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轉移審視論文
時間:2022-03-04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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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級政府之間所存在的財政能力差異為基礎,以實現各地公共服務水平均等化為主旨而實行的一種財政資金轉移或財政平衡制度。向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物品與服務,不僅是現代國家主權在民理念的重要體現,而且是國家政權及其財政合法性的基礎和來源。因此,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具有穩定器的功能,是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關系、實現各地財力均衡和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制度安排。
例如在2008年5月12日,我國四川汶川地區發生里氏8.0級特大地震,6月11日,財政部、民政部下撥災后重建補助資金300億元。財政部、民政部等部門要求地震災區有關部門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與地方安排的救災資金和接收的社會捐贈資金統籌安排,做好倒損房屋農戶的住房重建工作,并對重災區給予重點安排。但在自然災害中,財政轉移支付運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
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分稅制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一套由稅收返還、財力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三部分構成的、以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為主的且具有中國特色的轉移支付制度。近年來,隨著制度的不斷發展,轉移支付的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但是,由于受到一些因素影響,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轉移支付結構本身制約了制度的發展。
(一)稅收返還
稅收返還是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因此,稅收返還的設計合理與否決定了整個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國的稅收返還仍以維護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數法進行分配,體現了對收入能力較強地區的傾斜原則,維護了較富裕地區的既得利益,與縮小地區間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馳。并且,稅收返還雖然在名義上是中央財政收入,但實際上,地方財政對這部分資金具有最終決定權。
(二)財力性轉移支付
財力性轉移支付是為彌補財政實力薄弱地區的財力缺口,由中央財政安排給地方財政的補助支出。財力性轉移支付是縮小地區財政差距的重要手段,應是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組成部分。盡管2006年中央對地方財力性轉移支付由1994年的99.38億元提高到4731.97億元,占轉移支付總額的比重由21.6%提高到51.8%,但實際比重仍然較低。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的財力性轉移支付中有相當一部分具有專項用途,易與專項轉移支付混淆,也與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三)專項轉移支付
專項轉移支付是中央財政為實現特定的宏觀政策及事業發展戰略目標而設立的補助資金,重點用于各類事關民生的公共服務領域。地方財政需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2006年,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已由1994年的36137億元增加到441158億元,年均增長23.2%。專項轉移支付的總量呈上升趨勢并非好事,因為,在三種轉移支付中,專項轉移支付的問題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問題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規范。現行專項轉移支付分配方法沒有按照因素和公式來計算撥款額和配套率,而是憑主觀臆斷或地方配套資金的高低來確定補助地區和撥款額,直接造成款項的分配過程不透明、項目設置交叉重復、資金投入零星分散,多頭申請、重復要錢的狀況時有發生。其次是資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貧款、救災款等少數幾項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的現象非常普遍。
筆者認為,產生上述問題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法制化是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礎,健全的法規是規范轉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證。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過憲法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相較之下,我國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從1995年財政部制訂了《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直到2002年改為《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以來,我國現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依據的主要是政府規章,并沒有專門的或者相關的法律,客觀上降低了轉移支付制度決策和運作的民主性和規范性。不僅如此,我國沒有專門機構對轉移支付進行統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審計部門對轉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監督、審計、績效評價機制,影響了制度的權威性。規范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當前,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必須立足長遠,循序漸進地對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規范。近期目標應是逐步規范地方政府縱向轉移支付方式,優化轉移支付結構;遠期目標應是在分稅財政體制趨于完善的情況下,抑制各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為此,筆者認為,有以下兩方面工作亟待落實:
(一)推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進程
我國應積極借鑒別國成功經驗,加快財政轉移支付的立法進程。應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有關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律法規,如《財政法》、《預算法》和《財政監督法》等,對轉移支付制度的原則、內容、形式、依據、用途和監督加以規范。特別是要盡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增加有關財政轉移支付的條款,賦予轉移支付相應的法律地位。同時,應制定關于財政轉移支付的單行法規,對轉移支付的政策目標、資金來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統一規定。
(二)優化財政轉移支付的結構
進一步優化財政轉移支付結構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擴大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的同時,逐步擴大均等化轉移支付和與特定政策目標相聯系的專項轉移支付的規模,消解非規范化的稅收返還等補助形式,將轉移支付的重心由稅收返還和專項轉移支付轉向一般性轉移支付。
1.稅收返還。逐步縮小稅收返還規模,在條件成熟時最終取消稅收返還,是進一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必然方向。可以保持現行稅收返還運行方式不變,每年從對各地的稅收返還額中分割一定的比例,結合中央部分資金組成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或者保持稅收返還基數不變,不再實行基數法運算的逐年滾動。這樣可以獲得一部分資金并結合中央的增量資金,組成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
2.財力性轉移支付。在財力性轉移支付中,調整工資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縣鄉獎補轉移支付、退耕還林轉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轉移支付,具有專項用途,將其歸入專項轉移支付中去更為確切;如果不能并入專項轉移支付,可以考慮按因素法計算確定,將其列入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同時,應適度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可確定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占中央財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與增長速度,并制定一個中長期的增長目標和資金來源擴展計劃,逐步擴大均等化轉移支付的作用。
3.專項轉移支付。首先,專項轉移支付要投入到教育、農業、環保、救災、社會保障等國家重點支持和必保的項目;其次,要逐步改進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辦法,控制其范圍和規模。要對專項轉移支付進行科學分類,清理、壓縮現有項目,嚴格控制其規模,規范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過程;再次,要提高專項轉移支付的管理透明度。每一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設立、審批、分配和使用,要做到有合理明確的依據和操作規程,做到堅持公開、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則。
當然,建立規范化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還必須進行一系列相配套的改革措施,這些措施具體包括:政治體制、戶籍體制、國庫體制、稅收制度、預算管理制度、政府審計體系等,使之與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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