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貿易定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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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序
號" 產品名稱及規格 單位 單價 數量合計 金額合計 交貨進度
(元) (萬元) 年度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合計人民幣金額:
需方(甲方) 需方軍事代表機構鑒章 供方(乙方) 供方主管部門(單位)鑒章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許可證編號 許可證編號
承制單位資格注冊編號 承制單位資格注冊編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蓋章)
經辦人: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傳真號碼 供方軍事代表機構鑒章(如有) 傳真號碼 國防科工委鑒章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名稱 (蓋章) 開戶名稱 (蓋章)
開戶銀行 經辦人: 開戶銀行 經辦人:
銀行帳號 年 月 日 銀行帳號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國科 字 [ ] 號
本合同一式 份 國防科工委、總裝備部監制 貿易合同:武器裝備配套產品訂貨合同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合同約定事項
一、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應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二、產品計價方式
三、交(提)貨地點和方式:
篇2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系的意愿。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系,建立有利于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物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雙方同意,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貿易與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于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就貨物貿易協議展開磋商,并盡速完成。
二、貨物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性貿易壁壘(TBT)、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于雙方之間貨物貿易的雙方保障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物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物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不遲于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并盡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于: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并盡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并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利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社團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盡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劃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早期收獲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將于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物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獲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于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物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獲計劃,早期收獲計劃應于本協議生效后盡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獲計劃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其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采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第十條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于本協議生效后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并盡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于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于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并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信息: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于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并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基于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系,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第十三條附件及后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后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并以書面形式確認。
本協議簽署后,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后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于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適用于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適用于貨物貿易早期收獲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部門及開放措施
篇3
關鍵詞:跨境人民幣結算;離岸市場;人民幣國際化
一、概念界定
對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定義,不同機構各不相同,并且不同的發展時期其內涵也在不斷的延伸發展中。本文結合相關文獻研究,將其定義為:指經國家允許的、有條件的企業在自愿基礎上,以人民幣報關、計價進出口貿易結算,其業務種類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口信用證、托收、匯款等。并從業務范圍的角度將其劃分為廣義和狹義的跨境人民幣結算:廣義上包括經常項目下的跨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資本項目下的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狹義上只包括跨境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人民幣結算,即僅限經常項目。
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現狀淺析
(一)量的角度
1.總量不斷攀升,直接投資占比增大
從圖1可以看出,初期業務發展較為緩慢,2009年結算量只有36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剛剛啟動,試點城市只有5個,首批試點企業僅365家,流程比較復雜,政策制度尚待完善,許多企業還有疑慮。2010年無疑是其騰飛期,試點城市擴大到20個省市,政策進一步完善,流程得到簡化,海外市場認可度也在提高,到2010年底結算量為5千億,達2009年的140倍。之后呈井噴式發展,2014年達到6.5億,而2015年前三季度,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收付金額合計5.46萬億元,同比增長13%,截止到2015年10月底,已近5.9億元。
2011年我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從經常項目下跨境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擴大到資本項目下的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從圖1可以看出,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穩步增長,但相對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規模還較小。2012、2013、2014年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額分別2806億元、5850億元、10485.8億元,分別為同年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9.5%、12%、16%;2015年截止到10月31日,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額為1.7萬億元,為同期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30%。可以看出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快速增長,占比不斷擴大。
圖1 跨境貿易和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的發展趨勢圖
注1:2015年數據截至10月31日,下同
2.地域范圍擴大,市場份額提升
2011年8月跨境人民幣結算境內的范圍擴大至全國。而人民銀行與境外央行和貨幣當局間的貨幣合作也不斷深化,截至2015年10月,人民銀行先后與33個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簽署雙邊本幣互換協議,總額度超33.1萬億元人民幣。經雙方貨幣當局協商,先后在港澳臺地區、新加坡等14個國家或地區建立了人民幣清算安排。目前至少有40個國家和地區的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以人民幣作為儲備貨幣。根據SWIFT公布的數據,人民幣在全球支付貨幣中的市場份額由2012年1月的0.25%上升至2015年8月的2.8%。
(二)質的角度
1.業務結構占比不斷優化
(1)貨物貿易VS服務貿易。狹義上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也即經常項目人民幣結算規模保持較快增長。2014年,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金額5.9萬億元,同比增長42.6%;服務貿易及其他經常項目結算金額6565億元,同比增長31.3%。截至2015年10月底,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金額5.24萬億元,服務貿易及其他經常項目結算金額6564億元。從圖二中可以看出,兩者總體呈增長趨勢,注2中的調整也是為了引導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結構向著健康可持續的方向發展。同時,我們也應看到,貨物貿易占比平均在80%左右,這與我國外貿進出口結構是相關的。
圖二 跨境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發展趨勢圖
注2:自2014年8月份開始,無貨物報關的轉口貿易,由服務貿易調整到貨物貿易統計,貨物貿易金額擴大,服務貿易金額相應減少
(2)對外直接投資VS外商直接投資。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可以分為境內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外商直接投資。2014年,對外直接投資和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金額分別為1865.6億元、8620.2億元。截至2015年10月底,對外直接投資和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金額分別為11803億元,5898億元。由圖三分析可知,兩者總體呈上升趨勢,2014年以前,兩者所占比例明顯不均衡,對外直接投資占比過少,均在18%以下,2015年10月底,對外直接投資占比33.3%,明顯好于2014年,預示著人民幣國際化水平在提高,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化的層次在提高,對外直接投資增長較大。
圖三 對外直接投資和外商直接投資發展趨勢圖
2.人民幣離岸市場快速發展
人民幣離岸市場指在我國大陸以外從事和開展使用人民幣計價的金融產品的市場。中國銀行9月14日“2015年第二季度離岸人民幣指數”,該指數是根據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上的資金存量規模、資金運用狀況、金融工具使用等方面的發展水平來計算的。計算結果顯示,離岸人民幣指數從2013年的0、91%提升至2015年第二季度的1.37%,整體一直處于上升趨勢。說明我國人民幣在離岸金融市場的使用規模和份額上穩步提升,日趨活躍。
3.人民幣國際地位不斷提升
據統計,人民幣在全球支付結算中的使用份額從2013年1月的0.63%攀升至2015年7月的2.34%,雖然份額仍然很小,但是一直在不斷增長中。根據SWIFT公布的數據,2015年8月人民幣在全球支付貨幣中的排名由2012年1月的第20位上升至第4位。11月30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正式決定將人民幣納入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權重僅次于美元和歐元,表明國際社會對人民幣的認可加深了。
三、總結
經過以上五個方面的分析,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總體規模增長勢頭良好、離岸市場發展迅速、國際地位有一定提高。隨著人民幣國際化步伐的推進,相關的改革政策的出臺、業務的創新等。可以預期,跨境人民幣結算將進一步擴大,雙邊貨幣合作將繼續穩步開展,資本項目可兌換步伐穩步推進,人民幣作為儲備貨幣規模將進一步增加。(作者單位:1.沈陽師范大學;2.郵儲銀行)
參考文獻:
[1] 李婧.從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看人民幣國際化戰略[J].世界經濟研究,2011,02:13-19+87.
