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費改稅問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8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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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費改稅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針對我國目前社會保障基金以費的形式征收、軟收硬支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缺乏穩定性的現狀,對“費改稅”有關的因素進行分析,認為加快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的改革、健全個人社保基金賬戶管理制度、大力推進信息網絡化建設、多渠道開辟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等措施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稅;社保基金賬戶

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是事關我國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大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喻為市場競爭中弱者的“第一道社會安全網”及社會穩定的“減震器”。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和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目前社會保障基金以費的形式征收、軟收硬支導致社會保障基金缺乏穩定性,不能適應改革時期隱性失業顯形化趨勢和我國進入老齡化時期劇增的龐大社會保障費用開支的需要,更難以為深化改革、促進經濟增長和保持社會穩定提供強有力的支撐,為此,我們以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費改稅”為研究重點和突破口,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有關問題進行分析,以此推進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社會保障稅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必然選擇

社會保障稅又稱為社會保險稅和社會保障繳款,是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征收的用于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的一種稅或稅收形式的繳款,它主要對薪金和工資所得(即勞動所得)課征,除了具有稅收的一般特點以外,還具有強烈的累退性、有償性、再分配性和總償還量不斷擴大的特性,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社會保障籌資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征收社會保障稅;二是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是強制儲蓄形式。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改社保費為社保稅,對于建立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機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義。

1.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密的法律規定,稅比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有利于增強社會籌資的強制性,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2.有利于減輕中國進入人口老齡化

國家后給企業和國家財政帶來的巨大的養老金負擔至201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比重將達到12%,超過國際老齡化社會10%的臨界點,只有開征社會保障稅才能夠逐步縮小社保資金缺口,才能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2].

3.有利于實行全國統籌制度

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間內調劑余缺,平衡地區差距。目前的省級統籌只能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過渡形式,全國統籌才是終極目標,毫無疑問,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將為全國統籌創造有利條件。

4.對社會保障稅實行收支分離原則,進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

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有利于社會保障稅的健康運行和廉政建設,有利于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監督機制,增強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形成社會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別獨立的科學管理系統。

5.有利于與國際的稅制慣例接軌,促進我國加入WTO后對外開放進程的發展

目前,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制中顯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經濟杠桿作用,成為了各國除所得稅外的第二大稅種,我國依國際慣例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國際稅收協議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協調國家之間社會保障支出的負擔,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及本國居民的權益,促進國際間的開發與交流。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條件分析

經多年的改革和發展,我國逐步建立了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和能維護社會穩定的社會保障制度,這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當前,我國實施社會保障稅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1.社會保障稅實施有立法依據和制度基礎

費稅改革已成為我國當前財稅乃至整個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方面都非常關注。我國政府決策機構和理論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已做了長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呼聲很高,形成了廣泛共識。1999年國務院公布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其目的、內容、方法、措施、征收對象、征收環節、征納雙方的規定都具有稅收法規的特點,這為社會保障稅法律條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據。

“九五”期間,社會保障各項改革措施穩步推進,保障體系建設步伐加快。國務院相繼出臺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方面的條例和決定,進一步擴大了社會保險覆蓋面,規范了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加強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征繳力度,基本上實現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障制度的這些改革和實踐,為社會保障稅的實施提供了制度基礎。

2.社會保障稅實施有國際經驗借鑒

社會保障制度產生于19世紀80年代的德國,目前大多數國家都是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世界范圍內70%的國家都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其中一些國家如德國、法國、荷蘭等社會保障稅還是頭號稅種。這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長期的探索和發展,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稅稅法,各國的社會保障稅制呈現出以下共同的幾個特點:社會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規范,實施規范化、制度化,依法籌資,依法保障;社會保障稅的課征范圍比較廣,納稅人包括本國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傭關系的自營人員和農民;社會保障的項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稅率是從低到高,其稅負隨生產發展而調整,并與政府、雇主、職工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與管理分開,稅務機關征收,納入財政部門預算范疇,集中到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使用,保障資金收、管、用相分離,形成相應的制約機制。目前凡是實施了社會保障稅的國家,政府基本解決了無法支付國民安全、保險資金的困擾,人民對繳納稅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養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會保障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與社會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發達程度的重要標志。由于國情的差異和所實施的社會保障模式、保障范圍的不同,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深入地總結西方國家征收社會保障稅的理論和實踐,汲取成功的經驗和有益的做法,設計出優良的稅制,使我們在費改稅過程中少走彎路,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稅收體制[3].

3.社會保障稅實施有社會基礎保證

一方面,社會保障稅具有很強的有償性,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而能被納稅人普遍接受,而且,城鄉居民市場意識和法制觀念已經基本形成,收入普遍得到較大幅度的提高,社會成員的抗風險能力和自我保障意識逐步增強,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較為廣泛的社會基礎。另一方面,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建立獨立于用人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籌資渠道進一步明確,同時國家經濟實力的逐步增強,也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堅實的財力基礎。當前是我國人口負擔系數較低的時期,尤其在“十五”這一關鍵時期,為我國大力發展經濟,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在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做好物質和制度準備提供了機遇。此外,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也為進一步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提供了極其重要的保證[4].

