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生態
時間:2022-03-07 0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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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生態概念概述
根據保險業固有的運行規律、組成成分及本質屬性,筆者將“保險生態”定義為:各種保險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與其生存環境及內部其他組織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通過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復雜聯系、有序競爭、良性協作的動態平衡系統。
基于以上定義,可進一步解析保險生態的基本特征:首先,保險生態是經歷了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發展演進過程的動態系統;其二,保險生態的秩序結構是從競爭中形成的,競爭的最主要特征是優勝劣汰;其三,保險生態是在一定政治、經濟、文化、法制環境下形成的,具有鮮明的制度結構特征;其四,保險生態也是一個具有自我調節功能的體系;最后,保險生態的自我調節能力是有限的,外力影響超過限度就會破壞保險生態平衡。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個有效的保險生態系統一定在保險環境、保險組織、調節機制這三方面具有顯著的生態特征,對我國保險生態問題的研究也應從這三方面展開。
二、我國保險生態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我國保險生態中最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產權的制度性缺陷,阻礙和扭曲了保險生態組織的健康成長。
具體表現為:
1.產權不明晰。
模糊的產權將導致交易過程的磨擦和障礙,必然提高保險市場交易費用,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同時還會降低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與創新的主動性。產權不清晰是目前國有保險公司競爭力不足、市場創新動力缺乏的根本原因。
2.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我國保險機構尤其是國有公司由于產權制度的缺陷和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未完全形成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運作模式,內控系統、決策系統和執行系統長期低效運行。近年來,一些原國有獨資公司經股份制改造與上市,股權結構有所改善,但國有產權仍占控制地位,公司治理結構問題仍比較突出;而一些股份制公司雖較早實現了產權主體多元化,但主要股東多是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單一加上國有股東行使股權積極性的缺乏,使股份制保險公司同樣存在治理結構上的缺陷。
3.尋租腐敗現象嚴重。
在我國,由于國有保險公司經理層的任職及薪酬與經營業績無關,因此當兩個目標沖突時,經理層將傾向于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國有保險公司產權主體的虛置,也使各種監督與激勵機制難以建立,客觀上鼓勵了經理層的設租、尋租行為。
產權制度的上述缺陷,嚴重阻礙和扭曲了我國保險生態組織的健康成長:一是沒有長期發展戰略,短期行為居多,在規模和效益間左右徘徊;二是一些新進入市場的主體為迅速擴大規模,搶占市場份額,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償付能力嚴重不足;三是經營目的異化,不僅追求利潤,更主要的是為了融資,由內部人控制所產生的道德風險嚴重。
(二)違背市場規律的人為干預,破壞了保險生態的自我調節機制。
自然生態的自我調節能力具有一定限度,即“生態閾限”。與自然生態一樣,保險生態的自調能力也是有限的。外力影響一旦超越了“生態閾限”,或完全取代自調機制,保險生態就會失衡。
1.保險主體批設的數量和速度超過了保險生態閾限。
2005年末,全國共有保險法人機構93家,其中保險集團公司6家,保險公司82家(包括外資公司4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家)。一些新設機構為了生存,采取高回扣、高手續費等形式變相降價進行惡性競爭,使一些險種價格低于成本價,造成全行業經營效益、盈利水平的低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保監會共批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1887家。其中,處于經營狀態的1800家,2005年,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共290.61億元,累計虧損競達775萬元。
2.退出機制的缺失破壞了優勝劣汰法則。
只發“出生證”,不發“死亡證”的國家信用擔保機制違背了優勝劣汰的規則,使得經營不善乃至嚴重資不抵債的保險機構無法及時退出市場,干擾了保險生態主體的“進化”,從而惡化了整個保險生態。
3.對資金運用的限制影響了保險主體的抗風險能力。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政府債卷、金融債卷、買入返售、一定比例AA級以上企業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等。投資渠道的狹窄,使資金運用回報率低下,投資風險過于集中,對公司負債管理,產品創新,費率調整形成了不利影響,削弱了保險生態的抗風險能力。
4.保險監管體制的薄弱環節制約了保險生態的良性發展。
一是市場準入機制與退出機制不對稱。我國保險市場準入機制相對健全,但對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生存的主體,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自我國全面恢復保險業務以來,至今尚無一家保險公司退出市場,整個保險市場一直處于只進不出的局面。
