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的銷售合同
時間:2022-04-17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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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賣方:
地址:
公司所在國:
電報:
傳真:
買方:
地址:
公司所在國:
電報:
傳真:
買賣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以[]FOB或[]CFR或[]CIF或[]FCA或[]CPT或[]CIP術語簽訂本合同,并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商品名稱:
2、品質/規格:
[]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詳細記錄(如果具體合同要求)
3、單位:
4、數量:
[允許在金額及數塾上有()%的損溢,由[]賣方或[]買方選擇。
5、FOB/CFR/CIF/FCA/CPT/CIP單位價格___。
6、總額:
實交數量按照第4款規定,比原定數量損溢()%,則應對價格作出相應的調整。[]
7、原產國及生產國:
8、運輸標志:
9、裝運
9.1裝運時間:___。
9.2裝運港:___。
9.3卸貨港:___。
9.4[]允許,或[]不允許"甲板上"裝運。
9.5[]允許,或[]不允許轉運。7
9.6[]允許,或[]不允許分批裝運。
9.7[]集裝箱運輸。
9.8最終目的地:__。
9.9卸貨港轉貨商/貨運人___
10.支付條款
賣力銀行帳戶:___
買方銀行帳戶:___
10.1支付方式
(1)信用證
[]10.1.1(這一段將作[]保留或[]刪除)
在賣方向買方提示由__銀行開出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__的不可撤銷的銀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價款,即__。
銀行保函有效期到
[]裝運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裝運后()天。
[]最后一批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
[]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月。
根據賣方裝運的貨物自動按比例減少保函金額。
[]10.1.2即期付款
買方應于
[]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第一天(裝運日)前()日,[]合同簽訂后()日內,通過__銀行,以[]電傳,[]SWIFT,[]信函,[]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銷的、金額為__的[]即期付款信用證[]議討信用證。
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
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陳述"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為準。
[]10.1.3延期付款
買方應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期的第一天(裝運日)前()日,[]合同簽訂后()日內,通過__銀行,以[]電傳,[]SWIFT,[]信函,[]簡式電報和信函方式,出具以賣方為受益人的、金額__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即期[]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交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提示單據,進行承兌
[]延期付款[]議付
信用證的內容應與合同規定相符,信用證的有效期持續至開證日后()月,以便受益人在當地提示單據。
信用證中應含有如下內容"該信用證以《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版,國際商會第5O0號出版物》為準。"
(2)托收
[]10.1.4憑單付款(D/P)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并附上隊需單據。買方應于(委托銀行)提交匯票及所需單據時立即付款。
[]10.1.5承兌變單(D/A)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通過買方的銀行向買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見票()天付款的匯票及所需的單據以便承兌。買方應于賣方第一次出具匯票及所需的單據時立即承兌,并于匯票到期日付款。
(3)匯付
[]10.1.6
買方應于
[]收到所需單據后[]天內,
[]提單日后()天內,以
[]電匯,
[信匯,[]票匯
方式將貨物發票金額貸款支付到賣方指定銀行的賣方帳戶。
10.2有關單據
賣方應準備并向買方提交如下單據:
1.匯票
向[]--(銀行的名稱,在信用證付款方式下)或[]買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匯票
2.運輸單據(選擇如下之一)
[]1)標明通知收貨人或--的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該提單為
[]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或[]運費待付。
[]2)簽發給-一不可轉讓的海洋運單,標明運費
[]預付已付或
[]待付,
通知--
[]多式聯運單據
[]航空運輸單據(空運單據/空運貨單)
[]鐵路運輸單據
[]6)信使及郵遞收據
3.其它單據
1)商業發票
2)[]保險單
[]保險憑證
3)由--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4)原產地證明
[]FORMA(普惠制原產地證)
5)裝箱單
6)重量單
7)[]發貨通知書
[]裝船浦知
l到7項單據需要原本__份和副本__份。
4.其它單據(如要需要)__
10.3銀行費用
依照根據上述10.1款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發生在
[]開證行(如以信用證支付),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匯付行(如以匯付方式支付),
所在國的所有銀行費用。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賣方應承擔發生在該國以外所有銀行費用。
11.交貨條款
11.1包裝
所有貨物均須包裝,以防止因受潮、生銹、水份、腐蝕及震動致損,且包裝應適合[]海運,甲板上/非甲板上運輸,[]多式聯運,[]集裝箱運輸。
賣方應承擔貨物因不充分或不適當包裝造成的貨物損害或滅失的責任。
如果持運的貨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險品,賣方應在每一包裝表面注明運輸及搬運中特別注意的事項以及識別號碼或國際慣例及/國際規則中對此類物品要求的其它標記。
每一包裝的尺寸、毛重、凈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項,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輕放"、"固定"等,無論何時如有必要應以不褪色的顏料印刷在每件包裝的表面。
11.2裝運條款
