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缺失探討論文

時間:2022-07-20 0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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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缺失探討論文

【論文關鍵詞】就業市場誠信歸因對策

【論文摘要】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或多或少存在不誠信行為。本文擬從制度層面、道德角度分析產生這種不誠信行為的原因,從道德層面和法律角度探討構建有效抑制就業市場中不誠信行為發生的誠信制度體系,規范大學生就業市場,有效監督不誠信現象的發生,促進大學生就業市場正常、健康發展

誠信分為法律誠信和道德誠信。法律上的誠信,是指作為法律原則的誠信,法律誠信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是指在法律上普遍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道德_J的誠信,是指作為道德準則的誠信,道德誠信要求人們言語真實、恪守諾言、無虛假、不欺詐。對于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的誠信問題,法律上的誠信表現在對就業管理制度的遵守與執行,這些制度包括國家制定的、地方政府制定的、還有各個高校制定的。道德上的誠信表現在就業市場三方言語的真實程度,即向他人發出的信息是否真實,還包括三方是否恪守諾言、履行義務。基于以上理路,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不誠信歸因就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道德監督的不力。就業市場的誠信制度體系的構建也基于以上兩個層面來要求,一是從法律制度層面,通過制度來硬性規范就業市場。二是從道德角度來要求,通過軟環境來約束就業市場。文中提到的大學生就業市場主要指以學校為中介的就業市場,它包括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是全國就業市場的特殊部分,畢業生是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主體,用人單位是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客體,校方只是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中介。

一、大學生就業市場中的不誠信現象

大學生就業市場中不誠信現象經常發生,這些不誠信現象按大學生就業市場的三方(畢業生、用人單位、校方)進行歸納,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就業主體的不誠信現象

部分畢業生誠實守信觀念淡薄,想通過投機取巧的辦法找到一份稱t2,如意的工作,致使不誠信現象頻頻發生,主要有以下方面:(1)“一女多嫁’’式簽訂就業協議。目前,每年都有畢業生采取一些違反就業市場“游戲規則”的做法,同時與多家用人單位簽定就業協議,最后畢業時才挑出一個自己最滿意的用人單位就業。(2)不真實的畢業生就業材料。有的畢業生在自薦材料中把自己的某些能打動用人單位的方面寫得淋漓盡致,缺點卻一字不提,甚至有的材料造假,如各種假證書、假材料充斥其中,導致用人單位無法真實全面地了解畢業生。(3)“瞞天過海”簽汀就業協議。如有的學生拿不到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不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沒有主動向用人單位通報,違背了就業市場的誠信原則。

(二)用人單位的不誠信現象

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有責任和義務向畢業生介紹用人單位的真實情況、用人崗位要求,履行就業合同的基本內容。但現在有些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也時有違約現象發生,主要表現在: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有意宣傳不當造成的違約,有的用人單位在宣傳時多講優勢和長處,少講或不講劣勢和不足,有的甚至許諾不切實際的優惠待遇,引導畢業生走入誤區;有的用人單位由于主管領導發生變動,位用人政策隨之變化,單位不再承擔對就業協議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片面強詬J用人自主權,忽視了畢業生就業權利保障,擾亂了就業市場的正常運轉,損害了就業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校方中介不誠信現象

校方在大學生就業市場中起著中介的作用。應該履行管理、監督的職責,保證學生和用人單位材料的真實性。但有些學校為提高學校就業率,為畢業生大開方便之,如推薦表的內容(畢、I生基本情況、學習成績、在校表現等),相關環節把關不嚴,在沒有嚴格核查的情況下就蓋章,不能實事求是地反映真實情況,有的內容含糊其辭,模棱兩可,使用人單位不能獲取真實的信息..再如推薦表原件每位畢業生只應有一份,但有的學校卻控制不力,致使有的畢業生持有多份推薦表,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混亂。

二、大學生就業市場中不誠信現象歸因

以上二三方面不誠信現象,在大學生就業市場中不同程度存在,并且有蔓延的趨勢。其主要原因是在社會轉型時期,畢業生就業制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一方面,畢業生就業市場三方的地位逐步回歸。計劃經濟時代,是以客體(用人單位)與中介(校方)為主,畢業生只是被動接受由校方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合同,而校方更多地充當了就業市場的主體,取代了畢業生的主體位置,行使了本應該屬于畢業生的權力。現在由于市場經濟制度的逐步完善,畢業生就業市場三方的地位逐步回歸,逐漸改變過去本末顛倒的機制.主體由原來的校方逐漸轉變為畢業生本人,實現了根本性的變化。另一方面,畢業生就業市場三方的職能逐漸得到矯正。在計劃經濟時代,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就業合同的簽訂由校方代勞,一切由校方安排,畢業生本人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這一方面的權利,畢業生不可能有更多的選擇機會和余地;同時,畢業生對用人單位的知情權也嚴重喪失,他們無法全面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當然也無需知道,畢業生對用人單位的知情權被無端地委托給校方或主管畢業分配的老師。而現在,畢業生的自主權逐漸增強,對朋人單位的面試、應聘、簽合同的整個過程,都是畢業生自己在親自操作,而校方過去的許多職能逐步轉移給畢業生,校方只是行使中介的職能,如就業信息的匯總、公布,對畢業生的就業培訓,對畢業生就業行為的監督等等,實現了畢業生就業市場三方職能矯正。最后,畢業生就業市場的政策、法則逐步完善,逐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大學畢業生就業正從國家汁劃分配逐步向自主擇業轉軌,從“計劃調節”到“供需面”、“雙向選擇”、“自主擇業”,這是社會主義『“場經濟條件下高校畢業生就、體制發展的必然趨勢原來由國家作為計劃主體來宏觀調控畢業生的就業,畢業生分配工作遵守的是國家的政策,遵守國家政策為第一準則。在現階段,“雙向選擇”已成為畢業生就業的主要形式,“雙向選擇”以市場調節為基本手段,通過市場來調節畢業生的就業,遵守市場規律是第一準則。

