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小農經濟起源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2 05:16:00

導語:我國小農經濟起源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我國小農經濟起源研究論文

目前我國史學界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觀點,認為我國小農經濟形成于春秋戰國時期;它的出現是封建制或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標志。按照這種觀點,春秋戰國以前固然無所謂小農經濟;而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領主制社會中是否存在小農經濟,實際上也是被否定的。這個問題,不但牽涉到如何正確認識小農經濟,而且牽涉到如何正確把握夏商西周的社會經濟形態,很值得認真討論。本文擬就此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學術界的同仁。本文的討論,打算從什么是小農經濟談起,然后分析我國小農經濟的起源,夏商西周小農經濟的存在及其特點,并對小農經濟早期形態的某些理論問題進行探討。

一什么是小農經濟

目前學術界對“小農經濟”的理解存在很多的分歧,人們對這個概念的使用比較混亂。有的學者所說的“小農經濟”只是指自耕農,而不包括依附農和佃農[1];有的學者則把經營地主也包括到“小農經濟”中去[2];又有的學者把中國歷史上的“小農經濟”類同于現代的“家庭農場”,并對“小農經濟”這個概念的科學性提出質疑。[3]

“小農經濟”的含義不能光從字面上去理解;它實際上是有其確定的科學內涵的。我們現在使用的“小農經濟”的概念來自馬克思。馬克思把小農經濟視為歷史上小生產的一種方式,即農業領域中的小生產。小農經濟和小生產是內涵基本一致的同一系列的概念,只是涵蓋范圍大小有所差別而已。馬克思明確指出:“這種小生產者包括手工業者,但主要是農民,因為總的說來,在資本主義以前的狀態中,只要這種狀態允許獨立的單個小生產者存在,農民階級必然是這種小生產者的大多數。”[4]根據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論述,這種小生產大體有以下的一些特征:

1、它是以個體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和消費的;或者說,它把生產和消費統一于個體家庭之中。馬克思說:“在這種生產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個自由的土地所有者,還是一個隸屬農民,總是獨立地作為孤立的勞動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產自己的生活資料。”[5]他甚至把小農經濟稱之為“小家庭農業”[6]或“自給自足的農民家庭的小生產”[7]。小生產又稱“個體小生產”[8],所謂“個體”,就是指個體家庭而言,并非只是指單個的農民。我們習慣上所說的“個體農民”,實際上也是指以個體家庭為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

2、與此相聯系的是生產的孤立、分散和自給自足的性質。這種小生產是“在勞動孤立進行和勞動的社會性不發展的情況下,直接表現為直接生產者對一定土地的產品的占有和生產”[9]。“占統治地位的,不是社會勞動,而是孤立勞動”[10]。“這種生產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的分散為前提的。”[11]與勞動生產的這種孤立性和分散性相適應,小農經濟是一種小而全的經濟。“就勞動過程是純粹個人的勞動過程來說,同一勞動者是把后來彼此分離開來的一切職能結合在一起的。”[12]因此,小農不但要獨立地完成農業生產的全過程,而且總是“獨立地經營他的農業和與農業結合在一起的農村家庭工業”[13]。這是一種“維持生計的農業”[14];因此,也必然是一種以自給性生產為基礎的經濟。

3、它是以直接生產者的小私有制為基礎的一種經濟。馬克思說:“勞動者對他的生產資料的私有權是小生產的基礎。”[15]這是一種不同于剝削者私有制的勞動者的私有制,“靠自己勞動掙取的私有制,即以各個獨立勞動者與其勞動條件相結合為基礎的私有制”[16]。馬克思把小農經濟稱為“生產者對勞動條件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以及以此相適應的個體小生產”[17],而把小農稱為“自己擁有勞動條件的小生產者”[18]。可見,“生產資料歸勞動者所有”[19],或者說,“勞動者實際上或名義上是它勞動條件和產品的所有者”[20],是小農經濟的主要特征之一。這種“自己擁有勞動條件的小生產者”的內涵比較寬泛,它既包括“農民是自己耕種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這種“典型形式”[21],也包括在奴隸制度、農奴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從屬關系中存在的,直接生產者對生產資料或勞動條件實際上的所有或占有。馬克思提醒我們,“決不要忘記,甚至農奴,不僅是他們宅旁的小塊土地的所有者(雖然是負有納租義務的所有者),而且是公有地的共有者”[22]。這種小私有制根源于生產資料、主要是生產工具的細小、簡陋和原始。馬克思說:“在資本主義生產出現以前,即在中世紀,普遍地存在著以勞動者對他的生產資料的私有為基礎的小生產:小農、自由農或依附農的農業和城市的手工業。勞動資料——土地、農具、作坊、手工業工具——都是個人的勞動資料,只供個人使用,因而必然是小的、簡陋的、有限的。但是,正因為如此,他們也照例是屬于生產者自己的。”[23]。馬克思又說:“在小工業和到目前為止的各處農業中,所有制是現存生產工具的必然結果。”[24]

