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理論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03 0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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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學者對服務貿易概念的探討是從“服務”本身的概念開始的。早在1977年,霍爾(T.P.Hill)提出了為理論界所公認的服務概念。霍爾指出:“服務是指人或隸屬于一定經濟單位的物在事先合意的前提下由于其他經濟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變化。……服務的生產和消費同時進行,即消費者單位的變化和生產者單位的變化同時發生,這種變化是同一的。服務一旦生產出來必須由消費者獲得而不能儲存,這與其物理特性無關,而只是邏輯上的不可能……。”80年代中期,巴格瓦蒂(J.N.Bhagwatti)(1984年)及桑普森(G.Sampson)和斯內普(R.Snape)(1985年)相繼擴展了霍爾的“服務”概念,他們把服務區分為兩類:一類為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務,另一類為不需要物理上接近的服務。以此為基礎,巴格瓦蒂將服務貿易的方式分為4種:(1)消費者和生產者都不移動的服務貿易;(2)消費者移動到生產者所在國進行的服務貿易;(3)生產者移動到消費者所在國進行服務貿易;(4)消費者和生產者移動到第三國進行的服務貿易。桑普森和斯內普對服務貿易的分類同巴格瓦蒂基本相同,只是把服務消費者換成服務接收者,并且它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與此相類似,1987年,格魯伯(H.G.Grubel)則直接把服務貿易定義為人或物的國際流動。
上述服務貿易的定義抓住了服務貿易的特征,即服務和貿易者的不可分,可以把服務貿易同傳統的貨物貿易清楚地區別開來。但是,關于服務貿易的定義,僅僅探討至此是不夠的,因為它存在明顯的缺陷,即無法把服務貿易同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區分開。為了克服這一缺陷,巴格瓦蒂等人把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區分為暫時流動和永久流動,認為生產要素在國際間的暫時流動為服務貿易,而生產要素的永久流動則不屬于服務貿易—資本在國際間的永久流動是國際直接投資,人力在國際間的永久流動則是國際移民。
中國的學者探討服務貿易是從90年代開始的。最早的代表者可能是汪堯田、周漢民教授。他們就服務貿易的概念曾經明確指出:“國際服務貿易在概念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是無形的,是指發生在國家之間的符合于嚴格服務定義的直接服務輸出與輸入活動。而廣義的國際服務貿易既包括有形的勞動力的輸出輸入,也包括無形的提供者與使用者在沒有實體接觸的情況下的交易活動,如衛星傳送與傳播、專利技術貿易等”。
服務貿易的概念不僅僅是學者們專門討論的理論問題,而且是一個實踐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問題。在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過程中,服務貿易的概念一直是各國爭論的焦點之一。在談判的初期,發展中國家堅持認為服務貿易僅僅指越境服務貿易,即不涉及消費者和生產者物理接近才能發生的服務貿易。發展中國家之所以持這種觀點,主要是由于發展中國家在服務貿易尤其是資本和技術密集型服務貿易上處于劣勢地位,擔心如果服務貿易的范圍過寬會增加本國貿易自由化的負擔,給國內經濟和政治造成不利影響。發展中國家的觀點把服務貿易的定義過窄,明顯不符合服務貿易的現實,因此遭到了發達國家的反對。發達國家出于擴大本國在服務貿易尤其是資本和技術密集型服務貿易上的絕對優勢的目的,強烈要求把涉及生產要素流動的服務貿易也包括在內,甚至把服務業的國際直接投資包括在服務貿易之內。雙方的觀點嚴重對立,長期相持不下。為了打破僵局,印度曾經提出定義國際服務貿易的4個標準,即服務和支付的過境流動;目的的具體性;交易的不連續性;有限的服務時間。1988年的蒙特利爾會議接受了印度的意見,既肯定服務貿易包括生產要素的國際流動,但同時又明確規定,只有生產要素的流動在“目
的明確、交易不連續和持續時間有限”的前提下,才能視為服務貿易。這就明確把國際直接投資和移民排除在服務貿易的范疇之外。最終,烏拉圭回合協議把服務貿易定義為:“(1)從一締約方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2)在一締約方境內向任何其他締約方消費者提供服務;(3)一締約方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通過提供服務的商業存在而提供服務;(4)一締約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締約方境內提供服務。”顯然,這一定義是和巴格瓦蒂等學者的觀點是完全一致的。