在就業制度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情況下,舊的就業制度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還起到一定的作用,而新的就業制度還沒有完全根據就業市場的變化進行完善,使得畢業生、用人單f電、校方及家長的就業觀念還留有計劃經濟的痕跡,表現出極大的不適應。整個畢業生就業市場的管理滯后于市場發展的需要,沒有及時制定具有前瞻性、戰略性的政策、制度,對畢業生就業給予引導,使就業市場的三方在一定時期還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從而導致整個就業市場短時紊亂,不誠信現象屢見不鮮。

同時,在社會轉型時期,還沒有形成適應現社會發展需要的道德監督機制。在整個畢業生就業市場經濟建設中,出現了許多的不誠信情況、不誠信問題,不僅需要法律制度的制約,更離不開道德的約束。但目前在畢業生就業市場中,還沒有形成完全主導的道德價值取向,畢業生的價值取向往往是多元而復雜,在現實生活中表現為價值評判標準的二元性或多元性,即畢業生對自身或他人的任何一種行為,似乎都可以找到一種或多種價值觀的肯定或否定的評價依據。這樣,執行著雙重或多元的價值標準,缺乏統一的權威性的道德理想,必然造成社會輿論監督的混亂和道德良心的淡化,使畢業生就業市場中的社會道德控制系統無法發揮其職能,使得通過道德手段對畢業生就業市場的監督相對乏力。加之,目前對畢業生就業市場的不誠信行為缺少一種道德批評的環境,無法通過強有力的道德譴責,避免或盡量減少這種不誠信現象的發生。

三、構建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制度體系

(一)建立就業誠信規范,明晰大學生就業市場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要建立有效的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制度,促進就業市場的有序管理,推動畢業生就業市場的良性發展,我們必須明晰、規范大學生就業市場三方的權利與義務。

畢業生應該擁有的權利:(1)知情權:對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聘用條件、就業崗位、崗位待遇、就業合同條款的了解。(2)簽訂合同權:與用人單位簽定合同的權利。(3)索取權:有權向校方索取本人與就業有關的資料如就業協議書、成績單等。

畢業生應盡的義務:(1)必須向用人單位提供真實的材料,諸如成績單、就業協議書、各種榮譽證書、國家考試證書等。(2)只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一旦簽訂就業協議必須嚴格履行協議內容。(3)對在簽訂協議與到用人單位報到這一時間發生的有違協議的事情,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校方。

用人單位應該擁有的權利:(1)知情權:首先,對校方在畢業生學習、教育、管理方面的基本了解;其次,對畢業生本人提供的資料、在校表現情況的全面了解;最后,對就業合同條款的了解。(2)簽訂合同權:與畢業生簽定合同的權利。(3)索取權:有權向校方索取畢業生的與就業有關的資料如就業協議書、成績單等。

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1)必須如實地反映該單位的基本情況、聘用條件、崗位待遇。(2)簽訂就業協議后必須嚴格履行協議內容,不得隨意更改協議內容或不履行。(3)在簽訂協議與到用人單位報到這一時間段發生的有違協議的事情,要及時通知畢業生或校方。

校方擁有的權利:(1)知情權:一方面,對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聘用條件、就業崗位、崗位待遇、就業合同條款的了解;另一方面,對畢業生所簽協議、去向的了解。(2)監督權:對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行為具有監督的權力,對違反就業法規,就業制度的行為進行追究,對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進行教育;督促用人單位踐履協議。校方應盡的義務:(1)服務的義務:一方面,必須為畢業生提供真實的就業材料,如成績單、畢業鑒定等;另一方面,必須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畢業生在校情況,公正地做出評價。(2)監督的義務:對畢業生所提供的與校方有關的材料提供審核、鑒定,對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就業行為進行跟進監督。(3)協調的義務: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發生爭執時,校方具有協調的責任。

(二)建立大學生就業法律制度,保證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育

要使畢業生就業市場能夠正常有序地運行,必須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制定出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畢業生就業法、牛業生權益保護法等,才能保證畢業生就業市場正常發展。通過立法明晰用人單位、畢業生、校方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三方應遵守的規則,保障用人單1=、}=自主選人,畢業生自主擇業得以順利進行。通過立法明確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法律地位,明確合同的雙方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而校方僅僅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中介。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一種契約,一旦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有責任執行,不能有過多的隨意性。如果解除就業協議,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須由一方提出建議,說明理由,承擔有關責任,另一方同意解除協議,報主管部門批準。

(三)建立大學生就業市場誠信監督機制,促使誠信制度的有效實施

要使大學生就業市場能夠正常有序地運行,不僅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體系,保證各方的利益,而且必須建立大學生就業市場的減信監督機制,除依靠自律和制度規范外,還要發揮群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激勵和約束機制。首先,建立仲裁公證制度,有效防止就業市場不誠信行為的發生。其次,建立有效德監督機制,保證大學生就業市場的健康發展。再次,可以利用現代科學技術,對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進行有效的監督。

總之,只要我們逐步完善畢業生就業市場的組織管理與服務機構體系,加快就業市場法律制度的建設步伐,形成良好的畢業生就業政策環境;只要我們加強畢業生就業的社會道德環境建設,加強社會輿論的引導、監督,形成良好的職業評價導向,我們就能有效抑制畢業生就業不誠信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