二是嚴格的經營行為監管與寬松的償付能力監管不對稱。從當前保險發達國家發展趨勢看,許多國家逐步放松了對保險產品和費率的監管,更側重于償付能力監管。
三是強調規模的力度與強調效益的力度不對稱。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保險業還處于初級階段。將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與發達國家相比得出保險潛力巨大的結論,屬于認識誤區。中國有8億農民,他們生活剛達溫飽,哪有多余的錢買保險。定位不準確,過分強調速度、夸大潛力,強調做大,忽略做強,必然是揠苗助長,人為破壞保險生態,后果難以想象。
四是強調社會管理職能與損失補償職能不對稱。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分散風險和經濟補償或給付;社會管理只是一個派生職能。在市場經濟中,商業保險公司以贏利為目的,如果過分強調社會管理職能而忽略基本職能,用行政的方法要求商業保險公司代替政府承擔一些風險較大的業務,只會造成保險公司經營狀況惡化,影響保險生態的自然發展。
(三)外部環境的先天性缺陷,危害了保險生態的平衡和優化。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國有關保險機構的破產法規嚴重缺乏。保險企業和一般工商企業一樣,也存在著經營失敗,需要建立破產、清算、兼并、重組等法律程序。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法規,經營失敗的保險機構遲遲得不到有效的處置,從而導致了社會風險越來越大,惡化了保險生態。
其次,在誠信環境方面,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以欺詐手段騙取賠款的案件不斷發生,并呈上升趨勢。保險詐騙之風的蔓延,不僅使保險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也使保險聲譽受到嚴重影響。
第三,在市場環境方面,隨著保險主體的過快增加,不計成本的惡性競爭不斷加劇,保險已經偏離了大數法則的基本原理,演變成一種賭博。有的地區企財險費率由千分之幾降到了十萬分之幾,行政用車的費率折扣低至1.8折,市場環境呈現出惡化的趨勢。
第四,在制度環境方面,在保險經營活動中,直接或間接的行政干預、執法不力等現象屢有發生,嚴重干擾了保險生態的自然發展。
三、改善我國保險生態的建議
改善保險生態,必須從我國保險業在生態組織、生態調節、生態環境這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入手,采取多項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改革產權制度,突出股東在保險生態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1.實現股權結構多元化。
通過增資擴股引進戰略投資者入股,或發行股票公開上市等方式都可實現保險公司產權結構的多元化。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不是單純主體形式上的改變,其目的是通過在產權主體間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只有借助于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有效的監督與激勵機制、健全的公司剩余索取權與剩余控制權分配機制,才能約束與激勵保險公司各層人朝著與委托人利益一致的方向努力,提高國有產權的使用效率。
2.有序降低國有股份比例。
引入其他投資主體,形成對國有控股方的牽制,解決國有股一股獨大、產權主體虛置的問題,并利用其他投資主體的硬預算約束解決國有產權軟預算約束的問題。有序、適當的降低國有股權比重,將從總體上提高國有產權主體人格化程度,以及在保護產權利益方面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3.完善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
在內部治理結構方面,要強化保險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理層的職能,董事會成員中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獨立董事,實現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約束和監督,最大限度保護股東和公司利益。
在外部治理結構方面,首先,要建立充分競爭、公平有序的保險生態環境,減少行政干預,促進與維護公平競爭,引導保險市場向健康的市場結構轉化;其次,建立充分競爭的經理人市場,對那些努力經營、以股東利益最大化和公司價值最大化為經營目標,并取得成功的經理人,通過人力資本價格的上升加以獎勵,提高社會地位;相反,則給予懲罰。
(二)建立退出機制,促進保險主體的優勝劣汰。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建立嚴格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堅決淘汰經營不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以激勵其他從業主體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營績效,從而凈化保險市場,防止行業性風險的整體爆發。
其次,通過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經營失敗的保險公司以最小的社會成本和單位成本退出市場,如增資擴股、發行債券、兼并收購等方式,避免對社會造成太大的負面影響,將相關經濟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最后,完善國內保險業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讓保險保障基金能夠充分發揮其實用性維護保障的作用,確保保單持有人的權益不受侵犯。
(三)培育高質量的市場主體,推動保險生態“物種”的進化。
1.允許各種資本進入保險市場。
允許更多的民營資本和外資進入保險市場。這些資本具有產權明晰、產權界定較國有產權充分的優點,允許其參股國有保險公司,可以改善國有產權不清晰、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問題,有助于提高國有公司乃至整個行業的經營效率與資源配置效率。
