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海外貿易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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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對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是學術界長期關注的一個重要課題。但許多學者主要關心的是明清時期的情況,專就宋代白銀流向進行研究者不多,且看法分歧①。而《宋史》和《宋會要輯稿》在記載宋代市舶貿易時,白銀都僅僅列名于宋人博買舶貨的物資②。似乎宋代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動,始終以輸出為主。筆者在李埏先生指導下,以《宋代白銀貨幣"研究》為題撰寫博士論文時,曾檢到一些對外貿易中白銀流動的史料,深感對白銀的流向有分期考證的必要。但由于這一問題已超出了貨幣化問題所能涵蓋的范圍,故論文中亦未能涉及。本文擬在搜集整理宋代有關史料的基礎上,按時間順序分期梳理、考證宋代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以期對深化宋代外貿史、古代白銀流動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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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國外較早研究這一問題的當數日本學者加藤繁。所著《唐宋時代金銀之研究》(1944年中國聯合準備銀行中譯本)中,第8章以唐宋時期為中心,集中對白銀的輸出與輸出進行了探討。近年日本學者山村和神木(YamamuraKozoandTetsuoKamiki)所著SilverMinesandSungCoins-AMonetaryHistoryofMedievalandModernJapaninInternationalPerspective.InPreciousMetalsinthelateMedievalandEarlyModernWorlds(EeditedbyJ.E.Richards.Durham,N.C.:CarolinaAcademicPress、德國學者貢德.弗蘭克所著Reorient:GlobalEconomyintheAsianAge(漢譯本《白銀資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等均有論及。國內的研究分別來自貨幣史和外貿史兩個方面,前者如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11月版)、蕭清《中國古代貨幣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等,后者有梁方仲《明代國際貿易與銀的輸出入》(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集刊》第6卷第2期),全漢昇《明中葉后中日間的絲銀貿易》(《史語所集刊》第54本第2分冊),陳高華《宋元時期的海外貿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9月版),陳高華、吳泰、郭松義《海上絲綢之路》(海洋出版社1991年11月版),關履權《宋代廣州的海外貿易》(1994年10月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黃純燕《宋代海外貿易》(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3月版)等。
②見《宋史》,卷186《食貨》下八(中華書局1977年11月版);《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一(北平圖書館影印稿本,中華書局1957年11月版)。
一、熙豐以前的白銀輸出
北宋自建隆元年(960年)開國,至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繼位,已經走過了一個世紀的歷程。在歷時一百多年的時間中,宋朝的海外貿易獲得了較大發展,對外貿易的格局初步奠定。而宋王朝建立不久,白銀就廣泛地出現在各種貿易方式之中。
在貢賜貿易方面,宋代最早見于記載的貢賜貿易始于建隆元年(960年)。當年九月癸卯"三佛齊王悉利大霞里壇遣使來貢方物"。而至遲在建隆三年(962年)貢賜貿易中即出現了用銀的明確記載。當年十一月丙子,三佛齊貢方物,宋廷"賜其使冠帶器幣。還,賜以錦彩銀器。"①白銀以銀器的形式付給了三佛齊來使。此后,通過海上絲綢之路進行貢賜貿易的例子不絕于書,貢賜貿易中也常常少不了白銀。而雍熙四年(987年)五月,宋廷還曾"遣內侍八人,赍敕書、金帛,分四綱各往海南諸蕃國,勾招進奉,博買香藥、犀牙、真珠、龍腦"②。8名內侍所赍金帛中,當然也少不了白銀③。
