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摩擦多發論文

時間:2022-09-01 0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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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摩擦多發論文

論文關鍵詞:貿易摩擦;預警機制;政企配合

論文摘要:入世后,隨著我國產品出口競爭力的不斷提高和對外貿易的強勁發展,國外針對我國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技術壁壘、知識產權、社會責任標準等貿易摩擦不斷增加,制約了我國外貿的持續增長。入世后我國貿易摩擦多發的政府因素包括服務意識淡漠;服務功能缺位;政策行為不規范;政企互動不力等。為減少貿易摩擦,政府要調整中、長期發展戰略;加強信息指導,建立高效預警、應對機制;加大WTO知識研究普及力度;加強政府對企業的宏觀層面支持;政企配合利用談判、游說手段解決貿易摩擦。

一、目前我國對外貿易摩擦的新特點

(一)反傾銷摩擦呈上升趨勢

據2006年5月8日WTO秘書處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反傾銷調查報告顯示,在受到反傾銷調查的國家(地區)中,我國仍居首位,為33起,比2004年同期多9起。另據商務部公平貿易局數字,2006年上半年我國遭受到貿易救濟調查共42起,其中反傾銷案件29起,比2005年同期增長45%,涉案金額達到4.5億美元,同比增長45.58%。

我國遭受的反傾銷摩擦增多,客觀上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從外部原因看,首先,WTO成立后,傳統的貿易保護做法如關稅、配額、許可證等作用日益弱化,而作為WTO允許的貿易救濟措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簡稱“二反一保”)越來越多地被利用。我國加入WTO后,其他成員對中國原有的單邊設限(如歐美對華紡織品配額)將逐步取消,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這些成員的國內產業力圖通過反傾銷等措施來打壓中國產品;另一方面,一些進口國的政府為轉移公眾對經濟低迷的不滿,往往出于政治考慮將責任推給包括中國產品在內的進口貨。其次,國外對我國市場經濟的認識偏差,也導致反傾銷有增無減。現仍有許多國家在反傾銷調查中視我為“非市場經濟國”,繼續采取“替代國”等歧視性辦法,這種非市場經濟待遇對我出口企業確定合理定價策略及有效應訴形成很大障礙,“替代國”做法的隨意性也刺激了進口國的相關產業對中國產品動輒發難。從內部原因看,首先,我國經濟持續快速上升,現已躍居全球第三大貿易國,外貿出口額成倍增長,更多的“中國制造”正在打入國際市場,這不可避免地與國外產業間發生更激烈的競爭。而中國產品在勞動力和原材料上擁有比較優勢,使我國在競爭中明顯處于經濟有利位置,于是經營滑坡的當地產業常常視中國產品為打擊目標。事實上,曾處于經濟高速發展期的韓國和日本均先后成為反傾銷的重點國家,并且至今依然是受到反傾銷調查的“大戶”。其次,我國現有出口增長方式仍以量的增長為主,表現為較短時期內出口數量大幅攀升,但金額增長幅度較小,有時甚至下降,很容易成為貿易保護調查的對象。再次,某些國內企業本身的問題是授人以柄的又一個誘因。一些企業低價競銷致使少數地方出口秩序混亂,而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內部協調力度不夠,尚未建立有效的行業自律機制也是不可忽視的原因。

(二)摩擦領域、產品和對象不斷擴展

1.貿易摩擦逐步由貨物貿易領域擴展到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由產品、企業等微觀經濟層面向我國宏觀經濟政策、體制和制度層面不斷延伸,特別是在人民幣匯率、知識產權等方面,中國面臨的壓力增大。

2.隨著我國出口產品科技含量的不斷提高,以及出口商品結構的不斷優化,我國遭遇貿易救濟調查的產品逐步從輕工、紡織等勞動密集型產品向高新技術產品擴展。涉及的商品范圍在22個HS二級分類產品中,除油脂、寶石、武器、藝術品和未分類產品外,其他17類產品全部被包括。其中前六位的涉案產品分別為賤金屬制品、化工產品、機電和音像設備、雜項制品、紡織品、玻璃和陶瓷制品,這六類產品案件數合計占75.8%。

