結帳的情況十分普遍,有些課題甚至掛賬十幾年,這是課題組與科研機構利益搏弈的結果,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以嚴格執行計劃項目的財務管理規定為前提。

①要求課題組在提交結題報告前必須進行財務結算,否則不予辦理結題手續;

②要求財務部門出具真實的結算報告,必要時雙方共同核實賬目;

③結算后取消賬戶,經批準留歸課題組的結余經費另立賬戶管理;

④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5.3結余經費管理

根據《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2006]56號)文件精神,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和財政部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歸項目組成員所有、長期掛帳,嚴禁用于發放獎金和福利支出。這項規定對今后課題經費的預算和執行預算提出了更高要求,對科研機構以往累積的大量長期掛帳課題,建議采取如下措施:

①結余經費按一定比例劃歸課題組使用,另立財務帳號管理,用于、申報成果等方面的支出;

②按剩余比例劃入研究機構公用經費,用于科研再投入,如設立科研探索基金、科研獎勵基金等,以培養科研后續發展能力。

6結題后的跟蹤管理

6.1繼續申請資助

有些課題可以進行深入探索或擴大領域研究,應鼓勵其繼續申請各類項目以獲得后續經費支持,這類課題往往因積累了深厚的工作基礎而較易獲得資助。

6.2成果鑒定與申報科技獎勵

①在結題課題中甄別比較成熟的課題,幫助課題組在結題報告的基礎上整理提煉以形成成果報告,并督促其進行成果鑒定。

②根據各級科技獎勵的特點,幫助課題組選擇適合的獎項進行申報。

③有些課題獲得過多次資助,研究工作很深入,可整合為一個比較大的成果進行申報。

6.3成果推廣

具有應用性的中藥科研成果應及時轉化推廣,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對科研課題的肯定。

①明確成果推廣的時機,如中藥新藥研發課題在研究初期就應尋找合作企業,以保障研發資金充足并利于后期推廣;新方法、新模型等基礎性研究成果應及時。

②在中藥科研成果的形成與推廣過程中,重視知識產權管理,主要涉及專利權、著作權、技術秘密等方面,特別關注與企業合作過程中自身權益的保護,如機構名稱在產品宣傳中的正當使用等。

③對可公開宣傳的成果進行整理匯編,制成項目簡介以促進成果推廣。

7科技檔案管理

7.1歸檔管理

課題歸檔工作需要課題管理、檔案管理、課題組三方的協調配合才能完成。

①課題管理人員要確保每個課題的全程管理資料具有原始性和完整性,全面收集申請書、任務書、年度報告、結題報告及其它管理文件,如合作研究協議、任務調整報告等。

②檔案管理人員指導課題組在研究過程中積累、形成完整的技術資料,后者將技術資料與管理資料合并整理歸檔,并應重視結題后相關資料歸檔。

③完善科技檔案管理制度,強化歸檔工作制約機制,只有將檔案管理與結題、經費管理結合在一起,才能保證歸檔工作順利進行。

7.2檔案利用

①明確利用目的,為課題研究、管理決策或成果推廣等提供不同層面的服務,如課題研究多利用原始技術資料,而管理決策需要提綱挈領的摘要內容。

②對束之高閣的成果加以發掘,探討其深化研究、推廣的價值。

③利用計算機軟件系統進行規范管理,以提高檔案管理和利用的效率。

篇9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房屋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工作。

第四條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機構,是指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負責房屋登記工作的機構。

第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

第六條房屋登記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

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登記上崗證書,持證上崗。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證。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

第八條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九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確定申請房屋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將申請登記材料目錄公示。

第十條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房屋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

(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

(五)房屋滅失;

(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

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九條辦理下列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實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記。

房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登記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申請人與依法提交的材料記載的主體一致;

(二)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與申請人提交的規劃證明材料記載一致,申請其他登記的房屋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一致;

(三)申請登記的內容與有關材料證明的事實一致;

(四)申請登記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不沖突;

(五)不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的情形。

登記申請不符合前款所列條件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原因。

第二十一條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施工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面積等內容建造的建筑申請登記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文件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房屋登記簿應當記載房屋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屋登記簿可以采用紙介質,也可以采用電子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有唯一、確定的紙介質轉化形式,并應當定期異地備份。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第二十六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七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房屋登記機構換發前,應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滅失的,權利人在當地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申請補發。房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的,應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房屋登記資料及時歸檔并妥善管理。

申請查詢、復制房屋登記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國房屋登記簿信息共享和異地查詢。

第三章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三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互換;

(三)贈與;

(四)繼承、受遺贈;

(五)房屋分割、合并,導致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六)以房屋出資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供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文件、他項權利證書。

第三十五條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合法建造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上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放棄房屋所有權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以房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登記。

第四十三條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抵押合同;