在市舶貿易方面,宋朝于開寶四年(971年)二月滅南漢后,立即于六月壬申"置市舶司于廣州"④。宋廷直接管理的市舶貿易正式展開。而《宋史》在簡略記述了開寶四年(971年)置市舶司的情況后稱:"凡大食、古邏、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齊諸蕃并通貨易,以金銀、緡錢、鉛錫、雜色帛、瓷器,市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鑌鐵、鼊皮、玳瑁、瑪瑙、車渠、水精、蕃布、烏烏樠、蘇木等物。"⑤顯然,宋朝與南海諸番間的市舶貿易中,也有不少白銀。
宋朝設立市舶司后,曾明確禁止貢賜貿易、市舶貿易之外的對外貿易,民間商人沒有自由地直接從事對外貿易的權利。對此,宋廷曾明令規定:"商人出海外蕃國販易者,令并詣兩浙市舶司請給官券,違者沒人其寶貨。"太平興國、淳化間又反復申嚴有關禁令⑥。但由于宋境海岸線很長,宋廷不可能完全控制沿海商人出海,外來番舶也不免因氣候、逃避市舶抽解、博買等原因在宋廷未置市舶的港口停靠。于是,在貢賜貿易、市舶貿易之外,零星存在著其他方式的對外貿易。而這類貿易方式中也出現了用銀的例子。如仁宗朝,監察御使朱諫上書指出:"福州遞年常有舶船三兩只到鐘門海口,其郡縣官員,多令人將錢物、金銀,博買真珠、犀象、香藥等,致公人百姓接便博買。"⑦
細審宋代史料,我們看到,神宗朝以前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動,具有一系列突出的特點。而這些特點向我們表明,白銀的流動總體上呈現出流出多于流人的狀況。
首先,在貢賜貿易中,宋廷通過常賜、特賜、答賜等方式,向諸蕃來使回賜白銀,且為數不少。其中,常賜屬禮節性回賜。宋廷規定:凡"諸州、鎮、蕃國進奉牙校人從見辭,皆有賜"。其所賜錢物,"兩制以上有主錢銀,雖或數百、它百,有二三百千至數十千已上,各有常數"⑧。其中,對諸蕃進奉的常賜中通常含有銀器。如乾德三年(965年)四月回賜占城銀器、淳化四年(993年)回賜高麗銀器二百兩、天圣七年(1029年)四月回賜交州進奉使銀器等⑨。特賜有獎勵、慰勉性質,非常制。宋廷主要根據實際進奉情況,對諸蕃來使給予具有獎勵、慰勉性質的賜予,即史料中所云"特賜"、"優賜"、"厚賜"等,其中亦常含有白銀。如建隆二年(961年)"優賜"占城器幣⑩等。又如嘉祐二年(1057年)正月,占城使人貢還至太平州,因"江岸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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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二。
②《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二。
③關于宋代"金帛"與白銀的關系,筆者曾在《宋代白銀貨幣化研究》(云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12月版)一書中作了較系統的考證,參見該書第126-131頁。
④《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版)。
⑤《宋史》卷186《食貨》下八。
⑥《宋史》卷186《食貨》下八。
⑦《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四。
⑧《宋會要輯稿.禮》六二之一七。
⑨《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三。《宋史》卷487《外國三》。
⑩《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三。
沉失行橐",仁宗"詔廣州賜銀千兩"①。
宋廷的答賜是貢賜貿易的主體,一般以進奉物的價值為基礎,實行增價回賜。因海外諸國進貢數量較多,回賜中的白銀也為數不少。北宋有關史料中,明確記載答賜白銀超過千兩者不少。如咸平三年(1000年)賜大食舶主銀二千七百兩②等。尤為突出的是,由于占城等國人貢商品繁多,價值重大,宋廷回賜的白銀甚至突破了萬兩的大關。其中,天禧二年(1018年)回賜占城的白銀達到了四萬七千兩之多③。