2.大力發展保險中介公司。
首先,轉變觀念,逐步將應由保險中介承辦的業務剝離出來,交由經紀公司、公估公司和公司開展,擴大保險中介發展空間;其次,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公司專業化優勢,鼓勵其更深入的參與投保企業風險管理,提升其在保險領域中的作用;最后,加強社會媒體宣傳,提高保險中介公司的社會形象。
3.培育與完善再保險市場主體。
一是允許國內各保險集團出資,獨資組建或與境外再保險公司、國內再保險機構合資成立專業再保險子公司;二是鼓勵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投資組建再保險公司,從而逐步形成一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有序競爭的再保險市場。
4.豐富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不同組織形式有各自的適用性與局限性。允許多種組織形式存在,不僅可擴大保險市場承保能力,提高保險業對經濟與社會的滲透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保險從業主體的市場競爭能力、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使保險公司在充分競爭中進行市場創新。
(四)著眼風險控制,實現由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的過渡。
必須實行有效的償付能力監管,引導保險公司把風險控制放在首位,努力提升風險控制能力、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業務科學管理能力、費用控制能力等;必須建立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經營風險的早期預警;必須借鑒發達國家先進的監管體制和科學的監管技術手段,并與中國保險市場特點相結合,從而形成符合國情的科學、有效、合理、適度的保險監管體制。
(五)拓寬投資渠道,提高對保險生態風險“滯后性”的抵御能力。
1.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
從中國宏觀經濟走勢分析,我國資本市場將會逐漸走出低谷走向規范。近年來,證券投資基金已為保險資金帶來了較為滿意的回報。
2.放寬貸款渠道,允許保險公司開展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
不動產建設周期長的投資特點與保險公司長期負債資金的特點剛好吻合,同時,因貸款利率比重定期隨市場利率波動而調整,抵押貸款可幫助保險投資抵御通貨膨脹風險,避免保險公司的長期投資因通貨膨脹而受損失。抵押貸款業務具有以上安全性、收益性與長期性的特點,應成為今后國內保險公司主要投資領域之一。
3.允許保險資金進入股票一級市場和可轉債市場。
我國股票一級市場的平均收益率在5%左右,遠高于銀行存款水平。可轉債因有債券利息保底,其所含期權又隱含著未來獲利的機會,因此,股票一級市場與可轉債市場都是比較適合保險資金投資的渠道。
4.允許保險資金直接進入股票二級市場。
隨著保險公司投資技術的提高、經驗的積累與人才儲備的加強,可考慮允許保險資金以適宜比例進行股票二級市場投資,既扶持資本市場的發展,同時也為自身積累投資經驗。
5.允許保險公司以一定比例參與國家基礎設施投資。
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規模大,與保險公司長期負債的特點正相吻合,且有政府信用支撐,風險小而收益穩定。允許保險公司以一定比例的資金參與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如電廠、高速公路、港口、石油儲備等,可實現保險公司與政府的雙贏。鑒于目前保險公司直接投資實業在中國還有一定的法律障礙,可先考慮保險公司定向發放債券或信托憑證的方式。
(六)健全法制體系,為保險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1.修訂《保險法》,為保險業構建良好的基本法律保障平臺。切實解決阻礙保險業發展的深層次問題。
2.盡快建立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
建立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是非常現實而迫切的問題。保險法律適用的輔助機制的建立和運行,對于正確運用《保險法》,規范保險業務經營和管理,改善保險業當前的法制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充分有效的運用相關法律法規。
除《保險法》外,保險經營與管理還要遵循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這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變化,無疑對規范保險業的發展具有相當的促進作用。
4.加強法律理論與實務研究,解決普遍性的法律適用問題。
必須通過研究相關法律的理論及實務問題,促使各類保險法律關系主體正確適用法律,達到推動保險業務規范和發展的目的;同時,在研究和實踐中,及時發現和總結法律適用中比較普遍的、爭議較大的現象及新生的保險現象,通過與主管機構、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制定司法解釋或指導意見,從而實現保險法制的持續完善。
5.嘗試建立保險糾紛案件的協商、調解機制。
近些年保險糾紛訴訟案大幅增加、保險公司敗訴的報道屢見報端,在消費者中形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成為制約保險業發展的不利因素。對此,建議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建立保險糾紛案件協商調解機制,例如,在行業協會下設立保險糾紛案件調解委員會,設計一種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愿、對保險人適當強制的案件聽證制度。通過該制度,充分發揮民間調解作用,減少保險糾紛案件及其所產生的負面社會影響,從而為保險業發展創造更為健康、和諧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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