二、國際貿易原理對于服務貿易的適用性
作為新興的國際貿易方式,服務貿易的發生、方向和得失是否適用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國外學術界對此存在不同的看法,從而成為國外學術界研究的重要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國際貿易原理不適用于服務貿易。R·迪克(R.Dick)和H·迪克(H.Dicke)是最早嘗試運用國際貿易原理來解釋服務貿易模式的學者。1979年,他們在一篇論文中運用“顯示性比較優勢法(RCA)”來驗證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的現實格局是否遵循比較優勢原理。他們對18個經合組織國家的資料進行了跨部門回歸分析,其結果是,沒有證據表明比較優勢在服務貿易模式的決定中發揮了作用。盡管這一結果可以部分歸因于非關稅壁壘的存在,但他們仍然堅持當時流行的觀點,即“如果不考慮貿易扭曲,要素稟賦在服務貿易中沒有重要的影響。”美國經濟學家菲克特庫迪(G.Feketekuty)認為,服務同商品相比具有許多不同的特點,這些特點決定了國際貿易原理不適用于服務貿易。服務貿易的這些特點包括:(1)服務貿易是勞動活動和貨幣的交換,不是物品和貨幣的交換;(2)服務的生產和消費同時發生,不能儲存;(3)服務貿易在各國海關進出口和國際收支表上沒有體現。桑普森(G.Sampson)和斯內普(R.Snape)認為,由于以生產要素不能在國際間流動為基本前提,因此,傳統的要素稟賦理論不足以解釋國際服務貿易。
另一種觀點則相反,它認為國際貿易原理完全適用于服務貿易,沒有必要把服務貿易同一般國際貿易區別開來。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很多。例如,1981年,薩皮爾(A.Sapir)獨立或者和盧茲(E.Lutz)合作曾經進行了一系列著名的服務貿易的實證研究,其主要結論是:“傳統貿易理論不僅適用于貨物貿易,也適用服務貿易,要素稟賦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模式的決定上都具有重要作用。”1986年,拉爾(S.Lall)通過對發展中國家的實證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結論。美國著名國際經濟學家理查德·庫伯(RicardKumpe)堅持認為:“作為一個簡單的思想,比較優勢論是普遍有效的,……對傳統比較優勢論的依賴是基于一個簡單的命題——每個團體所專注的共同利益正是自身效率更高的那項活動所帶來的。這個命題總是有效的,試圖解釋各個團體所擁有的比較優勢結構的不同理論確實存在,但是其中一些甚至全部都是錯誤的。正如存在于商品生產中那樣,比較優勢也存在于服務業中。”
第三種觀點介于前兩種觀點之間,它既肯定國際貿易的基本原理對于服務貿易的適用性,同時也承認具體理論在解釋服務貿易上的缺陷,主張在利用國際貿易理論來解釋服務貿易時,必須對傳統理論進行若干修正。1984年,迪爾多夫(A.Deardorf)先是分析了國際貿易理論用于服務貿易的局限性,認為至少有三個特征可能會導致比較優勢理論失靈:(1)一些服務的需求僅僅是貨物貿易的派生需求,不存在貿易前價格;(2)許多服務涉及要素流動;(3)某些要素服務可以由國外提供。他通過分析指出,前兩點不影響比較優勢理論在服務貿易中的運用,但第三個特征會導致比較優勢原則不成立。然后,他運用標準的赫克歇爾—俄林模型,通過改變其中的個別約束條件,率先成功地解釋了國際服務貿易是如何遵循比較優勢原則的。1988年,塔克(K.Tucker)和森德伯格(M.Sundberg)指出,傳統國際貿易理論適用于分析服務貿易,但也存在下述局限性:(1)要素稟賦理論是從供給的角度來分析國際貿易,而國際服務貿易在許多情況下主要受到需求條件而不是生產成本的影響;(2)商品和服務在研究與開發、廣告等方面的效用上存在著差別,這將導致服務的出口同國內市場不同的需求特征;(3)許多服務往往作為中間投入出現在生產過程中,在生產的不同階段會出現兩個不同的生產函數;(4)服務貿易受市場結構和政府管制的影響比貨物貿易要大得多。他們主張,為克服上述缺陷,在運用國際貿易原理來分析服務貿易時,需要更多地關注相關的市場結構和需求特征。1990年,伯格斯(D.F.Burgess)指出,國際貿易理論是可以用來解釋服務貿易的。如果把標準的赫克歇爾—俄林—薩繆爾森(H—O—S)模型做簡單修正,就可以得到解釋服務貿易的一般模型。
總的來說,第三種觀點得到了國外學術界較多的認可。國際學術界比較一致的看法是,服務貿易作為國際貿易的一種形式,國際貿易理論是可以適用的。但是,由于服務貿易具有許多貨物貿易所不具備的特征,在運用以后者為實踐基礎的傳統國際貿易理論來解釋前者時,必須對之進行適當的修正。
三、國際服務貿易的決定:原因、格局和得失