與宋廷回賜中包含大量白銀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文獻中關于諸蕃使臣進奉的各種商品的記載,卻大多沒有白銀。如天禧二年(1018年)九月,占城遣使"以象牙七十二株、犀角八十六株、玳瑁千片、乳香五十斤、丁香花八十斤、豆蔻六十五斤、沈香百斤、箋香二百斤、別箋一劑六十八斤、茴香百斤、檳榔千五百斤來貢。"④所貢商品種類不少,卻無白銀在內。有關文獻中雖也有高麗、交趾、占城、大食等國為數不多的幾條進奉白銀、高麗答賜宋使白銀的事例,但人貢、答賜宋使的白銀數量一般不過數百兩。如太平興國五年(980年)十月,交趾"江巨瑝、王紹祚以方物金銀器五百兩、通犀六株……來貢。"⑤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十一月,大食蕃客截沙蒲黎以金錢、銀錢各千文來貢。"⑥淳化四年(993年)二月,陳靖等出使高麗,高麗王亦"遺以襲衣、金帶、金銀器數百兩"⑦等。不僅如此,諸蕃在獲得宋廷的回賜之后,還有用回賜的錢物收購白銀帶出宋境的情況。如景德元年(1004年)"九月,有司言,蒲端使多市漢物金銀歸國,亦有旗幟之類。"⑧由此觀之,在宋廷與海外諸蕃之間的貢賜貿易中,宋廷的回賜當超過了諸蕃的進奉,白銀的流向當以流出為主。
與貢賜貿易中的情況類似,市舶貿易中白銀的流向似乎也以流出為主。北宋初置市舶司之際,通過市舶輸入、輸出的商品情況不甚明了。由于對外貿易初興,商品流通量不大,白銀即使有出有人,其量也為數不多。淳化二年(991年)后,宋廷放開了部分舶來品的經營權,規定在市舶司完成抽解和博買之后,商人可博買分銷部分舶貨,但抽解和博買所占比例亦不低。因此,包括抽解、博買在內的市舶收入,為我們考索白銀的輸人情況提供了重要線索。《宋史》在記"淳化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之良者止市其半"之后,對廣州市舶的收人情況作了如下說明:"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余萬斤、條、株、顆。"⑨所獲之物雖不甚明確,但從“斤、條、株、顆”的計量單位來看,應當沒有白銀。此后,天禧末全國財政總收人中雖有"銀八十八萬二千余兩",但其來源"除坑冶丁稅和市外,課利、折納、互市所得皆在焉"⑩。應當說,嚴格意義上的互市是不包括市舶之利的。由此不妨推斷,由于市舶貿易中沒有或少有白銀輸入,故市舶之利與天禧末全國財政收入中的白銀并無直接關系。反之,當年財政總收人中有"香藥、真珠、犀、象七十余萬斤、條、片、顆"。結合這一時期市舶收入均在七十萬斤、條、片、顆以下的情況來看,這一數字當為市舶總收入。也就是說,如果市舶收入除這七十萬單位外,還有不少白銀按品類計入了總收入中的白銀類的話,市舶總收入的數字將顯得過大,超出了這一時期市舶收入所可能達到的量。此后仁宗、英宗兩朝,關于市舶收入的記載是:"皇祐中,總歲人象犀、珠玉、香藥之類,其數五十三萬有余。至治平中,又增十萬。"從其計量單位來看,其中似乎也沒有白銀。由此觀之,神宗朝以前市舶收入中的白銀,只存在三種可能:一是根本沒有白銀;二是白銀為數很少,少到了史家認為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三是有一定量的白銀,但輸入量少于輸出量。輸入與輸出兩抵后,市舶純收人中已沒有了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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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七一。又見《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二九;《宋史》卷489《外國五》。
②《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一。
③《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九。
④《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九。
⑤《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二二。
⑥《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一。
⑦《宋史》卷487《外國三》。
⑧《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五。
⑨《宋史》卷186《食貨》下八。
⑩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97。
更進一步,從白銀輸出的角度看,宋朝通過市舶貿易輸出的白銀卻不少。淳化二年(991年)以前,宋廷完全壟斷市舶物資的博買,博買中不能排除參照貢賜貿易的方式,用白銀和其他物資博買蕃貨的可能。而淳化二年后,由于抽解、博買之余的蕃貨可售給宋朝民間商人,市舶司與民間商人博買蕃貨的商品當無太大差異。從前述仁宗朝福州郡縣官員"多令人將錢物、金銀,博買真珠、犀象、香藥等"的情況來看,市舶司和民間商人均用銀博買蕃貨當不會是例外。甚至天圣中,章獻太后為了于明州舶船求購摩婆石和無名異,不僅"內出銀三百兩為價",而且規定:"如不足,更許于州庫貼支。"①因此,大中祥符年間,當三司感到乏銀支用時,仁宗曾"謂輔臣曰:咸平中銀兩八百,金五千,今則增踴逾倍,何也?"王旦等明確指出:"兩蕃、南海,歲來貿易,有去無還。"這正是銀價持續上漲的重要原因之一②。市舶貿易中的白銀輸出,已經到了足以推動宋朝銀價上漲的地步。