根據馬克思上述的有關論述,我們可以把小農經濟界定為:農業領域內與簡陋的手工工具相聯系的、以直接生產者的小私有制為基礎的、以個體家庭為單位進行的、以勞動的孤立性特征的小生產。或者說,小農經濟是農業中以個體家庭為基礎的小生產和小私有的統一。

以上是就共性而言。若就個性而言,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歷史時期的小農經濟有不同的特點和表現形式;同一國家、同一地區、同一歷史時期的小農經濟因其內部結構和外部關系的差別,也會形成不同的階層和類型。這必須根據具體的歷史條件作具體的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論的。

二中國小農經濟的起源和夏商時期的小農

如前所述,小農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以個體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和消費。因此,小農經濟的起源應該追溯到個體家庭的形成。個體家庭即一夫一妻制家庭不同于它所由脫胎的對偶家庭的主要之點是,它不但是一個共同生活和消費的單位,而且是一個從事生產和有獨立經濟的單位。恩格斯說,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在野蠻時期的中級階段和高級階段交替的時期從對偶家庭中產生的;它的最后勝利乃是文明時代開始的標志之一”[25]。個體家庭的形成是以分散的個體勞動的出現為其生產力前提的。馬克思在談到“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向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過渡”的農村公社時說:“最重要的還是私人占有的源泉——小土地勞動,它是牲畜、貨幣有時甚至奴隸和農奴等動產積累的基礎。”[26]據此,個體家庭的分散勞動和獨立經濟早在原始社會末期即已出現。恩格斯也談到交換如何使公社分化為大小不等的家庭集團,而“家長仍舊是勞動農民;他們靠自己家庭的幫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產他們所需要的幾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產品同外界交換來的”[27]。這應該視為最早的小農經濟。

從我國的具體歷史事實看,具有獨立經濟的個體家庭確實是在原始社會末期出現的。我國中原地區從仰韶文化開始普遍發現小型的住房遺址,不少房子遺址除了有生活工具外,還有生產工具、糧食、窖穴等伴隨出土;這種情況到了龍山文化時期更為普遍,并出現在小房子基礎上擴展而成的雙室或套間等較大的房子。這些住房的主人顯然是具有獨立經濟的個體家庭;它不但具有消費的職能,而且具有生產的職能。這表明個體家庭不但已經出現,而且其獨立經濟已有所發展。這一時期的住房遺址中,有些屬于個體工匠的住房;但大多數個體家庭則是從事農業生產。[28]

這種情況,在古史傳說中也可以找到蹤影。如《韓非子·難一》載:

歷山之農者侵畔,舜往耕焉,朞年而甽畝正;河濱之漁者爭坻,舜往漁焉,

朞年而讓長;東夷之陶者器苦窳,舜往陶焉,朞年而器牢。[29]

《淮南子·冥覽訓》說黃帝治理天下,做到了“農者不侵畔,漁者不侵隈”。《說文》:“畔,田界也。”這里所說的田界不是指公社間的地界,而是指個體農民所占有和使用的耕地的標界。“畔”的出現及其受到保護表明,當時的農民已在從事“小土地勞動”,有自己的獨立經濟。這種情形延至后世,如《史記·周本紀》載虞芮之人如周,“入界,耕者皆讓畔”;《左傳》襄公十五年鄭子產說:“行無越思,如農之有畔。”西周春秋時“農之有畔”,與黃帝堯舜時代一脈相承;中國小農經濟的歷史,應該從黃帝堯舜時代算起。

夏商時代小農經濟的史跡延綿不斷、灼然可辨;當時的“眾”和“小人”等,基本上屬于小農的范疇。

夏商,尤其是商代,主要的農業勞動者被稱為“眾”。夏商的“眾”,一些學者視為奴隸,看來是不恰當的。“眾”在甲骨文中,作日下三人形,原意為太陽普照下的一群人;即“人三為眾”(《國語·周語》)。進入階級社會,“眾”發生了分化,少部分成為統治者,大多數則處于被統治地位,主要從事農業勞動。因此,“眾”雖然仍然保持有“人三(指多人)為眾”的意義,但更經常地用以稱呼以農民為主體的勞動者。如《左傳》哀公元年載夏少康奔有虞氏,“有田一成,有眾一旅”;“眾”既是井田制下(“成”和“田”都是井田制下的編制單位)的農業勞動者,又是少康的戰士。在商朝建立以前,湯曾征調“亳眾”(亳地之眾)的牛羊和勞力,供相鄰的葛伯祭祀之用,并為之耕種(《孟子·梁惠王下》);說明這些“亳眾”是擁有自己財產的農業勞動者。后來湯伐夏桀,對軍隊發表訓詞曰:

