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農業信貸革新思考
時間:2022-09-01 1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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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機構資金充裕,但無法合理流到農村,滿足不了農村需求。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向農業提供信貸資金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國家政策性銀行如農業發展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如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以及一些民間的非正規的金融組織。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主要是支持糧、棉、油等農產品流通各環節的營運需要,以流動資金貸款為主體的收購、調銷和儲備貸款。在目前中國的政策性金融分工制度下,農業發展銀行主要把貸款發放給國有糧棉購銷企業,支持政府按保護價收購農民余糧的資金需求。由此可以看出農業發展銀行是間接與農戶接觸的金融機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則主要是直接面向農戶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它們主要是為彌補農戶生產過程中所需的資金缺口。但是根據最近一項對農村家庭的調查,只有16%的農戶可以獲得貸款,造成這種狀況的部分原因是農民不太愿意借款,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農戶缺乏擔保品(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以及獲得貸款的交易費用太高。另外一個因素就是許多地方的金融機構都關閉了,又沒有建立新的金融機構補充。因此,農民還有一部分借款即通過非正規的渠道獲得。
2融資難依然是制約農戶生產經營的瓶頸
我國由于農業結構的逐步調整,農業結構得到進一步的提升和轉型,農業產業化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注入,但是廣大農村地區在實踐過程中卻因為得不到信貸支持而錯過較多的發展機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2003年銀行發放的農業短期貸款總計8412億元人民幣,僅占金融部門短期貸款業務的10%。有些農業產業化綠色農產品的種植地區,在農產品滯銷或賣價較低的年份,收入不能支付再生產的各項費用情況下,也不能得到及時的信貸支持,造成農業生產不能正常進行以及擴大生產規模受阻的現象時有發生,資金短缺已經成為制約農民開展大規模農業生產經營的瓶頸。
2.1農業政策性銀行的政策金融功能不全,難以承擔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從其職能定位和發揮的作用來看,只不過是“國家糧食儲備銀行”或“收糧銀行”。早期農業發展銀行還承擔以固定資產貸款為主體的各類農業開發和技術改造貸款等生產性貸款和扶貧貸款等功能,目的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但后期由于政策調整,農業發展銀行僅是在農產品收購方面發揮著政策性金融組織的作用,其經營空間逐步縮小,經營困難也更加突出。我國農業資金運用著力點是農副產品的購銷調存,支持的是農業生產的流通,或者說是農業生產的末端,而非始點。這與農業生產的關鍵即農業生產力的高低以及農產品的供求平衡和結構協調是不一致的。
2.2國有商業銀行在農村金融領域內的功能趨于弱化。隨著國有商業銀行商業化改革,出于規避風險,提高資金的運行效率,大批機構已從鄉村撤離進入城市,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不斷收縮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1998年至今,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中國銀行等四大國有銀行共撤并3.1萬個縣及縣以下分支機構,致使大部分農村地區,金融機構單一化,農村金融市場日益壟斷化的趨勢明顯。由于基層金融機構收縮,網點不足,從而導致了農村資金嚴重外流。2004年,國有商業銀行以吸儲上存方式使農村流出的資金估計達300億元。作為商業銀行的農業銀行,市場定位和經營策略發生了較大變化,企業化行為日益突出,出于追求效益的沖動,大規模壓縮基層經營網點,而且,鑒于農業的弱質產業特征,資金回收期長,收益低而且風險大等具體特點,中國農業銀行的資金投放已從以服務農業為主轉為與工商業并舉,競爭的視角也從農村轉向城市。在現階段,隨著農業銀行的業務向城市和非農產業的拓展,農業貸款僅占農業銀行各項貸款余額的10%。目前農業銀行的業務范圍與其他國有商業銀行基本無異,使得它長期保持的農村金融主導地位大大弱化。
2.3農村信用社事實上已成為支農的主力軍,但其也存在諸多矛盾。眾所周知,農村信用社作為合作性質的金融組織,受我國各個時期經濟體制變革的影響,一直沒有成為真正的合作制,存在著經營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歷史包袱沉重等問題,在管理體制、經營體制和服務能力等方面也存在著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突出矛盾。雖然農村信用社通過發放小額農業貸款,事實上成為支農的主力軍,但杯水車薪,“一社”難支“三農”。
3對我國農業信貸創新發展的展望