貢賜貿易中回賜白銀多于進奉白銀,而市舶貿易中下至普通商民,上至章獻太后,均用白銀與其他商品博買舶貨,甚至對外貿易中的白銀輸出足以推動宋朝銀價上漲。這意味著,熙豐以前的海外貿易中,白銀輸出量遠大于輸入量。白銀的流向總體上呈現出持續輸出的特點。二、熙豐至紹興間的白銀輸入與輸出
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繼位,次年改元熙寧。延至南宋高宗紹興中葉,宋朝的歷史又過去了80多年。從海外貿易的發展情況來看,這一時期宋廷對發展海外貿易的熱情持續高漲,從神宗朝的大幅度降低抽解、博買比例,哲宗、徽宗時增設市舶、擴大對蕃商的開放范圍,到高宗時高官重金招誘蕃舶,鼓勵、支持和有利于海外貿易發展的措施步步推進。在這樣的條件下,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動,也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
這一時期海外貿易中白銀流動的首要特點是,以熙寧年間市舶收人中出現有關白銀的記載為起點,通過市舶貿易輸入的白銀有較大增加。《宋會要輯稿.食貨》中,留下了關于宋廷礦課收入的記載。據王菱菱考證,該條資料的時間在熙寧七年(1074年)至十年(1077年)間③。尤為重要的是,這條關于熙寧間礦課收入的記載中,不僅分項記述了"租稅之人"、"山澤之人"、"諸路上供之數",而且單列一項,具體記錄了白銀的"賦人之數"一百二十三萬一千二百七十七兩。其中,除成都府路、梓州路、夔州路課稅、榷場收入,諸路茶稅、雜稅、買撲、酒曲及人中博糴買賣所得外,有來源于市舶的白銀"二千二百五十四兩"①。這一數字絕對值不多,在賦人之數中的比例也不足千分之二,但卻是筆者所見最早的市舶收人中出現白銀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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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沈括:《夢溪筆談》,《補筆談》卷3,《摩婆石》。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②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85。
③王菱菱:《宋代"山澤之人"礦課時間考》,《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2期;又見漆俠主編:《宋史研究論叢》,河北大學出版社1996年1月版。
不僅如此,至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市舶收人中含有白銀的記載又一次出現。《文獻通考》載:"杭、明、廣三州市舶,是年收錢、糧、銀、香藥等五十四萬一百七十三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支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②這條材料雖無從考證白銀收支的具體數字,也無法比較市舶貿易中白銀收支之間的差額,但至少表明,熙寧及其以后的市舶貿易中,有白銀輸入當不是偶然。
此后,市舶收人中出現白銀的記載已不難獲見,商人從海外販人白銀的情況亦時有發生。如哲宗時,泉州商人徐戩在杭州雕刻《夾注華嚴經》版2900余片,經海運獻于高麗,"受酬答銀三千兩"③。盡管徐戩的行為有違宋廷禁令,但白銀流人了宋境確是事實。特別是紹興三年(1133年)"十二月十七日,戶部言:勘會三路市舶除依條抽解外,蕃商販到乳香一色及牛皮、筋角堪造軍器之物,自當盡行博買。其余物貨,若不權宜立定所起發窠名,竊慮枉費腳乘。欲令三路市舶司將今來立定名色計置起發下項名件,欲令起發赴行在送納:金、銀、真珠、玉、乳香、牛皮、筋角、象牙、犀腦子、麝香……夾雜銀、石碌、白附子、銅器、銀口朱、苛子、南蕃蘇木……詔依。"④在宋廷明確規定須起發行在的諸色蕃貨中,同樣包含有白銀。顯然,神宗熙寧年間至高宗紹興年間,白銀輸入史料鳳毛麟角的情況有了改觀,而這正是輸入宋朝境的白銀有所增加的直觀反映。