格爾眾庶,悉聽朕言!非臺小子敢行稱亂,有夏多罪,天命亟之。今汝有眾,汝曰:‘我后不恤我眾,舎我穡事而割正(征)夏。’予惟聞汝眾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征)。(《尚書·湯誓》)

這些被稱為“眾”的戰士是具有個體經濟的農民,正因為這樣,他們才對拋下農活(即教所謂“穡事”)遠征服役發出怨言;作為最高統治者的湯因而不能不向他們作出解釋。因此,從卜辭看,“眾”雖有沉重的兵役和力役的負擔,但并不能抹殺他們是具有獨立經濟的小農的事實。[30]

“眾”相對于被稱為“君子”的上層貴族來說,地位比較低下,故有“小人”之稱。如《尚書·盤庚》,中篇是遷都前盤庚對民眾的訓話,上篇和下篇則是遷都后對臣僚貴族的訓話,而要求他們向民眾傳達,“無敢或伏小人之攸箴”;這里的“小人”即中篇之“眾”,或者是“眾”的主體。從古代文獻的有關記載看,夏商的“小人”之為小農更是無可置疑的。《逸周書·文傳》引《夏箴》曰:“小人無兼年之食,遇天饑,妻子非其所有也;大夫無兼年之食,遇天饑,臣妾輿馬非其所有也。”《尚書·無逸》:“君子所其無逸,先知稼穡之艱難,乃逸,則知小人之依。相小人,厥父母勤勞稼穡,厥子乃不知稼穡之艱難乃逸。”這些“小人”從事農作以養家糊口,以家庭為生產和消費的單位,當然是屬于小農的范疇。

被稱為“眾”或“小人”的夏商小農,基本上是與貴族奴隸主同一部族或同盟部族之人,這是夏商小農經濟的顯著特點之一。夏商尤其是商代存在“族”的組織,是十分清楚的事實。不過我們不應把商代族的組織視為純粹的血緣親屬組織,由于各部族之間的長期斗爭,商人的族中已融合了眾多的不同成分。商人的族的組織,延續到商朝滅亡以后。《左傳》定公四年載周初分封時,魯公分得“殷民六族”,康叔分得“殷民七族”,族之下有“宗氏”(宗族),宗氏之下有“分族”(大家族),分族中有“類丑”。先秦古籍中多“族類”連稱或并稱之例,“類”當指同“族”之人。[31]“丑”則是指來源于俘虜的奴隸。[32]這里的“類”,其主體就是卜辭中的“眾”,《尚書》中的“小人”。同一族體的人在原始社會里本是平等的,但進入階級社會以后就發生了分化,形成了“君子”和“小人”這兩個相互對立,又相互依存的階級。這種狀況已經有了悠久的歷史,所謂“君子勞心,小人勞力,先王之制也”(見《國語·魯語下》)。小人雖然是處于社會下層的勞動者,備受壓迫和剝削,有時甚至到了嫁妻鬻子的地步,但他們畢竟不是奴隸。他們保持了比奴隸高的經濟和政治地位。《國語·周語上》引《夏書》云:“眾非元后何戴,后非眾無以守邦!”雖然是奴隸主貴族調和階級矛盾的一種說教,畢竟說明“眾”與奴隸主貴族屬同一族體,有相互依存、利害與共的一面。上引《湯誓》,湯以最高領袖之尊親自向頗多牢騷的“眾”說明伐桀的理由,“眾”有此面子,決非毫無權利的奴隸。商湯十傳至盤庚,因受洪水威脅而遷于殷,引起相當一部分臣民、包括一些安土重遷的小農的怨尤;遷都前盤庚召集民眾訓話,申述了“視民利用(以)遷”的衷曲,一方面對不服從命令的民眾進行恫嚇威脅,另一方面又套近乎,聲稱“古我先后既勞乃袓乃父,汝共作我畜(善也)民”,并許諾“往哉生生!今予將試以汝遷,永建乃家”(《尚書·盤庚中》)。這些“民”顯然與商朝統治者屬同一族體的人,有一定政治地位,并有自己的獨立家庭與生計。

