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貿易名錄企業分類管理探析
時間:2022-10-16 02: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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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貨物貿易企業實施分類管理是貿易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其對促進企業貿易投資便利化,規范企業貿易外匯收支行為起到一定監管作用。為進一步提高企業分類監管實效,更好地實現應對異常資金跨境流動風險、獎優罰劣差異化管理目標,需轉變“違規分類”理念,構建以“風險”為核心的分類管理體系,實現分類評級的動態管理。同時將人民幣業務納入分類管理,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監管,以更好提升分類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貨物貿易名錄企業分類管理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管理機制是“區別對待、動態分類、持續監管、到期評估”,對促進企業貿易投資便利化,規范企業貿易外匯收支行為起到一定監管成效。如何更好地實現應對異常資金跨境流動風險、獎優罰劣差異化管理目標,進一步提高企業分類監管實效,需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入研究。外匯局廊坊市中心支局在對33家被降為B類或C類企業的業務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后發現,現有分類管理體系還存有一些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幾點改進建議。
一、通過降級企業綜合分析,判斷分類監管的有效性
外匯局廊坊市中心支局對近年已做過分類監管到期評估的33家企業進行了綜合分析,通過對降級前、監管中、到期后三個階段業務情況的比較,判斷分類管理的有效性。
(一)對業務穩定的企業監管效果較為顯著
對于持續經營且業務穩定的企業,因總量差額異常、未及時履行企業報告義務等原因降級的企業,分類監管效果較好。如某企業因總量監測指標超正常閾值被列入重點監測,經核查后確認企業存在21筆進口貨物未按時進行延期付款報告,被列入B類企業。該類企業由于經營狀況良好,業務人員相對穩定,存在的問題容易整改。在監管期間,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進口及時付匯,總量監測指標持續正常,且按期進行貿易信貸報告。經過1年的監管期,該類企業一般能達到A類企業的要求,因此后續監管效果顯著。
(二)對業務量少的企業監管效果較差
部分企業的業務量少,一年內僅發生幾筆業務甚至只有一筆業務。如某企業自2016年1月成立,因生產需要,進口一批機械設備,按照合同約定預付50%貨款,其余50%貨款在設備驗收合格后支付,因企業存在未按規定履行貿易信貸報告義務行為,被列為B類企業。企業預計2018年6月建成投產,產品主要內銷。對于該類企業,由于業務量有限,后續監管開展的頻率低,監管效果有限。在評估的企業中,有5家企業在降級以后便停辦了所有的進出口與收付匯業務,這些企業都是微型企業,其經營不具有連續性,限于對外匯法規認識不足或者覺得降級后辦理業務較為繁瑣,可能重新注冊新的企業或尋求業務來躲避相關監管。
(三)禁止類限制措施較為有效,而額度類措施效果有限
對B、C類企業的限制措施從內容上可以分為禁止類限制和額度類限制。禁止類限制措施主要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法規明文限制的,而額度類限制主要是對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實施電子數據核查管理。從管理效果來看,不得辦理轉口貿易,不得辦理一定期限以上貿易融資或貿易信貸業務等禁止類限制措施成效較為明顯,而電子數據核查等額度類限制措施成效有限。外匯局根據B類企業貿易進出口的實際情況確定其可收、付匯額度,電子數據核查主要在銀行執行,銀行在辦理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時,通過監測系統扣減其對應的可收、付匯額度。B類企業超過可收、付匯額度的,需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降級企業辦理超額度登記業務規模較小。
(四)被降級企業數量較少,業務規模不大
目前,貨物貿易名錄企業總量增長快,A、B、C三類別企業數量分布結構不甚合理。截至2018年6月底,廊坊市名錄企業較改革開始時增加一千余家,特別是近3年新增名錄企業較多,平均每年新增兩百余家。而B、C類企業數量占比較低,不到名錄企業的2%。被降級的企業主要是業務規模不大的小微型企業。主要原因,一是大型企業相對重視分類管理,在法規學習和實際操作中較為規范;二是小微企業對法規學習不足,沒有嚴格的內控管理制度,人員更替頻繁,外匯政策及業務交接不到位,在實際操作中經常會出現問題。
二、現行分類管理政策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限制性規定越來越少,“違規降級”局限性較大
現行分類降級標準多以企業違反某項強制性規定為主,比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未按規定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等,這些規定較為明確,可操作性高。廊坊市被降級的33家企業,98%因違反貿易信貸義務性報告規定而被降級。然而,隨著外匯管理改革的深化,貨物貿易項下限制性規定的條款越來越少,外匯管理政策傳導機制日益完善,企業自主合規經營意識提高,程序性的違規行為減少,因此“違規分類”的企業數量也在下降。
(二)分類管理成效受限,難以應對異常資金跨境流動風險
一是B、C類企業多為小微企業,業務規模小,對轄區資金跨境流動幾乎不產生影響;二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中雖規定在國際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可直接將異常企業降級分類,然而,實踐中由于沒有具體操作細則可依,不易落實。
(三)類別等級有所欠缺,差異化管理目標有待進一步提高
