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經濟貿易技術問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14 02: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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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隨著在WTO范圍內關稅的削減和一般非關稅壁壘的逐步規范,技術性貿易壁壘成為影響國際貿易的重要壁壘。近年來,中國加快簽署區域性貿易協定(RTA)的步伐,其中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及其相關條款逐漸成為協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智利對外簽署了大量的自由貿易協定,其中TBT條款的簽署對我國有較大的借鑒意義。本文比較分析了歐盟、美國、中國與智利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中TBT相關條款,以期對我國今后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提供參考。
關鍵詞:區域性貿易協定(RTA)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隨著在WTO范圍內關稅的削減和一般非關稅壁壘的逐步規范,技術性貿易壁壘成為影響國際貿易的重要壁壘。在RTA中,TBT相關條款也成為各國關注的重要內容,不僅發達國家關注TBT等問題,發展中國家也越來越重視TBT相關問題,紛紛在其簽署的RTA中對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環境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在實現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保護環境、保障國家基本安全的同時,有效實現市場準入,減少各種可能偽裝的貿易壁壘。
近年來,我國加快了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步伐,目前已與東盟、智利等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如何利用TBT相關條款擴大對外貿易,避免可能的損失,爭取更多利益是值得研究的問題。智利作為對外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較多的發展中國家,在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方面經驗比較豐富,其中關于TBT相關條款的設定也有很多值得我國借鑒的地方,本文比較分析了歐盟、美國、中國與智利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中TBT相關條款(包括TBT、SPS和環境條款等)的內容,以期對我國今后簽署區域性貿易協定時在TBT相關條款的安排方面提供參考。
歐盟—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中的TBT相關條款
2002年5月17日,由15個成員國組成的歐盟與智利政府正式簽署了雙邊自由貿易協定。該協定包含內容廣泛,并將人權等政治和社會問題包括在內,協定明確規定雙方將推動包括尊重人權和個人自由等在內的民主價值觀的實施;充分考慮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歐盟—智利自由貿易協定涵蓋政治、貿易、經濟和金融、科學、技術、社會、文化和合作等領域,經雙方同意也可以擴展到其他領域。
該協定在第四部分具體貿易及貿易相關內容部分,第83-88條規定了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方面的內容,第89條規定了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方面的內容。
(一)TBT條款
歐盟—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的TBT條款聲明其目標是在考慮成員國的立法目標和非歧視原則下,通過削減和防止不必要的貿易壁壘來便利和擴大貨物貿易。條款涉及TBT協定下的貨物貿易的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SPS問題和政府采購問題不在此列。TBT協定附件1所列定義及有關國際標準、指南的TBT委員會決議也適用于本協定。簽約雙方應確保在TBT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作及其他措施來加強對TBT協定的執行。
在具體措施方面,成員方應加強在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方面的雙邊合作,以通過增強共識、理解以及相關體系的兼容來促進相互的市場準入;在合作中應注意識別哪些機制最適合特定問題或部門,這些機制包括法規合作方面、技術法規和標準的一致性或等效性、向國際標準看齊、依靠供應商的符合性聲明以及使用合格評定機構認可和互認協議等;根據雙邊合作進展,成員方應就采取何種具體安排來執行所選擇的機制達成一致。為此,成員國應就良好的做法達成共識,包括:準備、采納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透明度;以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的基礎,除非這些國際標準對實現立法目標無效或不合適;技術法規的執行和市場監管行為等。為此,成員國間應加強合作,對于度量衡、規格、檢測、認證和認可等達成共識,以更好的支持技術法規;通過交換信息、經驗和數據等來加強法規合作;促進和鼓勵雙邊機構、公共及私人部門之間的TBT合作;充分參加國際標準化機構的標準制定;增強雙方在相關國際機構和論壇中關于TBT的合作。
此外,成員國間還成立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特別委員會,來實現本部分的目標,并應就下列問題負責:監督和評價本部分的執行和管理;為成員國間討論和交換有關TBT體系的信息提供平臺;為成員國間解決不必要的貿易壁壘提供磋商和解決問題的平臺;鼓勵、促進并方便成員國的機構、公共和私人部門之間在TBT方面的合作;提高成員國的市場準入度。
(二)SPS條款
歐盟—智利自由貿易協定SPS條款的目標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在通過充分執行WTO的SPS協定來保障公眾、動物和植物健康的同時,通過SPS立法來便利貿易;另一個重要的目標是考慮動物福利標準。