市舶貿易之外,熙寧年間至紹興中葉,貢賜貿易中輸入宋境的白銀也有所增加。如神宗時,錢勰奉使高麗,高麗王"遣二吏追餉金銀器四千兩"⑤。盡管錢勰最終沒有將白銀帶回。但高麗所餉白銀的數量,已是淳化四年(993年)陳靖出使所得白銀的好幾倍。此后,海外諸國進奉白銀的絕對數量開始突破數百兩,出現了不少人貢千兩的記載。如建炎四年(1130年)八月一日,交趾人貢有"金廝鑼五面,共重二百五十兩;銀廝鑼二十面,共重一千兩"⑥。紹興二年(1132年)"閏四月三日,高麗國王遣使朝散郎禮部員外郎賜紫催清、閤門祗侯沈起等一十七人,奉表貢純金器三事,共重一百兩;注子一副,盤盞二副,白銀器一十事,共重一千兩,……惟清、起各進奉白銀合四副,共重二百兩……"⑦高麗國王來使人貢的白銀加上來使本人帶來的白銀,總數已超過了千兩。不僅如此,熙寧后三佛齊人貢頻繁,而白銀則已成為三佛齊來使常備的人貢品。《宋史》載:元豐中,該國"使至者再,率以白金、真珠、婆律薰陸香備方物"。白銀通過貢賜貿易輸入宋朝,具有了經常化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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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輯稿.食貨》三三之二七。
②《文獻通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11月影印本),卷20,《市糴考》一。但《宋史》卷186《互市舶法》將該條資料系于熙寧九年。汪圣鐸先生指出:《宋史》系于熙寧九年疑誤(見《兩宋財政史》下冊,第723頁,中華書局1995年7月版)。此從之。
③蘇軾:《乞禁商旅過外國狀》,《東坡全集》卷58《奏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④《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一七。
⑤《宋史》卷317《錢勰傳》。
⑥《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四五。
⑦《宋會要輯稿.蕃夷》七之四五。《宋史》卷487《外國三》記載略有不同,稱:"(紹興)二年閏四月,(高麗王)楷遣其禮部員外郎崔惟清、閣門祗侯沈起人貢金百兩、銀千兩、綾羅二百疋、人參五百斤,惟清所獻亦三之一。"
然而,市舶和貢賜貿易中白銀輸入的增加,是否意味著宋朝海外貿易中的白銀流向發生了逆轉呢?情況似乎仍不容樂觀。細審有關史料,同一時期輸出的白銀,也在大幅度快速增長。
首先,隨著海外諸國人貢頻率的增強和人貢量的增加,宋廷回賜的白銀也創下了歷史新高。這一時期,除對海外諸蕃來使繼續給予常賜外,宋廷答賜、特賜大量白銀的記載進一步增加。就答賜而言,熙寧十年(1077年)注輦人貢,宋廷回賜的白銀即達到了五萬二千兩.創下了答賜量的新高。元豐二年(1079年)、元祐元年(1086年),三佛齊、高麗人貢,宋廷答賜白銀也分別為一萬五百兩、五千三百兩①。
在特賜白銀方面,神宗、哲宗兩朝不僅賜予頻繁,而且所賜白銀為數不少。如熙寧五年(1072年)在回賜占城進奉之外,又特賜銀二千一百兩②,元豐六年(1083年)對層檀來使不僅"詔頒賚如故事",而且又"加賜白金二千兩"③。對三佛齊的頻繁來貢,也"每優賜遣歸"④。至哲宗朝,又有元祐元年(1086年)特賜高麗國僧人銀器一千兩、元祐六年(1091年)二月特賜高麗來使銀器五千兩⑤等。甚至靖康年間,宋廷已無遐自顧,但宋朝官員衛膚敏因奉詔迎接高麗來使,也不辱使命,在開封已經失陷的情況下,仍"以幣易銀帛,得六千匹兩,厚貺其使,而移文遣之"⑥。用銀絹對來使給予了厚賜。
至南宋紹興初,宋廷不僅對海外諸國人貢使臣給予獎勵性質的特賜,而且一度大力獎勵蕃商來華貿易。如紹興六年八月,宋廷認為大食蕃商"蒲羅辛造船一只,般載乳香投泉州市舶,計抽解價錢三十萬貫,委是勤勞,理當優異"。于是,宋高宗詔:"蒲羅辛特補承信郎,仍賜公服履笏,仍開諭以朝廷存恤遠人,優異推賞之意。候回本國令說喻蕃商廣行般販乳香前來,如數目增多,依此推恩。余人除犒設外,更與支給銀彩。"⑦對大量販運乳香前來的蕃商特賜銀絹,已具有了制度化的意義。
此外,海外諸國來使在人貢白銀的同時,仍繼續從宋朝境內回購白銀,且回購數量不少。如熙豐間三佛齊來使雖"率以白金"等備方物人貢,但元豐二年(1079年)來使群陀畢羅也曾明確提出"乞買金帶、白金器物"的要求,宋廷則按照對待注輦國來使的方式,通過回賜滿足了其要求⑧。而紹興初年,大食國進奉使人蒲亞里則"將進貢回賜到錢,置大銀六百錠及金銀器物、疋帛"⑨。其中,所購置的六百錠白銀,按每錠50兩計算,總數已達到3萬兩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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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九;《宋史》卷489《外國五》;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99、卷364。
②《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七一。
③《宋史》卷490《外國六》。
④《宋史》卷489《外國五》。
⑤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69、卷455。
⑥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⑦《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四。