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條件下裝運,賣方應在裝運前不遲于()日,以電報/傳真的方式通知買方裝運船名、船籍、船齡和其它有關該船的詳細情況,以及每次裝運貨物的合同號。經買方對船只公司確認接受后,賣方才可裝運。但買方不能無理延遲上述確認,買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最遲5個工作日內做出確認,否則即視為已被確認。
11.2.2如果是在FOB條件下發運貨物,買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裝運期訂艙。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前至少()天,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將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總金額、件數、總重量、總體積以及貨物裝運港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買方應于裝運船只預計抵達裝運港的日期至少()日前,以電報/傳真的方式通知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總金額、件數、總重、總體積、及貨物在裝運港適合裝運的日期、買方應至少在船只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前()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抵港日期及合同號,以便賣方辦理裝運。如果需對運輸船只或到達日期做出變動,買方或其貨運人應及時通知賣方,但不能遲于預計抵達目前()日,以便賣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后()日內未抵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自()日后評始計算的一切實際費用,包括倉儲費及利息.但這不影響賣方根據合同及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規定所要求的索賠。
如果運輸船只按賣方通知到達裝運港而賣方未能按規定及時貨物備妥待運,那么賣方應對空艙費及滯期費負責。
11.2.3如果是在FOB/CFR/FCA條件下發運貨物,賣方應于貨物裝運完畢后立即以電報/傳真的方式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收出發貨通知書。該通知書應包括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毛重.尺寸、發票金額、提單號、啟航日及預計抵達卸貨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條件下裝運貨物時,賣方未及時向買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貨人發出發貨通知以致買方不能及時投保,那么賣方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的損害和/或損失負責。
11.2.4此條款應作保留或刪除
貨物裝運后,賣方應[]隨船將下列單據的副本一式兩份發送給買方:
(1)海運提單(或根據10.2條第2款要求的其它運輸單據)
(2)商業發票(分批裝運時須注明裝腔作勢船批號)
(3)裝箱單
(4)重量/數量
(5)原產地證書
(6)由__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明/檢驗報告/分析證明
(7)所需的其它單據:____
11.2.5賣方應在實際裝船日后()工作日內向買方或其指定的收貨人航寄上款所列單據副本各一份。
11.2.6裝運期以第10條規定的食用證的及時簽發為準。
發貨日報指提單日,航空運單日期,鐵路發貨通知或多式聯運單據日期。
12保險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條件下發運貨物,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條件下運送貨物,賣方應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平安險,或[]水漬險,或[]一切險。另投附加險應包括:
________
________。
13.擔保(分別選擇13.1或13.2)
[]13.1賣方應保證所交付的所有貨物的品質、規格和包裝符合合同規定。擔保期應持續到
[]若為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后()月;
[]在卸貨港完成卸貨日后()月,但最遲不能超過交貨日后()月;
[]貨物到達目的的港日后()月,但無論如何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月。
[]雙方接受簽署的驗收證書之日后()月,但不能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月。
[]13.2賣方應在保證其根據合同交付貨物的品質、規格及包裝符合合同規定、賣方不擔保貨物適合特定目的或環境,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或在簽訂合同時已告知賣方。擔保期一直持續到
[]交貨日后,如果是分批裝運,則在最后一批貨物交付日后()月。
[]在卸貨港完成卸貨之日后()月,但最遲到交付日后()月
[]貨物到達目的地之日后()月,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月。
[]雙方簽署驗收證書之日后()月,但不應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月。
13.3如果買方發現貨物違反上述擔保,并根據第17.1條在擔保期內通過賣方,而且違反擔保的原因在于賣方,那么買方有權向賣方提出索賠,應根據第17條來解決買方擔保權利和賣方擔保義務。
在工廠的書面說明有誤,或者對產品非正確使用。或者根據產品的正常損耗性質而對產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損耗的情況下,應排除賣方的擔保義務。
14.檢驗
14.1交貨前檢驗(從14.1.4或是14.2.2中選擇一款)賣方應在貨物裝運前向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的品質、規格、數境、重員、包裝、安全、衛生及健康要求根據
[]本合同中的規定,或[]__標準,進行檢驗。
上述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構成賣方要求付款時必須出具的單據之一。
檢驗機構;
在中:a)中華人民共和國__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b)
(如果中國的法律、法規允許其它的檢驗機構則加入)
在德國:__
(如果強制要求檢驗則加入)
[]14.1.2工廠檢驗
賣方應在貨物裝運前向買方出具工廠根據
[]合同的規定,或
[]____標準
對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及安全、衛生或健康要求簽發的檢驗報告。
上述檢驗報告應構成賣方要求付款時出具的單據之一。
14.2到貨檢驗
為了實現擔保存權或其它請求權,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
[]最終目的地
[]卸貨港后
向檢驗機關申請檢驗貨物的權利。
檢驗機關;
在中國。a)中華人民共和國__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b)..____
在德國:____
(根據買方的選擇或德國法則加入)