3.1信貸品種創新。農村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注入更多的農業信貸資金,農業信貸的新發展可體現在農業信貸品種的創新上———農產品抵押貸款。農產品抵押貸款是美國農業信貸中的一種,它最先是由美國農業部直屬的農產品信貸公司提供的一種“無追索權貸款”,任務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對農業生產給予經濟補貼,其資金主要是提供貸款和支持補貼,包括向執行休耕計劃的農場提供農產品抵押貸款。具體做法為向農場主發放抵押貸款,抵押物為尚未收獲的農產品。當市場價格高于目標價格,農場主可以按市場價出售農產品,還本付息;當市場價格低于目標價格,農場主可以把農產品以目標價格交給信貸公司,不必再還本付息。這是用金融的形式為農場主提供價格補貼,實質上是屬于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范疇。然而在我國,隨著農業政策的落實、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不斷加快,新一輪農業結構調整是以全面提高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素質和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為根本目的,大范圍內調整種養結構,優化農產品品種和品質結構,以規模化、產業化和技術進步為重要依托,實現傳統農業向一些特色農業轉變,這必然帶來農業生產方式、組織形式和經營規模發生顯著變化,也相應對金融服務提出新的要求。主要表現在農村大規模的養殖和經濟作物種植大戶對營運資金的需求,為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政府可考慮撥款設立政策性的農村信貸機構———農產品信貸公司,發行農產品抵押貸款,這是一種以預期收益為抵押的信貸品種,在我國的實踐主要可以針對特色農業開展,因為與傳統農業相比較其具有風險低,預期收益高的特點,貸款農戶將尚未產生收益的農產品或養殖物無追索權的抵押給農產品信貸公司,到時可以根據農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者在市場上出售產品,以現金歸還貸款和利息,收回農產品抵押權,或者留下貸款,把抵押產品交給農產品信貸公司。目前在我國是一種可行的融資手段。而且與現存的農業發展銀行可以形成互補關系,農業發展銀行主要將資金用于國家糧食企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幾乎不和農戶有直接的業務接觸,而農產品信貸公司則著眼于基層農戶開展信貸工作。
3.2農村金融體制創新
3.2.1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國家的政策性銀行,需發揮兩項基本職能,除了為糧棉油等主要農副產品收購和儲備提供資金外,還應承擔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弱質產業發展、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的貸款業務。賦予其引導和扶持國家亟需發展且宏觀效益高于微觀效益的弱質產業和科技含量高的產品的融資職能。農業發展銀行要按照社會目標優先,兼營經濟目標的原則,加快改造農業發展銀行現有的經營機制。如上文所提到的設立農產品信貸公司直接服務于農戶。
3.2.2國家應出臺相應的法律規范和引導商業性金融的信貸資金投入農業和農村,明確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的義務,規定金融機構將其在縣域范圍內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當地農村經濟發展。
3.2.3創新農村信用社的多種組織形式,為充分發揮其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作用提供體制基礎。應根據所在地實際情況、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各個農村信用社自身經營狀況確定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模式。經濟發達地區,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工業反哺農業的能力較強,農村信用社可以在自愿原則下進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向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方向過渡。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條件較差,則需要政府予以更多的扶持,可以繼續發展和完善信用合作制,或實行股份合作制,或將現有的農村信用社改為農業發展銀行的基層網點,主要經營政策性貸款。總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要本著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宗旨,實現農村信貸資源的有效配置。
3.2.4規范和完善郵政儲蓄功能,建立農村資金的回流機制,保證農業對資金的需求。由于郵政實行的是只存不貸的機制資金全部上存中國人民銀行從而導致大量的農業資金外流。可以考慮縣及縣以下郵政儲蓄部門吸收的儲蓄存款,主要用于購買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業發展銀行、農產品信貸公司)發行的金融證券,這樣,既有利于農業發展銀行籌資,又減少了農村資金外流。
3.2.5積極引導民間金融組織的健康發展。一是允許創建農村民間銀行,將農村游離資金納入其中進行規范化管理。二是可以依托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吸收農村內部閑置資金,促使農村民間借貸向規范化方向發展。政府對非正規金融的政策可以在法律規范的基礎上適當寬松化,在一定范圍內允許農村合作基金會、輪流儲蓄協會之類的非正式金融組織存在,保證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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