3.從目前看,對我國發起調查絕對數量最多的是美國和歐盟,占總數的五分之二,但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所提數量呈快速上升的趨勢。據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統計,發達國家對我國反傾銷立案數量比例已經從20世紀80年代的97%,降低到目前的60%;而發展中國家的立案數量比例則從過去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

(三)摩擦形式呈多樣化趨勢

1.技術壁壘對我國外貿發展的約束性日趨嚴重。據商務部科技司調查,2002年我國71%的出口企業、39%的出口產品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造成損失170億美元,與2000年相比,出口產品受限比例提高了56%,損失金額增加了54%。2003年遭受國外技術壁壘的出口貨物金額也超過了25%。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往往打著環保、安全等旗號,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隨著傳統貿易保護手段的減弱,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越來越重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使用,對我國產品的出口的影響越來越嚴重。

2.特別保障措施案成為“入世”后我國貿易摩擦的新問題。特保措施條款是WTO成員為防止我國出口產品在入世后以較低的關稅水平涌入各成員國市場,對其國內產業造成沖擊而設定的條款。《入世協定書》第16條第3款規定,受此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種產品撤銷減讓或者限制進口。目前,美國、歐盟、韓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等國家或地區已經相繼完成了對中國出口產品實施“特別保障條款”的國內立法,為大規模運用這一機制奠定了法律基礎。截止2003年9月底,已經先后有印度、美國、土耳其和歐盟對我出口產品發起9起特保調查,針對中國發起的特別保障措施案已成為“入世”后中國貿易摩擦的新問題。

3.貿易差額、人民幣匯率、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社會責任標準等成為引發貿易爭端的新型導火索。例如,近三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啟動的61起知識產權調查案中有15起涉及到了中國47家企業。2005年上半年又有7種中國產品被立案調查知識產權,包括DVD、拖拉機、藥品、汞電池、油墨打印機等。①

二、應對貿易摩擦多發的政府路徑選擇

我國貿易摩擦多發產生于全球貿易爭端頻繁的大背景下,世界經濟形勢低迷,國際貿易保護主義加劇構成了我國遭遇貿易摩擦的外部根源;重視數量忽視效益的出口增長方式、對外貿易規模和地區的不平衡增長、企業出口秩序混亂等構成其內部根源。而“入世”后,我國政府在職能轉變、行政法治方面采取了多項措施,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我們對這一改革的成效不能高估,畢竟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大量政策工具不規范等不符合現代經濟發展潮流且容易招致貿易摩擦的問題。為此,需要調整和改進政府應對貿易摩擦的策略,完善其管理功能。

(一)制定應對貿易摩擦的中、長期戰略

1.鼓勵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轉移貿易摩擦。

政府可出面組織跨國公司或鼓勵我國有實力的企業到國外投資,當地生產,當地銷售,把貿易摩擦的矛盾轉移到國外,這樣既可以避免關稅壁壘、開拓國外市場,又可以吸收和利用國外的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另外,在對外貿易中,為了減少我國對美、歐等主要貿易摩擦國的貿易順差,還可以采取通過第三國出口的辦法,避免與其直接發生貿易摩擦。

2.建立新型外貿促進體系。在“創匯思維”和“順差思維”的指導下,過去我國側重于出口數量和金額的增長,鼓勵措施都集中在最后的出口環節,既容易造成國內的不良競爭,又不利于出口產品提高技術含量。在目前外匯儲備超過1萬億美元又沒有較好投向,貿易摩擦增加的形勢下,政府應建立以鼓勵創新、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為主要手段的新型外貿促進體系,給予科研、新品種培育、農民培訓、制度建設以財政資助;鼓勵不易產生貿易摩擦的產品,如成套設備、工業設備、飛機、船舶等大型設備和具有專有技術特色的產品出口;提升產品結構,鼓勵和扶植技術-資本密集型的加工基地和知識密集型的出口基地的發展,提高出口加工產品的附加值。

3.把擴大內需作為長期的發展戰略。2003年我國外貿依存度高達60.3%,極容易引起貿易摩擦。從長遠的戰略來看,將擴大內需作為確保我國經濟可持續增長的戰略,既有利于緩解貿易摩擦,又有利于避免可能的產業空洞化問題。

