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會計介入公司內部治理及治理機制
時間:2022-06-16 09:52:18
導語:法務會計介入公司內部治理及治理機制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基于舞弊三角理論對瑞幸公司管理舞弊案例從壓力、機會及借口三個方面進行深入分析,發現瑞幸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形成的內部人控制是管理舞弊得以實現的關鍵因素。當內部治理力量難以有效地約束主要決策者的舞弊行為時,若引入外部治理力量則可起到改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作用。在我國現有的公司內部治理框架即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方的制衡中,可由一方通過授權法務會計作為外部治理力量獨立客觀地進行日常合法合規性審查,以牽制另一方內部人控制力量、協助公司其他外部利益相關者介入,與內部治理力量形成聯動。在實踐中,可通過法務會計第三方專業舞弊調查中介聯結公司使內外部協同治理形成一個靈敏的治理機制,共同抑制因內部人控制而產生的管理舞弊行為,從而改善公司內部治理。
一、引言
公司財務舞弊案件的發生往往與管理層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是公司治理出現問題的不良后果。據統計,72%的公司舞弊案件涉及CEO,43%的舞弊案件涉及CFO,29%的案件涉及包括副總經理在內的其他管理人員,管理舞弊已經成為了嚴重突出的舞弊問題。2020年爆出的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簡稱“瑞幸公司”)造假事件就是一起嚴重的舞弊案例,隨著國內外相關部門對瑞幸公司財務舞弊事件的不斷深入調查,其舞弊真相逐漸浮出水面,證實了這一財務舞弊的行為亦是由管理者參與和指使的管理舞弊行為。據媒體報道,國內外相關部門對瑞幸公司財務舞弊事件已開展了調查,有關部門已經掌握了瑞幸公司董事長陸正耀對于公司財務造假的指令性電子郵件及虛增交易等相關證據。2020年7月2日,瑞幸公司公告稱公司內部調查已經完成,發現公司于2019年4月開始偽造交易,當年凈收入虛增21.2億元,成本虛增13.4億元。有證據顯示,創始人兼CEO錢治亞、COO劉劍以及向他們匯報的員工均參與了虛假交易。由上述信息可知,瑞幸公司的管理層可能就是此次造假事件背后的參與者或主導者??吹竭@一重大造假事件,公眾不禁要問:即使是在美國相對完善成熟的資本市場里,仍不能完全有效地制止公司舞弊行為的發生,符合美國治理相關公司法律法規要求的、完善的瑞幸公司內部治理為何也未能阻止公司的內部造假?解決此問題的答案又在哪里?基于此,本文以舞弊三角理論為基礎,以舞弊三因素為切入點對瑞幸公司舞弊案例進行全方位解析,從而探究在美國成熟的資本市場和完善的市場監管法規下,財務舞弊案件仍頻發的原因。目前國內外對于管理舞弊成因的研究較為成熟,代表性的理論主要有舞弊三角理論、GONG理論以及在GONE理論基礎上延伸建立的舞弊風險因子理論。而針對管理舞弊的防范和治理問題,有的學者從公司內部治理角度進行研究,有的則建議從外部著手進行分析。在內部治理方面:Bologna等[1]提出,構建高效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營造一個誠信的公司環境是防治管理舞弊的有力措施;Elliott和Jacobson[2]認為,在發現和預防舞弊的過程中,獨立審計的作用并不明顯,而公司治理結構、審計委員會審核和內部審計的有效性可以有效保障、及時發現和預防管理舞弊行為。在外部治理方面:Bologna等[1]提出采取舞弊審計和法務會計來及時對管理舞弊進行發現和預防;宋荷靚和張黎[3]提出,上市公司管理層舞弊是一種集體化行為,是經濟市場下權力資本化的結果,可以通過加強監管、完善制度建設和加大違規處罰力度等三方面進行規范。公司內外部治理本應為一個完整的系統,兩者只有相互協調、相輔相成才能確保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卻鮮有學者從外部監管和內部治理的聯動視角對公司管理舞弊問題的防范進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應的措施。法務會計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是一個隨著公司內部股票舞弊案和儲蓄信貸丑聞大量出現的行業,逐步得到了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認同。伴隨著經濟發展活動中大量舞弊問題的發生而產生的法務會計,在舞弊調查方面專業性更強、調查技術方法更為合法高效,不僅可以高效地介入公司內部舞弊調查,還可以降低公司內外部各方利益相關者參與內部治理的法律風險,保證投資者等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本文對瑞幸公司這一經典案例進行深入研究,為我國頻發的公司舞弊的有效治理提供經典參考范例,在發達地區和國家得到良好反舞弊實踐應用的法務會計,未來將在我國公司治理領域大有可為。
