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兼職法律問題及權益保障研究
時間:2022-12-08 02: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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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是大學生增加個人收入、豐富社會閱歷的途徑之一。目前,我國兼職市場中大學生權益受損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在此背景下,探究大學生兼職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大學生兼職中的權益保障措施,顯得越發重要。
一、大學生兼職中的法律問題概述
大學生兼職時間短、流動性強,這決定了大學生兼職者不能和普通職工一樣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大學生兼職中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暫時還沒有專門機構處理大學生兼職問題,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條款對大學生兼職權益進行直接保護,由此導致部分用人單位推卸責任。按照《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規定,大學生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最低工資標準》在適用范圍上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大學生也不屬于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保護的對象。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大學生兼職人員的身份認定存在很大爭議。在司法實踐中,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雇傭法律關系,被認為是民法上的勞務關系,只能依據《民法》《合同法》來調整。
二、大學生兼職中權益受侵害的成因探究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法律意識淡薄。兼職時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僅通過口頭約定便與用人單位達成合意。在權益受侵害時,難以舉證,導致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受到權益侵害的狀況急劇增多。調研數據顯示,超過半數大學生法律意識不強,缺乏維權意識,遭受侵權后通常選擇逃避的方式來處理問題,這是大學生兼職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在調查中,有十分之一的大學生對此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遇到兼職問題時不敢向法律部門求助,選擇不了了之。(二)學校法治教育不足。各高校普遍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作為一門必修課,但每周只有一次課程。由于課時原因,教師無法深入講授,導致大學生對法律的認知程度較低,在遇到問題時難以準確適用法律來維權。雖然各高校基本上都設有大學生勤工助學幫助中心,但主要管理大學生校內兼職,對校外兼職缺乏指導和關注,沒有配備法律專業老師,不利于充分保障兼職大學生的權益。(三)兼職中介不規范。《勞動合同法》的修改實施使我國勞動市場更為完善和規范,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大學生兼職中則更為明顯。兼職市場和中介機構不規范,沒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和監管機制,兼職渠道不正規,兼職信息真假難辨。目前社會上存在著很多中介機構,他們與用人單位簽協議并為其提供勞動力,從中收取提成來實現盈利。有的中介機構是非法的,屬于無證經營機構,他們沒有固定的辦公地點,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往往也是一次性的勞務合同。因此,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便會出現人去樓空、線索中斷的情形。(四)我國法律不完善。在立法上,我國專門調整大學生兼職問題的實體法缺失。我國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主要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現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側重于企業關系的調整,忽視了大學生這個特殊群體,也未對兼職行為的法律性質作出明確規定,不能使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勞動法保護。《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對用人單位的范圍采取列舉加概括的方式,但是對于一些特殊用工形式未做規定,如大學生兼職。由此可見,我國相關勞動法律雖未明確規定兼職大學生可以適用相關勞動法律,但沒有明確排除兼職大學生適用相關勞動法律。我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學校管理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在校外打工不經學校同意,不適用該管理辦法。這就將兼職大學生的權益排除在該管理辦法的保護之外。因此可見,管理大學生兼職在法律層面的缺失。實踐中,行政和司法機關在處理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時,將二者的關系看作是勞務關系,援引《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等法律條款來調整。然而,采用民事法律,調整力度不強,兼職大學生救濟途徑狹窄。因此,處于弱勢地位的兼職大學生在遭遇侵權時往往會選擇忍氣吞聲。
三、大學生兼職中的權益保障措施
(一)強化法律意識。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用工形式多樣化,用工主體多樣化,兼職陷阱層出不窮。如果大學生自身能力不能獲得相應的提高,那么遇到問題的幾率會大大增加。大學生強化自我防范、樹立維權意識,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要通過勞動合同來規定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最直接、最確切的證據,也是在勞動糾紛后請求法律援助的重要依據。如果僅憑口頭依據,那么在發生爭議后,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很難確定,甚至可能由于證據不足而導致勞動爭議機構對于舉報或者申訴不予受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才是對勞動者權利最有效的保障。因此,大學生要積極參加學校舉辦的法律講座和法律宣傳會,關注普法節目和法制欄目。兼職大學生在權益受侵害時,要敢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要時求助于法律,積極采取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的保護方法[1]。(二)高校加強引導。一是高校應當加強對大學生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高校可以通過創辦法律活動和開設第二課堂等方式,結合現有法律和實際案例具體分析,幫助大學生解決兼職過程中遇到的侵權問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二是學校和社會創建相關服務機制,成立由法律老師組成的工作管理機構,鼓勵法學專業學生積極參與,提供法律咨詢,綜合提升大學生權益保障部門的服務水平,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權益保障制度。三是提高校企合作質量,為大學生提供符合其專業實踐的平臺。專業的實踐平臺能夠提供真實可靠的兼職信息,為兼職學生和企業之間架起一座安全的橋梁,為大學生兼職提供保障。(三)社會嚴格管理。一是公安部門利用網絡技術與用人單位合作建立在線大學生兼職管理中心,利用科技實時管理、監督。大學生通過網上注冊選擇心儀的工作兼職,用人單位與大學生之間雙向選擇,既可以保障大學生的權益,也有助于用人單位提高效率、降低時間成本。一旦出現問題,公安部門取證或追責將變得更加容易。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依法懲戒,嚴格行政執法。將一些嚴重侵害大學生權益的個人和公司納入失信征信體系,列入黑名單,定期在網上公布,嚴禁其進入該市場。同時,不定期核查其他中介機構的經營資質,核實招聘公司的崗位信息和數量,建立誠信檔案征信體系。三是我國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應該成立專門的兼職服務管理機構,以保證學生維權渠道的暢通,保障大學生兼職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此外,兼職服務機構還應當構建專門的投訴機制。四是企業要與兼職大學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方面,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準確清楚,有利于勞動行政部門監督審查,在發生爭議時有利于裁判機關進行審查判斷;另一方面,書面勞動合同能夠增強雙方的責任意識,促進合同的各項權利得到保障,義務得到履行。(四)完善國家立法。為了完善國家立法,我們應該明確大學生兼職的法律性質。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存在本質區別。勞動關系是勞動單位與勞動者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勞務關系則是指平等主體提供勞務和支付對價。二者的區別是: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糾紛由《勞動法》來調整;而勞務關系中產生的糾紛主要由《民法》《合同法》來調整。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將大學生納入勞動者的范疇,給兼職大學生一個準確的定位,對相關法律法規適當調整。大學生依法享有《憲法》規定的勞動權,具備勞動主體資格,其兼職行為應當屬于勞動法律關系,由《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來調整。多數大學生從事兼職工作時已經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他們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用人單位的報酬,理應看作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兼職大學生的勞動主體資格得不到承認,那么他們的勞動權益就不受《勞動法》保護,只能依據民法上的勞務關系來調整對大學生的權益保護。此外,還需要在法律上對一些勞動制度進行詳細規定,包括工作時間、報酬結算期限以及工作安全保障和工傷保險明細等[2]。
四、結語
大學生兼職可以增加社會閱歷,豐富自我,提升工作能力,為日后的工作奠定扎實的根基。但是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權益受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探究成因的基礎上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有助于促進大學生兼職中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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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 敏 張春潔 魯泉麟 單位:三江學院法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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