夏商小農既從屬于族的組織中,又生活在農村公社之中,這是夏商小農經濟的又一顯著特點。

古書中記載的我國上古時代的井田制,就是農村公社及其變體。它始于傳說中的黃帝時代,漢武梁祠黃帝象有“造兵井田”的榜文。黃帝時代是我國從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時代,私有制已經產生,部落與部族之間的戰爭相當頻繁,故有“造兵”之說。但當時大規模開發黃河流域的低平地區,必須依靠集體的力量修建農田溝洫系統,為了維護這種公共經濟職能,不能不限制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從而導致了土地公有私耕的農村公社的建立,這就是原始的井田制。史稱黃帝“明民共財”(《國語·晉語四》),以致“農者不侵畔”,應該理解為建立了農村公社的份地制。我國最早的小農經濟可以追溯到黃帝時代,看來不是偶然的。以后,虞舜解決了“歷山之農侵畔”的問題,使之“畎畝正”(《韓非子·難一》);傳說大禹治水,“盡力乎溝洫”(《論語·泰伯》);而夏王朝建立后,“以設制度,以立田里”(《禮記·禮運》):所有這些都反映了以份地制和溝洫制相結合為特點的井田制的繼續和發展。甲骨文中的田字為區劃整齊的方塊田的形象,說明我國方塊田制已有久遠的歷史。為什么中國上古時代會形成方塊田的形制?這是和修建溝洫系統的需要有關的。因為在同樣面積的土地中,以方塊田的周邊最短(圓形者除外,但一般土地沒有規劃成圓形的);在中國古代井田制中,土地經界和溝洫系統是結合在一起的,采用方塊田制修建溝洫系統的工程量最少。[33]從周代的材料看,井田制下的田是有一定的畝積的,步百為畝,畝百為夫,作為農民份地的一“夫”即一“田”正是一個正方形的地塊;這種方塊田的份地大概由來已久。甲骨文中田字的形象所反映的就是溝洫制與份地制相結合的井田制的特征。正如馬克思所說的:

如果你在某一個地方看到有壟溝痕跡的小塊土地組成的棋盤狀耕地,那你就不必懷疑,這就是已經消失了的農村公社的地產。

在商代,田和邑往往是聯系在一起的,[35]這些邑許多就是農村公社。邑的本義是人們集中居住的聚落,商代的邑有多種類型和含義,其中最基本、最大量的形態是村落。商代的這種村落考古工作者已有發現。例如在山東平陰縣朱家橋的殷代遺址中,發掘230平方米,出土小型房屋基址21座,其面積7—12平方米不等,房屋內都有灶坑、一套陶制生活器皿和勞動工具,包括農具和獵具。這顯然是一個邑即村落的遺址,而邑中的居民是以家庭為單位獨立從事生產和生活的;這些居民理應是具有獨立經濟的小農。[36]關于商代聚邑的農村公社性質,楊升南曾根據河北蒿城臺西等商代墓葬的葬式和人骨的“種”“型”等進行了分析,指出在這些墓葬中的人,其民族成份是很復雜的,埋葬在同一墓地中的,并非具有相同血緣的一群人。從而從另一個角度證明,商代的邑是農村公社而非家族公社。[37]甲骨文中有“邑人”之稱,邑人就是村社的社員。這些“邑人”有自己的財產,卜辭中有“呼邑人出牛羊”(合9741反)的貞問,《周易》中亦有“無妄之災,或系之牛,行人得之,邑人之災”(《易·無妄》六二爻辭)的記載。另外,邑人可以當兵,參加獻俘典禮。邑人的這種經濟與政治地位,和上述關于“眾”和“小人”的記載是一致的。[38]

三西周時代農民成分的變化

上文談到,夏商小農多為本“族”之人,周族在滅商之前的情況與此相似。當時周族已進入階級社會,本族內部發生了劇烈的分化,形成處于統治地位的貴族和處于被統治地位的勞動大眾的階級對立。這在《詩經·豳風·七月》中有所反映。但對該詩的時代性和所反映的生產關系,學術界理解很不一致,因此需要作一些討論。首先應該搞清楚的是這首詩的時代性。毛序云:“陳王業也。周公遭變故,陳后稷先公風化之所由,致王業之艱難也。”徐中舒《豳風說》斥為無據之談,認為《七月》為春秋后期之魯詩。李亞農已駁正之。[39]今補充論證如下:

