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持農業保險評價論文
時間:2022-03-19 0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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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本文對中美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模式、支持項目、支持標準、支持層次、稅收優惠、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績效評價六個方面的運作情況進行分析比較,結合我國國情和農業保險發展現狀,重點就構建運轉高效、協調有力的農業保險財政支持體系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財政支持農業保險中美比較
(一)支持模式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模式表現為農業保險的具體業務均在私論文營農業保險公司和農業保險投保人之間發生,由私營農業保險公司完成,政府不參與農業保險直接業務的經營領域,美國風險管理局(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推廣和教育,并且對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提供財政支持,對投保人提供保費補貼。另外,為了對農業保險的參保率提供保證,美國還將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與其它農業財政支持計劃捆綁起來,對農業保險實行事實上的強制參加。當前,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主要采取各地區試點的方式進行發展。從目前全國來看,已有近九成省份開展了有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支持模式主要有:上海、吉林為代表的“大農險”模式,浙江、海南為代表的以“共保”為主的模式,四川、蘇州為代表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模式,黑龍江農墾區為代表,以互助合作組織為經營主體的模式。除了上海等幾個地區采取地區“統保”方式外,全國絕大多數地區財政支持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均是自主自愿的原則,并沒有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的措施。美國和我國各試點地區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模式都是針對本國的實際情況建立的,具體對比見表1。從表1中可以看出,從市場化角度而言,美國財政對中美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的比較研究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也是世界上發生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在自然災害損失中農業最為嚴重,而且農業承受自然災害損失的能力最為脆弱。自然災害每年給我國造成巨額經濟損失,農業風險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在后WTO時代,傳統的農業補貼政策空間和效力日漸式微,以農業保險為代表的“綠箱政策”空間和效力與日俱增。但農業保險在我國現行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中仍處于附屬地位。借鑒發達國家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經驗,對于發展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事業有著重要意義。中美政府財政支持農業保險運作情況比較分析美國作為農業大國,對農業生產的支持向來力度很大,自從其于1938年開辦政策性農業保險以來,針對自身的國情,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農業保險運營模式和財政支持模式,這些模式和經驗對于發展我國特色農業保險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擬從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模式、支持項目、支持標準、支持層次、稅收優惠、財我農業保險的支持模式市場化程度很高,其農業保險的具體業務均由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直接經營,政府完全退出農業保險直接經營的領域,只是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為農業保險提供較大力度的財政支持,包括農業保險的強制性都是以經濟手段進行的;我國各試點模式的市場化程度也比較高,農業保險的具體業務要么由商業性保險公司直接經營,要么由商業性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經營,只有黑龍江農墾區由互助合作組織進行經營。美國模式的強制性較高,通過經濟手段,即用一定的優惠政策捆綁來達到事實上的強制性;我國的試點模式中上海與黑龍江采取的是地區“統保”,有著一定的強制性,其他地區基本上都是采取自主自愿的原則。
(二)支持項目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主要有:保費補貼,針對農業保險投保人所承擔高保險費率提供的補貼;業務費用補貼,針對經營農業保險具體業務,私營農業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高成本提供的補貼;再保險支持,針對私營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提供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我國現階段各試點地區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包括:保費補貼,針對農戶所承擔的高保險費率提供的補貼;保險責任分攤,即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程度上與保險機構分攤保險責任;財政兜底,即對巨災風險造成保險機構的損失由政府財政兜底。美國與我國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的對比情況見表2,從中可以看出,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齊全,體系完善;而我國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中,只有保費補貼是在所有試點地區實施,其它項目只有在部分試點地區實行,從全國來看,我國政策性保險的財政支持項目仍有待完善。