(五)主債權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房屋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八條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條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五十一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合同;

(五)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登記,除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五十四條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七條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八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九條以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條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或者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一條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工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二條在建工程竣工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地役權登記

第六十三條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

第六十四條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地役權合同;

(四)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五條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可將地役權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六十六條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預告登記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預告登記事項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九條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預售人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七十條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一條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二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四)轉讓方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三條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債權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其他登記

第七十四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更正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應當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申請登記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七十六條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異議登記。

第七十七條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異議登記的,應當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七十八條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九條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第八十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四條辦理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八十五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第八十八條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申請人提交錯誤、虛假的材料申請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房屋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九十三條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

第六章

第九十四條房屋登記簿的內容和管理規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條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式樣,統一監制,統一編號規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屋和土地登記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書的式樣應當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篇10

黨政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是黨政信息公開的重要方式,做好黨政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各級黨政及其部門的法定職責;提高黨政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黨政服務作用的必然要求;構建和諧社會,建立健全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各縣區、各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做好黨政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深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基本要求,認真領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36號第十四條規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準確把握《條例》立法本意和有關黨政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內涵,切實發揮黨政信息對人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

二、準確把握黨政信息的適用范疇和公開原則,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條例》所稱黨政信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黨政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因此,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黨政信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黨政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依據《條例》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黨政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

遇到一個申請要求公開分屬多個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的黨政信息,申請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時,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盡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黨政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黨政信息項目。同時,對將申請公開的黨政信息拆分過細的情況,即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需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復,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所提申請作適當歸并處理。

完善黨政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規范審查程序,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審查責任。接到依申請公開申請后,對擬公開的黨政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信息“填報、初審、復審、復核、公開”五步驟,對申請是否有效、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公開后可能帶來的影響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審查意見,未經保密審查的黨政信息不得公開,確保不因為黨政信息公開而發生失密、泄密事件。

受理依申請公開黨政信息過程中,對于需要或者可以讓社會廣泛知曉的黨政信息,行政機關應在答復申請人的同時,通過黨政網站等渠道主動公開,盡量避免將公共性黨政信息只向個別申請人公開,以減少對同一黨政信息的一再申請,節約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規范依申請公開受理流程,妥善處理研究課題類申請。

各縣區、各部門要進一步拓寬受理渠道,為申請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請公開服務。及時更新和細化應公開的黨政信息內容、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進一步完善申請的受理、審查、處理、答復程序,有關記錄應當保存備查。行政機關收到黨政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和提供黨政信息的應當場答復和提供黨政信息;不能當場答復和提供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經黨政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對于申請事項不屬于黨政信息公開工作范疇或無法按申請提供黨政信息的應主動與申請人溝通,盡量取得申請人的理解。答復申請時,要依法有據、嚴謹規范、慎重穩妥。

對于要求行政機關為其大范圍提供課題研究所需資料、數據的申請,因其不同于《條例》規定一般意義上的申請,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設置依申請公開的立法本意,行政機關可要求申請人對其申請方式作出調整。對于課題研究所需黨政信息,若已經主動公開的可告知申請人通過黨政網站、黨政公報、部門統計年鑒、相關公開出版物和檔案館、圖書館信息查閱點等渠道自行查閱。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黨政信息,申請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請”方式,向相關行政機關分別提出申請。研究課題類申請面大量廣,針對性強,處理此類申請時,要加強調研,認真研究,慎重穩妥處理,確保能公開的黨政信息盡量公開,能部分公開的部分公開,不能公開的要耐心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四、健全工作制度,夯實黨政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基礎。

各縣區、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按照《條例》要求,工作實踐中積極探索,完善黨政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制度,豐富黨政信息公開方式,拓寬工作層面,進一步暢通渠道,促進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發展。一是編制、完善依申請公開指南和目錄。各縣區、各部門要將依申請公開作為黨政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的重要內容。依申請公開指南包括申請條件、所需材料,申請書格式文本,辦理工作流程,服務承諾等事項;依申請公開目錄包括黨政信息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凡編制的黨政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中沒有依申請公開內容或內容不完整的必須及時補充、完善。二是推進網上申請公開,簡化程序。各縣區、各部門要在黨政門戶網站專門開設信息公開專欄,開通“依申請公開”欄目,通過網上下載服務等方式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全面實現申請表格下載和在線申請提交,方便申請人網上提交黨政信息公開申請。三是完善機構,加強工作力量。各縣區、各部門要確定具體機構、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工作,并將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面向社會公開;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中心等公共場所,為人民群眾申請公開黨政信息提供便利。

五、強化措施,健全監督保障制度

一是加強檢查考核。各縣區、各部門要把依申請公開黨政信息情況作為黨政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的重要內容。各級黨政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及時對本轄區依申請公開黨政信息和保密審查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對發現問題的要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及時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