1、李氏以卜辭(《殷墟書契后編下》三七·四:“貞,隹[唯]火。五月。”)證明大火星在商代確實是以五月昏中的;其后逐歲漸差,殷周之際,乃以六月昏中,七月西流矣。與陳奐《毛詩傳疏》說一致,甚是。《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舉趾”,《毛傳》:“三之日,夏正月也。豳土晚寒。于耜,始修耒耜也。四之日,周二月也,民無不舉趾以耕矣。”孔疏:“三之日於是始修耒耜,《月令》季冬命農計耦耕事,修耒耜,具田器,孟春天子躬耕帝籍。然則修耒耜當在季冬之月,舉足而耕,當以孟春之月者,今言豳人以正月修耒耜,二月始耕,故云豳土晚寒。”不但《月令》夏歷正月春耕,《國語·周語》也是夏歷正月春耕。毛、孔看到了這種差別,企圖以“豳土晚寒”解釋之。但在黃河流域,“豳”地(在今陜西省旬縣西南)的緯度并不高,不應比黃河流域其它地區寒冷;故此解釋是站不住腳的。那么,問題究竟在哪里呢?據竺可禎的研究,在古代氣候的變化中,周初有一個短暫的寒冷時期[40]。《七月》詩中季節的晚寒,正是周初氣候寒冷期的一種反映。因此,無論從星象看或從氣候看,《詩·七月》都應該是西周初的詩,而它的內容則是對周朝建立前情況的追述。

2、《七月》寫農夫的生產和生活誠然是極其艱苦的,但他們仍有自己的工具、住房,吃自己的飯;從這些情況看,他們應有自己的私田,有自己的獨立經濟。這和西周其他史料所反映的情況大體一致。但詩中還描寫農夫在每年收獲后殺羊設酒,到主人的公館中去拜年,一派和樂融融的氣氛:“朋酒斯饗,曰殺羔羊,躋彼公堂,稱彼兕觥,萬隸無疆!”這種情況說明農夫與主人是同族之人。雖然階級分化已很明顯,但仍有宗族或部族的紐帶相聯系。這應是周滅商以前的情形。因為周滅商后,周族各支被分封到各地,一個個成了卿大夫士,處于社會最底層的農夫一般是屬于異族的,“野處而不暱”,不大可能出現《七月》所描寫的場面。[41]但在周滅殷以前則是可能的。毛傳的說法應有根據。

3、沈長云在《由<詩·七月>論及西周庶人的社會地位=一文[42]中,對詩中“殆及公子同歸”一語作了很好的解釋,指出“公子”是女公子,“歸”是出嫁;這位農家女擔心充當女公子的陪嫁。文中以涼山彝族的材料說明這種陪嫁女是從同族的下層民眾中抽取的。《七月》詩中所反映的是一種比較原始的領主制封建社會形態。我認為這正符合周滅商前的社會狀況。

農業勞動主要由本族下層民眾擔任的這種情況,在周人滅殷后發生了重大的變化。西周的主要農業勞動者已不是本族的下層民眾,而是屬于異族的土著的或遷入的居民。

周族是以一個偏居西陲、地方百里的蕞爾小國而戰勝“大邦殷”的。為了有效地控制其征服的廣大地區,采取了“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富辰語)的措施;據說光是姬姓國就分封了五十幾個。周族滅殷時的人口,有人估計為六七萬,有人估計為十五萬人[43];當然不可能很準確,但人口不多是毫無疑問的。以這樣少的人口分封到廣袤地區內的眾多國家里,與被封諸侯一同到封國去的周族人都是被武裝起來的,“比戶屋而封”[44],基本上都成了大小貴族,被稱為“士”、“王人”。他們和為他們服務的工商居住在設防的城市——“國”中,而對居住在鄙野的、主要從事農業勞動的土著居民實行統治。這就是西周的國野分治制度。《國語·齊語》記載管仲治齊,實行國野分治:士與為其服務的工商居住在國中,士脫離生產,充當甲士;農居野,一年到頭“沾體涂足,暴其發膚,盡其四支之敏,以從事于田野”,沒有當甲士的權利,傳稱其“野處而不暱”,暱者親也,農和士無論從階級地位或民族成份看,都是判然有別的兩種人。這據說就是取法于西周以來的舊制。要把握西周小農經濟的特點,就不能不看到西周國野分治這一基本事實。

西周小農成分的這種變化,在其稱呼中也反映了出來。從《詩經》看,西周的農民也有稱為“眾”的。如《周頌·臣工》:“命我眾人,庤乃錢鎛,奄觀铚艾。”這些使用各種農具從事耕作的“眾人”,自然是農民了。在《詩經》中,農民更多地被稱為“農夫”或“農人”。[45]不過不管“農夫”或“農人”,都是指具體的從事農業的人,本身似不含身份或階層的意義。在西周以至春秋時代,農民作為身份與職業統一的一個階層,其稱呼是“庶人”。“庶人”在當時的社會等級階梯中處于士之下,工商和奴隸之上。如《晉語四》:“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皁隸食職,官宰食加。”所謂“庶人食力”,亦即《左傳》襄公二十九年的“其庶人力于農穡”。《國語·魯語上》載:“……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儆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業以共其上。”庶人既與工商并列,其“業”顯然是農了。農民作為一個階級或階層被稱為“庶人”,這種情形延續至春秋戰國,如《管子·君臣上》:“務四支之力,修耕農之業以待時令者,庶人也。”

