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市民社會
時間:2022-03-23 0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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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社會在中國
1.1市民社會發展沿革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市民社會的研究在我國不斷深入。綜觀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學者對市民社會的研究,可以把市民社會的涵義概括為如下兩點:(1)市民社會是與市場經濟相聯系的政治社會的對應物,是一種自主自治的社會領域。(2)市民社會是非政治化生活領域,主要包括經濟領域、社會領域和文化領域,其中以經濟生活為主。市民社會的目的是實現個體的物質利益、滿足個體交往發展的需要。
1.2我國市民社會構建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領域”出現了大量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個體私人組織、外商獨資組織以及各種形式的中外合作組織,為了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自發開始形成各式各樣的特色團體或組織,他們通過法律、法規或相關條例的制定或申請制定來保護他們的既定利益,中國城市中紛紛出現市民社會的雛形。同時,由于我國農村人口幾乎有8億,由于受教育程度、經濟水平等諸多客觀原因,使得他們大都沒有意識或能力來構建屬于他們的市民社會形態。那么,我國學者研究市民社會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從我國市民社會研究者的研究中也可以得到明顯的答案:即,在社會轉型中構建中國的市民社會,推動社會的轉型因此,總體來看,我國尚未真正形成具有我國特色的市民社會。
1.3中國迫切需要構建和諧的市民社會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便進入了社會轉型時期。近兩年,黨中央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和諧的市民社會,使個體與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更為和諧,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2市民社會構建的烏托邦
市民社會的構建需要理想,這些理想的提出應既吸收了前人構建市民社會中的寶貴經驗,又立足于我國實際。我們認為在建立理想時,必須懷有烏托邦的精神,幫助我們用行動縮短與理想的差距。
2.1烏托邦的價值世界
對烏托邦最為寬泛的理解,是把烏托邦界定為人的價值實現方式。德國宗教思想家蒂里希把烏托邦視為人的可能性。烏托邦是一種理想狀態,人類的理想何止千萬,但理想可以轉化為目標并逐步實現的,一個理想的實現可以產生出更高的理想。
德國哲學家卡西爾也指出:一個烏托邦,并不是真實世界即現實的政治社會秩序的寫照,它并不存在于時間的一瞬或空間的一點上,而是一個“非在”。但是恰恰是這樣的一個非在概念,在近代世界的發展中經受了考驗并且證實了自己的力量。它表明,倫理思想的本性和特征絕不是謙卑的接受“給予”。倫理世界絕不是被給予的,而是永遠在制造之中。由此可見,我們需要精神的烏托邦,以顯示人類文明自我批判和超越精神的永恒價值。
2.2我國市民社會構建的烏托邦
人之區別于禽獸,就在于人有理想與理想主義的追求。我們把這種超越當下可感的現存狀態對真善美價值理想的不懈追求精神,稱為“烏托邦精神”的曼海姆曾說:“烏托邦成分在人類思想和人類行動之中的完全消失意味著,人類的本性和發展將會呈現出某種全心的特征。烏托邦的消失會導致某種靜態的事態——就這種事態而言,人本身將會變得與事物沒有什么不同。”由此看見,烏托邦精神是我們構建市民社會所必需的重要精神。
在我們即將邁進現實的市民社會建構中時,不僅需要具體的邁進方式,也需要邁進之前的烏托邦,即,將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定位為兩者的良性互動。透過這種互動,雙方能夠較好地抑制各自的內在弊病,使國家所維護的普遍利益與市民社會所捍衛的特殊利益得到符合社會總體發展趨勢的平衡。
在我國,要實現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良性互動,意味著要在不損壞國家利益的前提之下——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盡可能為市民社會中的個體創造更加優越的條件和環境,這種條件和環境是由國家級法律以及其各自領域法律來共同保證的。
3烏托邦情懷下的我國市民社會構建實踐——從法的構建角度
孟德斯鳩指出:“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從法反映了事物必然關系(包括人情之理與萬物之理)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法客觀的存在于我們的歷史傳統和社會互動之中。在構建市民社會時,法勢必也存在于國家與市民社會的關系互動之中。我們認為,處理好國家與市民社會相關法律的關系顯得尤為重要。
在我國,要實現國家與市民社會良性互動,就必須實現公法與私法的和諧共處與相互促進。應嚴格區分公法與私法,嚴格區分公法領域與私法領域,并實行不同的原則。在私法領域,實行私法自治原則或稱意思自治原則,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通過自由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原則上不作干涉,只在發生糾紛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時,才由司法機關出面進行裁決。法律為人民的意志,國家只行使人民授予的權力和擔負人民所賦予的職能。尤其對于經濟生活,國家并無進行廣泛干預的職權,只在維護公正自由的競爭秩序的必要限度內,才可進行干預,而由市場參加者的自由意志和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發揮作用。自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來,資本主義國家基本上都是沿著這個模式向前發展的。此種模式是當今社會發展的主流和方向,這必然要求給予限度要求的國家憲法和調整市場社會關系的民法,要更加健全和完善。
為此,我國需要在法律的健全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的內容將直接決定著人們和組織的行為模式。要想在我國真正建立起市民社會,形成國家與市民社會良性互動的局面,《憲法》就必須在身份平等、人格獨立、意志自由、私利神圣方面進行著重規定,只有憲法為個人利益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其他的法才能相應的變更,我國的市民社會才更有可能真正形成。
參考文獻
[1]鮑景華.市民社會基本概念梳理[J].中共四川省委省級機關黨校學報,2004,(3).
[2]保羅•蒂里希著,徐鈞堯譯.政治期望[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169.
[3]恩斯特•卡西爾著,甘陽譯.人論[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5:77.
[4]賀米.現實生活世界——烏托邦精神的真實根基[M].長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
[5]卡爾•曼海姆著,艾彥譯.意識形態和烏托邦[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303.
[6]鄧正來.市民社會的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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