篇4
關鍵詞:服務貿易;緊急保障措施;國內產業;商業存在
貨物貿易領域的保障措施已較為完備,而服務貿易領域的保障措施仍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CATS)第10條下進行談判。保障措施無論發生在貨物貿易領域還是服務貿易領域,本質上作為“安全閥”,目的都在于保護國內產業免受他國產品造成的損害。
對于CATS下緊急保障措施(以下簡稱EMS)應采取何種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種觀點:類似貨物貿易保障措施的ESM機制、與具體承諾表相結合的ESM機制、《農業協定》第5條模式的ESM機制、《紡織品與服裝協定》保障措施模式的ESM機制和以GATS第10條第2款為基礎的核心機制模式。隨著談判的深入,工作組中更多的成員傾向于采用貨物貿易中一般保障措施協定的模式。這樣,《保障措施協定》為服務貿易中的EMS提供了最好的樣板(陳立虎、黃澗秋,2006)。根據《保障措施協定》第2條1款,一般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主要有進口激增、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進口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國內產業是確定產業損害條件的基礎。以此作為參照,在服務貿易領域,國內產業同樣是損害條件中的關鍵性概念,但又不能簡單套用貨物貿易保障措施中的“國內產業”定義,而需要作出與服務貿易相適應的界定。
一、定義ESM“國內產業”的難題
根據《保障措施協定》,“國內產業”是指“一成員領土內進行經營的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全體,或指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總產量占這些產品全部國內產量主要部分的生產者。”。可見,在貨物貿易保障措施之下,國內產業的“國內”是從地域的角度進行界定的,而非從國籍角度定義,從而更具確定性(黃文俊,2004)。這樣,貨物的進口與跨越國境的進口產品涇渭分明,不會產生歧義。
但在服務貿易之下,定義“國內產業”十分困難,主要原因是服務產品的無形性、不可儲存性決定了服務的提供與貨物的提供大有不同,換言之,服務的“進口”與貨物的“進口”迥然有異。貨物的進口是貨物跨越國境,進入到另一成員國境內,而服務的進口則復雜得多。GATS第1條規定了成員提供服務的四種基本模式:(1)“跨境交付”,從一個成員的領土內向另一成員領土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服務提供者在一個成員的領土內向來自另一個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3)“商業存在”,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個成員的領土內建立的商業實體提供服務;(4)“自然人移動”,一個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作為自然人進入到另一個成員的領土內提供服務。對于模式1和模式2之下的服務提供,貨物貿易保障措施的國內產業定義可以完全適用。但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務提供者是通過商業存在或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到了另一成員國境內,對后者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樣,模式3和模式4下的服務提供就與服務的進口界限模糊了,尤其以模式3為甚。而模式3是服務貿易最主要的提供方式,常常以服務業外商直接投資的形式出現。
模式3下的商業存在可分為兩個階段一“前商業存在”(pre-establishmentphase)和“后商業存在”(post-establishmentphase),前者是指外國資本正準備進入到東道國,著手建立商業實體的階段。后者則是指外同服務提供者已在東道國境內建立了商業實體并籍此開展經營、提供服務的階段。對于“前商業存在”,因其尚未進入到東道國境內,東道國將其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似無可厚非。不過,東道國也可能通過保障措施達到阻止新的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的目的。
“后商業存在”的國內產業問題更為棘手,無論是否將已建立商業存在的服務提供者劃歸國內產業,東國道都可能陷入兩難境地。
(一)“后商業存在”劃入國內產業存在的問題
首先,會產生進口是否存在的疑惑。一般認為,“進口”是介于地域性之上,涉及到外國產品進入到本國境內。比如貨物貿易的進口是指一國產品輸入到另一國產品境內,并繳納關稅、辦理海關手續。然而,將“后商業存在”劃人國內產業,不但“進口”概念下的地域界限模糊了,也沒有了外國產品和本國產品的區分。因為國內產業包括東道國境內所有的服務提供者,“后商業存在”服務提供者當然也屬于國內產業,其在東道國境內向東道國的消費者提供服務,等于是“本國”服務者向“本國”的消費者提供服務,與其他的東道國國內企業并無不同,這樣一來,模式3下將不存在服務的“進口”,也無謂因“進口”增加造成嚴重損害,這意味著,保障措施根本不適用于模式3以商業存在提供的服務。
第二,違反了最惠國待遇。GATS第2條規定了最惠國待遇,“關于本協定涵蓋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員對于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不低于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也就是說,施惠國給予第三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特殊的優惠待遇,受惠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同樣可以根據最惠國條款獲得此種待遇。東道國將“后商業存在”劃人國內產業,而把“前商業存在”劃出國內產業,有人提出這樣的保障措施僅針對新的外國服務提供者,并未建立在國籍歧視的基礎上,因此沒有違反最惠國待遇。因為在這種保障措施下,有意義的區別只是外國服務提供者是否已經建立。比如,來自x成員國的服務提供者在Y成員國已建立了商業存在,則其不會受到保障措施的約束,但是新的服務提供者,不管來自x國還是z國,都將受制于保障措施。這樣,東道國對新的服務市場進入者一視同仁,并沒有違反最惠國待遇。但對z國的服務提供者而言,不論新、老服務提供者,東道國給予的不受保障措施限制的待遇最終是由x國服務提供者享有,而z國服務提供者沒有得到。這樣,z國服務提供者喪失了與x國服務提供者進行公平競爭的同等的機會和條件。
第三,打擊了無辜的新的服務市場進入者。東道國保障措施實施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但新的市場進入者對這種損害毫無歸咎之處,因此,對新的市場進入者采用保障措施十分不公平。如果東道國某一服務產業遭受損害的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監管體系,而狙擊市場新進入者,不但不能使受到損害的產業獲得調整、提升其競爭力,相反會鼓勵國內產業游說政府使用保障措施對新進入者關閉市場。
(二)“后商業存在”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產生的問題若反其道行之,把“后商業存在”服務提供者排除在國內產業的定義之外,則在東道國境內生產及提供的服務可以視為“進口”,也不會有違反最惠國待遇之虞,但另外的問題隨之產生,首當其沖的就是國民待遇問題。
根據GATS第17.1條的規定,“每一成員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服務貿易的國民待遇有兩個限制條件,第一,只適用于成員列入減讓表的部門;第二,要遵守減讓表中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也就是說,成員只在承諾表中列出的部門范圍和限度內承擔國民待遇義務,各成員可以根據其服務業發展的特殊情況進行市場開放承諾,自主決定在哪些部門或分部門實施國民待遇,并可列舉提供國民待遇的條件和限制。至于“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的涵義,GATS第17.2、第17.3條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對來自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與國內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相比,可以是形式相同的,也可以是形式不同的,只要能保證平等的競爭條件。
根據GATS第28條,“商業存在”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機構,包括在東道國境內“組建、收購或維持一法人”或“創建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代表處”以提供服務,不管采取哪種形式,將“后商業存在”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其即成為外國服務者,東道國可以對其采取保障措施。如果這一保障措施針對的產業屬于東道國同意開放的國民待遇部門,也滿足該國對國民待遇作出的限制條件,則此保障措施顯然改變了“后商業存在”外國服務提供者與國內服務提供者進行競爭條件,將外國服務提供者置于不利的境地,明顯違反了GATS國民待遇原則。
此外,大多數WTO成員在國內法以及雙邊投資協定中,通常會將國民待遇給予外國投資者在本國設立的公司,如果對“后商業存在”服務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不但違反國內法及雙邊投資協定,還可能嚇跑外國投資者。
再者,“后商業存在”在東道國境內成立,與其他國內企業一樣,為東道國創造經濟價值、提供就業機會,東道國對其服務提供者采取保障措施,這對本已受損的東道國經濟而言,極可能是雪上加霜,而非緩解及保護,顯然與保障措施的目的背道而馳。
二、多哈回合EMs“國內產業”問題談判的進展
自1995年規則工作組(WPGR)成立以來,EMS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議程一直在進行,各成員方的討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GATS框架下建立ESM機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問題以及ESM的模式和具體規則的構建問題(王超,2008)。“國內產業”談判歸屬后者,屬于具體的技術性問題。在談判過程中,東盟國家致力于推進EMS機制的建立,其提案相當引入矚目。
2000年3月,東盟國家提出了一份EMS的“概念文件”(ConceptPaper),列出了可能形成的服務貿易保障措施所含的各種要素,包括服務貿易保障措施的目標和宗旨、關鍵概念的定義、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的認定、保障措施的形式、補償、臨時保障措施等。
概念文件以《保障措施協定》、《反傾銷協定》的“國內產業”定義為模板,提出了EMS國內產業的兩個定義選項,選項1:國內產業是“指在試圖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國領土內,經營同類服務或直接競爭服務的服務提供者全體,或指總服務提供量占國內同類服務或直接競爭服務全部服務量的主要部分的服務提供者。”選項2:是指“試圖采取保障措施成員國的提供同類服務或直接競爭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務提供者全體,或其總服務提供量占國內同類服務或直接競爭服務全部服務量的主要部分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務提供者”。