80年代以來,許多堅持傳統國際貿易理論可以運用于服務貿易觀點的學者,不斷嘗試運用標準的國際貿易理論或修正的國際貿易理論來探討服務貿易的決定問題。其研究內容包括規范分析和實證分析兩個方面,前者是運用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來探討服務貿易發生的原因、方向和利益得失,后者則通過對現實國際服務貿易資料的研究,分析國際貿易格局的發展變化,并對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進行驗證。
1.服務貿易決定的規范分析。在規范分析方面,貢獻較大的學者有迪爾多夫、李安(C.Ryan)、達杰克(S.Djajic)、瓊斯(R.W.Jones)、盧安(F.Ruane)、基爾茲克斯基(H.Kierzkowski)、馬庫森(J.R.Markusen)、密爾文(J.R.Melvin)、伯格斯等。
國外學者對于服務貿易的規范分析首先表現在對于傳統貿易模型的應用上。1985年,迪爾多夫率先運用赫克歇爾—俄林模型,建立了一個“一種商品、一種服務”的模型來探討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他的分析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同商品貿易互補的服務貿易;(2)要素服務貿易;(3)沒有物理運動的要素服務貿易。其主要貢獻在于,通過自己的研究證明:如果給定某些條件,國際貿易理論完全可以用來分析國際服務貿易。1987年,李安運用李嘉圖模型分析了運輸服務貿易所產生的影響。其結論是,運輸服務的自由貿易可以大大增加貿易雙方的福利,各國應該取消對運輸服務貿易的限制,減少導致運輸成本上升的各種稅收。1989年,達杰克和基爾茲克斯基運用赫克歇爾—俄林模型來說明維修服務貿易對于耐用消費品貿易的影響。他們認為,服務貿易的數量和方向不僅由國家之間的要素稟賦決定,而且也決定于服務是否可以貿易。1989年,密爾文運用赫克歇爾—俄林模型來分析要素服務貿易。其結論是,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一樣可以導致均衡,但要素密集度的效應要大得多。對要素征稅同樣會影響貿易要素和非貿易要素的比價,影響貿易格局。1990年,伯格斯運用修正過的赫克歇爾—俄林—薩繆爾森(H—O—S)模型,探討了服務貿易、服務技術出口對于服務貿易的雙方的影響。他指出,服務貿易自由化和服務技術的出口一般會改善出口國的貿易條件,提高出口國的經濟福利水平。
現代國際貿易理論的一個基本特征是,突破傳統理論關于完全競爭和規模報酬不變的不現實的假定,探討在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條件下國際貿易的決定問題。國外服務貿易的研究自然也必須擺脫傳統教條的束縛,探討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條件下服務貿易模式是如何決定的。在這方面,比較突出的學者有馬庫森、基爾茲克斯基和瓊斯等。1986年,馬庫森以生產者服務貿易為例分析了規模經濟對于服務貿易的影響。他指出,在服務貿易中,由于規模經濟的作用,首先進入服務產業的廠商成本較低,可以阻止后來者的進入,導致其福利水平的下降,尤其是使小國的福利損失嚴重。因此,政府應該給予生產者以生產補貼和無代價的公共投入,以使福利最大化。1987年,基爾茲克斯基運用寡頭壟斷模型,解釋了取消國內服務業管制的國際影響。與馬庫森的觀點相反,他認為取消國內管制可以促使廠商為獲取規模經濟效益而進行國際競爭,因此政府最好的政策是創造自由的國內市場。1988年,瓊斯和基爾茲克斯基提出和運用“服務鏈”的觀念來探討規模經濟條件下服務貿易的作用。他們認為,在規模經濟的作用下,生產過程更加復雜,需要更多的“服務鏈”。由于比較優勢的存在,服務鏈可以促進生產的國際化,從而服務貿易可以大大促進貨物貿易。1988年,馬庫森借助壟斷競爭理論,對熟練勞動力的服務貿易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其結論是:(1)即使單純發揮要素稟賦的作用也能從貿易中獲利;(2)由于多種熟練勞動投入能夠提高該部門的最終產出,小國比大國競爭對物獲利更多;(3)由于一些專業化受到限制,僅有貨物貿易并不能實現生產的帕累托最優,而引入服務貿易則可以導致最大程度的專業化和帕累托最優;(4)即使存在壟斷力量,關稅也不一定提高一國的福利水平,而且因削弱了全球的專業化潛力而使福利水平降低。1989年,馬庫森建立了一個兩部門的一般均衡模型來探討具有規模經濟的生產性服務和其他專業服務的國際貿易。其分析結果是,允許生產性服務等特殊中間投入貿易優于最終產品的貿易,中間投入的自由貿易可以保證貿易雙方的福利同時增加。但是,馬庫森把這一分析延伸到跨國公司內部進行的生產性服務貿易時,發現跨國公司的生產性服務優勢將在東道國商品生產中造成壟斷,從而可能使東道國的福利減少。
2.服務貿易決定的實證分析。服務貿易的研究同貨物貿易研究相比,遇到的一個較大困難是資料的缺失和不準確。由于服務貿易涉及的部門復雜,大多是無形貿易,不經過各國的海關,因此,缺乏準確完整的統計資料,這就為服務貿易的實證研究造成了嚴重障礙。1990年,豪克曼(B.M.Hoekman)在仔細地考察服務貿易現有的統計資料后提出:“服務貿易資料是非常不可靠的,往往會導致低估的偏見。”
