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在稅制改革中地位論文
時間:2022-02-02 03: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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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資源地租角度看資源稅的功能定位
(一)壟斷使得礦產資源存在地租
1984年資源稅開征時,理論界有各種觀點,但主要的理論依據是受益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三方面。從受益方面考慮,資源屬國家所有,開采者因開采國有資源而得益,有責任向所有者支付其地租。從公平角度來看,條件公平是有效競爭的前提,資源級差收入的存在影響資源開采者利潤的真實性,或偏袒競爭中的劣者,或拔高競爭中的優勝者,故級差收入以歸政府支配為好。從效率角度分析,稀缺資源應由社會凈效率高的企業來開采,對資源開采中出現的掠奪和浪費行為,國家有權采取經濟手段促其轉變。但這些解釋只從一個側面說明了開征資源稅的意義和重要性,其理論依據并不充分,其中缺失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地租理論。
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把地租分為了絕對地租和反差地租兩種形式。絕對地租產生的原因是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級差地租是指經營較好的土地所獲得的、歸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額利潤。其產生的原因是土地的資本主義經營壟斷。
地租理論在當今西方主流經濟學中得到了發展。當代西方經濟學告訴我們,只要存在壟斷,就有超額利潤存在,這種超額利潤就體現為“地租”,因此,地租不再是土地特有的東西,它的外延被延伸了,凡是處于壟斷地位的要素都可以得到超過機會成本的剩余或者余額,即地租。礦產資源的價值理論就源于地租的普遍化。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國家憑借強制力的所有權壟斷,也會產生地租,礦產資源的地租表現為礦產資源的租金。礦產資源的租金體現了礦產資源的價值。這種價值不是礦產企業在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的“勞動凝結”,而是礦產資源無以復加的使用價值的“國家所有權壟斷”的體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國家允許,都不可能實施礦產資源的開采經營權,也不可能基于法律的規定取得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所以,任何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是礦產資源開采權,實際上是國家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部分讓渡。
(二)礦產資源地租的區分
在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礦產資源的地租也可區分為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兩部分:
1.礦產資源的絕對地租。當前,礦產資源絕對地租存在的兩個條件:一是存在礦產資源的有限性和所有權的壟斷,資源所有者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必然要在經濟上得到補償;二是采掘部門的資本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使得礦產品能夠獲得相應的收益。所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必須收取一定的費用作為使用權出讓獲得的報酬。
2.礦產資源的級差地租。在我國現階段的采掘工業中,同類礦產資源在不同地區由于稟賦優勢存在很大的差異,投入同量的勞動和資金,產出的礦產品的數量和質量是不同的。開采品位高、品質好、易采易選的礦產資源,所取得的礦產品數量多、質量也好;反之所取得的礦產品數量就少、質量也差。因此,礦山企業在從出售礦產品的收入中扣除生產費用以后.就會按上述礦產資源的不同豐度、品位和位置差別形成不同的超額利潤,產生礦產資源級差地租,其中又包括級差地租I和級差地租Ⅱ兩部分。級差地租I由兩種情況形成:一是開采優等礦山的工人所創造的超額利潤;二是運輸條件(或地理位置)優等或中等情況下工人創造的超額利潤。正是由于級差地租I不是靠采掘企業職工本身努力經營而提高勞動生產率所創造出來的,而是由于礦產資源自然條件好、運輸條件好形成的,因此,這一部分收益應當計入礦產資源總價值中,并收歸國有。級差地租Ⅱ則是由于對同一礦床連續追加投資而導致勞動生產率提高,進而獲得超額利潤轉化而來的,對同一礦床追加投資,采用先進的采選技術、設備和工藝,這不僅可以提高礦產資源的可利用程度(如礦石邊界品位、采礦損失率和礦石貧化率的降低、開采深度的加大、有效資源綜合回收率的提高等),而且可以改善礦床所在地的經濟條件.從而在原有的自然資源基礎上,取得更多的資源總回收量,獲得更高的勞動生產率和更大的礦產收益。由于礦產資源是一種可耗竭資源,所有權客體逐漸消失,對礦床追加投資可能會使資源耗竭速度和強度提高。但是,為了鼓勵礦業經營者充分利用資源,使之避免被廢棄,將這部分超額利潤部分地留給經營者仍是合適的。另外,由于礦產資源價值對于未開采的礦產也難以確定,因而其總價值量不應受礦產資源開采與否的影響,故級差地租Ⅱ不應計入礦產資源總價值中,而應該留給開采企業,以利于其提高開采效率。
(三)資源稅征稅對象應是級差地租I