(三)支持標準美國政府財政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民表1財政支持農業保險模式比較比較角度美國中國上海模式浙江模式四川模式黑龍江模式市場化程度高高高高低強制保險程度高中低低中60商業時代(原名《商業經濟研究》)2008年27期所交保費提供補貼,各險種的補貼標準不同,補貼標準因產量保障水平的差異而有所不同,隨時間推移越來越大,同保障水平的高低相反。2000年,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保費的補貼額平均約為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每英畝為6.6美元),其中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收入保險等保費補貼率約為40%。表3為美國農作物保險一切險保費補貼率的變化情況。從中可以看出美國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支持力度的逐步增強,而到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經營業務的支持主要有,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承辦政府農作物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提供20%-25%的業務費用(包括定損費)補貼,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以及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保障,同時聯邦政府還通過其它一些法律規定,鼓勵地方政府根據其財力狀況對農業保險進行補貼。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障水平比較低,尚處于保成本階段。但是對于保成本階段的保費補貼,財政支持的標準還是比較高的。中央財政補貼試點的六個省份中,各級財政提供的保費補貼比例超過50%,各級財政為能繁母豬保險提供的保費補貼比例也超過50%,地方政府自行試點地區對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比例最低為海南省的30%,大多數在50%以上,甚至達到70%-80%。但是在各級財政在農業保險的其他支持項目上的標準卻很低,只有浙江等少數地區政府承擔保費收入3-5倍以內的超額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美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標準很高,雖然政府不介入農業保險的直接經營,但其對農業保險經營業務都有很高比例的財政支持;而我國政府財政對農業保險的支持項目中,只有保費補貼是在所有試點地區實施,其它項目只有在部分試點地區實行,從全國來看,我國政策性保險的財政支持項目亟待完善。
(四)支持層次農業保險的主要作用在于穩定農業生產,分散經營風險,從而降低農產品價格,使生產者剩余向消費者剩余轉移。在統一的國內市場中,農業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商品,其受益范圍是全國,因此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也應該主要由中央政府來提供,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其財力、農業生產條件等具體情況提供輔助性的財政支持。美國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來源于聯邦政府財政,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均由聯邦政府財政支出,也鼓勵州和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相應的補貼。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現狀中存在著多層次財政支持的局面。中央政府財政僅對中西部地區能繁母豬保險提供50%保費補貼,對江蘇等6個試點省份農業保險提供25%的保費補貼。其余地區及其他種類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來源于省級財政,甚至要求市縣區財政參與分攤,稅收優惠也基本上是營業稅、印花稅等地方稅種的減免,財政支持層次偏低。美國聯邦政府財政支持,保證了農業保險的順利實施。而我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現狀,雖然有利于各種模式在不同地區試點的開展,但卻造成了試點地區財政支持力度不足,以及一些地區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由于財力缺乏而無法開展,阻礙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的可持續發展。
(五)稅收優惠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優惠力度較大,對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一切財產,包括分支機構、資本、準備金、結余、收入、財產權和免賠款,免征一切現有和將來可能開征的稅收,包括國家所征稅種、各級地方政府所征稅種,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保險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險的保險公司均免征一切稅收。各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使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除了其業務成本外不再有其它方面的負擔。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實踐中的稅收優惠力度小,范圍窄,僅對種養兩業的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即使有部分試點地區擴大了稅收優惠范圍,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免地方稅收,政策性農業保險依然承擔著一定的稅負。美國農業保險在政府財政的大力扶持下得到了很快的發展,雖然政府沒有介入農業保險的直接經營,但提高了保費補貼幅度,對私營公司提供再保險、稅收和補貼等方面的大力支持,使美國農業保險險種創新越來越多,農業保險的參與度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據統計,美國目前農作物可保品種已達100余個。在全美200萬農戶中,有近150萬戶投保了農業險,參與率高達75%。1997年,美國農作物保險的承保面積為1.822億英畝,2004年已經超過2.21億英畝,8年增加了21%。其中2002年為2.87億英畝,占可保面積的81.3%。不過,美國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政策中也存在不少問題尚未得到解決。首先是美國財政對農業保險的高支持度造成了很大的財政壓力,雖然在加大對農業保險財政支持力度后農業保險參與率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進一步提高參與率的邊際成本已經很高;農業保險中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由于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支持計劃捆綁,許我國農業保險業務萎縮的經濟學分析.農業經濟問題多農業生產者參加農業保險只是為了取得財政補貼,存在著大量的騙保行為,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有的風險管理功能被異化為農民獲取政府財政補貼的“剎手锏”。與美國相比,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保障水平較低,對中央財政并沒有造成壓力,但是由于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主要由省、市為主的地方政府提供,使得原本已捉襟見肘的地方財政承受了更大的壓力,也限制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在各地區的發展。從參保率來看,各試點地區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并不高,即使是在因采取“共保”模式而較為成功的浙江省,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全省共有13976戶農戶參保,投保金額99397萬元,保費收入2164萬元,已完成大戶基數的33%。同時農業保險在我國現行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中仍處于附屬地位,大多數農業風險造成的損失要由財政救濟和農戶自身承擔。但是由于我國很多農業保險地區采取了“統保”等應對措施,農業保險所面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并不嚴重。美國與中國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的績效對比見表4,表中從支持農業保險所產生的財政壓力、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程度、農業保險參與率等幾個角度對兩國財政支持農業保險的績效進行了評價和對比。構建我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財政支持體系