在這里,選項1采取地域標準,強調的是“在成員國領土內”進行經營,這就將所有的后商業存在的服務提供者劃人到國內產業。選項2采取了國籍標準,國內產業首先必須是“成員國的”自然人或法人服務提供者,如果自然人或后商業存在不具有東道國國籍,則顯然排除在東道國國內產業之外。問題是國籍如何認定,GATS第28條(m)、(n)項已有一個現成的規定:
“(m)‘另一成員的法人’指:
(i)根據該另一成員的法律組建或組織的、并在該另一成員或任何其他成員領土內從事實質性業務活動的法人;
(ii)對于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的情況:
1.由該成員的自然人擁有或控制的法人;
2.由(i)項確認的該另一成員的法人擁有或控制的法人;
(n)法人:
(i)由一成員的個人所‘擁有’,如該成員的人實際擁有的股本超過50%;
(ii)由一成員的個人所‘控制’,如此類人擁有任命其大多數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指導其活動的權力;
(iii)與另一成員具有‘附屬’關系,如該法人控制該另一人,或為該另一人所控制;或該法人和該另一人為同一人所控制;”
可見,界定“另一成員法人”存在兩個標準,第一,注冊地標準。在東道國之外經營的法人,依另一成員的法律組建或組織,屬于外國法人;第二,資本控制標準。在東道國設立的商業存在,看其掌握在誰手里,如果是由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擁有或控制,則屬于外國法人。
結合選項2,依照東道國國內法在東道國境內建立的法人,若由另一國的法人或自然人控制,視為“另一成員的法人”,顯然不能歸人東道國“國內產業”之列。但相當多的成員國國內立法采用的是注冊地標準,一般而言,后商業存在按照東道國國內立法注冊成立,都能獲得東道國的國籍,將其排除在國內產業之外,是否合理?此外,后商業存在在東道國的既有利益又該如何保護?針對其他成員意見,2000年10月,東盟進一步提出了非正式法律文件《草案解決辦法》。草案遵循了概念文件的方法,仍然將保障措施建立在外國服務提供與國內產業損害存在因果關系的基礎上。草案建議,“國內產業”應僅包含采用保障措施的成員國本國的服務貿易提供者(包含GATS第28條定義的自然人及法人)。草案解決辦法是前述東盟概念性文件選項2加上對既得權的保護,或者說,選項1減去由后商業存在引起的損害。這等于對國內產業下了兩個定義:一個較窄,針對的是損害的建立;另一個范圍較寬,針對的是保障措施的適用。草案對“國內產業”未再提供選項,這是因為,第一,國內產業與既得權問題緊密相關;第二,界定國內產業的目的在于確定損害,而成員的爭論可以集中到既得權利的寬泛度上。因此,草案將注意力放到既得權問題上,對既得權提出了選項。
東盟草案下,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礎是外國投資者引起的損害。因此,關鍵問題是看在多大范圍和程度上保護既得權。東盟草案提供了三種保護“既得權利”的選擇:第一,在保障措施實施前,東道圍根據本國國內法充分保護外國投資者的既得權;第二,東道國根據本國國內法,僅保護已授予給外國投資者且已行使的權利,對尚未行使的權利不予保護,也就是在保障措施實施期間,凍結外資規模;第三,將外國服務提供者的權利限制在成員承諾表所列且已行使的權利范圍內。這種解決辦法是可行的,既解決了模式3下的損害問題,又未對后商業存在的服務貿易提供者產生影響或者說將影響限制在一定程度內。
在東盟之外,其他國家也對“國內產業”提出了相應的觀點。韓國提出,“國內產業”包括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員國領土內所有服務貿易提供者,但是外國在東道國境內成立的商業存在服務貿易提供者不能請求采取保障措施,而且在計算損害或威脅時,不得計人。墨西哥建議,“國內產業”的定義應包括后商業存在。智利、哥斯達黎加和瑞士更是提出,模式3不應適用保障措施。
大多數成員傾向于將本國服務貿易提供者和境內的后商業存在統統包括在“國內產業”定義之內,這主要是考慮到本國國內法難以區分二者,而且對后商業存在采取保障措施也不符合經濟理由。而對東盟草案提出的既得權選項,成員傾向選項1,即對后商業存在以充分的保護。
顯然,成員對于模式3下的保障措施疑慮重重,模式3商業存在的特點決定了服務提供本身伴隨著大量投資的流動,成員擔心采用EMS會導致外國服務提供者撤資。將后商業存在包括在“國內產業”定義之內,無疑是對后商業存在服務貿易企業既得權的自動保護。而東盟草案既得權第一選項更受成員歡迎也是出于相同的考慮。
因成員觀點分歧過大,服務貿易EMS談判的最后期限一延再延,2004年3月15日召開的WTO服務貿易理事會決定再次延長服務貿易ESM談判期限,但不再設定確定的談判期限,而改以不定時限的方式,規定“ESM談判成果的生效日期不遲于服務貿易談判成果的生效日期”。EMs的國內產業問題與其他關鍵概念一樣,限于膠著狀態,未再取得更大進展。
三、我國對“國內產業”應持有的立場
中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服務貿易發展成果卓著,服務業開放緊追發達國家,涵蓋《服務貿易三總協定》12個服務大類中的10個,涉及共計160個小類中的100個。目前,包括銀行、保險、證券、電信服務、分銷等在內的100個服務貿易部門已陸續開放,占服務貿易部門總數的62.5%。(易小準,2007)2008年,中國服務貿易出口額達1464.5億美元,位居世界第五位;服務貿易進口額達1580億美元,穩居世界第五位。但服務貿易逆差規模進一步擴大,是自1997年以來逆差最大的一年。香港地區、美國、歐盟、日本和東盟為我國前五大服務貿易伙伴,其中香港地區、美國、歐盟、日本和東盟為我國前五大服務貿易出口市場,香港地區、歐盟、美國、日本和東盟為我國服務貿易前五大進口來源地。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服務貿易進出口數字是按國際收支口徑統計,也就是說,僅僅計算從國外收進的和向國外支付的全部貨幣資金,外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即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務貿易并不包括在內。然而,中國是亞洲吸收外國直接投資最多的國家,其中服務業的比重逐漸上升,經初步推算,2006年中國境內非金融類服務業外國附屬機構境內銷售收入達到91312億美元,同比增長23.5%;中國非金融領域服務業外國附屬機構為44128家。因此,在考察我國服務貿易能力大小時應當特別考慮到我國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務貿易。簡言之,我國服務貿易呈現出如下特點:第一,發展迅速,但我國服務貿易進口多、出口少,一直處于貿易逆差狀態。第二,主要服務貿易伙伴主要為發達國家和地區。第三,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的服務貿易量巨大。
我國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45條明確規定:“因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服務提供者向我國提供的服務增加,對提供同類服務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服務的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或者產生損害威脅的,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濟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這是我國第一次在立法中對服務貿易保障措施作出規定,盡管簡單但明確了我國服務貿易保障措施機制的存在。由第45條的措辭來看,其采取的是類似貨物貿易保障措施模式的機制,即服務貿易EMS的啟動需要滿足進口增加、國內產業的損害和進口增加與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個實質要件。這樣,“國內產業”仍是我國服務貿易保障措施機制中無法繞開的關鍵概念。
我國未來的EMS立法,相當程度上依賴多哈回合服務貿易談判的結果。在談判中,我國對“國內產業”采取何種立場,應視我國現實的服務貿易水平和特點而定。我國服務貿易總體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不小差距,但主要的服務貿易伙伴又是發達國家或地區,因此EMS對中國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同時,我國相當一部分服務貿易由外商投資企業以商業存在形式提供,既得權問題比其他發展中國家更為突出。因此,所采的“國內產業”的定義應既能有效地保護本國產業,又不打擊外國投資的積極性。
在服務貿易當中,我國與東盟所處地位相似,都是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有了長足發展但整體水平不高,東盟的立場對中國具有借鑒作用。在東盟提出的草案中,對于哪一些服務貿易提供者劃歸國內產業,主要由GATS第28條進行認定,按照該條(m)項的資本控制標準,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由外國法人或自然人擁有或控制,則屬于另一國的法人。但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明確規定,無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均是按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國法人。顯然,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與GATS第28條相悖。支持東盟的草案,是否意味著我國打算放棄自己的國內法?事實上,成員國內法與GATS第28條的矛盾并非我國獨有,而是一個普遍問題,圍繞著東盟草案的討論與爭執,談判方逐漸達成了一個共識,哪些商業實體劃歸國內產業,即國籍的判定留待國內法決定,但應保持透明性與可預見性。。因此,對于構建國內產業的定義,我國國內法的規定并不存在問題,關鍵是如何將既得權結合到國內產業的定義中去。按照我國國內法的規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屬于中國法人,這樣,大部分后商業存在劃歸“國內產業”,在東盟提出的三種既得權選項中,選項2對中國似更有意義,即保護已授予給外國投資者且已行使的權利,通過保障措施,不但可阻止新的貿易提供者進入國內市場,防止“國內產業”的進一步惡化,也可禁止現有外資規模的擴大。
四、結語
“國內產業”是構建服務貿易保障措施機制的關鍵性概念,基于服務貿易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要對“國內產業”作出一個合理的界定相當棘手和困難。有一種觀點認為,“國內產業”不存在一個共同的定義,對“國內產業”采用共同的定義,事實上是對成員“要求過多”,而且不能達到對成員進行救濟以適應新的產業競爭的目的,也起不到安撫國內反對貿易自由化的政治力量的作用(MarioMarconini,2005)。該種觀點似乎在以后處于膠著狀態的“國內產業”的談判中得到了印證。但不管怎樣,經過數年的談判,“國內產業”問題逐步深入,國內法的定義與既得權的結合很可能是未來界定“國內產業”的發展方向。而我國更是要從現實情況出發,在“國內產業”的談判中,堅持對我國有利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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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服務貿易 非均衡 貿易結構 對策