為什么商代的農業勞動者多稱“眾”和“小人”,而西周的農業勞動者則多稱“庶人”呢?這不光是語言習慣的不同。“庶”雖然亦有“眾”義,有時可以通眾,但其基本含義是卑賤、眇小、旁出(與正出的“嫡”相對)[46]。“庶人”一詞不見于甲骨文和《尚書·商書》中,但在金文和西周文獻中卻屢屢出現,看來,“庶人”作為一個等級的稱呼形成于西周初年。這既與周人形成了嫡庶之制有關,也和當時的軍事征服有關。“庶”往往用以指稱被征服的外族人。如把周公東征勝利后遷于成周殷民稱為“殷庶”,把一般被征服的部族或國稱為“庶邦”(《尚書·召誥》)。《左傳》昭公三十二年:“三后(虞夏商)之姓,于今為庶。”蓋周滅殷后,雖然沒有(也不可能)把殷人都變為奴隸,而是讓他們“各安其宅,各田其田”(《尚書大傳·大戰》),但殷人整個從統治族變為被征服的族,地位降了一等,被稱為“殷庶”。[48]周初分封,封國中被統治的勞動者主要包括兩部分人,一是土著居民,二是外來遷民,他們都屬于被征服者。例如據《左傳》定公四年記載,周初魯公受封時,分得“殷民六族”,還有“土田陪敦”。所謂“陪敦”,即《詩·魯頌·閟宮》“乃命魯公,俾侯于東,錫之山川,土田附庸”的“附庸”,是指附著在土地上的土著居民。這種“附庸”或“庸”,屢見于詩和彝銘。上引《左傳》文還談到分封時讓魯公“因(統治、役用)商奄之民”。商民即“殷民六族”,奄民即這些“土田附庸”;除了殷民六族的上層外,他們都被稱之為“庶人”。大約康王時的《宜侯簋》載周王把虎侯改封于宜,除賜其川邑外,還賜其“在宜王人”、“宜庶人”和“奠伯”轄下的“盧”人等,“在宜王人”是原屬周王的周人族屬,他們隨原宜侯被封于此,構成為統治集團[49]。“宜庶人”是原宜侯受封時的宜地土著和外來遷民,“王人”來到以后,他們全都變為“庶人”。“盧”人則是新的遷民,也加入“宜庶人”的隊伍。這些“庶人”都是異族,處于被統治地位,比屬于統治族的周人即所謂“王人”低了一等。他們主要居住在鄙野,被授予土地從事耕作,即所謂“鄙以權庶”(《逸周書·五權解》)。夏商的眾和小人主要是同族人,西周的庶人主要是異族人;三代農民名稱的這種區別反映了農民成分的重大變化。

庶人居野,故亦稱野人。《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載晉公子重耳出亡于五鹿之郊,“乞食于野人,野人與之塊”;《論衡·紀妖》引述此事時徑稱“耕者”。孟子向畢戰陳述為滕恢復井田制的構想時說:“將為(有)君子焉,將為(有)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孟子·滕文公上》)在西周,“野人”是以殷遺民為主體的跟泥巴打交道的農業勞動者,但他們原來的文化卻比處于統治地位的周人先進。所以孔子說:“先進于禮樂,野人也;后進于禮樂,君子也。”(《論語·先進》)野人亦稱“氓”。“氓”之稱,西周可能已經有了,《詩》中有以“氓”名篇者,其使用延至戰國。如《孟子·滕文公上》記載許行自楚之滕,“願受一廛而為氓”。注:“氓,野人也。”“氓”,《周禮》稱作“甿”[50],作為“六遂”(相當于野)農民的專稱,以區別于鄉遂居民的泛稱——“民”。在有的場合下也稱之為“野民”。《周禮》中的甿是農業生產的主要負擔者,比起六鄉的居民,負擔重而地位低,在一定程度上仍反映了西周國野異制事實,雖則在《周禮》中國野之間的界線已經比較模糊。

