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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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術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影響分析

知識產權是國家賦予智力勞動成果創造者,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對其成果的獨占權和專有權。知識產權是個動態概念,科技的發展使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和范圍不斷發生著變化[1]。信息技術的進步,特別是物聯網、云計算和3D打印技術等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技術飛速發展,從根本上改變了知識、信息和價值的傳統傳播途徑和方式,同時也使知識產權的形態、概念和外延發生變動,形成各種數字形態的知識產權。相對于有形資產的保護,無形資產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數字知識產權本質上屬于無形資產,數字信息的傳播特征、安全脆弱性和法制建設相對滯后性,使數字知識產權保護接受更多的挑戰。體育知識產權是國家層面的重要技術資產,是個人層面的物權和財產權,無論是從政府角度還是從企業和個人利益出發,應當重視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體育知識保護是決定體育產業能否得以順利發展的重要因素[2]。目前,中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已經滲透到體育運動的各個環節,但在體育知識產權理論方面還存在許多分歧,在制度的具體設計上,往往只涉及到體育器械、體育用品等那些游離體育運動本身之外的“衍生品”,而體育領域內所特有的、最主要的、普遍存在的智力成果卻未列入到知識產權保護范圍[3]。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較,無論在法規制度建設還是保護措施手段上,中國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不小的差距。新一代信息技術給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帶來諸多問題和挑戰,加強新一代信息技術傳播背景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技術措施研究,能夠保護和激發體育創新行為和勞動者的積極性,對我國體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新一代信息技術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帶來嚴重沖擊

新一代信息技術在促進知識產權傳播的同時,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帶來嚴重的挑戰,例如3D打印技術的應用所帶來的對專利法、商標法和版權法等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新一代信息技術引發的相關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數量急劇增加。體育知識產權從屬于知識產權范疇,但在內涵和客體構成與其它知識產權有所區別,主要包括體育商標、體育訓練方法、體育專利和體育競賽轉播四個方面。數字知識產權是對知識產權進行數字化處理,所生成的數據信息內容以網絡方式進行傳播所形成或與其相關的知識產權。

1.1數字傳播賦予體育知識產權新特征

傳統體育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專有性和時效性等典型特征,數字傳播改變了體育知識產權的特征,為體育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和保護帶來新的問題,使其面臨更加復雜的安全環境。地域性指的是由于經濟、文化和科技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各國和地區對于如何保護體育知識產權有不同的側重點和理解,所制定體育知識產權法規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對體育知識產權的權利確認和維權,必須依據所在地的法律提出申請。體育知識產權在空間上具有有限性,呈現地域性特征。數字傳播打破原有國家和地區間的地域界限,使得體育知識產權能夠在全球范圍內不同法律環境中進行、交換和接收,體育知識產權地域性特征被淡化,但同時也帶來法律保護內容不清晰、侵權行為難以界定和執法主體不明確等新問題。體育知識產權專有性,即權力所有人依法對其權力客體享有獨占、支配和處分,并對侵權行為進行追究和索賠的權力。在專有性限制程度上,不同的體育知識產權有所區別,但使用體育知識產權相關產品,必須得到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數字傳播的開放式特征和不依賴傳統物理載體的特點,使體育知識產權傳播過程中能隨意的被接收、轉載和共享,給傳播控制、法律適用和侵權確認都帶來困難,進而削弱了知識產權的專有性。時效性是指,除了商業秘密外,體育知識產權具有財產的屬性,法律給與體育知識產權權利人一定的價值補償,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體育知識產權受到法律給與的保護,權利人的專有權利不容侵犯。限期屆滿,相應體育知識產權就可以被社會公眾無償使用和共享,專有性不再受法律保護。對于傳統體育知識產權,智力成果傳播需要很長時間,權利人從這一過程中享受收益和成本回收,時效性對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和鼓勵創新不成問題。然而,數字傳播加速了知識成果的更新速度,使得體育知識產權傳播和交易時間大為縮短,產權價值貶值速度加快,時效性對于體育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作用難以發揮。

1.2新一代信息技術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帶來新挑戰

傳統體育知識產權客體需要實際物質載體,在體育知識產權的轉移、處分和確認等環節中,這些有形載體的客觀存在性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相較于有形知識產權保護,無形體育知識產權客體的侵權和保護確認難度和復雜性提高很多。信息數字化處理和傳播,使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客體的無形性和不確定性明顯提高。工業化時代,盡管科技的發展,使得諸如復印機、刻錄機的發明與應用,極大地提高復印的時效,但復印傳播的成本代價依然不菲,從而對體育知識產權客體侵權的規模受到一定的限制,侵權者難于對體育知識產權造成大規模的權益損害。數字傳播的信息都具化為二進制數字符號,用戶通過計算機簡單的操作,就可以完成對體育知識產權客體的復制和傳輸,且代價近乎于零,這就使大規模復制和傳播侵權行為成為可能,特別是諸如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和溢出效應,使損害范圍擴大且損害程度劇增。此外,在傳統傳播模式下,體育知識產權轉移一般需要一定數量中介組織的參與,并且傳播的途徑的數量是有限[4]。因而,權利人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對體育知識產權傳播實施控制。而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傳播特征,使公眾可以直接借助于網絡,而不必通過傳統有限的途徑進行體育知識產權的和傳播,使體育知識產權權利人基本無法對其實施有效地控制。縱觀人類發展歷史,任何一項重要技術的創新,都對原有社會制度帶來沖擊,促進社會改革進而推動社會進步。從本質角度,現有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完全適應傳播環境的改變,需要對其加與補充和完善,以適應新形勢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需求。