當處理SPS問題時,聯盟委員會應由雙方負責SPS的代表組成,并成立SPS措施聯合管理委員會(JointManagementCommitteefor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atters),其職能在附件4第16條列明。
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中的TBT相關條款
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是在遵循《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第24條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第5條規定的前提下達成的,主要由前言、24章基本內容和3個附件構成,涵蓋了協定總則、名詞釋義、國民待遇與貨物方面的市場準入、海關管理、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貿易救濟措施、政府采購、投資、跨境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電信、商務人員臨時入境、電子商務、競爭政策與國營企業、知識產權、勞工、環境、透明度、協定管理、爭端解決、例外條款等項內容。
在協定的前言中規定了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簽署的主要目的,即加強美國與智利之間特殊朋友關系和密切合作,共同促進世界貿易發展以及國際經濟合作,為雙方的商品和服務進入對方市場提供一個穩定安全的市場環境,避免雙方之間的貿易扭曲,促進雙方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培育雙方企業的創新精神,在勞工方面加強雙邊合作,保護環境和勞工的合法權利,以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等。
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第6章是專門的SPS條款,其中對SPS的范圍、一般條款、衛生與植物衛生事務委員會、有關定義等內容進行了規定。第7章是專門的TBT條款,內容涵蓋TBT的范圍、對WTO《TBT協定》的確認、國際標準等內容。第19章是環境條款。
(一)SPS條款
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中SPS條款涵蓋一國所采取的所有直接或間接影響成員間貿易的SPS措施,該條款不影響其在《SPS協定》中的權利和義務,同時規定任何成員不得因本協定中SPS條款所產生的問題而求助爭端解決機構。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特別成立SPS事務委員會,由雙方負責SPS事務的代表組成,目的在于促進成員國《SPS協定》的執行,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與健康,加強雙方在SPS領域的磋商與合作,便利成員間貿易。協定規定SPS事務委員會應為下列事務提供論壇或平臺:增強相互間對SPS措施及相關立法的理解;對一國發展或者采取的、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貿易的SPS措施進行磋商;對WTO的SPS委員會、各種法典委員會、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及其他關于食品安全和人類、動植物保護的國際或區域公約的議題、日程等進行磋商;加強SPS方面的技術合作;提高關于執行SPS協定的雙邊理解;總結回顧成員方SPS措施的進展。
(二)TBT條款
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中的TBT條款涵蓋所有直接或間接影響成員間貨物貿易的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但僅適用于中央政府機構,且不包括政府采購和SPS部分內容。TBT條款的目的在于通過改善執行《TBT協定》便利貿易,減少不必要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擴大雙邊合作。為此目的,雙方應在技術法規和標準的一致性或等同性方面開展合作,以國際標準為準繩,依靠供貨商的符合性聲明,對合格評定機構進行認可以及互認合作。
在技術法規方面,如果一成員方接受另一方的技術法規與其本國技術法規等同,而另一方不接受,則應提供拒絕接受的理由。
在合格評定方面,成員方認識到可以通過下列機制方便合格評定結果的接受:進口方依賴供貨商的符合性聲明;成員方境內合格評定機構之間的自愿性安排;相互接受對方境內機構依據具體法規采取的合格評定程序結果的協議;對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程序;政府指定合格評定機構;認可另一成員方境內的合格評定結果。如果一成員方不接受另一方的合格評定結果,應對方要求需解釋原因。任一成員方在認可方面應給予另一方合格評定機構不低于本國合格評定機構的待遇,如果拒絕認可應解釋理由。
此外,任一成員方應允許其他成員方的人員參與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并且不能低于給本國人員的待遇。
在TBT通報方面,一成員方在依據TBT協定通報其采取的TBT措施時,應同時將相關的TBT措施電傳給另一方,并給予至少60天的評議期。應另一方要求,一成員方應提供其采取或即將采取的標準、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的目標、理由等相關信息。本條款應在協定生效后5年內執行。
本條款還對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TBT委員會的職能進行了規定,如監督本條款的執行和管理,加強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方面的合作,便利政府和非政府間合格評定機構的部門合作,交換關于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非政府、地區或國際論壇信息,應成員國要求就本章所涉及的內容進行磋商,根據TBT協定的發展重新修訂本章內容等。
(三)環境條款
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第19章環境條款規定,本章的目的在于促進貿易與環境政策的相互支持,促進資源的最優使用,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同時加強成員國貿易與環境政策的聯系,通過加強非歧視措施、避免隱蔽的貿易壁壘、減少貿易扭曲等方法,實現本協定擴大貿易的目標。
本章內容豐富,包括保護程度、環境法的實施、建立環境事務理事會、公眾參與機會、環境合作、環境咨詢、環境備注、程序規定、與環境協議的關系、共同工作的原則以及定義等11個方面的內容。
