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意見
時間:2022-12-02 0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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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蘇州市政府《批轉市屬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府〔20*〕1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屬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的轉企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的界定及改革要求
(一)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是指面向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或中介服務活動,以盈利為目的,實行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二)所有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都要轉為企業,并實行產權制度改革和勞動力市場化。通過轉企改制,構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和新型產權關系,使這些事業單位真正轉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企業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二、轉企改制的基本原則
(三)在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1、轉企改制同步進行、一步到位的原則。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在轉為企業的同時,實施產權制度改革和勞動力市場化。凡屬一般競爭性領域的,改制時國有資產原則上全部退出。同時,將職工的事業單位身份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企業勞動者身份,建立起“職工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企業管理制度。
2、公開透明、規范操作的原則。轉企改制單位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認真制定改革方案,合理確定資產轉讓對象和轉讓方式,嚴格依據改革政策和規定程序規范操作。對借轉企改制之機,暗箱操作、藏匿資產或以無償量化、低價出售等手段侵吞國有資產的,必須嚴肅追究法紀責任。
3、行業整體推進、統籌改革成本的原則。市各主管部門要從全行業出發,統一研究制定下屬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實施方案,精心組織,整體推進。改革成本按照單位自籌、部門調節、系統統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辦法,主要從國有集體資本退出中解決。
4、依靠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要引導廣大職工積極參與和支持改革,認真聽取職工對單位轉企改制方案的意見,整個轉企改制過程要在職工群眾的監督下實施,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5、因事制宜、勇于創新的原則。要從各單位的實際出發,以市場化為取向,大膽創新,努力探索轉企改制的辦法和途徑。對轉企改制中遇到的各種實際問題,要因事制宜,一事一議,妥善處置,以利轉企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轉企后的改制形式
(四)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后的改制,可采取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和清算撤銷兩種方式。產權轉讓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公開轉讓、協議轉讓、內部轉讓等方式進行。
1、公開轉讓:在資產評估基礎上,通過制訂招標、拍賣、掛牌轉讓方案,并確定標的,產權轉讓公告,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進行轉讓。
2、協議轉讓:通過主管部門與受讓對象(一般應為國內外法人或自然人)進行洽談,并簽訂協議,確定企業整體或部分股權出售價格和有關條件。
3、內部轉讓:在對資產審計、評估和按有關政策進行各項資產剝離的基礎上,由有權部門批準,將國有凈資產余額出售給原單位經營者、骨干或職工。內部轉讓和協議出售方式可結合實施。
4、清算撤銷:對已經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因虧損嚴重、債務沉重、不能正常運轉的單位,先清算債權債務,然后申請注銷,實行解體,按政策分流安置人員。
四、轉企改制中相關問題的處置
(五)職工處置問題
本實施意見所指職工,為20*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在編在崗正式職工。20*年12月31日后從企業調入事業單位的職工,除按規定置換身份外,不享受本實施意見的其它政策。
1、關于離退休職工。
20*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退休費計算按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所核定的退休待遇標準不變;20*年12月31日之后退休費的調整辦法、時間和標準統一按企業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0*年12月31日后至單位轉企改制之月前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和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退休費計發基數統一核定在20*年12月,先按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退休費,再按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時間、辦法和標準增發基本養老金。
涉及轉企改制的事業單位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審核,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今后,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時間和標準統一按企業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金中支付。
轉企改制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給退休人員的不屬于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列支項目范圍內的其它待遇,由改制后單位按規定在原渠道支付,也可由單位委托基本養老金的社會服務機構發放。
轉企改制事業單位中離休干部享受的有關待遇不變,醫療保障費按人均7.5萬元標準計提,并一次性繳納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經辦機構)。
2、關于提前退休職工。
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滿30年,或20*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滿20年、且2007年12月31日前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由本人書面申請,單位同意,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在市體改辦同意單位轉企改制批復下達后、事業單位注銷前,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提前退休職工在辦理提前退休手續時,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退休費,計發基數的核定:在20*年12月31日前辦理提前退休的,按辦理手續時上月本人工資;在20*年12月3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統一核定在20*年12月本人當月工資。工作年限統一計算至20*年12月31日。今后退休費的調整辦法、時間和標準及其它待遇統一按企業基本養老金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前退休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退休費,可由轉企改制后的單位按規定支付,如全額支付確有困難,可采取協議支付退休費的辦法,協議支付退休費標準應不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也可由單位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的退休費向市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后,由市社保經辦機構委托社會服務機構。