2新一代信息技術傳播條件下中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棱鏡門”事件使公眾清醒地認識到數字傳播的信息安全問題,信息安全成為當今社會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云計算、大數據和3D打印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不斷沖擊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促使人們深入思考和研究數字知識產權保護亟需解決的問題。

2.1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存在不足

近年來,中國就加強知識產權的制度建設,制定、修改和完善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但從立法的角度,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存在法規缺失、法律保護的力度和范圍不足現象,如中國現有《體育法》為大型體育賽事的體育標志提供法律保護,而對體育競技表演、運動技術發明和團體操表演等沒有給予明確的法律依據,使許多體育知識成果轉化過程中,缺乏具體法律保護或保護措施操作性不強。作為調節社會關系重要手段,法律在體育知識產權保護中占據至關重要的地位。相關法律的缺失,會導致無法清晰進行責任權利的確立、認定和保護,以及有效地協調沖突各方的利益。因此,在結合體育自身的規律的基礎上,建設和和完善體育知識產權制度是當務之急。數字知識產權的保護,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更是存在明顯的滯后性,例如中國著作法沒有對數字作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質做出清晰的定義、網絡域名與商標權利的界定等,法律的缺失或不清晰導致數字知識產權侵權嚴重。新一代信息技術水平的提升使得數字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越來越隱蔽,手段愈加復雜,相應的取證和舉證存在諸多困難。而證據是法律訴訟的關鍵,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就難以勝訴。此外,在侵權行為認定的評判標準、管轄地確定和法律屬性確認上,數字知識產權也與傳統知識產權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面對嚴峻的形勢,我國加強有關數字知識產權的法規建設,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規相繼頒布實施,但對體育知識產權的針對性不強,諸如體育賽事會歌、團體表演的網絡著作權和鄰接權等許多權益并沒有被納入法律保護的范疇。因而,對于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有必要從整體發展的角度重新審視,加強新一代信息技術環境下的相應法律制度研究。

2.2新一代信息技術使體育知識產權保護面對新的威脅

數字技術的應用和知識傳播方式的改變,使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從法制建設和技術措施保障兩個方面出現隱患,尤其是技術防范措施上,信息安全任何一點漏洞,都可能遭受來自與數字網絡的無意或有意攻擊,網絡的放大效應使得侵權的影響、后果和損失更為嚴重。數字傳播使體育知識產權面對更多信息安全威脅,例如黑客利用系統安全的外部或內部漏洞發動主動或被動式攻擊方式,盜取單位和個人的私密信息;通過程序編寫將能自我復制、自我傳播的計算機病毒程序代碼插入到計算機程序中,通過激發的方式侵入用戶電腦,在未經權利人同意的前提下竊取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此外,還有木馬攻擊、偽裝攻擊和ARP欺騙攻擊等。這些攻擊的隱蔽性和自我保護能力日漸增強,具有的功能日益完備,使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形勢嚴峻。以物聯網、云計算和3D打印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迅猛發展,開啟了重大的時代轉型,同時也涉及到體育知識產權法律與管理幾乎所有的問題。例如云計算帶來體育商業運行模式的革命性變革,但其用戶的不確定性、計算的復雜性和技術應用的廣泛性,都對現有的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出新的挑戰,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研究仍舊處于摸索階段和碎片化狀態。如何在新技術條件下解決體育知識產權的信息安全和保護問題,如何對相關法律進行內容完善和范圍拓展,進而妥善處理和分配沖突相關權利人的利益,需要整個社會予以關注和系統性研究,為體育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法律和技術支撐。

2.3新一代信息技術使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性增加

進行數字化處理、收集和傳播,以及數據庫的建設和開發等過程中,都會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問題,新一代信息技術使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復雜程度增加。

2.3.1數據庫建設和開發過程中的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數據庫指按照數據結構來組織、存儲和管理數據,將相互關聯的體育信息數據進行集合和管理。數據庫建設是數字形態體育信息資源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主要通過兩個方式來建設數據庫:自建數據庫和外購數據庫,知識產權糾紛問題主要來自于自建數據庫建設。自建數據庫建設需要對相關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有侵犯體育知識產權的風險,因而應注意處理和匯編信息時是否具有獨創權和知識產權,同時應注意尊重著作人的署名權,必要時支付一定的費用。對于外購數據庫,應同外購數據庫銷售方達成協議,協議中應根據需要購買云數據庫、網絡數據庫和物聯網數據庫等新型數據庫,解決外購數據庫在新的技術條件下應用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