(一)增加財政支持項目在通過保費補貼提高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積極性之后,還需要增加財政支持項目來降低農業保險業務成本和風險,調動保險機構積極性,主要有: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成本高的特點,對農業保險提供業務費用補貼;針對我國農業生產自然災害發生頻繁、波及范圍廣、損失大等特點,單一農業保險機構難以承受,政府財政作為農業保險發展的后盾,對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針對農業保險,特別是地方試點農業保險難以在空間上有效運用大數原理分散風險的特點,可在財政支持下鼓勵保險機構通過建立風險基金的形式在時間上分散風險。
(二)提高支持標準1.提高保費補貼。由于我國現階段政策性農業保險以保障農戶的再生產能力為主,宜選擇保成本的方式對參保農戶進行保障,以保成本起步,逐步發展過渡到保產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階段。因而,財政對農業保險支持標準也應有一個梯度推高的漸進過程。具體講,在保成本階段,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部門共承擔50%的保費,其余部分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與龍頭企業,市、縣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但農戶承擔的比例不宜超過40%;在保產量階段,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部門共承擔60%的保費,其余部分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與龍頭企業,市、縣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但農戶承擔的比例不宜超過30%;在保收入階段,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部門共承擔70%—80%的保費,其余部分由農戶承擔,或者由農戶與龍頭企業,市、縣級財政部門共同承擔,但農戶承擔的比例不宜超過20%。2.提供業務費用補貼。由于農業保險的高風險,以及農業經營的分散性、風險勘查的復雜性,使得保險公司經營成本偏高,難以獲得正常利潤,而這種情況在我國尤為突出。針對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成本高的特點,參考國際上許多國家的經驗,可以給農業保險提供一定比例的業務費用補貼,以提高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積極性。考慮到我國具體的財力狀況和實踐經驗,按照調動保險公司積極性和充分發揮其自身能動性的原則,可在10%-20%的范圍內對農業保險提供業務費用補貼。3.提供再保險支持和建立風險基金。由于農業風險的特殊性,特別是地震、洪水、海嘯、臺風等風險,往往會吞噬農業保險公司的所有準備金和資本金,嚴重沖擊農業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危及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從而影響農業生產的持續與穩定,需要通過再保險機制和風險基金來分散風險。由于商業性再保險機構在一般情況下不愿承接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就要求由中央政府統一組建政策性的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可采取中央財政控股、省級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參股的模式組建,其注冊資本金來源主要有:中央財政注資、地方參股、農村救濟費分流部分、財政支農資金整合節流部分等。另外,可以通過建立政府主導下的中央級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特別是巨災風險基金的方式來規避農業生產所遭受的巨災風險。
(三)稅收優惠針對當前我國僅對農業保險業務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并且僅界定在種養兩業范圍偏窄的情況,為了更好地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自我積累的能力,還應擴大對農業保險業務稅收優惠力度。在減免種養兩業營業稅和印花稅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免征種養兩業保險業務的所得稅,并將對營業稅和印花稅的免征范圍擴大到農村家財險、人身險和健康險等其它涉農保險業務,為農業保險順利開展提供更為寬松的稅收條件。在各地區開展試點的過程中,適當下放有關農業保險業務的稅收減免權限,對稅收減免后地方財政收入的減少可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有利于各地區更好地開展農業保險試點,探索出更有利于各地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財政支持模式。允許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并在稅前扣除,以增加經營主體的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促進我國農業保險業可持續發展。
(四)提高財政支持層次針對農業保險作為準公共商品,有著外部效應大,受益區域范圍廣的特點,我國應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層次,中央政府要主動承擔起支持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的責任。在地方政府層面,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也應該主要有省級政府承擔,市縣級財政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支持責任會使其財政支出壓力過重,最終也將不利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根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財政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以及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中央和地方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范、透明的轉移支付制度”政策精神,筆者認為,應根據區域經濟實力和農業保險市場容量,實施差異化轉移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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