礦產資源的地租理論為資源課稅提供了理論依據,但資源稅應該就所有地租還是僅對其中一部分課征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體現礦產資源所有權的絕對地租不宜用資源稅的形式。資源稅是稅收的一種,具有“強制、固定、無償”的稅收性質,而絕對地租是所有權的讓渡所得到的報酬,具有鮮明的交換和有償的特征,與資源稅的“無償性”相矛盾,故不適宜采用征收資源稅的形式解決這一問題。三、從可持續發展角度對資源稅定位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特別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強調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長期承載力對發展進程的重要性。因此,節約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遏制對資源的過度開發,對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國外的資源稅大都通過特定的稅制設計,使稅收參與資源價格形成過程,從而有效地遏制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采,維持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我國當前的資源稅幾乎沒有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進行制度設計,甚至不少規定還與可持續發展的思想相抵觸。如稅額高低與資源的利用效率無關,與資源開采的耗竭影響無關,沒有把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不利于促進企業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節約利用資源。所以,在下一步資源稅改革中,我們要站在可持續發展這個高點上來考慮。
(一)資源稅要體現企業因資源開采而產生的社會成本
外部性的經典理論告訴我們,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在外部性存在的情況下將發生背離。在資源開采使用過程中,外部性的存在使得開采企業的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如果按照私人成本定價,必然導致過度開采.難以實現資源的最有效利用。所以,我們要把外部成本主要是環境成本內部化,理論上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按照社會成本給資源定價,雖然在現實中存在諸多難點,比如外部性損害的確認、稅率的確定等等.但至少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如何盡可能提高資源稅調節效率的思路。
(二)資源稅的設計思想中要關注代際間的外部性問題
資源稅改革除了要考慮到開采企業的環境成本內部化,對資源的定價更要考慮到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即要考慮對于未來人產生的代際外部性。如果將可持續性考慮進去.當代人開采資源時必然對后代人產生影響,后代人為了使其資源使用水平不低于當代人必須進行一定投入;或者為保持資源完整,當代人必須為后代人付出相應的投入。這種投入從理論上應等于由于使用或開采資源而放棄的未來收益的現值。這部分也應主要通過資源稅征收來實現。
所以,總結起來,資源稅的定位應該是:在可持續發展的視角下,以資源級差地租l為征稅對象,以調節資源級差收益為手段,以提高資源開采使用效率、降低社會成本、促進環境改善、縮小代際外部性為目標的經濟手段。
二、從資源稅的幾次調整看對資源稅定位認識的變化
從上個世紀80年代初第二步“利改稅”開始征收資源稅以來,我國的資源稅經歷了數次調整,從中也可以看出我國對資源稅功能定位的認識及相應的政策傾向。
1984年10月1日,為調節開發自然資源的企業(單位)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以正確反映開發單位的勞動成果,妥善處理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決定對開采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的企業開征資源稅,征收基數是銷售利潤率超過12%的利潤部分。這說明隨著對資源價值探討的深入,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理應取得相應收益的受益原則逐步得到大家認同。在這種背景下建立起來的資源稅體現了一定的資源級差收益調節的思想,在客觀上維護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部分權益,但其極少的征稅對象以及統一的銷售利潤率又體現了其過渡性的特征。
從1984年開征資源稅到1994年稅制改革期間,資源稅制也進行了不少調整。但都屬于微調。1994年的調整應屬于第一次大調整。此次調整擴大了征稅范圍,改變了計稅依據,不再按超額利潤征稅,而是按礦產品銷售量征稅,并且為每一個課稅礦區規定了適用稅率。可以說1994年伴隨著稅制改革而出臺的資源稅有著較準確的定位,就是在1984年資源稅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和調節資源開采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
但是這次資源稅的大調整同樣留下了不少遺憾。首先,征稅范圍仍然偏窄,扭曲了應稅資源和非稅資源的價格比.進而造成開采使用的無效率:其次,計稅依據按銷售量或自用量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無法體現其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應有功能;再次,單位稅額過低,且不與利用率相掛鉤,導致進入市場的資源成本過低,嚴重抑制了資源稅調節級差收益的作用,而且不利于經濟增長方式轉變。