近年來,世界服務貿易迅速發展,全球經濟競爭的重點正從貨物貿易轉向服務貿易。中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同時也接受服務貿易領域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目前中國的各個行業各個領域的5年過渡期已經結束了,服務貿易中很多產業已經面臨全面開放,就中國的服務貿易而言,如何改善非均衡的貿易結構,促進服務貿易的長遠、健康發展,順利應對過渡期結束后服務貿易產業的發展,顯得十分重要,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一、非均衡的貿易結構現狀
(一)總體分析
1,中國服務貿易國際市場占有率的國際比較
以人世后的2002-2006年這5年15個不同類型的國家及世界的服務貿易額為例,在15國當中,發達國家在世界服務市場占據主要的地位,其中,美、英、德、法、日這5個發達國家的服務貿易的市場占有率在前5位,約占世界服務市場出口額的1/2左右。在發展中國家群體中,中國服務貿易的市場占有率和排名是逐年上升,比其他發展中國家如印度、泰國、巴西等國的市場占有率高,名次也靠前;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而且絕對差距在不斷擴大。與世界服務貿易的快速發展相比,中國服務貿易的發展還是滯后的。
2,我國服務貿易的競爭力分析
貿易競爭優勢指數(TC指數),是指一國貿易進出口差額占進出口總額的比重。公式為TC指數=(出口一進口)/(出口+進口)。TC指數的取值范圍為[-1.1]。其值越接近于0,表示競爭力越接近于平均水平;其值越接近于1,表示競爭力越大;其值越接近-1,表示競爭力越薄弱;其值等于1或-1,表示某行業只有出口或只有進口。TC指數的數值均大于O的國家有4個,分別是發達國家英國、美國、法國和新加坡,說明這些國家服務業的出口一直是最具有競爭力的。中國服務貿易的TC指數數值小于0,說明我國的服務貿易不具有競爭優勢。印度、泰國的TC指數數值高于中國,說明他們比中國在服務貿易上更具有競爭的優勢。中國服務貿易的TC指數雖然在數值上有所提高,但排名卻始終在第9位徘徊,從側面反映了中國的服務貿易競爭力有所提高,但是與世界服務貿易的發展相比卻是相對落后的。
(二)服務貿易各部門產業現狀比較
1,各部門分布結構
我國服務貿易出口方式落后,出口行業以勞動密集型或資源密集型為主。服務貿易分為跨境支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四種方式。我國服務出口以跨境支付、境外消費和自然人流動為主,商業存在還未形成氣候,處于初期發展階段。而國際上最重要的服務出口方式就是商業存在,目前商業存在已經占整個世界服務出口的70%以上。另一方面,我國服務貿易長期依賴勞動密集型或資源稟賦型產業,附加值低。這種主要以資源、勞動密集型為主,資本、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出口比例很低的分布結構不太合理。
2,主要服務貿易部門的顯性比較優勢
顯性比較優勢(RCA指數)是國際競爭力測度工具,定義為:一經濟體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出口占世界該種商品或服務出口的比率對于該經濟體總出口占世界總出口的比率之比。RAC指數大于1則表示具有比較優勢。作為傳統的運輸服務行業,雖然出口量在國內在前列,但并不具有比較優勢。旅游服務作為我國服務貿易的基礎強項,也是我國最具有競爭優勢的服務貿易部門,且仍呈上升趨勢。通訊服務在90年代由于壟斷形成的比較優勢隨著市場化的進一步發展逐步削弱,其比較優勢表現出不夠穩定的狀態。建筑服務也是我國傳統的服務項目,雖然前幾年曾經出現貿易逆差,但是出口比較優勢指數的上升趨勢表明,我國作為一個勞動力資源稟賦充裕的國家,具有發展建筑服務貿易的潛力。保險業服務的狀況基本上和金融、特許使用費和許可費、個人文化和娛樂服務相同,是我國最不具有比較優勢的部門,也是調整整個服務貿易結構,使其逐步優化的關鍵部門。
(三)地區發展的不均衡
我國的服務貿易收支伙伴主要集中在我國香港地區和美國等國家,國內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蘇和廣東等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地區分布的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總體水平偏低。
二、發展我國服務貿易若干對策
(一)加快發展知識密集型服務貿易,優化服務貿易內部結構。提升和保持傳統優勢。挖掘潛在優勢
有關部門結合企業應從我國經濟和服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對服務業內部結構進行合理調整。
(二)培育服務貿易競爭優勢
1,將目前的比較優勢轉化為競爭優勢。從內部條件看,要分析企業的自然稟賦、勞動力、管理、技術、人員培訓、企業形象等各方面的現狀,正確認識現有的比較優勢,認識到比較優勢是動態的,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時間的推移,舊的優勢將逐漸消失,新的優勢將不斷產生。要充分利用目前的優勢,積極創造新的優勢。從外部環境來看,要在市場、政策、法律等方面對服務貿易開放進行支持。
2,創造新的競爭優勢。可以從幾個方面人手:企業要有創新精神,通過對服務需求的分析以及對服務市場的細分,努力開拓新市場,在新市場總形成競爭優勢;企業要主動參與競爭,通過競爭換取效率與進步。變挑戰為機遇,在競爭中學習和提高;引進國外先進的服務技術和經營理念,提高現有的技術和管理水平,加強國際間服務部門的合作和交流。
(三)通過優化國際貨物貿易產品結構
開發貨物貿易上下游服務,發掘貨物貿易中蘊含的服務貿易機會,使國際服務貿易與貨物貿易增長相輔相成。首先,我國應強化以國際服務貿易出口為重點,以國際貨物貿易出口帶動國際服務貿易出口的外貿發展戰略。我國商品進出口規模都較大,因此要引導服務業企業與制造業企業相結合,發掘貨物貿易中蘊含的服務貿易機會,提升制造業產品附加值,爭取在輸出商品的同時,也大量輸出服務。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為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外部支持,而且國際服務貿易中也時常伴隨著國際貨物貿易,尤其是那些帶有商品屬性的服務中我國要逐步開發作為中間投入品的生產者服務,包括生產上游階段的市場預測投資可行性研究、產品設計、風險資本籌集等服務;中游階段的質量控制、設備維護等服務;下游階段的會展、廣告、分銷、運輸等服務以及貫穿生產全過程的金融、保險、會計、審計、數據處理、通訊、管理、培訓、咨詢、法律、公共關系等服務,通過這一系列服務,提升貨物貿易的質量和含金量,進而帶動國際服務貿易和國際貿易的增長。
(四)加強立法工作,完善服務貿易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存在著覆蓋面窄、內容不規范、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等問題。為此,應逐步完善服務貿易領域的基本法律,加強對GATT、GATS、WTO等有關條款的研究,盡快建立健全既符合本國經濟發展要求,又不違背國際規則的法律制度。同時,應充分利用WTO有關條款和“灰色區域”,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在減輕國外服務產業沖擊的情況下,加快國內服務業的發展。
(五)加快人才的培養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人才奇缺,尤其缺乏新興服務業和知識型服務業的外向型復合人才。為此,需要高度重視并迅速培養國際服務貿易所需的各層次和各部門的專業人才,可以通過制定人力資本培養計劃,有步驟地開發;通過某些服務領域的對外開放,引進人才和技術;同時,大專院校也應調整相關的專業設置,為中國服務貿易的發展不斷輸入新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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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概念
服務貿易是指服務產品作為商品進行交易,以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經濟行為。服務貿易按其發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基本類型:提供要素的服務貿易,人員和商品移動引起的服務貿易,還有物化服務的貿易。所以國際服務貿易就是指跨越國界進行服務貿易的商業行為。學術界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狹義定義是:當一國(地區)的勞動力向另一國(地區)的消費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務時,并相應獲得外匯收入的全過程,便構成服務的出口;相對于服務的出口,一國(地區)消費者購買他國(地區)勞動力提供服務的過程,形成服務的進口。
根據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簽署生效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ST)中,對服務貿易的范圍和定義的規定,確認下列四種服務貿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種都屬于國際服務貿易的范疇。第一。過境支付,指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提供服務。強調買賣雙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第二,境外消費。指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特點在于消費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第三,商業存在,指一成員的服務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要求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此為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務。但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世貿組織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將服務貿易分為11大類,如商業服務、通訊服務、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等。
二、我國服務貿易的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服務貿易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數額不斷增加,領域不斷拓展。其中,服務貿易的產業基礎——第三產業蓬勃發展,新產業、新部門不斷涌現,在國民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為我國國際服務貿易面向世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而且隨著開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東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層次、全方位的開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為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取得的成績,但是我們還是在發展的過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問題。