盡管遇到資料短缺的困難,但許多學者仍然致力于服務貿易決定的實證研究。1982年,薩皮爾通過一系列實證研究后,驗證了比較優勢對于服務貿易的適用性,并描繪了由比較優勢決定的現實服務貿易格局。他指出,物質資本豐裕的國家在運輸服務貿易上擁有比較優勢,而人力資本豐裕的國家在保險和其他私人服務貿易上擁有比較優勢。工業化國家由于物質和人力資本都很豐富,在服務貿易上擁有總體的比較優勢。但是,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不是靜態的,隨著發展中國家物質和人力資本的積累,在一定的服務貿易部門也會擁有比較優勢。1985年,薩皮爾對服務貿易中的南北問題進行了專門考察,分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當時的服務貿易結構和比較優勢格局,強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要加強合作,共同推進服務貿易的自由化。1986年,薩皮爾通過對工程服務貿易的實證研究,再次肯定了比較優勢的動態性和發展中國家作為潛在服務貿易出口者的作用。1989年,蘭格海默(R.J.Langhammer)通過對法國、德國、日本和美國4國服務貿易資料的實證分析,考察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服務貿易關系,其主要結論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服務貿易模式與要素稟賦關系密切。1992年,豪克曼和卡森迪(G.Karsenty)運用“顯示性比較優勢法(RCA)”分析了不同收入水平國家在服務貿易上的比較優勢。按照他們的分析,收入水平越高,服務貿易的比較優勢越大,人均收入在6000美元以上的國家在服務貿易上擁有較大優勢。但是,收入水平低的國家在一些服務貿易部門也擁有比較優勢。根據1997年高什(B.Chosh)的研究,發展中國家在世界服務貿易中的地位是不斷上升的:發展中國家在世界商業服務出口的比重由1970年的9.1%提高到1990年12.9%,其中亞洲的比重由2.4%提高到7.1%。從部門來看,海運服務、旅客運輸和其他運輸服務、旅游服務、勞動和財產收入及其他服務的比重分別由4.3%、9.5%、15.2%、4.6%和7.8%提高到11.4%、11.6%、17.0%、10.4%和11.9%。
四、國際服務貿易壁壘和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
二戰以后,隨著關貿總協定關稅減讓談判的不斷深入,貨物貿易自由化程度持續提高。但是,服務貿易自由化直到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前仍然是一片空白。為促進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的成功和推進世界服務貿易的自由化,80年代中期以來,國外學者尤其是關貿總協定、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合組織等國際組織或協定的專家,積極進行國際服務貿易壁壘和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研究。外國學者在這一問題上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關于服務貿易自由化意義的研究。許多學者分別從理論和實證兩個方面闡述了服務貿易自由化的意義和重要性。1985年,薩皮爾闡述了服務貿易自由化對于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意義。他指出,服務尤其是作為基礎設施的服務部門和教育服務在經濟發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又非常短缺,因此,應該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擴大服務的進口。1989年,經合組織的一篇研究報告,把發展中國家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好處歸結為三個方面:(1)增加出口機會;(2)促進經濟發展;(3)促進享有多邊貿易行動的好處。1990年,伯格斯建立了一個“服務作為中間投入品”的模型,探討了服務貿易自由化對于所有國家貿易和經濟發展的普遍意義。按照伯格斯的分析,由于服務一般都可以作為中間投入品和經濟發展的基礎結構,服務貿易自由化可以降低世界最終產品生產的成本,促進貨物貿易的發展,實現一個國家的帕累托改進,提高整個國家的福利水平。1997年,豪克曼等人在一篇論文中以生產者服務貿易為例,闡述了服務貿易在全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探討了服務貿易壁壘對于經濟發展的阻礙。他們指出,服務貿易自由化對于一國企業的國際化生產和經營是至關重要的,而有確鑿的證據表明,限制服務部門競爭的政策代價是非常昂貴的。