4.社會保障稅實施有充裕的稅源支撐

經過20多年的改革,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分配杠桿逐漸向企業和個人傾斜,經濟貨幣化程度不斷加深,私人收入積累也有了一定規模,物價相對穩定,,工薪收入規模不斷擴大,工薪階層已具備了一定的納稅能力。另外,國有企業通過改制、改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脫困目標,基本上具備了納稅能力。而且開征社會保障稅,“三資”企業、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都成為納稅人,使得國有企業的稅費負擔相對以前有所減輕,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業中的競爭地位,再者,從自身長遠利益考慮,全體公民都希望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排除將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后顧之憂。因為只有現在繳納了社會保障稅,將來才能享受到社會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個體私營企業發展前景廣闊的情況下,他們也有能力負擔社會保障稅[4].5.社會保障稅實施有較成熟的征管條件

(1)征收機構和人員已經到位。國務院1999年頒發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社會保障基金可以由地稅機關征收。這就為開征社保稅,移交稅務部門征收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直至今天,地方稅務局有著幾年的征收社會保障費的經驗積累,擁有遍及全國、組織嚴密的征收機構和一支專業較強、素質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隊伍,保證了社會保障稅開征的運作籌備工作順利進行。

(2)稅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稅務系統通過長期的實踐,初步構筑起一個立體的、全方位的稅收監管網絡,加強了對參保單位繳納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和納稅檢查,有效防止申報不實和逃、避稅現象。

(3)成功的實踐經驗可借鑒。自2000年采取稅務機關征社保費以來,全國已有19個省市的社保費由地稅部門征收。地稅部門通過長期基礎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體化、運作有序的社保費征管模式,取得了寶貴的實踐經驗,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打下了良好的組織基礎并積累了征收經驗。

6.社會保障稅實施有配套的工作準備

(1)新的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管理費用包括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勞保費用和稅金等,已實行從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規定,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允許稅前扣除。上述規定為社會保障稅稅金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保障稅的開征。

(2)我國從2002年開始,實行社會保障號碼制度,即每個公民以其身份證號碼作為社保號碼,以新發的IC卡身份證作為社保號碼的載體來記載公民的社保信息,并在條件成熟時采用社保號碼作為公民銀行個人賬戶的賬號,使個人收入真實化和顯性化,這一措施將有效地從源泉上控制和減少社會保障稅的流失,并且使人們無論流動到何處都可以憑卡受到社會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已成為可能。

三、開征社會保障稅亟待完善的問題

1.加快法律制度的改革

盡快制定《社會保障稅法》、《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全國人大進行立法,這是費改稅的前提。立法后,全國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繳納社保稅,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社保稅,改變目前依據行政“決定”“條例”征收社會保障的狀況,徹底取締各種亂收費現象。

2.加快財務制度和審計制度的改革

對企業財務制度進行必要修訂,建立養老金會計準則,明確社會保障稅作為費用成本,并對有關會計信息的披露進行規范;建立健全審計、統計等各項財經制度,將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營運納入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同時,政府和企業的審計范圍和內容應及時做出調整。

3.健全個人社保基金賬戶管理制度

必須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發放個人繳費記錄信用卡,使職工個人可以了解自己賬戶的情況;二是實現全國范圍內的個人賬戶轉移,避免職工繳稅記錄因就業地的變動而中斷;三是必須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及時足額發放,提高企業和職工對參加社會保障的積極性和信任度。

4.大力推進信息網絡化建設

健全的社會保障稅征收管理體制必須要以一個覆蓋面廣、功能齊全、規范透明的社會保障稅信息網絡作為載體。社保稅的征收管理需要接受和處理大量的信息資料,在征繳過程中,地稅、財政、社保各個部門還要共同使用有關資料。改革必須加強統籌規劃,按照軟件開發統一、硬件配套統一、網絡信息統一、數據傳遞統一的要求,加快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把社保稅登記、繳納、申報、核算、支付及查詢服務等都納入計算機管理,并逐步實現全省聯網、全國聯網,大力提高社會保障稅的科學管理水平。

5.多渠道開辟社會保障資金來源

在社會保障資金來源渠道上,可以不局限于利用社會保障稅籌集資金,利用一般稅收形式在一定情況下也是可以的,例如可以將對存款利息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用于補貼社會保險計劃,擴寬社會保障資金的財源;我們也可以利用除稅收以外的途徑為社保籌資,如減持國有資本,政府通過減持、轉讓、變現等方式補償社保資金缺口,還可以發行社會保障債券,通過發新債償舊債,國家可以掌握一筆資金應對支付高峰期。

在基金的管理上,要逐步市場化,滿足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要求。我們可以借鑒國際經驗,組建一些專業化的社會基金管理公司,由法律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行業準入及其目標責任,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政府不用直接經營社保基金,只需在資金的安全性方面通過法律進行干預。同時強化會計、審計等部門及社會輿論的監督,完善有關基金營運、監管管理,規范基金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提高基金營運的透明度。

總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深入發展和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我們都應該認識到加快社會保障“費改稅”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建立一套科學、合理、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保持社會的穩定,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保證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前提。

[參考文獻]

[1]劉穎。關于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研究[J].湖南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2):3-5.

[2]焦東瑞。我國社會保障費的現狀及發展趨勢[J].經濟師,2005,(4):18-19.

[3]馬國強,谷成。社會保障稅:國際比較與借鑒[J].上海財稅,2002,(1):43-45.

[4]周維華。對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思考[J].云南電大學報,2004,(4):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