1、規模較小,長期處于逆差狀態。雖然我國服務貿易快速發展,并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超過了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但是無論在“質”或者“量”上都很難與發達國家匹敵。2006年,我國的進出口總額為17606.9億美元,貿易進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貿易順蘭為1774.8億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務貿易仍然是逆差89.1億美元。可以推測。一旦貨物貿易出現逆差,那么肯定會嚴重影響我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現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協同發展迫在眉睫。
2、結構不合理。中國服務貿易的優勢部門主要集中在旅游、運輸等傳統領域。其出口占中國服務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險、計算機等現代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還很低。這種現象肯定會制約我國今后的國際服務貿易向技術、知識密集型轉變。
3、勞動力的比較優勢連漸減少。我國勞動力資源非常豐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勞動密集型服務貿易發展的戰略。但是我國的勞動力“比較優勢”還有待探討。因為在現在知識經濟時代,勞動力的比較優勢重點體現在勞動者自身的素質水平和高新技術的應用能力上。服務業是智力密集型行業。對從業人員的要求較高,否則就難以提供有高附加值的服務。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分析發現,從事金融保險業人員具有研究生學歷的高層次人才不足1%。因此,我國如果不加快人力資源的開發,鼓勵創新型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發展,現有的勞動力比較優勢就會在國際競爭的浪潮中逐漸喪失。
4、國內立法、管理滯后。服務貿易壁壘除了傳統貿易壁壘以外,新型的貿易壁壘如制度性壁壘、知識產權壁壘等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要壁壘。我國先后頒布了《對外貿易法》、《海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廣告法》等一系列涉及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法規,但是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這些法律法規較抽象,可操作性較差,一些條文與國際規定不太吻合。并且,針對外國對我國的服務貿易設置壁壘、實行歧視性待遇等現象。法律中未有相關保護措施可尋,這無疑會使我國企業的利益受損。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立法確實存在著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體系,甚至不少領域至今仍是空白。
同樣,我國現行服務貿易管理體制也存在著很多缺陷,比如行業壟斷、責權不明等。
三、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趨勢
1、國際服務貿易高速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政府對服務貿易的限制逐步放寬,企業和個人對服務的需求更加強烈。國際服務貿易進入高速發展期。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統計,1990-2000年間國際服務貿易額年均增長率為7%,高于同期世界貨物貿易6%的增長率。新的服務部門不斷涌現,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從實物生產部門轉移到服務生產部門。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具體表現在內容越來越豐富和結構不斷優化升級。
從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內容上看,隨著全球科技產業化浪潮的推進,一些新興的服務產業迅速崛起,進入服務貿易領域。倒如金融、保險、數據處理、技術服務、咨詢服務等。它們的發展遠遠快于傳統項目的服務貿易。
從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結構上看,正是由于這些新興服務業的興起,貿易結構進一步優化調整。一直占世界服務貿易額60%左右的傳統服務部門(如運輸、旅游等)在發展中呈下降
趨勢。而興起的服務部門(如通訊、保險、金融等)所占比重不斷上升。因此,貿易結構的優化正是體現在,世界服務貿易的部門結構已經從以自然經濟或勞動密集型的傳統產業為主,逐步轉向以資本密集型和知識技術密集型的服務行業。
2、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中呈現出的不平衡性。在地區分布上,服務貿易大國基本為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服務貿易還很不發達,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由此造成發展的地區分布不平衡。2007年,全球十大服務貿易出口國,依次是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法國、西班牙、中國、意大利、荷蘭、愛爾蘭;十大服務貿易進口國,依次是美國、德國、英國、日本、法國、中國、意大利、西班牙、愛爾蘭和荷蘭。這些國家主要集中分布在西歐和北美。長期以來。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對發展中國家存在高額順差。不能忽視的是發達國家有逐步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服務的趨勢,這樣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中所占比重不斷上升,尤其進入20世紀90年代,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服務貿易出口增長明顯加快。資料表明,1990-1998年,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服務貿易出口年均增長12%,高于發達國家年均增速1倍以上。其中東亞國家在發展中國家中發展最為迅速,中國、中國香港和韓國都已經進入2004年全球服務貿易出口的前20名。
國際服務貿易在行業分布上也較不平衡,金額較大的貿易項目有旅游、運輸、保險、金融和電信等。
另外,在產品結構方面的不平衡表現為,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服務產品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的。而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地區出口的則主要是知識、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的服務產品。發達國家不斷把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業轉移到勞動力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同時,只讓發展中國家從事最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環節,自己卻依托人力資本牢牢把控高附加值的生產環節。
3、貿易壁壘的日趨隱蔽化。1994年GATS的誕生,第一次為服務貿易自由化提供了體制上的安排與保障,各成員方加快了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進程。1997年WTO相繼達成《全球基礎電信協定》、《信息技術協定》、《開放全球金融服務市場協定》三項協議,再一次顯示了勢不可擋的自由化趨勢。服務自由化趨勢遍及各個服務行業,于是,為了保護本國的服務業,各國紛紛采取非關稅壁壘措施。鑒于服務貿易不易征收關稅等特點。各國政府一般通過制定不利于外國競爭者的標準制度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進入和在境內從事服務活動設置障礙;或者政府對本國服務的出口采取隱蔽性補貼、減免稅等。目的在于使本國的服務業在國內外市場上處于有利的地位。
4、突出的知識密集化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高新技術的發展廣泛應用到服務產業。改變了服務的不可儲存性、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不可分離性的局限。銀行、醫療等原需要直接接觸的服務業,現在均可采用遠距離信息傳遞的方式。借助于通信衛星和國際網絡,國際服務貿易大大拓寬了其外延;知識和技術為服務領域創造了新的貿易機會,需要大量服務投入的新行業不斷涌現。
“知識就是力量”,人力資本是決定經濟發展速度和規模的重要因素。人力資本既可以造成各國服務業生產技術的絕對差異或相對差異,又可以造成生產要素比例的差別,形成不同的資源配置。
四、發展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的建議
1、加大對服務業投資,擴大服務貿易出口。我國的服務業整體出口規模較小,水平較低。首先,必須增強我國在國際服務出口市場上的競爭力。加大投資在于添置服務業發展所必需的各種基礎設施、商業設施以及配套設施。其次,大力發展旅游業、勞務輸出、飲食業等傳統優勢行業,揚長避短也是明智之舉。
2、優化服務產業結構,發展新型服務業。我國的服務產業主要集中在旅游和運輸上,大概要占到服務貿易總額的56%以上。與此相比,在金融、保險、通訊等新興的服務貿易行業在我國所占比重不足8%。這說明我國在新型的服務產業上,技術和知識的發展有待加強。第一。我們可以用現代的經營方式和服務知識運用于傳統的服務產業,重點改造交通運輸、餐飲等瓶頸行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運營效率。第二,積極開拓技術型、知識型服務業,建立健全服務貿易的創新機制,加速服務貿易向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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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政策的典型特征本部分首先對不同于西方的,如類似中國這樣的實行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體制及經濟秩序進行描述,以便分析政府角色、行為和政策制定的意圖、過程和結果。然后,對比貨物貿易保護措施及其影響,概括服務貿易中的特殊模式———服務業FDI(商業存在)保護政策及影響的特征,以便為理論模型構造一個更符合現實的經濟環境。