資源稅在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在很長時間內保持了穩定。但從2004年起,我國陸續調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等部分資源品目的資源稅稅額標準。這些調整力度較大,說明我國稅務主管部門對資源稅的地位和作用認識的不斷深化.運用資源稅改變過度開采資源現狀的意圖也日趨明顯。尤其2007年上半年對煤炭、有色金屬的稅額調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導節約型社會建設、大力促進節能減排的形勢下提出的,針對性較強。另外國際市場資源產品的價格不斷提高,資源開采企業利潤水平也不斷提高,但企業收入增長中政府通過資源稅形式取得的收入并沒有得到相應增長,此次資源稅額的調整有提高政府在資源收入中分配份額的意圖。盡管新的稅額標準實施時間不長,但從稅額調整對主要資源開采企業的利潤影響看影響還不大,其效果在可以預見的范圍內來看將不會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是資源稅改革并沒有觸及實質。盡管不斷提高的稅額幅度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對資源的掠奪性開發和利用,可是如果不改變當前過窄的征稅范圍、不合理的計稅依據等決定資源稅實質的根本因素,不轉變資源稅的設計思想,僅僅靠稅額幅度的提高顯然難以奏效。
通過對資源稅調整歷史的回顧.我們不難看出,資源稅雖經歷次調整,但其應有的保護資源、促進資源合理開采、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等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主要原因在于資源稅的改革缺乏一個全局的視角,僅僅是對原有資源稅政策的修補或對國外經驗的簡單借鑒。那么,如何才能形成全局性的改革視角呢?關鍵在于對資源稅本身的準確定位。
四、資源稅改革在稅制改革中的地位
(一)從執政理念角度來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需要財稅政策的積極介入,而資源稅是稅收參與此項建設工程的一個具有特殊意義的稅種
通過稅收手段促進資源節約、節能減排主要從征稅和稅收支出兩個方面來實現。征稅中除了有些國家專門針對某些污染源和污染項目征收的環境稅收外,從能源消耗角度,從資源消耗的源頭就開始介入的稅種就是資源稅。通過合理設計資源稅的征稅范圍、稅率可以對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效率的提高進行促進,通過稅收介入資源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資源的使用成本.對資源的最終消費也起到調節作用。我國是一個資源短缺與資源浪費嚴重并存的國家.資源的戰略地位已經得到共識,但實際開采、使用中卻并沒有達到高效率,其核心原因之一是資源價格的不合理即長期低價格。資源稅及其以后有可能開征的環境稅一起將全面影響資源價格,并通過價格及其他直接的環境稅影響生產者、開采者和消費者的行為,從而促進資源節約。
(二)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稅制結構變動的趨勢來看,進入21世紀以來,稅制結構中一個最重要的變化趨勢就是“稅負轉移”,即將稅負從傳統的對資本、勞動、財產等的課稅轉向對高能耗行為、對環境污染行為的課稅
OECD國家中歐盟國家較為典型.如瑞典、挪威、荷蘭、德國等,這些國家所謂的綠色稅收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斷提高。瑞典已經達到大約12%左右。盡管由于統計口徑的不同各國有比較大的差異,如果將我國的能源類產品征收的消費稅、資源稅及排污費等加在一起我們的比例可能不低,但我國稅制結構調整中還沒有明確提出可持續發展稅制的概念。所以在全面進行環境稅改革以前,有必要從資源稅開始明確提出我國稅制改革已經全面引入可持續發展概念,稅制將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發揮作用。這也是資源稅可以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領域。
(三)從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來看,資源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過低,不能體現其應有的功能定位
從全球資源的緊缺、資源價格的不斷上揚來看,我國擴大資源稅征稅范圍、不斷調整資源稅征收比例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盡管從理想的意義上來看最理想的環境稅體系應該是能夠使其收入不斷減少的稅制,即污染行為越來越少,以至于稅源枯竭。但資源稅作為環境稅體系的一個重要內容它并不直接對污染行為征稅,而是對資源本身征稅.這就決定了其巨大的潛力。
(四)擴大資源稅,突出其對資源調節的功能,有利于樹立我國對環境問題處理的國際形象
進入21世紀,國際貿易領域的保護主義將會以各種方式體現出來,其中利用環境問題進行貿易領域的故意摩擦是常見的方式。這兩年不少國家用產品安全問題對我國產品進行各種限制。以后很有可能利用環境標準進行限制。而我們主動通過調整稅制,使產品成本中含環境稅成本,會使同類產品與這些已經開征環境稅的國家具有同比性,更容易在貿易戰中取得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