買方應地檢驗前向賣方發出檢驗通知,以便賣方有充足時間參加檢驗,賣方可以自行決定并承擔費用參加檢驗。如果買方及時通知而賣方不參加。則檢驗可在賣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買方應根據本合同第17.la)和或b)的規定進行檢驗。
15.不可抗力
合同當有人因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旱災、冰雹、風或其他該方當事人無法控制,并在簽訂本合同時不能合理預見、不可避免或無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義務,則該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免責。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響其履約的合同一方應盡快通知另一方條件的發生,并應在事件發生后不遲于()天向另一方發送由有關機構或某一中立且獨立的第三方出具的關于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天,合同雙方可協商合同的履行或終止。如果不可抗力出件發生后()月內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終止,則任一方應自行承擔各自的費用,且不能對解除合同有關的損失要求賠償。
16.延遲陪償
16.l如果買方在到期時未支付價款,則其有義務向賣方支付未付價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接從到期日至實際支付日以息()%計算,該逾期利息應按賣方要求支付。
16.2未及時開具信用證
如果買方因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按時開具信用證,除非雙方協議有寬限朝,則買方應向賣方支付罰金。罰金應按遲開信用證每()日收取信用證金額()%的比率計算,但罰金不能超過買方應開而未開信用證總金額的()%。在計算罰金時,少于()日應視為()日。
16.3未及時交貨
如果賣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按時交付所有或部分貨物(包括達成一致的文件),除非雙方協議有寬限期,則賣方應向買方支付罰金、罰金應按遲交貨物每()天收取遲交貨物總金額的()%計算,但是,罰金不能超過遲交貨物總金額的()%、在計算罰金時,少于()日應視為()日。
16.4在不影響合同雙方根據第181條享有的權力下,第16.1條且/或16.2條且/或16.3規定的賠償應是對于由于此種延遲而造成的損失的唯一賠償。
17.如果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重顯、包裝及對安全、衛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則買方應在賣方發出索賠通知,并有權以本合同第14.2條規定的檢驗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明作為依據向賣方索賠,并在
[]a)貨物到達最終目的地之日后()日內只要該日不超過貨物到達卸貨港之日后()日,
[]b)在保證期內發現故障或缺陷的情況下,最遲應在發現故障后()周內,列出索賠理由、如果貨物與合同不符并且賣方應對此負責,則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周內,自己承擔費用
[]修理或替換該貨物,或補足短缺的數量、買方不得對所受損失索賠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賣方顯然未能修理或替換。
[]修理或替換該貨物,或補足短缺的數量,并且如果買方因賣方而遭受損失的話,則根據第17.4條向買方賠償。
[]根據貨物瑕疵程度,如果買方遭受損害、損失,則根據其受損害的程度和損失的數量,通過雙方協議對貨物降價。
如果在雙方協商的時間期限內,修理、替換或降價顯然沒有達到要求,并且/或者此種不符達到了根本性違反合同,則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17.2如果買方未在第17.1(a)和(b)規定的時間內要求索賠,則買方應放棄對數量不足或明顯的質量缺陷要求索賠的權利。
17.3賣方在收到本合同第14.2條規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后不遲于()日對買方的索賠要來作出答復。如果賣方未在上述期限內作出答復,剛買方的索賠要求剛被視為接受。
17.4[]本合同中賣方的責任應限于直接損失和直接損害。這一限制不適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瀆職的情形。
[]本合同中賣方的責任或因違約而構成的賣方的責任應限于總額__。這一限制不適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瀆職的情形。
至于下述情況,上述選擇之一不適用:
違約一方應對因其違約而由未違約方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違約方在簽訂合同時根據其已知的事實和情況預見到或理應預見到其違約可能導致未違約方造成損失。
18.終止合同
18.1除非另有規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況下終止:
(1)通過雙方共同書面協議;或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責任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未履行其義務,程度嚴重,并且在收到未違約方的書面協議后()日內未能消除違約影響或采取補救措施,在此種情況下,非違約方應給另一方書面通知來終止合同。
18.2合同終止不影響終止合同方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據17.4條要求對應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害賠償的權利。
19.稅收
與本臺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由中國政府根據生效的稅收
法律征收的所有稅收由[]買方[]賣方,即本合同的中方來支付。與本合支付。與本合同有關及在執行本合同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稅收應由[]買方,即本合同的德方支付。
所有稅收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為準。
20.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合同的條款應依照國際商會提供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9)國際商會第460號出版物》予以解釋。
21.仲裁
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臺同有關的所有爭議,包括有關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終止的問題應最終通過仲裁來裁決,排除有通常的法院對爭議作出判決。
為了以仲裁來裁決爭議,案件應提交給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進行。
德國仲裁機構。仲裁程序應在德國_進行。
__(合同雙方同意的其它國際仲裁機構例如巴黎國際商會的仲裁機構、蘇黎世商會的仲裁機構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過程應以英語根據雙方選擇的上述各仲裁機構的程序規則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