(一)政權體制及經濟秩序的界定德國經濟學家瓦爾特•歐根(2001)認為,國家政體和經濟秩序是相互依賴的。如果忽視對國家政體或政權體制、相對應的經濟秩序以及政府角色、行為的界定和區別,而直接引入理論模型,其解釋力會受到影響。盛斌(2002)按照對政府的角色和行為的假設,將其劃分為“仁慈的政府”、“自利的政府”和“民主的政府”。“仁慈的政府”由于不受選票的影響,在謀求社會利益最大化時不受個別利益集團的左右,可以獨立地根據目標函數最大化原則選擇貿易政策。“自利的政府”將政府看作一個較為特殊的團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中包括尋求政治穩定、選舉概率的最大化或者個人在政治“收入”上的最大化。“民主的政府”綜合考慮自身利益和社會福利,既要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受到民主制度、規則和程序的約束,又須最大程度考慮整個社會福利,以反映普通選民的意愿。瓦爾特•歐根認為存在三種對應不同政權體制的經濟秩序:一是集中管理經濟(社會市場經濟),或中央集權型,即中央政府擁有最大經濟政策決定權,但不排除私有制;二是集團調節經濟,或權力集團性,即自由市場造成團體成為主要的價格參與者,他們擁有市場權力,進而逐漸擁有政治權力;三是完全競爭經濟,或個體市場型,即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和相對平等的價格參與者。如西方工業國家的發展,其經濟秩序已演變成為“集團調節經濟”(沈建平,2008)。若按照上述界定,PFS模型中的政府對應“民主的政府”,其經濟秩序類似于“集團調節經濟”。與之不同的是,實行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政府角色、經濟秩序更符合“仁慈的政府”和“社會市場經濟”,其政權體制表現出集權式特征,中央政府具有最后的經濟政策決定權。盡管在政策制定時考慮其他利益集團和社會福利,但政府不受選票或選民的影響,不存在也不允許政治捐獻這樣的院外活動機制,利益集團與利益集團之間、利益集團與政府間的博弈通常不成為政策的決定因素。在經濟運行中,雖然鼓勵私有制和市場競爭,但政府通過國有企業來掌握一國經濟命脈和維護國家安全④,這一特點在敏感的服務行業(如電力、通信、運輸、金融等)尤為典型。國有企業是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其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關乎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因而是一個非常重要而獨特的利益集團。由此伸義,“社會市場經濟”的經濟秩序可能在某些產業和領域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時甚或較濃重的行政干預及壟斷色彩,這一色彩通過政府較為重視國有企業的利益而得以體現。但與此同時,如果過于重視國有企業,不僅影響消費者利益,且長期而言不利于該產業的競爭和發展。因此,政府需要在各種目標中尋求政策均衡。此外,這種特殊的秩序格局會扭曲市場價格,該市場并不符合PFS基準模型的“完全競爭市場”的前提假設。
(二)服務業FDI保護與貨物貿易保護的區別及其影響由于服務和貨物的性質不同,服務業FDI的保護政策及其影響與貨物貿易存在著較大差別。首先,由于貨物的有形性,貿易保護通常采用關稅或配額等非關稅措施,要么政府獲得關稅收入,要么不同群體根據配額形式獲得配額租金,而關稅收入和配額租金都可能影響政府目標函數的設定。基于服務的無形性,政府通常對服務業FDI采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大多為非關稅壁壘)和國內規制⑤,如參股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地域要求、資格與資質要求、行政管理的復雜度及透明度等更為隱蔽和復雜的服務貿易壁壘,來限制服務業FDI的流入。在以往的研究中,歧視性非關稅壁壘可以通過關稅等值方法來近似刻畫保護程度,但政府無法獲得關稅收入,所以不直接影響政府目標函數的設定。其次,相比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的定義及內涵更加復雜,限制政策所造成的影響也有所不同。按照GATS對服務貿易的界定,服務貿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服務業FDI)和自然人流動。貨物領域中,貿易和投資是相對獨立的行為,外國生產者可以通過FDI來規避貿易壁壘,根據自身生產率狀況與利潤率大小選擇出口或FDI方式提供貨物。而服務貿易領域中的貿易和投資按照GATS的界定是互補的,服務業FDI或商業存在作為服務貿易中的一種模式,受貿易限制措施影響,與其他服務貿易模式有著較為復雜的互動關系或交互影響。毋庸置疑的是,如果服務業FDI面臨非常嚴格的限制措施,則無法以投資形式進入東道國市場,其結果是不進入或以其他服務貿易模式進入。最后,經驗證明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經濟體,一國服務貿易市場往往存在甚于貨物貿易領域的壟斷性。且同貨物相比,服務具有很強的產品差異性。因而,服務市場往往表現為壟斷競爭的結構特征,傳統貨物貿易理論中基于“完全競爭”市場結構建立的理論模型,不能簡單地應用于服務貿易領域。
二、模型構建
由于典型特征的存在,實行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制定服務業FDI政策時與PFS模型有著相當大的差別。本模型在Branstetter&Feenstra(2002)的基礎上進行擴展,基于壟斷競爭市場的假設前提,運用FDI進入的觀測結果作為衡量貿易政策的工具(FDI進入的程度反映政策偏好),探討服務業FDI政策中的政府行為、決策過程和影響因素,進而揭示政府對各利益集團的重視程度,以增加模型對現實的解釋作用。假設小國情形,該國對服務的供給和需求不影響世界價格。本國不受選票影響,不存在政治捐獻行為,經濟秩序類似于“社會市場經濟”,中央政府擁有最終的經濟政策決定權。此外,服務業FDI政策包括歧視性限制措施(關稅等值)和國內規制(利潤稅)。
(一)消費者假設一國由具有相同偏好的消費者組成,消費基準商品x0和一系列差異服務的集合商品x,消費者偏好形式為擬線性偏好。
(二)企業假設市場結構為壟斷競爭市場,國內企業的生產成本分別為cS、cα,服務業跨國公司在東道國的生產成本為cm。根據關稅等值方法,假設服務業FDI歧視性壁壘等值為τm。同時,假設pf為服務業跨國公司在母國生產的服務價格和世界價格。其中F為固定成本。為簡化模型,假設πf為跨國公司在母國生產且銷售時的最大化利潤。可以發現,λ=0時,上式束緊。跨國公司進入數量受到利潤稅λ和關稅等值τm的影響,因此跨國公司數量可表示為函數m(λ,τm)。跨國公司對政策變化做出反應:當(9)式等號成立時,有dm/dλ<0且dm/dτm<0。則有:命題1:服務業FDI的進入數量是服務業FDI政策實施的結果,該數量與服務業FDI歧視性壁壘(關稅等值τm和非歧視性管制政策(利潤稅λ)成反比,即dm/dλ<0且dm/dτm<0。服務業FDI歧視性壁壘越高,進入越難;利潤稅越高,進入越少。
(三)要素假設勞動是唯一的生產要素,且單位勞動可以生產單位基準商品,則工資是單位1。假設跨國公司要支付的工資溢價(w-1)>0,該溢價可以代表模型中不能體現的跨國公司帶來的可能收益。該假設符合現實,因為跨國公司相對于國內企業往往傾向于支付較高的工資。
(四)政府為了國有企業或自身的利益,政府一方面對服務業FDI設置歧視性貿易壁壘τm,以減少跨國公司對國有企業在競爭上的潛在威脅,但政府無法獲得關稅收入。另一方面,在非歧視性國內規制上,對所有在國內經營的服務企業征收利潤稅,但需注意的是,國有企業利潤全部歸政府所有,其他本國企業和跨國公司繳納利潤稅。同時,政府重視社會總福利。政府根據其目標函數原則來選擇最優政策。
三、結論與政策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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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自貿協定除序言外共22個章節,包括初始條款和定義、國民待遇和貨物市場準入、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實施程序、海關程序和貿易便利化、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貿易救濟、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電信、自然人移動、投資、電子商務、競爭、知識產權、環境與貿易、經濟合作、透明度、機構條款、爭端解決、例外和最終條款。此外,《協定》還包括貨物貿易關稅減讓表、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等18個附件。
2.中韓自貿協定正式簽署后,將于何時生效?
中韓自貿協定正式簽署后,雙方將抓緊履行國內程序,力爭于2015年年底或2016年年初生效。
3.我國在對韓貿易中長期處于巨額逆差,為什么還要與韓國商談自貿協定?
我國對韓國的貿易逆差自1992年建交起就一直存在,這是有著深層次結構性原因的,兩國商談自貿協定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解決逆差問題。中韓兩國的產業鏈有著很強的互補性,從韓國進口中間產品、零部件和機器設備,是我國現階段國內產業所需要的。這些中間產品和零部件在我國加工成制成品后,除在我國消費和回流韓國外,很大部分出口到世界各地,擴大了兩國在全球的市場份額。因此,我們應該從全球的角度,客觀地看待中韓逆差問題。
4.中韓自貿區貨物貿易總體開放水平是怎樣的?
從總體開放水平看,中韓雙方絕大多數產品和貿易將實現零關稅。經過最長20年過渡期后,中國91%的產品將對韓國實現零關稅,這些產品覆蓋2012年中國自韓國進口總額的85%;如再加上部分降稅產品,中方參與降稅的產品將達到92%,覆蓋中國自韓國進口總額的91%。同時,韓國92%的產品將對中國實現零關稅,這些產品覆蓋2012年韓國自中國進口總額的91%;如再加上部分降稅和關稅配額等產品,韓方參與降稅的產品將達到93%,覆蓋韓國自中國進口總額的95%。
5.根據中韓自貿協定達成的安排,雙方零關稅產品稅目將達到90%以上,請問中韓雙方其余不到10%、沒有實現零關稅的是什么產品?
中韓兩國都各有一些高度敏感產品。經過反復深入磋商,雙方最終在確保利益大體平衡的原則下,妥善解決了高度敏感產品問題。從雙方降稅安排看,中方的高度敏感產品主要是汽車、機械、化工、鋼鐵、電子等制造業領域的一些中高端產品,韓方的高度敏感產品主要集中在農水、紡織、汽車等領域。
6.中韓自貿區貨物貿易降稅過渡期是如何安排的?
中韓雙方大多數零關稅產品將在10年內取消關稅。中國71%的產品將在10年內取消關稅,覆蓋中國自韓國進口總額的66%;韓國79%的產品將在10年內取消關稅,覆蓋韓國自中國進口總額的77%。此外,中韓雙方部分降稅產品基本均在5年內完成協定規定的降稅,關稅配額產品的配額內稅率將在協定生效后立即降為零。
7.在貨物貿易方面,中韓自貿協定的實施將為中國消費者帶來哪些好處?
對中國消費者來說,一些家電產品、日用化工品、韓國特色食品、服裝、鞋帽等赴韓旅游購物或韓國代購的熱門產品將更加便宜。在家電產品方面,電冰箱、電飯鍋、電炒鍋、電烤箱、電磁爐、微波爐以及一些按摩儀、美容儀等將在10年內取消目前15%的關稅。在日用化工品方面,牙膏等口腔清潔用品將在10年內取消目前10%的關稅,洗發沐浴產品和護膚品也將在5年內部分降稅20%~35%左右。在韓國特色食品方面,海苔的關稅將在10~20年內從目前的15%降為零,泡菜目前25%的關稅將在20年內取消,此外,鱈魚、凍蟹等近90%的水產品將在10年內逐步取消關稅。在服裝、鞋帽方面,許多產品的關稅將在10~20年內從目前的約15%降為零。
8.韓方在制造業領域的開放程度如何?
韓方大部分制造業領域對我國實現了相當程度的開放。總體上,韓國97%的工業品都將對我國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總額的94%。按照世貿組織WTO分類,除紡織服裝領域零關稅稅目和進口額比例分別為88%和61%外,韓方其他制造業領域零關稅比例均達到相當高的水平。例如,電子電氣設備產品將全部實現零關稅;99%的金屬制品將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額的99%;99.6%的化學化工品將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額的98%;99.2%的機械設備產品將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額的96%;91%的交通運輸設備產品將實現零關稅,覆蓋自我國進口額的96%。
9.對于我國企業向韓國出口的商品,應達到何種標準才能獲得原產地資格,從而享受相應的優惠關稅稅率?