二是關于國際服務貿易壁壘的研究。1985年,薩皮爾在上文提到的那篇論文中,分析了發展中國家設置服務貿易壁壘的原因,包括(1)保護幼稚產業的愿望;(2)國際收支困難;(3)服務業在國家基礎結構中的重要作用。1985年,巴格瓦蒂認為,發展中國家之所以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缺乏熱情,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發展中國家認為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好處將主要由占有比較優勢的發達國家獲得;(2)發展中國家擔心服務貿易自由化將把世界各國的注意力從發展中國家占有比較優勢的貨物貿易上移開;(3)服務業包括具有政治敏感性的基礎結構和活動,發展中國家不愿涉及。1995年,特比爾科克(M.J.Trebilc-ock)和豪斯(R.Howse)把服務貿易壁壘分為4類:(1)直接明顯的歧視性壁壘,即直接針對服務業的明顯的貿易壁壘,如電視和廣播中對國內內容的管制、外國人建立和擁有金融機構的限制等;(2)間接但明顯的歧視性壁壘,指不是專門針對服務業但明顯歧視外國人或要素在國際間流動的貿易壁壘,如對移民或以工作為目的的暫時入境的限制、并非專門針對服務業的對外國投資的限制、向國外匯款和支付的限制等;(3)直接但明顯中性的壁壘,即對國內外單位和個人都限制的服務業管制,如鐵路和電信的國家壟斷;(4)間接和明顯中性的壁壘,指并非針對服務業、也并非針對外國人的壁壘,如國內標準、職業服務中的許可證、文憑或憑證規定等。1997年,豪克曼等人比較了服務貿易壁壘和貨物貿易壁壘的異同,認為補貼、關稅、稅收、配額和技術標準等貿易壁壘既影響貨物貿易也影響服務貿易,但是邊境手段尤其是從價關稅等手段通常無法適用于服務貿易。然后,他們把服務貿易壁壘歸納為以下幾類:(1)配額、當地含量和禁止;(2)基于價格的手段,如簽證費、出入境稅、歧視性的飛機著陸費和港口稅等;(3)國內標準、許可和政府采購;(4)分銷網絡使用上歧視等。
三是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途徑的研究。按照上文提到的薩皮爾、豪克曼、特比爾科克、豪斯等人的觀點,推進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條:(1)充分發揮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作用,積極推進多邊貿易談判;(2)在區域性經濟集團內部率先實行服務貿易自由化;(3)服務貿易壁壘大多涉及貿易以外的部門,需要在各國之間的國內政策尤其是競爭政策上加強協調;(4)為提高發展中國家參與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積極性,發達國家應該在發展中國家占有比較優勢的貨物貿易上推行充分的自由化等。
五、簡要評價
80年代以來,國外學者利用標準的國際貿易理論,對服務貿易的理論、政策和具體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取得了大量有價值的成果,促進了當代世界服務貿易的發展和自由化。但是,與迅猛發展的世界服務貿易的現實相比,理論研究仍然顯得非常落后,還存在一些亟待克服的缺陷。這些缺陷主要表現在:(1)國外國際服務貿易問題的研究仍然很不成熟,缺乏象國際貨物貿易那樣完整統一的理論體系;(2)服務貿易涉及面廣,問題復雜,許多具體問題仍沒有找到有效的解決辦法;(3)由于受統計資料的限制,對于服務貿易的實證研究明顯不足。總之,與成熟的貨物貿易理論相比,服務貿易理論的研究仍然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①T.P.Hill,"OnGoodsandServices",ReviewofIncomeandWealth,Series23,No.4,1977.
②汪堯田周漢民主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總論》第175頁,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2年版。
③周寶廉尹炳文主編:《國際貿易概論》第149頁,南開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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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A.Sapir,1982:TradeinServices:PolicyIssuesfortheEighties.ColumbiaJournalofWorldBusiness,p.79.
⑥韶澤等:《國際服務貿易的相關理論》,載《財貿經濟》199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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