協定規定,各成員國有權確立其本國環保水平、環境發展政策和優先權,有權采用或修改環境法,各成員國應確保其環境法能提供高水平的環境保護,并應不斷完善這些法律。在執行環境法方面,不應為鼓勵貿易或投資而減弱國內環境保護水平。同時,協定規定一成員國當局無權在另一成員國境內實施環境法執行行為。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中的TBT相關條款
經過5輪磋商,2005年11月18日,中國和智利正式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協定除規定關稅減讓、原產地規則、貿易救濟、爭端解決等內容外,還對TBT和SPS內容進行了規定。協定第7章是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條款,第8章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條款。
(一)SPS條款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第7章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條款規定,本章的目的是促進和便利雙方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貿易,同時保護公眾健康和動植物健康;促進雙方履行SPS協定;為處理雙邊的SPS措施提供相應論壇,解決由此產生的貿易問題,并擴大貿易機會;建立交流與合作機制,迅速高效地解決衛生和植物衛生問題。
本條款強調雙方在SPS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一締約方應確保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不在本國領土和另一締約方領土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視;締約雙方將盡可能協調其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這些措施必須有科學依據,可以采用國際標準,或者通過風險評估;這些措施應適應地區條件;且這些措施應以透明形式制定,并適時通報,在生效前應給予適當時間的適應期,但SPS協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本條款也強調了成員國在國內立法方面的權利,規定在符合SPS協定的前提下,締約雙方有權以國內法形式制定或維持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以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給予進口方對動物、植物及其產品進行檢驗檢疫,核查另一締約方的認證程序、控制和生產工序等機會。公務員之家
在透明度方面,規定締約雙方應致力于信息交換,包括需采取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制定程序,以及不符合進口方衛生與植物衛生要求的情況,并不得有不合理的遲延。締約雙方應及時交流本國境內的衛生與植物衛生狀況信息,并提供進行風險評估和等效性進程的必要信息。在締約雙方依照SPS協定建立的衛生與植物衛生咨詢點間設立雙邊機制增進溝通和透明度,一締約方根據請求應向另一締約方提供通報的法規全文副本,并給予對方至少60日評議期。
此外,本條款還規定成立衛生和植物衛生事務委員會,推動締約雙方負責衛生和植物衛生事務的主管部門之間現有的或將來的關系發展,確保本章所述目標的實現。同時,委員會還應提供論壇,以便于增進對締約雙方彼此間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的了解,包括相應的管理程序;對于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雙邊貿易的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的制定和實施進行磋商;對于SPS委員會,各類法典委員會(包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或區域性食品安全、人類、動物和植物健康的論壇會議的議題、立場和日程安排,進行磋商;協調衛生和植物衛生領域的技術合作計劃;增進對SPS協定具體執行問題的相互了解;審議締約雙方主管部門之間處理衛生和植物衛生問題的進展狀況;并且就涉及衛生與植物衛生事務的爭端進行磋商,且此磋商構成本協定第82條的磋商。
(二)TBT條款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第8章SPS條款規定,本章目標是通過締約雙方更好地履行TBT協定,消除不必要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增進雙邊合作來促進和便利雙邊貿易,并實現本協定的目標。具體內容包括TBT涉及的領域和范圍、國際標準、貿易便利化、技術法規的等效性、合格評定、透明度、技術合作、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及信息交流等方面。
本章規定,締約雙方應以國際標準或其相關部分作為制定國內技術法規和相關合格評定程序的基礎,除國際標準或其相關部分對于締約雙方實現合法目標來說是無效的或不合適的之外。締約雙方應在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領域增進合作,以便利雙方的市場準入;尤其應當首先針對具體問題、在具體領域開展雙邊合作。
關于技術法規的等效性問題,雙方應積極考慮彼此將對方的技術法規作為等效法規加以接受,即使這些法規不同于其國內技術法規,只要締約雙方確信這些技術法規足以實現與各自國內法規相同的目標。如果未將對方技術法規作為等效法規,應對方要求需解釋原因。在合格評定方面,締約雙方應保證在要求進行符合強制性合格評定時,一締約方對原產于另一締約方的產品適用下列條款:締約雙方同意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啟動互認協定(MRA)可行性研究,并在任何可能情況下參考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框架;公布或經要求向申請人通報每一強制性合格評定程序的標準或預期完成時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另一締約方通報強制性合格評定產品清單。通報使用英文并附帶八位或八位以上海關編碼(HS編碼);對于原產于一締約方的產品,在進行由政府機構實施的強制性合格評定程序所征收的費用上,不得高于對同類的任何非成員方產品所進行的由政府機構實施的強制性合格評定程序所征收的費用,且上述費用應限制在服務的近似成本內。對進入另一締約方領土前需授權程序的產品,特別是已被拒絕的,締約雙方應及時交換信息。為便利合格評定程序和結果的接受,可以采取如下機制:締約雙方領土內的合格評定機構間達成的自愿性安排;針對具體法規,達成協議,相互承認對方領土內的機構實施合格評定程序的結果;對于在一締約方領土內實施的合格評定程序的結果,另一締約方予以承認;對合格評定機構的認可程序,并促進在國際互認安排下對認證認可機構的承認;以及官方指定合格評定機構。
