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糾紛反傾銷摩擦調研論文
時間:2022-04-25 02:43:00
導語:貿易糾紛反傾銷摩擦調研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反傾銷概述;中國屢遭外國反傾銷投訴的原因;企業應對反傾銷的對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目前我國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傾銷是世界上最多的、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鼓勵公平貿易、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國企業應訴不力和應訴能力差、低價傾銷的客觀存在成為反傾銷訴訟的導火線、外國對中國的歧視性政策、我國企業對國外傾銷指控的應訴不力、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完善反傾銷專門立法、被訴企業要積極應訴、企業應該建立自有品牌,提高利潤空間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國外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的摩擦不斷升溫,成為貿易糾紛中的焦點問題。本文分析了我國企業頻繁遭到反傾銷調查的原因,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論文關鍵詞:反傾銷現狀對策
目前,我國的企業遭遇反傾銷案件越來越多,涉及的面越來越廣,如:紡織、機電、眼裝、大蒜、果汁、鋼鐵、彩電、海鮮、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國出口支柱產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傾銷工作任重而道遠。目前我國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傾銷是世界上最多的,但是同時也應看到,這些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增長也是世界上最快的。從這個角度上來看,反傾銷多也是正常的。而且,與出口額相比,反傾銷案例也不是很多。
許多出口企業一聽說國外反傾銷就緊張,其實用不著緊張。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鼓勵公平貿易,所以絕大部分的出口商品不會引發反傾銷,或者其他的貿易糾紛。比如資源性的,不可再生的產品出口,一般就不會引起反傾銷。
一、反傾銷概述
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股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于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任《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自1979年8月,發達國家頻繁對華啟動反傾銷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國對華反傾銷案累計高達584起,直接影響國內500億美元的出口。對華反傾銷所涉及的商品類別也不斷擴展,涉及產品約有4000多種,涉案金額不斷攀升,到目前為止,超過l億美元的大案共約20起。中國已成為世界上遭遇反傾銷最多的國家,連續9年成為世界頭號反傾銷目標國。
美國商務部于2008年1月初步裁定,對來自中國和阿聯酋的部分鋼釘品種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額度分別為20.77%至ll8.04%和4.47%。此外,對部分中國公司的反傾銷稅將追溯90天前執行。除了傳統的發起反傾銷的發達國家外,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加入了對華反傾銷的行列。自l979年第一例對華反傾銷案開始后的十年中,只有美國、歐共體、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實施反傾銷。進入20世紀90年代,對華反傾銷的國家增至26個,除歐盟、美國仍然保持對華反傾銷最高比例外,印度、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也將反傾銷的矛頭對準了中國,成為對華反傾銷的另一支需重點防范的新生力量。
中國企業遭受反傾銷調查的直接原因和我國企業在反傾銷案中勝訴率低的原因后,這主要是因為中國企業應訴不力和應訴能力差。l997年3月我國首次頒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并在同年l2月對進口新聞紙發起了首例反傾銷調查。l997—2007年十年間,我國完善了反傾銷法律制度,組建了反傾銷調查機構,并開始了反傾銷實踐。
二、中國屢遭外國反傾銷投訴的原因
(1)低價傾銷的客觀存在成為反傾銷訴訟的導火線
中國目前的經濟結構尚不合理,行業的發展缺乏長遠規劃,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個企業在國外哪個國家或地區銷售不錯,其他同類企業馬上蜂擁而上。中國企數量眾多,行業管理和協調力度不夠,經常出現自相壓價的現象,最終導致反傾銷案件的發生。市場上因而出現了大最過剩產品,企業為了生存在其國內和出口的銷售策略上競相采取低價傾銷策略。在出口價格上,香港某刊物對我國l60種出口產品的調查中發現,有l20種商品價格比應有的價格低20%。由此可見以低于正常價格向外國銷售我國產品的現象的確在一定的范圍內存在。與此同時也有不少數據顯示我國部分出口商的低價銷售給進口國的國內同類產品工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2)外國對中國的歧視性政策
長期以來,西方一些國家將中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或市場經濟轉型國家,對我國的出口商品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是以我國國內的價格為依據,而往往由進口國采用“替代國”標準計算傾銷幅度,并且在選擇替代國時一度故意選擇與中國實際情況相差甚巨的國家。國外對中國的歧視性反傾性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行“一國一稅”政策,無分別裁決。通常說來,在確定傾銷產品的反傾銷稅時,應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業的實際出口價格征收不同的反傾銷稅率。其結果是我國被認定為高幅傾銷,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我國商品不得不退出該市場。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國標準的確立,不僅影響我國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約我國外資的引進,外資企業對其出口商品無法得到市場經濟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額反傾銷稅,直接影響了我國的投資環境。
(3)我國企業對國外傾銷指控的應訴不力
反傾銷法規定,在被提起反傾銷調查時,被控方有申辯權和訴訟權,如果能夠積極應訴,尚有可能挽回敗局。一個普遍現象是,我國涉訴企業大多只是消極等待,而不愿意積極應訴。從而帶來的結果是以“不合作條款”為由單方判輸,不戰自敗。
遭受反傾銷訴訟后,中國的一部分企業采取消極應訴。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是面對國外的反傾銷沒有勝訴的信心,所以只能聽之任之;其二是高昂的應訴成本,一個企業的反傾銷應訴成本在400萬至800萬人民幣之間。比如2003年美國對中國28個省、市的253家軸承企業,提起反傾銷調查,對此我國200多家軸承企業拒絕應訴,唯有浙江慈興公司積極應訴。
三、企業應對反傾銷的對策
(1)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
當一家企業具備了一定的實力,準備進入一個成熟的市場,又要注意哪些問題呢?這個時候就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對對方可能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都要做好準備。我國應盡快建立起以外經貿部我駐外經商機構——外國律師事務所——中介組織一進口商為主渠道的預警機制,駐外機構對于國外市場的供需狀況要跟蹤掌握,如有異常要及時反饋到國內,外經貿部要及時把信息傳達到各企業。對于企業自身來說,應建立專門的部門,搜集和接收與所在行業有關的進出口情況及國內外法律法規的變動情況。
(2)完善反傾銷專門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于l997年3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這是我國關于反傾銷的第一部專門法規。針對我國進口反傾銷的專門立法比較粗疏的不足,在具體制定法律條款時,應采取“宜細不宜粗”的立法原則。關于“公共利益”條款的完善、反傾銷時效的完善、“反傾銷規避”條款的完善、“司法審查”條款的完善都應予以具體的考慮。實踐表明,通過依法、公正、合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遏制了境外傾銷產品對國內產業的沖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大部分受損害產業生產經營狀況明顯好轉,產業競爭力迅速提升。
(3)被訴企業要積極應訴
一旦遭到反傾銷起訴,企業應立即行動起來,搜集材料,努力獲取充足的信息,充分準備好應訴材料。如放棄,進口國主管當局有權使用“最佳可獲得信息”來直接裁決反傾銷稅,原告便可輕松贏得此案。應訴企業所做出的關于產品價格、成本、產出、銷售、投資以及包括原材料、成本和勞動力在內的投入的決策必須反映市場供求信息,此類決策沒有受到任何明顯的政府干預,并且企業的生產成本和主要投入能夠實質上反映市場價值。
企業應該建立自有品牌,提高利潤空間。年出口歐洲2000萬美元的奧康集團于2006年在美國注冊了國際化商標,將加大開拓美洲、中東等新市場,由于主動應變,盡管對歐出口份額下降,但奧康整體貿易額仍有所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