在協定的原產地規則章節中,對原產貨物的判定標準做出具體規定。原產貨物主要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在一方完全獲得的貨物;第二類是全部使用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第三類是使用進口非原產材料在一方經過實質性加工的貨物。對于第三類情況,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對全稅則所有5205個6位子目(2012版HS)逐一制定原產地標準。在實施程序方面,協定對原產地證書申領和簽發、進口申報、原產地核查等均作出詳細規定,企業可按照協定中的具體要求進行申領。
10.中韓自貿協定生效后,雙方企業在履行通關手續時可以得到哪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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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當代國際經濟中一個引人注目的現象就是服務貿易的高速發展。在我國加入WTO后,逐步開放服務業的過程中,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遇到了一系列問題。文章通過對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趨勢的分析,進而提出了對我國國際服務貿易今后發展的建議。
長期以來。國際貿易中都是以貨物貿易占據絕對主導的地位。但自從1971年OECD組織在東京回合的報告中首次提出服務貿易的概念,隨后作為多哈發展議程的重要議題,1994年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為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提供的初始性的政策框架看來,服務貿易正在世界各國的經濟增長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事實也表明,近年來國際服務貿易呈現出較快的增長,國際服務貿易額(包括服務出口和服務進口)從1980年的762.8億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4222億美元(按當年價)。年均遞增7.4%,高于貨物貿易同期6.5%的增長速度。相應地服務貿易占全球貿易(包括服務貿易和貨物貿易)比重從1980年的15.7%上升到2004年的18.5%,服務貿易額接近物品貿易額的1/4。
一、有關概念
服務貿易是指服務產品作為商品進行交易,以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經濟行為。服務貿易按其發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三種基本類型:提供要素的服務貿易,人員和商品移動引起的服務貿易,還有物化服務的貿易。所以國際服務貿易就是指跨越國界進行服務貿易的商業行為。學術界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狹義定義是:當一國(地區)的勞動力向另一國(地區)的消費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務時,并相應獲得外匯收入的全過程,便構成服務的出口;相對于服務的出口,一國(地區)消費者購買他國(地區)勞動力提供服務的過程,形成服務的進口。
根據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簽署生效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ST)中,對服務貿易的范圍和定義的規定,確認下列四種服務貿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種都屬于國際服務貿易的范疇。第一。過境支付,指從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提供服務。強調買賣雙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第二,境外消費。指在一成員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特點在于消費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第三,商業存在,指一成員的服務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商業存在提供服務,要求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同一成員的領土內,此為四種服務提供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動。指一成員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內通過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務。但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服務提供者沒有在消費者所在國的領土內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世貿組織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將服務貿易分為11大類,如商業服務、通訊服務、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等。
二、我國服務貿易的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服務貿易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數額不斷增加,領域不斷拓展。其中,服務貿易的產業基礎——第三產業蓬勃發展,新產業、新部門不斷涌現,在國民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為我國國際服務貿易面向世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而且隨著開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東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層次、全方位的開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為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取得的成績,但是我們還是在發展的過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問題。
1、規模較小,長期處于逆差狀態。雖然我國服務貿易快速發展,并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服務貿易的增長速度超過了貨物貿易的增長速度,但是無論在“質”或者“量”上都很難與發達國家匹敵。2006年,我國的進出口總額為17606.9億美元,貿易進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貿易順蘭為1774.8億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務貿易仍然是逆差89.1億美元。可以推測。一旦貨物貿易出現逆差,那么肯定會嚴重影響我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實現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協同發展迫在眉睫。
2、結構不合理。中國服務貿易的優勢部門主要集中在旅游、運輸等傳統領域。其出口占中國服務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險、計算機等現代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還很低。這種現象肯定會制約我國今后的國際服務貿易向技術、知識密集型轉變。
3、勞動力的比較優勢連漸減少。我國勞動力資源非常豐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勞動密集型服務貿易發展的戰略。但是我國的勞動力“比較優勢”還有待探討。因為在現在知識經濟時代,勞動力的比較優勢重點體現在勞動者自身的素質水平和高新技術的應用能力上。服務業是智力密集型行業。對從業人員的要求較高,否則就難以提供有高附加值的服務。根據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分析發現,從事金融保險業人員具有研究生學歷的高層次人才不足1%。因此,我國如果不加快人力資源的開發,鼓勵創新型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發展,現有的勞動力比較優勢就會在國際競爭的浪潮中逐漸喪失。
4、國內立法、管理滯后。服務貿易壁壘除了傳統貿易壁壘以外,新型的貿易壁壘如制度性壁壘、知識產權壁壘等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主要壁壘。我國先后頒布了《對外貿易法》、《海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廣告法》等一系列涉及服務貿易領域的法律法規,但是在實際運用過程中,這些法律法規較抽象,可操作性較差,一些條文與國際規定不太吻合。并且,針對外國對我國的服務貿易設置壁壘、實行歧視性待遇等現象。法律中未有相關保護措施可尋,這無疑會使我國企業的利益受損。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立法確實存在著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體系,甚至不少領域至今仍是空白。
同樣,我國現行服務貿易管理體制也存在著很多缺陷,比如行業壟斷、責權不明等。
三、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趨勢
1、國際服務貿易高速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一體化的發展,各國政府對服務貿易的限制逐步放寬,企業和個人對服務的需求更加強烈。國際服務貿易進入高速發展期。據世界貿易組織的統計,1990-2000年間國際服務貿易額年均增長率為7%,高于同期世界貨物貿易6%的增長率。新的服務部門不斷涌現,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從實物生產部門轉移到服務生產部門。國際服務貿易的發展具體表現在內容越來越豐富和結構不斷優化升級。
從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內容上看,隨著全球科技產業化浪潮的推進,一些新興的服務產業迅速崛起,進入服務貿易領域。倒如金融、保險、數據處理、技術服務、咨詢服務等。它們的發展遠遠快于傳統項目的服務貿易。
從國際服務貿易發展的結構上看,正是由于這些新興服務業的興起,貿易結構進一步優化調整。一直占世界服務貿易額60%左右的傳統服務部門(如運輸、旅游等)在發展中呈下降
趨勢。而興起的服務部門(如通訊、保險、金融等)所占比重不斷上升。因此,貿易結構的優化正是體現在,世界服務貿易的部門結構已經從以自然經濟或勞動密集型的傳統產業為主,逐步轉向以資本密集型和知識技術密集型的服務行業。
2、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中呈現出的不平衡性。在地區分布上,服務貿易大國基本為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服務貿易還很不發達,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由此造成發展的地區分布不平衡。2007年,全球十大服務貿易出口國,依次是美國、英國、德國、日本、法國、西班牙、中國、意大利、荷蘭、愛爾蘭;十大服務貿易進口國,依次是美國、德國、英國、日本、法國、中國、意大利、西班牙、愛爾蘭和荷蘭。這些國家主要集中分布在西歐和北美。長期以來。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對發展中國家存在高額順差。不能忽視的是發達國家有逐步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服務的趨勢,這樣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服務貿易中所占比重不斷上升,尤其進入20世紀90年代,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服務貿易出口增長明顯加快。資料表明,1990-1998年,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服務貿易出口年均增長12%,高于發達國家年均增速1倍以上。其中東亞國家在發展中國家中發展最為迅速,中國、中國香港和韓國都已經進入2004年全球服務貿易出口的前20名。
國際服務貿易在行業分布上也較不平衡,金額較大的貿易項目有旅游、運輸、保險、金融和電信等。
另外,在產品結構方面的不平衡表現為,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服務產品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的。而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與地區出口的則主要是知識、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的服務產品。發達國家不斷把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業轉移到勞動力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同時,只讓發展中國家從事最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環節,自己卻依托人力資本牢牢把控高附加值的生產環節。
3、貿易壁壘的日趨隱蔽化。1994年GATS的誕生,第一次為服務貿易自由化提供了體制上的安排與保障,各成員方加快了服務貿易的自由化進程。1997年WTO相繼達成《全球基礎電信協定》、《信息技術協定》、《開放全球金融服務市場協定》三項協議,再一次顯示了勢不可擋的自由化趨勢。服務自由化趨勢遍及各個服務行業,于是,為了保護本國的服務業,各國紛紛采取非關稅壁壘措施。鑒于服務貿易不易征收關稅等特點。各國政府一般通過制定不利于外國競爭者的標準制度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進入和在境內從事服務活動設置障礙;或者政府對本國服務的出口采取隱蔽性補貼、減免稅等。目的在于使本國的服務業在國內外市場上處于有利的地位。
4、突出的知識密集化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高新技術的發展廣泛應用到服務產業。改變了服務的不可儲存性、無形性、生產與消費的不可分離性的局限。銀行、醫療等原需要直接接觸的服務業,現在均可采用遠距離信息傳遞的方式。借助于通信衛星和國際網絡,國際服務貿易大大拓寬了其外延;知識和技術為服務領域創造了新的貿易機會,需要大量服務投入的新行業不斷涌現。
“知識就是力量”,人力資本是決定經濟發展速度和規模的重要因素。人力資本既可以造成各國服務業生產技術的絕對差異或相對差異,又可以造成生產要素比例的差別,形成不同的資源配置。超級秘書網
四、發展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的建議
1、加大對服務業投資,擴大服務貿易出口。我國的服務業整體出口規模較小,水平較低。首先,必須增強我國在國際服務出口市場上的競爭力。加大投資在于添置服務業發展所必需的各種基礎設施、商業設施以及配套設施。其次,大力發展旅游業、勞務輸出、飲食業等傳統優勢行業,揚長避短也是明智之舉。
2、優化服務產業結構,發展新型服務業。我國的服務產業主要集中在旅游和運輸上,大概要占到服務貿易總額的56%以上。與此相比,在金融、保險、通訊等新興的服務貿易行業在我國所占比重不足8%。這說明我國在新型的服務產業上,技術和知識的發展有待加強。第一。我們可以用現代的經營方式和服務知識運用于傳統的服務產業,重點改造交通運輸、餐飲等瓶頸行業,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運營效率。第二,積極開拓技術型、知識型服務業,建立健全服務貿易的創新機制,加速服務貿易向資本密集型、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轉變。
3、完善國內各項法律法規。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服務貿易立法工作滯后,服務貿易法律體系存在著覆蓋面窄、內容不規范、與國際慣例相沖突等諸多問題。所以,我國政府首先應該對已經建立起來的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進行全面的審核和修改。使其符合WTO的要求,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國際爭端。其次,對我國服務貿易領域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規,應該盡快填補這些空白。最后,要增強對我國國內行業造成損失事件的預見性,及早保護,避免傷害。
篇10
【關鍵詞】貿易壁壘 概念 解析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我國正面臨著來自其他國家形形的貿易壁壘,我國學者對我國面臨的主要貿易壁壘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應對策。但是,對究竟什么是貿易壁壘這一基本問題,卻鮮有學者專門研究。這種狀況不利于對各種貿易壁壘問題的進一步深入研究,給對外貿易壁壘調查的立法和實踐也會帶來一定的困惑。本文從壁壘的概念出發,在分析相關文獻的基礎上,談談自己對貿易壁壘概念的理解,以期拋磚引玉。
一、“壁壘”的早期含義
壁壘一詞來源于軍事戰爭,是作戰用的工事,其目的是用來防御或進攻。第一種解釋認為壁壘主要是一種防御工事,強調其防御功能。后一種解釋認為壁壘不但可以進行防御,還可用來進攻,即具有防御和進攻雙重功能。這一點對我們全面理解貿易壁壘有一定的啟發。
二、“貿易壁壘”的現有解釋
(一)經濟詞典中貿易壁壘的解釋
雖然我國對貿易壁壘問題研究比較深入,并且人們在非常廣泛地使用貿易壁壘這一術語。但是,在學術文獻和教科書中給貿易壁壘下定義的并不多見。學者們更多的是針對某一具體的貿易壁壘(比如技術性貿易壁壘)進行分析。
我國學者對貿易壁壘的認識有一個過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由于受意識形態的影響,在對貿易壁壘下定義時往往要加上“資本主義”,很顯然,當時認為只有資本主義國家才設置貿易壁壘,社會主義國家不存在貿易壁壘。到20世紀90年代,意識形態色彩淡化,去掉了“資本主義”字眼。但仍然認為貿易壁壘僅是針對商品進口的,對商品出口采取的措施不認為是貿易壁壘。并且認為貿易壁壘僅是針對商品,沒有體現服務貿易壁壘。直到21世紀初,定義中才體現出服務貿易壁壘。
(二)行政規章中貿易壁壘的解釋
為了開展和規范對外貿易壁壘調查工作,消除國外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促進對外貿易的正常發展,我國在2002年制定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暫行規則》,在這一行政規章中,對貿易壁壘做了一個比較明確具體的定義。2005年商務部又頒布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對這一定義進行了修改完善。
根據2005年《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貿易壁壘是由政府直接采取的措施或者做法,或者是由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采取而政府進行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
(2)《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把貿易壁壘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外國(地區)政府采取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這類措施或做法無論對我國的產品或服務進出口是否造成負面影響,都認為是貿易壁壘;第二種情形是,如果外國(地區)政府采取或支持的措施或做法對我國的產品或服務造成了列舉的負面貿易影響,則無論是否違反經濟貿易協定,也認為構成貿易壁壘。
《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中關于貿易壁壘的定義,還有如下幾個問題值得推敲和進一步修改完善。
(1)什么是政府支持的?企業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行使法律上的權利的行為是否屬于政府支持?