提前退休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單位和個人須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補償金,由轉企改制單位向職工收取個人應交部分后按規定一次性向市社保經辦機構繳清。社會保險補償金一次性繳清后,提前退休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退休人員規定執行。
辦理提前退休的職工,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住房公積金。已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憑退休證提取,同時注銷個人帳戶。
3、關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職工。
轉企改制后仍在轉企改制單位工作,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在按企業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另按月加發補貼,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的基數,統一按20*年12月原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確定的本人退休費,減去20*年12月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計算。核發給退休人員的補貼逐年遞減,2004年至2007年底退休的,補貼基數分別為2004年90%、20*年70%、2006年50%、2007年30%。計發補貼時按原事業單位退休金計發辦法計發退休費的計發基數、工作年限統一核定在20*年12月止不再變動。
按規定核發的補貼與按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按原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的退休費。如果單位轉企改制后,其在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間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轉企改制前職工本人的職務工資、津貼、職崗津貼、地方綜合補貼之和的,職務工資和津貼按轉企改制后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減去轉企改制前省和市規定的職崗津貼、綜合補貼確定。
4、關于其他職工。
除以上三類職工外,轉企改制的事業單位必須按勞動力市場化原則,對其他職工進行身份置換,終止原勞動關系并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時從單位凈資產中剝離職工安置費。安置費計提標準為:以20*年12月31日為截止期,按職工本人連續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發1個月工資的標準計提,最多計提到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月工資計算標準為職工在轉企改制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如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則按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平均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年度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安置費剝離后,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1)職工選擇在改制后企業工作,其職工安置費可以現金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有困難的,也可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職工安置費,并同時與職工本人簽訂安置費的分期支付協議,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改制后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一次性支付給職工剩余的安置費。因資產難以變現等原因而不能以現金支付職工安置費的,也可將職工安置費以職工持股會或自然人形式入股處理,但擬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不能以職工持股會形式入股。按以上方式支付職工安置費后,職工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自動解除。改制后的企業應與職工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受原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
(2)職工選擇自謀職業不再在改制后企業工作,單位與職工辦理解除合同、終止原勞動關系的手續,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其安置費。
(3)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含10年)的原固定職工,轉企改制時,如職工本人要求勞動合同期限簽至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在改制企業工作的,改制企業應妥善安置,并與同類人員實行同工同酬。對這部分職工所剝離的安置費可留在改制后的企業,不再支付給職工本人。企業對這部分安置費實行專項管理。對簽訂了至法定退休年齡合同的這部分職工,因單位原因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企業應將改制前一段的職工安置費支付給職工本人,改制后一段的工齡補償按《勞動法》有關規定處理;本人提出不再履行勞動合同的,則按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規定,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六)資產處置問題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后的改制政策,按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和深化市屬企業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太政發〔2000〕60號)文件以及市政府辦公室太政辦[2001]35號、36號文件有關精神執行。本《實施意見》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有關資產剝離問題作以下補充規定:
1、凈資產足夠的單位,可在凈資產中剝離提前退休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補償金和提前退休費。經變現后一次性繳納給市社保經辦機構,其繳納標準按蘇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蘇州市財政局《關于蘇州市市區轉制事業單位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補償的具體辦法》(蘇勞社險[2001]17號)文件執行。
2、不能足額在凈資產中剝離上述費用的單位,可在凈資產中先行剝離提前退休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補償金,經變現后一次性繳納給市社保經辦機構。提前退休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退休費由單位支付。
3、凈資產難以剝離提前退休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補償金的單位,由主管部門進行系統調節解決。提前退休職工在法定退休前的退休費仍由單位支付。
4、轉企改制前按本市規定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在轉企改制時應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補償,補償金額按轉企改制當月離退休人員所需退休費的3-5年計算,并一次性交給市社保經辦機構。其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可按規定列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5、轉企改制單位凈資產剝離的順序依次為:新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補償費,單位歷年所欠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提前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險補償金,離休干部醫療保障費,提前退休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期間的退休費,置換職工身份的安置費,規定允許剝離的其它資產。
(七)社會保險手續銜接問題