總之,西周時代,特別是周初,構成農民階級的主要成分是處于被統治地位的異族民眾,而不是處于統治地位的本族民眾。

那么,西周是否存在本族的自由農民呢?有的學者認為西周的士就是當時的自由農民。這種觀點盡管很流行,但恐怕并不符合歷史實際。士作為周初實行宗法分封制所形成的等級鏈條中的一個環節,是脫離生產的吃剝削飯的武士集團,屬于貴族階級的下層,不可能是自由農民。關于這個問題,將另文予以討論。但這并不否認隨著經濟政治形勢的發展,西周春秋時代也出現了身份比較自由的自耕農。雖然西周初年周族人一般都成了卿大夫和士,但他們這種貴族地位的保持是以有充足的土地和勞動人手保證宗法分封制的持續實行為前提的。在西周初年和以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種條件是大體存在的。但隨著貴族的支庶繁衍以及他們之間斗爭的日益激烈,這種局面不可能長期保持下去,勢必有一部分貴族或其后裔趨向衰落,其中有些人變成了自耕農。上文說過,自夏商以來,君子和小人是同族中階級分化的產物。但商代“小人”與被稱為“眾人”的農民基本上是同一意義,而周代“小人”與被稱為“庶人”的的農民的含義則有相當的差別。《詩經》中也有君子、小人之別。如《小雅·采薇》:“駕彼四牡,四牡骙骙;君子所依,小人所腓。”《小雅·大東》:“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所履,小人所視。”矛盾已經存在,但在西周早中期還不是很尖銳;也看不出這些小人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豳風·東山》大約寫于西周初年,詩中描寫一位當兵的自由民想家,想象中的家變得很荒涼,但還是在想,“不可畏也,伊可懷也”;又回想起新婚時的排場,有不盡的思戀。論者多以此作為周代自由農民之例證,可商。這首詩反映了頻繁的戰爭和沉重的兵役造成部分“士”的困頓和怨煩,但并不能證明其主人是一位農民,且離家三年,若無庶民代耕,其家計是難以想象的;因此,更可能是一個“職業”武士。《王風·黍離》也反映了類似的情況。這是戰士的妻子思夫之作。詩人稱其夫為“君子”,應屬“士”階層。但從詩中對雞兒進窩、牛羊下坡的描寫看,是一派的田園風光;則這個“士”有可能已經務農了。《詩經》中反映自耕農情況最為清楚和確定的詩篇,是《唐風·鴇羽》,但時代已相對晚后。這首詩寫一個戰士由于沒完沒了的服役,不能從事農業生產以贍養父母,而發出的怨恨之聲。“王事靡盬,不能藝稷黍,父母何怙!”這應是有一定政治地位的由士轉化而來的自耕農。詩序說:“刺時也。[晉]昭公之后,大亂五世,君子下從征役,不得養其父母,而作是詩也。”三家無異詞。晉“五世之亂”見《左傳》桓公二、三、七、八諸年。是時許多公族子弟淪為自耕農,但仍要負擔軍賦。大體說來,到西周晚期和春秋早期以后,包括士階層在內并貴族分化越來越劇烈,不少變成了自耕農,作為重要的社會階層和政治力量,“小人”問題才逐步凸顯出了。

注釋

[1]如劉昶:《試論中國封建社會長期延續的原因》,《歷史研究》1981年第2期.

[2]黃宗智:《華北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中譯本,中華書局1986年。

[3]趙岡:《重新評價中國歷史上的小農經濟》,《中國經濟史研究》1994年第1期。

[4]《資本論》第三卷第672頁。

[5]《資本論》第三卷下第909頁。

[6]《剩余價值學說史》第三卷第476頁。

[7]《資本論》第三卷下第1207頁。

[8]《馬恩選集》第三卷第441頁。

[9]《資本論》第三卷第715頁。

[10]同上第916頁。

[11]《資本論》第一卷第830頁。

[12]同上第555—556頁。

[13]同上第三卷第890—891頁。

[14]同上第694頁。

[15]《資本論》第一卷第830頁。

[16]《資本論》第一卷第830—831頁。

[17]《資本論》第三卷第674頁。

[18]《資本論》第三卷第672頁。

[]19《資本論》第三卷第198頁。

[20]《資本論》第三卷第672—673頁。

[21]馬克思有時稱之為“小塊土地所有制”、“自耕農的自由所有權”、“自耕農的這種自由的小塊土地所有制形式”等等。

[22]《資本論》第一卷第785頁注191。

[23]《馬恩選集》第三卷第308—309頁。恩格斯也說過:“中世紀社會:個體小生產。生產資料是供個人使用的,因而是原始的、笨拙的、小的、效能很低的。”見《馬恩選集》第三卷第441頁。

[24]《馬恩全集》第三卷第74頁。

[25]《馬恩選集》第四卷第57頁。

[26]《馬恩全集》第十九卷第450頁。

[27]《資本論》第三卷第1015頁。

[28]詳見李根蟠、黃崇岳、盧勛:《中國原始社會經濟研究》第430—438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

[29]《史記·五帝本紀》也說:“舜耕歷山,歷山之人皆讓畔。”

[30]對于商代的“眾”,學術界有不同的解釋,有奴隸說、奴隸主說、自由民說、族眾說。予取族眾說,但認為這里的“族”,并非單純的血緣組織。關于“眾”的性質和演變,可參閱胡慶鈞主編的《早期奴隸制社會比較研究》第四章,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