(二)增強政府服務意識,健全服務功能

1.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

政府部門要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度來認識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深刻內涵,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為外貿企業保駕護航的積極作用,為企業解決外經貿爭端提供暢通的渠道。首先,政府部門應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為企業參與國內外競爭創造條件。其次,政府應通過雙邊談判積極為企業拓展海外市場,減少企業因自身力量薄弱,不得已通過低價格等不恰當手段開拓國外市場而引起爭端的可能性。再次,加強與美國、歐盟及其他主要貿易伙伴的協調,建立制度化的對話和磋商機制,避免摩擦單邊化和政治化。最后,政府要根據WTO規則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針對主要貿易伙伴新近出現的法律,建立、健全我國的法律防范體系,使本國企業盡可能不因為本國的法律問題受到制裁,并方便企業尋求救濟。

2.加強信息指導,建立高效預警、應對機制

(1)充分利用通報咨詢制度的信息渠道,加強信息收集與分析,加快信息傳遞與協調,為廣大出口企業服務。建立國外貿易壁壘信息數據庫或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收集并提供國內產業和相關國家企業生產銷售的信息,調查貿易壁壘的最新動態和要求,及時為企業提供信息及法律咨詢服務。

(2)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出口產業安全預警、預報機制,加強企業自律。依托各行業協會、主管部門、重點省市,盡快建立包括重要產品出口數量、出口價格走勢等內容在內的動態監控系統,爭取應對貿易摩擦的主動權。特別是對重點敏感出口產品要做好出口價格、出口國家和地區的監測工作,發現有競價銷售、擾亂出口秩序的情況要堅決制止,有效地幫助各類企業、行業協會和各級政府部門及時了解并適應國際市場變化,提高商品的國際競爭能力,防范和減少貿易糾紛發生。目前,商務部對外貿易司已經開通網絡預警信息渠道,為我國企業提供預警產品的國外市場動態,各國進出口市場分析,我國預警產品的出口數據,預警報告等信息資料。2004年7月,上海也建立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第一個貿易摩擦監控預警系統,提供有關中國輸美產品出口數量和出口價格走勢、產品傾銷幅度、產業損害程度等內容的動態監控預警服務及有關美國貿易救濟措施程序規定的調查、磋商期前后和復審期應訴業務的咨詢與培訓服務等等。其它省市要盡快建立類似的系統,而一個全國性的貿易摩擦監控預警系統更應盡快建立。

(3)建立貿易摩擦快速應對機制。通過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介組織和企業的聯席會議制度,發揮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統一協調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運作體系;建立“四位一體”的貿易摩擦聯動機制,在應訴過程中快速高效地將政府、行業協會、企業、駐外機構及進口商組成有機整體,形成快速反應鏈條。

3.加大WTO知識研究普及力度

(1)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挑選專業人員,尤其是法律專業人員,成立課題研究組或組成專門機構,由政府提供經費,從事WTO協議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各國談判策略及相關案例的研究工作,跟蹤各國建立于世貿組織規則基礎上的立法動態,盡快培養和組建起一支熟諳國際法和WTO規則知識,具備分析、倡導、結盟、決策、談判等較高素質的人才隊伍,為企業避免和解決貿易爭端提供技術基礎。

(2)在普及WTO知識方面,首先要辦好針對各級政府部門和政法系統的培訓班。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和法律人才在新形勢下駕馭政法工作和經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盡快掌握應對貿易爭端的談判技巧和必備知識。其次,在高等學校中普及WTO知識,尤其在法律專業中要加設WTO相關課程。有意識地培養既有法律專業知識又熟悉WTO規則的年青人才,為今后參與各種國際經貿活動、解決貿易摩擦打好基礎。再次,加強與WTO秘書處的聯系,邀請WTO常設上訴機構里的專家到我國來舉辦一些與WTO有關的研討會,指導國內有關部門和學生開展爭端解決的模擬活動。最后,政府和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各種介紹和咨詢WTO知識的網站,通過網絡在全社會范圍內加速普及WTO知識。

(三)規范政府經濟行為

面對“入世”后的新形勢、新環境,著眼于減少因政府行為引起的貿易摩擦,規范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和行為應按照“規范、統一、透明、服務、效能”的原則,建立符合WTO規則要求的政府經濟管理體制,使政府經濟管理行為不與WTO基本規則和中國承諾的義務相沖突,政策行為符合國際通行做法,減少對經濟活動的行政干預,簡化審批程序,變微觀直接管理為宏觀間接管理。在對國內產業給予扶持和保護時注意與現有的WTO規則銜接,盡量使用WTO允許的、不受質疑的諸如支持科研創新、環境保護、消除地區差異類的財政、金融手段,把直接對于企業的資助轉換為對科學創新、產品開發的支持,把對出口產業的普遍支持轉向對核心產業的支持,通過這些調整,減少貿易爭端。