企業類別缺失和結構失衡,導致差異化管理的獎優罰劣、引導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強化自我約束的作用有待進一步提高。廊坊市A類企業數量占名錄企業總數的98.16%,均實行同樣的外匯管理措施,使得現有的分類管理已類同于無差異化管理。同時B、C類企業管理措施較為寬松,部分企業經營模式不涉及轉口貿易、結算模式不涉及90天以上延期收/付款,即使被降為B類,只要貿易收付匯不超過可收付匯額度,業務基本不受任何影響,管理效果不明顯。而部分A類企業長期以來無任何違規問題,總量核查指標表現優異,且業務種類單一、頻繁,即便經辦銀行已充分做到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在進行貿易外匯收支時,企業仍需往返于銀行,逐筆提供合同、發票等單證材料,產生大量“腳底”成本,不符合貿易便利化的趨勢。
(四)對部分異常行為管理存在空白,涉外管理部門聯合監管有待進一步加強
目前企業外匯業務行為較復雜,而貨物貿易外匯分類管理標準不夠全面,難以約束異常交易行為。一是突破結算幣種行為。現有分類管理規定并未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貿易信貸報告、業務登記等作出要求,對B類企業人民幣項下貿易信貸資金期限、超額度貿易收支等也無限制,企業可以人民幣結算方式規避貨物貿易外匯分類管理。二是各涉外管理部門聯合監管有待進一步加強。外匯局只對進出口單位名錄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各涉外管理部門應加強聯合監管,及時交流監管信息,增強合作效能,共同防范風險,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三、改進分類管理措施的政策建議
(一)轉變“違規分類”理念,構建以“風險”為核心的分類管理體系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與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已成為外匯管理工作主要內容。在經常項目已完全可兌換的背景下,帶有實質強制性的規定越來越少,企業的“違規”現象也越來越少,企業更多呈現的是存在業務風險,而并非實質性的“違規”。為此,需要轉變以“違規”來給企業分類處理的理念,將“風險因素”作為企業分類的關鍵指標。一方面,在不改變現有監管體系的基礎上,可依據分類管理規定中的“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條款,制定“風險分類”操作細則,主要考量企業總量差額,總量差額率,收結匯率,購付匯率,資金貨物比,貿易融資規模,預收、預付貨款比例等業務指標,將具有業務風險的企業降級處理。另一方面,細化風險應急管理措施。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法規中的應急保障措施細化,具體規定在什么條件下可采取應急保障措施,一旦條件符合,可由各分局向總局備案后,啟動應急管理措施,將風險企業直接降級處理。
(二)優化分類管理的層級和具體措施,落實“獎優罰劣”差異化管理理念
一方面,可在現有A、B、C三類別的基礎上,增加A+分類類別,凸顯差異化管理。將長期以來無任何違規問題、總量核查指標在一定范圍內、上一年度進出口總額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列入A+類,具體指標視地區整體情況而定,并定期進行調整,保證A+類企業在轄內企業總數中占比不超過5%。A+類企業作為貨物貿易改革的先行者和試驗者,可獲得更為優惠的外匯管理政策。一是優先獲得試點資格的權利,創新政策需求可獲得優先解決。二是享受外匯業務辦理的便利,開辟“綠色通道”,需外匯局辦理的行政審批業務,優先辦理。三是放寬銀行對貿易收付匯單證的審核要求,對一定金額以下的外匯收支可以先行辦理業務,后續再集中補交單證。如此,可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助力,支持企業做大做強,同時也為外匯管理進一步深化改革分散風險,平衡發展速度和質量,集中合理配置外匯管理資源,提高監管效率。另一方面,進一步加強對B、C類企業的監管力度,引導企業強化自我約束。一是B類企業實行“負面清單”及額度管理,外匯局依據企業經營風險,在業務上加以限制。如企業核查期內貿易信貸報告較多,經核查無合理解釋,可列入“負面清單”,超長期限的預收、預付、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業務限辦。又如,進一步完善融資監管措施。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向B類企業提供90天以上的貿易融資與表外融資。通過“一對一”個性化“負面清單”及額度管理,促使企業合規經營。對C類企業實施“負面清單”和逐筆審批管理。如限制企業辦理超長期限貿易信貸、貿易融資、轉口貿易收支等“負面清單”業務,而“負面清單”外的業務,需逐筆到外匯局審批,加大對違規企業的懲戒。二是提高非現場監測頻率,要求企業定期向外匯局報送貿易資金流和貨物流明細。三是限制參加試點資格及享受優惠政策,如B、C類企業不得享受自貿區貿易項下各類優惠政策等。
(三)進一步明確B、C類企業重新分級的評估標準,實現分類評級的動態管理
建議在B、C類企業重新分級評估時,設置一些指標的閾值范圍。當到期評估企業各類分項指標達到閾值范圍內,綜合考慮企業整體生產經營狀況,真實的貿易背景等因素,可考慮將其恢復為A類。如果企業消極應對,可降為C類企業。
(四)將人民幣業務納入分類管理措施中,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監管
隨著跨境人民幣業務的不斷發展,人民幣跨境流動對我國整體跨境資金流動形勢的影響也在逐漸增加,本外幣監管政策的差異,會產生監管漏洞,從而誘發套利資金的流動,加劇資金跨境流動的波動性。目前,本外幣監管趨同成為趨勢,全口徑外債管理措施已經將人民幣和外幣外債政策統一化,從整體角度來管理外債規模和結構。企業分類管理體系中,也亟需將本外幣政策統一,堵住監管漏洞,以便更好提升分類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作者:呂靜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廊坊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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