[31]“族類”連稱例,如《左傳》僖公三十一年:衛成公欲祭夏后相,宰武子說:“鬼神非其族類,不歆其祀。”“族類”并稱例,如《左傳》僖公十年:“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杜注:“類,族也。”

[32]《詩·大雅·常武》:“仍執丑虜。”《箋》云:“丑,眾也……執其眾之降服者也。”大致這種奴隸主要來源于俘虜。

[33]關于井田制中方塊田的形制與溝洫系統配置的關系的論述,吸收了美籍華裔學者趙岡的觀點。參見趙岡與陳鐘毅合著《中國土地制度史》第一章第一節。經聯出版事業公司,1982年。

[34]《馬恩全集》第19卷第453頁。關于井田制和農村公社的問題,拙著《井田制及相關諸問題》(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2年第2期)有所論述,可參閱。

[35]卜辭中有田邑相連之例,如:

沚戛告曰:土方征我東鄙捷二邑,邛方亦侵我西鄙田。(合6057正)

長友角告曰:土方侵我示至田七十人五(同上)

[36]中國科學院考古所山東隊:《山東平陰朱家橋殷代遺址》《考古》1961年第2期。轉見楊升南《商代經濟史》第75頁,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

[37]見楊升南《商代經濟史》第二章第三、四節。

[38]楊升南認為“邑人”有別于“眾人”,前者是村社社員,后者是奴隸。彭邦炯認為“邑人”就是“眾人”(見胡慶鈞主編的《早期奴隸制社會比較研究》第四章)。予取彭說。但這里有一個矛盾:按流行的觀點,“眾”為“族眾”,但邑落墓葬中卻包含了不同種族的成分,應如何解釋?我覺得不應該把商代的“族”理解為單純的血緣親屬組織,它可能是以原來的殷族人為主體吸收了多種不同種族成分而形成的群體。這個問題還須作進一步研究。

[39]《李亞農史論集》下冊第858—86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

[40]竺可禎:《五千年來中國氣候的變遷》,《考古學報》,1972年第2期。

[41]《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載晉公子重耳流亡,向野人乞食,“野人與之塊”,可為一對照。

[42]載《人文雜志》1989年第6期

[43]《李亞農史論集》上冊第581頁,667—672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朱鳳翰:《商周家族形態研究》第259頁,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

[44]《新語·無為》引前人話語:“故其:堯舜之民,比屋而封。”比戶可歭是戰國時代流傳甚廣而且以后流傳甚久的一句成語。《商君書·刑賞》:“武王與紂戰于牧野之中,卒裂土分諸侯,士卒坐陳(陣)者,里有書社。”《管子·版法解》:“武王伐紂,士卒往者,人有書社。”這些都是“比戶可封”的具體的注腳。

[45]西周農民稱“農”的,如《周頌·噫嘻》:“噫嘻成王,既昭假爾,率是農夫,播厥百谷。”《大雅·甫田》:“倬彼甫田,歲取十千,我取其陳,食我農人。”“農”在甲骨文中從林(或艸),從辰,是手執石質工具清理場地,從事農作的形象,其本義當系指農業生產勞動。“農”用以表示從事農業的人,從文獻記載看始于《尚書·盤庚》:“若農服田力穡,乃亦有秋。”“惰農自安,不昏勞作,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而《詩經》中則在“農”后加上“夫”或“人”。但農民作為一個階層主要被稱為“庶人”。“農”或“農夫”取代“庶人”作為一個社會階層的稱呼,從目前的資料看,始自春秋,《國語·齊語》載管仲提出“四民”說;在那里,“農”與士、工、商同列為“四民”。到了戰國時代,“農”或“農夫”作為一個階層的稱呼就相當普遍了。

[46]周谷城:《庶為奴說》,載《周谷城史學論文選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

[47]《尚書·洪范》中提到“庶人”,但該篇出于戰國,未可為據。

[48]斯維至先生曾指出,甲骨文中有“眾人”而無“庶人”,金文和西周文獻中卻習見“庶人”,眾人和庶人是商周對農民的不同稱呼。他又指出“小人”是同族之人,“庶人”是異族之人。(《論“庶人”》,《社會科學戰線》1978年第二期)頗有見地。但他把西周的庶人等同于商代的眾人,則可商榷。

[49]裘錫圭:《關于商代宗族組織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文史》十七輯;朱鳳翰:《商周家族形態研究》第268—269頁。

[50]“甿”,古本或作“氓”,如宋本《經典釋文》作“氓”,宋本《白氏六帖事類集》巻23“給授田第26”引作“氓”。或作“萌,如”《說文》耒部耡字引《周禮》為“以興耡利萌”,鄭注亦作“萌”,清代學者認為古本作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