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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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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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德中兩國公司之間貨物銷售使用)

合同號: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賣方:

地址:

公司所在國:

電報:

傳真:

買方:

地址:

公司所在國:

電報:

傳真:

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以[]FOB或[]CFR或[]CIF或[]FCA或[]CPT或[]CIP術語簽訂本合同,并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商品名稱:

2、品質/規格:

[]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詳細記錄(如果具體合同要求)

3、單位:

4、數量:

[允許在金額及數塾上有()%的損溢,由[]賣方或[]買方選擇。

5、FOB/CFR/CIF/FCA/CPT/CIP單位價格___。

6、總額:

實交數量按照第4款規定,比原定數量損溢()%,則應對價格作出相應的調整。[]

7、原產國及生產國:

8、運輸標志:

9、裝運

9.1裝運時間:___。

9.2裝運港:___。

9.3卸貨港:___。

9.4[]允許,或[]不允許"甲板上"裝運。

9.5[]允許,或[]不允許轉運。7

9.6[]允許,或[]不允許分批裝運。

9.7[]集裝箱運輸。

9.8最終目的地:__。

9.9卸貨港轉貨商/貨運人___

10.支付條款

賣力銀行帳戶:___

買方銀行帳戶:___

10.1支付方式

(1)信用證

[]10.1.1(這一段將作[]保留或[]刪除)

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__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__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價款,即__。

銀行保函有效期到

[]裝運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裝運后()天。

[]最后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

[]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月。

根據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10.1.2即期付款

買方應于

[]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第一天(裝運日)前()日,[]合同簽訂后()日內,通過__銀行,以[]電傳,[]SWIFT,[]信函,[]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金額為__的[]即期付款信用證[]議討信用證。

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

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陳述"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10.1.3延期付款

買方應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的第一天(裝運日)前()日,[]合同簽訂后()日內,通過__銀行,以[]電傳,[]SWIFT,[]信函,[]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__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即期[]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交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提示單據,進行承兌

[]延期付款[]議付

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

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內容"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O0號出版物》為準。"

(2)托收

[]10.1.4憑單付款(D/P)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并附上隊需單據。買方應于(委托銀行)提交匯票及所需單據時立即付款。

[]10.1.5承兌變單(D/A)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買方的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天付款的匯票及所需的單據以便承兌。買方應于賣方第一次出具匯票及所需的單據時立即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3)匯付

[]10.1.6

買方應于

[]收到所需單據后[]天內,

[]提單日后(;)天內,以

[]電匯,

[信匯,[]票匯

方式將貨物發票金額貸款支付到賣方指定銀行的賣方帳戶。

10.2有關單據

賣方應準備并向買方提交如下單據:

1.匯票

向[]--(銀行的名稱,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或[]買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匯票

2.運輸單據(選擇如下之一)

[]1)標明通知收貨人或--的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為

[]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或[]運費待付。

[]2)簽發給-一不可轉讓的海洋運單,標明運費

[]預付已付或

[]待付,

通知--

[]多式聯運單據

[]航空運輸單據(空運單據/空運貨單)

[]鐵路運輸單據

[]6)信使及郵遞收據

3.其它單據

1)商業發票

2)[]保險單

[]保險憑證

3)由--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4)原產地證明

[]FORMA(普惠制原產地證)

5)裝箱單

6)重量單

7)[]發貨通知書

[]裝船浦知

l到7項單據需要原本__份和副本__份。

4.其它單據(如要需要)__

10.3銀行費用

依照根據上述10.1款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發生在

[]開證行(如以信用證支付),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匯付行(如以匯付方式支付),

所在國的所有銀行費用。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承擔發生在該國以外所有銀行費用。

11.交貨條款

11.1包裝

所有貨物均須包裝,以防止因受潮、生銹、水份、腐蝕及震動致損,且包裝應適合[]海運,甲板上/非甲板上運輸,[]多式聯運,[]集裝箱運輸。

賣方應承擔貨物因不充分或不適當包裝造成的貨物損害或滅失的責任。

如果持運的貨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險品,賣方應在每一包裝表面注明運輸及搬運中特別注意的事項以及識別號碼或國際慣例及/國際規則中對此類物品要求的其它標記。

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11.2裝運條款

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條件下裝運,賣方應在裝運前不遲于()日,以電報/傳真的方式通知買方裝運船名、船籍、船齡和其它有關該船的詳細情況,以及每次裝運貨物的合同號。經買方對船只公司確認接受后,賣方才可裝運。但買方不能無理延遲上述確認,買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最遲5個工作日內做出確認,否則即視為已被確認。

11.2.2如果是在FOB條件下發運貨物,買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期訂艙。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前至少()天,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將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總金額、件數、總重量、總體積以及貨物裝運港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于裝運船只預計抵達裝運港的日期至少()日前,以電報/傳真的方式通知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總金額、件數、總重、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適合裝運的日期、買方應至少在船只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抵港日期及合同號,以便賣方辦理裝運。如果需對運輸船只或到達日期做出變動,買方或其貨運人應及時通知賣方,但不能遲于預計抵達目前()日,以便賣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后()日內未抵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自()日后評始計算的一切實際費用,包括倉儲費及利息.但這不影響賣方根據合同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定所要求的索賠。

如果運輸船只按賣方通知到達裝運港而賣方未能按規定及時貨物備妥待運,那么賣方應對空艙費及滯期費負責。

11.2.3如果是在FOB/CFR/FCA條件下發運貨物,賣方應于貨物裝運完畢后立即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收出發貨通知書。該通知書應包括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毛重.尺寸、發票金額、提單號、啟航日及預計抵達卸貨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條件下裝運貨物時,賣方未及時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發出發貨通知以致買方不能及時投保,那么賣方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的損害和/或損失負責。

11.2.4此條款應作保留或刪除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隨船將下列單據的副本一式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