2.3.2數字化處理的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數字化沒有改變信息資源的內容,只改變信息資源的載體,并不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創新性。對于將已有作品轉換成數字化制品問題,根據國家版權局《關于制作數字化制品的著作權規定》,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都屬于復制行為,數字化轉換沒有改變信息資源原始著作權。同時,《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作品的網絡傳播屬于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未經許可不能使用。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通過網絡進行傳播,必須獲得相應權力人的同意,否則就侵犯了體育知識產權。

2.3.3數字信息服務帶來的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信息傳輸和時,諸如將互聯網上相關信息匯集并建立一個信息資源導航或超鏈接,必然會帶來相應知識產權風險,即侵犯信息網絡知識產權。信息網絡傳播,在法律上規定信息網絡傳輸屬于著作權人的專用權。任何事物都具有雙面性,信息網絡傳播權使得體育知識產權在網絡和傳播服務時得到法律保護,在未經體育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的前提下,任何人和單位都不能擅自通過網絡傳播其相關信息。在使用相關作品時,對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使用人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要求。

2.4缺乏對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價值的認識和保護意識

在傳統計劃經濟模式下,公眾認為體育具有公益性,體育本身具有商業屬性并不被認可,使得“輕專利,重成果”的思想在我國體育界仍舊普遍存在,即對體育有形資產的權益和保護比較重視,而對體育無形知識產權缺乏必要的保護意識,特別是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導致我國很多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流失并造成嚴重的經濟后果。例如,北京奧運會的許多相關網站的域名被搶先注冊,為北京奧組委推廣品牌和開發市場活動帶來嚴重影響。目前,由于對信息和互聯網相關技術和知識的匱乏,特別是新一代信息技術,加之對如何保護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體育科技工作者缺乏正確的認識,使得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缺少必要的保護知識和措施。同時,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所蘊含的經濟和社會價值并不為公眾所了解,公眾缺乏對其保護意識,對侵權的危害性沒有清晰的認識,沒有自覺遵守相應法律規定,從而造成侵權。而且,中國對體育知識產權的產權利益保障機制尚未建立,對相關侵權行為訴諸法律進行維護的行動并不多見,從而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較大的負面影響,極大影響了相關單位和個人對體育知識產權開發的積極性。此外,由于與直接利益不直接掛鉤,體育機構和企業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處于消極狀態,即便發現體育知識產權被侵權,也不積極進行證據收集和開展相應維權行動。因而,有必要提高中國體育機構和社會公眾對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3新一代信息技術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建議和對策

中國正從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而這一發展與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是直接關聯。在新一代信息技術傳播條件下,對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加強保護,能夠促進體育文化發展和推動體育事業發展。

3.1加強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基礎法規制度建設和完善

數字傳播打破現有知識產權法律在相關領域起到的社會關系平衡作用,使現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在實踐中表現為滯后性和不完備性,存在諸多空白和漏洞,亟待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框架,為解決體育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加強體育知識產權的法治建設,不是另外專門為體育設立一部知識產權法規,而是對現有知識產權和體育法規制度的補充和完善。此外,中國現有數字知識產權的法律位階不高,相關法規文件基本是通過司法解釋或行政法律規定形式出現,應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這需要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的介入。在未來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中,應當注意司法解釋同網絡因素相結合[5]。在借鑒國際上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法律的成功經驗基礎上,準確判斷體育科技發展為知識產權保護帶來的新挑戰的前提下,結合中國的實際國情,國家相關部門應盡快修改和完善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為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保障。

3.2加強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的技術保障措施

利用信息安全技術對數字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當前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主要保護措施,諸如采用訪問控制或限制措施,使未授權用戶無法對受保護數字知識產權的訪問,利用防火墻技術,可以防止黑客攻擊盜取數字知識產權的行動,技術措施是防止數字知識產權侵犯的第一道防線。此外,通過信息監測技術,能夠利用專業技術手段有效對數字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檢測、分析和取證。技術措施為遏制數字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供支持,也為知識產權相關立法提供實踐經驗和依據。然而,信息技術進步也推動數字知識產權侵權手段不斷更新,使得原有數字知識產權保護技術迅速失效,不再發揮應有的作用。因而,要有效發揮技術措施對數字知識產權的保護作用,必須根據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變化對防護技術進行持續創新,針對不同類型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侵權方式采取不同技術防范措施,并建立相應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監測和維護系統。要綜合考慮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結合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自身傳播特點,采取針對技術措施消除傳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同時對現行法律制度進行能效分析,在制度建設的有所突破與創新。

4結論

總之,在知識經濟時代下,為了尊重激勵知識創新,世界各國已經非常重視數字形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地調整和適應技術和時代的沖擊,加強法規建設和新一代信息保護技術措施的研究工作,采取多種措施全面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在數字時代背景下,我國必須要加強體育知識產權的法制建設和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加大相應技術措施的研究,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作者:譚秀湖 單位:成都體育學院新聞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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