(四)加強政企配合力度

1.加強政府對企業的宏觀層面支持

(1)通過外交手段加大與涉案國的交涉力度,為企業提供政治支持。在摩擦解決過程中,一國外交手段的運用技巧和貿易交涉的力度,往往成為左右解決結果的重要籌碼。2003年馬來西亞政府幫助企業成功應訴美國彩電反傾銷訴訟就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例證。2003年美國發起彩電反傾銷調查時,馬來西亞企業也在其中,但在反傾銷立案調查伊始,馬來西亞駐美大使便迅速代表本國政府分別給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發出公函,引用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的有關條文,為馬來西亞企業進行了積極的辯解。隨后馬來西亞政府又對美起訴方的資質和證據的可信性提出質疑,并強烈要求美國反傾銷主管機關對該案進行調查時謹慎從事。而且馬來西亞政府還特別指出,包括墨西哥在內的其他國家對美彩電出口明顯高于馬來西亞,但卻沒有受到指控。由于抓住了問題的實質,馬來西亞政府的有力交涉,最終幫助其企業取得了勝利。我國政府應從中得到啟示,加大運用外交手段進行交涉的力度,幫助企業有理、有力、有節地對涉案國進行反擊。

(2)加強地緣經濟合作,聯手受害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對西方發達國家所采取的掠奪性、進攻性、侵略性的貿易行為,充分運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及時予以反擊,以保持國際經濟秩序的公平、公正,保護中國及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2.政企配合利用談判、游說手段解決貿易摩擦

(1)通過政府間談判,為企業提供更廣闊的周旋空間。商務部長曾表示: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但我們的談判能力不應是“發展中”的,面對諸多發達國家,我們應該具備比較“發達的”談判能力,這樣才可能在貿易談判中維護國家利益。對貿易摩擦而言,政府需要在各個外交層面上同對手展開協商和談判,溝通彼此對摩擦的態度,減少經濟利益以外的消極因素對解決結果的影響。例如在反傾銷訴訟中,通過雙方談判力爭使更多的國家將我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中刪除,要求歐美等西方國家在反傾銷案件裁決中取消替代國做法,在世貿組織新一輪談判中與有關國家合作,爭取修改《反傾銷協議》的部分條款等,都可為本國企業提供更廣闊的爭端解決空間。目前,我國已任命商務部副部長高虎城為中國的國際貿易談判代表,商務部部長助理易小準為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負責組織商務部內外有關單位進行經濟貿易方面的重大對外談判,這必將對成功談判及妥善解決貿易摩擦產生積極影響。

(2)政府和企業在磋商談判過程中要加強溝通,政府應清楚地了解引起爭端的國內產業的具體情況,對磋商過程中形成的初步共識或達成的初步協議應及時通過各種渠道對國內企業公布,組織企業和相關人員對其進行分析研究或以聽證會的形式進行研討,以確定其合理和需改進之處。

(3)政企互動,建立官、產、學、商會中介組織的聯合游說機制。政府和企業可動員各渠道力量,對貿易摩擦國國內相關利益群體進行游說,以重構貿易摩擦國的國內獲勝集合。如在保障措施爭端案中,對以涉案產品為投入品的下游廠商進行游說就可能有效地改變國外談判者的國內獲勝集合,從而使最終磋商、談判結果朝有利于我方的方向轉變。此外,利用保障措施的報復性條款亦是重構摩擦國獲勝集合的有效手段。

總之,面對貿易摩擦頻發的現實以及在后過渡期可能出現的貿易摩擦強化趨勢,我國政府應從長遠的、全局的戰略高度進行客觀認識,冷靜分析、積極應對。一方面制定長期的戰略性對策,另一方面在WTO框架下主動改革政府經濟規制,增加服務意識,完善服務功能,加強政企配合,以順利渡過貿易摩擦高發期,為我國經濟發展贏得寬松的國際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