⑧《宋史》卷489《外國五》;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99。
⑨《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九四。
同時,在市舶貿易方面,這一時期白銀的輸出情況也有明顯增長。前揭《文獻通考》關于元祐間三市舶司的年收支數中,支出錢、糧、銀、香藥等"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六緡、匹、斤、兩、段、條、個、顆、臍、只、粒"。其中,市舶司支出的白銀中,有相當一部分用于向蕃商博買市舶物資顯然屬于文中應有之意。這意味著白銀已開始成為市舶本錢的價值載體,正式由宋廷的市舶司向外輸出。而追溯元祐以前,熙寧二年九月制置條例司曾言:"銀銅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費出諸路,故轉運使莫肯為,課人滋失。今既假發運司以錢貨,聽移用六路之財,則東西南經費皆當責辦。請令發運使副兼提舉九路銀銅錫冶坑市舶之事,條據利害以聞。"條例司的這一建議得到了神宗的認可,并詔令發運司正副使同時"兼都大提舉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等路銀銅鉛錫坑冶、市舶等"①。宋廷從坑冶中獲得的白銀,也可能直接成為市舶司博買舶貨的手段。
此后的市舶貿易中,不僅抽解、博買之余的蕃貨仍在換取民間白銀輸出海外,而官府掌握的白銀,也有相當一部分直接用于博買,向海外輸出。這正是北宋末南宋初,各地市舶司均存有數量不等的白銀的重要原因。如建炎四年(1130年)正月丙辰,南宋政權在不太穩定的情況下,曾一度"命福建市舶司悉載所儲金帛見錢白海道赴行在"②。所送納的金帛中自然包含一部分白銀③,且這些白銀就是市舶司用于博買蕃貨的本錢。相應地,紹興二年(1132年)八月六日,福建市舶司廢罷時,宋廷也沒忘記將"其本司銀器錢物并令起赴行在左藏庫送納"④。原準備用于輸出海外的白銀,因為宋廷的政策調整而暫時留在了宋境。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元豐四年(1081年)瓊管體量安撫朱初平等奏稱:在海南島,"自來泉、福、兩浙、湖廣來者,一色載金、銀、匹帛,所直或及萬余貫。自高化來者惟載米包瓦器牛畜之類,所直或不過一二百貫。"⑤也就是說,熙豐年間有大量內地商賈持續向海南販運白銀。奏書沒詳說所販白銀的用途,但從當時的情況來看,用于博買南海舶來品的當為數不少。而其中用于博買舶來品的白銀,一旦由商人販運出境,則當然地構成了海外貿易中的白銀輸出。
因此,宋神宗至高宗朝,在海外貿易中白銀輸入有所增長的情況下,輸出也大幅度增長,白銀的流向總體上未發生全面逆轉。即使把熙寧間市舶收入白銀二千二百五十四兩全部作為抽解數,把抽解比例設定為熙寧間的最低值十五抽一,通過市舶輸入的白銀總量也不過33810兩。全年經市舶輸入的白銀,也僅相當于熙寧十年回賜注輦國白銀的65%。而《宋史》述及高宗紹興年間的情況時也稱:"南渡,三路舶司歲人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尤甚。法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⑥正因為如此,熙豐至紹興間,在錢荒不斷加劇、銅錢購買力較為穩定甚至有所增強的情況下,白銀與銅錢的比價仍從每兩1貫持續上漲至2-3貫⑦,白銀的繼續外流,在一定程度上仍舊推動著銀錢比價的不斷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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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燾著、黃以周等輯補:《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2月版。
②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31。
③《宋會要輯稿.蕃夷》四之六九;《宋史》卷489《外國五》;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99、卷364。
④《宋會要輯稿.職官》四四之一五。
⑤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10。
⑥《宋史》卷186《食貨》下八。
⑦參見拙著:《宋代白銀貨幣化研究》,第177-178頁、第198-1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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