在透明度方面,除有關TBT通報的規定外,對于向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信息中心通報的“國家標準制修訂工作計劃”,締約雙方應推動各自的標準化機構向對方提供。此外,雙方還應相互提供各自主管部門的最新信息,并相互通報各自主管部門結構、組織、內設部門的重大變化。
在技術合作方面,一締約方應另一締約方要求,應當按照締約雙方同意的條款和條件,向另一締約方提供技術性的建議、信息和援助,以提高另一締約方標準、技術法規和合格評定程序以及相關活動、程序和體系的水平;向另一締約方提供標準、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等締約雙方感興趣的領域的技術合作計劃。此外,還要對自愿性和強制性認證之間的聯系進行可行性研究,并加強這方面的交流,以便利市場準入,特別考慮諸如ISO9000、14000體系等國際標準及風險分析。
本章規定雙方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監督本章的執行和管理,解決一締約方提出的涉及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實施、執行等方面的任何問題;在指定和改進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方面加強合作;為加強締約雙方領土內的政府和非政府合格評定機構的具體領域合作提供便利;對于標準化、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領域內非官方、區域性和多邊論壇活動的進展情況,加強信息溝通;采取締約雙方認為有助于執行TBT協定和促進雙邊貨物貿易便利化的各項措施;應一締約方要求,就本章項下的任何問題進行磋商;從TBT協定的相關發展來審議本章內容,并以此來制定對本章內容的修改建議;就政府機構實施的強制性合格評定程序的收費標準和服務費用交換信息等。
此外,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還就雙方在各領域開展合作問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包括經濟合作,科技研究合作,中小企業合作,教育文化合作,勞動、社會保障和環保合作,知識產權領域合作等。
歐盟、美國、中國與智利自由貿易協定比較分析
歐盟、美國、中國與智利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中都表示尊重成員國在WTO的TBT協定和SPS協定中的權利和義務,強調國際標準作為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制定基礎,重視合格評定方面的互認;在具體內容方面則各有特色。
歐盟—智利自由貿易協定非常重視雙方在各領域的合作,在技術性貿易壁壘、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環境保護等方面,有關合作內容的規定比專門貿易條款的規定更多,內容更為充實。例如在SPS方面的合作包括:旨在加強衛生與植物衛生控制系統的技術援助,盡可能促進等效性和互認協議;在環境保護方面重視貧困與環境的關系及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關注土地使用管理問題,開展加強智利環境結構和政策的項目等;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合作包括使消費者立法更兼容,以避免貿易壁壘,對危險品建立和發展交互信息系統和早起預警系統,組織培訓和技術援助項目等。在TBT條款的規定方面,重視基本度量衡、規格、檢測等TBT基本問題,強調通過合作來實現在標準、合格評定等方面的互認。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歐盟—智利自由貿易協定將動物福利標準問題明確提出來,作為協定SPS條款的目標之一。
美國與智利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中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條款的規定比較詳細具體,涉及TBT和SPS的實施細節和規則,在TBT相關條款中特別強調了合格評定制度方面的內容,為各國間合格評定的互認和認可制定了詳細的規則。其環境條款規定的內容也比較多,特別對環境法的執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要求成員國不斷提高環保標準,不得以降低環保水平來吸引投資或擴大貿易。此外,美國與智利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還特別把勞工標準列出來,具體規定了勞工法實施及有關勞工的各種制度,試圖以此加大貿易與勞工標準的聯系,通過貿易協定不斷提高勞工標準。
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中關于TBT條款的規定與美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中TBT條款的規定非常類似,而在合作方面,則與歐盟—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的相關條款規定類似,但內容更簡單。總體而言,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作為兩個發展中國家之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有關TBT和SPS內容的規定相對公平合理,對加強中國和智利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往來具有積極意義。
結論及啟示
由于中國參加RTA起步較晚,經驗不足,目前中國簽署RTA時,對TBT相關條款的談判仍不夠成熟,不能充分體現中國的國家利益和自主要求。技術性貿易壁壘是雙刃劍,相關條款簽署合理,可以促進貿易便利化,擴大對外貿易的發展;如果簽署不合理,則可能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我國在簽署RTA時,應認真對待TBT和SPS條款的簽署,根據不同的簽約對象國制定不同的方案,爭取在標準、技術法規以及合格評定方面有更多互認,以促進貿易的健康發展。在與發達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時,應盡可能爭取與發達國家在TBT相關領域開展合作,獲得發達國家的支持和幫助,而減少硬條款的規定;在與發展中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時,則應爭取在相關領域開展互認,同時加強在有關國際協定中的配合和合作,共同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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