1、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后,應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保經辦機構出具有關轉企改制文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提供轉企改制前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名冊、人事部門核定的原離退休待遇標準和有關文件依據,及時辦理本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市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時發給或變更轉企改制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復核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辦理的退休條件和原待遇標準,確定按規定列支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2、轉企改制事業單位應從辦理事業單位撤銷手續次月起實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按本市規定的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按城鎮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參加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3、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按本市規定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在編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城鎮臨時工和其他編外職工除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轉企改制前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職工,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其轉企改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轉企改制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轉企改制前應參保而未參保的,應由原事業單位按規定補繳。轉企改制前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企改制后仍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4、轉企改制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計劃內臨時工,按太政辦[1997]74號文件有關規定已參保的,其在1986年1月1日前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1986年1月1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可與轉企改制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均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交,198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可從1986年1月1日起補交。
5、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后同時具備《*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太政發[1999]7號)第二十九條條件的人員,從批準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按第三十條規定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轉企改制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后,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直接實行社會化發放。
6、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前因受處分領取生活費的人員,轉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長期病假人員應從簽訂勞動合同時改按企業職工醫療期有關規定執行。
7、轉企改制前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事業單位標準享受的退休人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有關待遇仍保留原標準不變,并由市社保經辦機構發放;企業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待遇如低于原保留標準時按原標準執行,如高于原標準時按企業標準執行。未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其原有的供養直系親屬有關待遇仍由轉企改制的單位承擔。
8、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后須按規定為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建立勞保關系。轉企改制后死亡的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其喪葬費、撫恤金和供養直系親屬的有關待遇,按本市城鎮企業標準由市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
五、轉企改制的組織領導和操作程序
(八)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在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制定好本系統下屬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整體方案,并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九)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前期準備階段。轉企改制的單位建立領導小組及工作班子;召開本單位職工動員大會,學習相關文件,統一思想,形成共識;制訂并向主管部門報送轉企改制的初步方案。
2、資產評估階段。轉企改制單位在市國資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清產核資,搞好資產清查、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工作;由主管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評估報告報市財政國資部門備案,并在單位內公示。
3、方案制定階段。單位制定轉企改制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基本概況、改制形式、股權設置、人員安置、凈資產處置等;方案在廣泛征求單位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交職工代表會議或職工大會審議并形成決議。
4、方案實施階段。轉企改制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方案,并由主管部門審核后轉報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改制方案進行會辦論證,并由市體改辦作出批復;轉企改制單位憑批復文件到市財政(國資)、編辦、勞動社保、國土、房管、稅務、銀行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為組建新企業做好相關籌備工作,并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登記。
5、企業創立階段。召開由全體投資者參加的企業創立大會,通過企業章程,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
六、其它規定
(十)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自20*年12月31日起,不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工資的政策。轉企改制的截止時間為2004年12月31日,逾期不改的,事業單位性質作自動注銷處置,并不再享受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有關政策。
(十一)注銷、撤銷的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經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在系統調節改制成本的前提下,可按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有關人員分流、提前退休等政策執行。對少數雖有事業經費撥款,但屬生產經營型的事業單位,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實施轉企改制。
(十二)對兼有行政或公益職能,但同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在實行事企分開的基礎上,按照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的改革要求,實施轉企改制。
(十三)各鎮及港區、新區生產經營型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執行。
(十四)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執行,并由市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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