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路橋梁重車管理

時間:2022-05-09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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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路橋梁重車管理

城市道路橋梁是城市功能區域的聯系,并為城市排水、電纜等設施提供布設空間。城市道路橋梁能否正常運行,關系到城市的生產、供應、交通運輸和居民出行。城市道路橋梁的超重車輛管理同規劃、建設、養護維修一樣,同為城市道路橋梁管理的重要環節,直接影響著交通安全、行車順暢,更涉及到道路橋梁的使用年限及城市的市容環境。

一、超重的概念

對于超重的概念,目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超重即為超載,只要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數額即為超重。另一種觀點認為,超重應為超過城市道路橋梁限制通行的重量,或超過城市道路橋梁設計承載能力所要求的標準。對這兩種觀點,在目前尚沒有關于“超重”一詞的司法解釋的情況下,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因為,查處超重車輛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城市道路橋梁,確保道路橋梁不受損壞,而超過城市道路橋梁限制通行重量或設計承載能力的車輛上路行駛,對城市道路橋梁的損壞極大。因此,從保護城市道路橋梁的角度去認定超重的概念,是比較適當的。

二、超重車輛對城市道路橋梁的損害

隨著城市房地產開發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的加大,大型運輸車輛不斷增多,超重車輛違章上路也日漸增多。特別是一些大型運輸車、渣土車等超重超限車輛,受經濟利益驅動,為了自己通行方便,無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利用夜間執法空隙在城市道路橋梁上違規通行。而超重大型車在道路橋梁上通過,不僅大大縮短道路橋梁的壽命,而且會增加橋梁突然倒塌的可能性。2009年7月24日,天津市開展治理超限超載行動。截至9月2171,天津市治超指揮部共攔檢車輛192449輛次、超限車輛達19422輛次、教育勸返16940輛次、卸載551輛次、交警處罰542輛次、投入治超人員23516人次。據統計,天津市因車輛超限超載造成的道路橋梁維修,2003年至2007年累計投入7.2億元之多,其中僅橋梁維修一項直接經濟損失就達3.2億元。

三、超重車輛管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第九十二條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等已明確規定,超限車輛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即交警管理查處。超重車輛在城市道路橋梁上行駛,既屬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又屬于交警部門管理。由于執法權原因,違反《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行為一般都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

四、超重車輛管理現狀及對策

說到超重車輛管理,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公路,城市道路橋梁并未引起人們的充分重視。城市道路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對超重車輛的查處。另外,因限載標準且缺少統一的規范,城市道路橋梁上很少有設置限制質量的標志牌,給查處帶來一定困難。因此,一些地方在超重車輛行駛城市道路橋梁方面的管理上幾乎是空白,即使有,查處力度也不是很大。筆者建議,應從如下兩方面加強城市道路橋梁上超重車輛的管理:

1.規范限載標準城市道路橋梁設計規范中僅包含設計荷載,并沒有規定限載標準,同樣汽~2O的新建橋梁,有標限載20噸的還有標限載3O噸的,又如城市主干路橋梁設計荷載為城一A級,該限載多少噸呢?誰也說不清,有的標30噸、有的t,~4o噸,很不規范。城市道路橋梁限載標準問題,已經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上海市市政管理處在調查和分析的基礎上,經過荷載模型復核計算,制定了《上海城市橋梁限載標準》(SZ—C—E02—2007),為合理規范地設置限載牌提供了依據,也填補了我國在城市橋梁限載技術規程方面的空白。不同荷載對應的限載值見下表:

2.部門重視,聯合執法城市道路橋梁相關管理部門重建設、輕管養的錯誤認識一時難以改變,再加上超重車輛的管理涉及交警、城市執法、市政等多個部門,在沒有綜合執法授權的前提下,各部門只能各司其職、各執其法,很難進行有效管理,建議成立聯合治理超限管理機構,對超重車輛進行查處。

五、結束語

隨著時問推移,城市道路橋梁的老化問題已日益突出,有的道路橋梁以前位于城鄉交界處,交通量不大,設計荷載較低。隨著城市的發展,這些地方早已成為市區,交通量大幅增加,已滿足不了現代交通的需要。這些道路橋梁的安全運營將是各地都普遍存在的問題,超重車輛的管理將會受到各級部門更大的重視,一些地方也已出臺超重車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