(2)是否存在單純由外國行業或企業采取的措施(如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聯盟,知識產權濫用等行為),對我國的進出口產生負面貿易影響?如果有,這種措施是否可稱為貿易壁壘?
(3)是否外國(地區)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措施或者做法,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都會對我國的貿易造成負面影響?如果這種措施或做法雖然違反該國(地區)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或者未能履行與我國共同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經濟貿易條約或者協定規定的義務,但未給我國的進出口造成負面貿易影響,甚至促進了我國的進出口,這種措施或做法是否也認為是貿易壁壘?即構成貿易壁壘是否應當是違反協定的行為和造成負面影響的統一?
(4)造成負面貿易影響的措施如果沒有違反上述條約或協定,是否構成貿易壁壘?如果認為是貿易壁壘,最后如何進行救濟?
(5)定義中包括了產品和服務,而沒有包含技術,也就是說,只有貨物貿易壁壘和服務貿易壁壘,而忽略了技術貿易壁壘。
(三)商務部《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中貿易壁壘的解釋
我國每年公布的《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在吸納《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關于貿易壁壘定義的基礎上,又對貿易壁壘進行了比較詳細的歸類。
《報告》將貿易壁壘分為以下14個類別:(1)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如關稅高峰、關稅配額管理中的不合理做法;(2)進口限制,如不合理的進口禁令、進口許可;(3)通關環節壁壘,如通關方面的各種程序、不合理的進口稅費;(4)對進口產品征收歧視性的國內稅費;(5)技術性貿易壁壘,如對進口產品適用不合理的技術法規、標準,設置復雜的認證、認可程序;(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如對進口產品設置苛刻且不合理的檢疫標準和檢疫程序;(7)貿易救濟措施, 如對進口產品不公正地實施反傾銷措施,貿易救濟調查程序不透明,特別是針對中國出口產品濫用所謂“ 非市場經濟”方法;(8)政府采購,如政府采購缺乏透明度、違反最惠國待遇;(9)出口限制措施,如通過本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他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或以所謂安全為由實施不合理的出口管制;(10)補貼,如違反WTO規則實施具有刺激出口作用的補貼;(11)服務貿易壁壘,如在服務貿易準入方面設置不合理的限制;(12)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即對進口產品的知識產權缺乏有效保護;(13)不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即以知識產權保護為名,對國外產品的進口設置障礙;(14)其他壁壘,即難以歸入以上各類的具有貿易扭曲效果的措施或做法。
《報告》的這種列舉可以使我們對什么是貿易壁壘有一個更加具體和清晰的認識。但值得一提的是,《報告》雖然是在接受《規則》對貿易壁壘的定義的基礎上進行的具體列舉,但兩者還是存在一定矛盾。因為按照《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則》的規定,只要對我國造成規定的不利貿易影響,無論是否存在“不合理”“歧視性”“違反WTO規則”“濫用”“不公正的”等情況,都可以視為貿易壁壘。根據《國別貿易投資環境報告》的列舉的情況來看,其貿易壁壘基本上是“不合理”“歧視性”“違反WTO規則”“濫用”“不公正的”措施。
三、“貿易壁壘”新解
在研究不同的問題時,我們對貿易壁壘的含義會有不同的理解,也會有不同的概念界定。如在理論研究中對貿易壁壘的解釋應當全面而系統,但在進行貿易壁壘調查等實務工作中又要考慮可操作性。基于此,我們應當從廣義、中義和狹義等多個層次對貿易壁壘進行解釋,以適應不同場合的需要。
廣義的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政府、組織(既包括國際組織,也包括國內組織,既包括政府間組織,也包括非政府間組織)、企業或者個人采取或支持的對國際貿易(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產生阻礙的各種政策或措施。這種政策或措施可能起到保護國內市場的作用,也可能用于開辟國際市場,既可能用來防御,也可能用于進攻。這一定義有如下特點:第一,貿易壁壘設置主體的多樣性,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組織、企業甚至個人。第二,貿易壁壘作用對象的全面性,既可能針對貨物貿易,也可能針對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這與當今國際貿易中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迅速發展的現實是相吻合的。第三,這一定義中的政策和措施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違法的,既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即只要這種政策或措施對國際貿易自由發展造成障礙,都構成貿易壁壘。第四,這一定義中的政策或措施既可能是對進口的限制,也可能是對出口的限制。
中義的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政府、組織(既包括國際組織,也包括國內組織,既包括政府間組織,也包括非政府間組織)、企業或者個人采取或支持的對其他國家的貨物、服務或技術的進口產生阻礙作用的不合理的政策或措施(這里合理與不合理的判斷標準應當以國際法為標準)。與廣義的定義相比,中義的解釋排除了對出口的限制措施和合理的貿易規制措施,即認為貿易壁壘措施必須是不合理的,合理的政策或措施不認為是貿易壁壘。
狹義的貿易壁壘是指一國政府采取或支持的對其他國家的貨物、服務或技術的進口產生阻礙作用的不合理的政策或措施。與中義的觀點相比,狹義的理解將貿易壁壘的設置主體限定為政府部門。
基于以上廣義的理解,貿易壁壘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做不同的分類:從設置主體來看,可分為政府設立的貿易壁壘、非政府(包括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的貿易壁壘和混合主體(即各類主體相結合)設立的貿易壁壘;從使用手段來看,可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從作用對象來看,可分為貨物貿易壁壘、服務貿易壁壘和技術貿易壁壘(與技術性貿易壁壘非同一概念);從貿易壁壘是否合理來看,可分為合理的貿易壁壘和不合理的貿易壁壘;從其合法性來看,可分為合法貿易壁壘和非法貿易壁壘;從其功能來看,可分為防御性貿易壁壘和進攻性貿易壁壘;從采取的具體措施來看,可分為立法、行政決定、政策以及輿論、做法等各種形式的貿易壁壘。
貿易壁壘的功能主要是保護國內產業和國內市場,對一國某些產業的發展和就業有重要作用,在一定的期限內能增加一國的福利水平。但是,貿易壁壘違背了市場經濟的規律,因此,從全球角度來看,貿易壁壘是對全球市場經濟的一種扭曲,阻礙各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降低生產效率,從而降低世界的整體福利水平。由于貿易壁壘很容易遭受其他國家的報復,因此,采取貿易壁壘不僅會給其他國家造成利益損失,威脅世界整體福利,最終也會給本國利益和經濟發展造成損害。但是,由于各國政府的主要目標之一是追求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在國家間政治經濟博弈中,由于信息的不全面,難免陷入囚徒困境。因此,雖然世界貿易組織在為貿易自由化做著不懈的努力,雖然世界的關稅水平已降低到相當低的水平,某些非關稅壁壘受到的強有力的制約而大大減少,但是,花樣繁多的各種名目的新的非關稅壁壘如雨后春筍般冒了出來,讓人防不勝防。這些貿易壁壘的存在和發展極大的威脅著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也威脅著國際貿易體制的正常運轉,需要我們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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