二、法務會計參與公司內部治理的理論基礎與機理分析
(一)理論基礎
1.舞弊成因理論。舞弊三角理論是20世紀50年代美國內部審計之父勞倫斯·索耶先生提出的,他認為舞弊產生需要有三個條件,即異常需要、機會及合乎情理,這就為后來舞弊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美國注冊舞弊師協會創始人Albrecht博士進一步發展了舞弊學理論,他認為舞弊的產生是壓力、機會和借口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壓力要素是企業舞弊者的行為動機,刺激個人為其自身利益而進行企業舞弊的壓力大體上可分為四類:經濟壓力、惡癖壓力、與工作相關的壓力和其他壓力。機會要素是指可進行企業舞弊而又能掩蓋起來不被發現或能逃避懲罰的時機。在面臨壓力、獲得機會后,形成企業舞弊的還有最后一個要素——借口(自我合理化),即舞弊者必須找到某個理由,使企業舞弊行為與其本人的道德觀念、行為準則相吻合,無論這一解釋本身是否真正合理。舞弊三要素缺少任一項要素都不可能真正形成企業舞弊。2.利益相關者理論。利益相關者理論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以后,該理論認為,同股東一樣,企業利益相關者也對公司注入了一定的專用性資產,同時分擔了一定的經營風險,因此要充分滿足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要求,并賦予他們發言權。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股東、債權人、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等,也包括政府部門、媒體、社區居民、環保主義者等。這些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的生存發展密切相關,他們有的分擔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有的為企業的經營活動付出了代價,有的對企業進行監督和制約,因此企業的經營決策必須要考慮他們的利益或接受他們的約束。3.沖突理論。沖突理論形成于20世紀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該理論認為,利益沖突是普遍存在的,是社會的基本狀態,具有整合社會的作用。正是因為公司內外部沖突的普遍存在,為法務會計公正、獨立、合理地介入公司內部舞弊調查治理和解決沖突提供了可能。
(二)法務會計介入公司內部治理機理分析
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公司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經營活動付出了一定的代價并承擔了一定的風險,企業經營決策者必須考慮接受他們的約束,而管理舞弊致使外部利益相關者在虛假信息的誤導下做出了錯誤決策,損害了利益相關者權益并產生了利益沖突。根據沖突理論,該沖突為第三方專業舞弊力量——法務會計能夠公正合理地介入并解決沖突、整合矛盾提供了可能性。圖1為法務會計介入內部治理的機理。法務會計借助管理舞弊引發的公司內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糾紛,通過被授權等方式依法介入公司內部,獨立進行舞弊調查并參與公司內部治理,協助公司內外部利益相關者解決沖突。通過發揮法務會計善于發現舞弊的專業優勢,及時發現公司內部管理舞弊行為并依法對外披露,從而推動社會公眾對公司進行監督,在此壓力下實現外部利益相關者參與內部治理,形成公司內外部聯動治理,倒逼公司及時遏制管理舞弊,主動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三、瑞幸公司舞弊案例分析
(一)舞弊事件回顧
瑞幸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019年年末公司門店數量超過4500家,僅用兩年時間就超過星巴克成為中國最大的咖啡連鎖品牌。公司于2019年5月在納斯達克上市,融資6億多美元,是全球范圍內從成立到上市最快的公司。2020年1月31日,知名做空機構渾水做空瑞幸公司的報告,稱瑞幸公司商業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并于2019年虛增收入及支出進行欺詐[4]。隨后,瑞幸公司緊急公告否認渾水的所有指控。但在股價持續下跌、巨大的監管及輿論壓力下,瑞幸公司于2020年4月對外公告,承認其2019年第二至第四季度虛增銷售收入21.2億元。同時,瑞幸公司成立了董事會特別委員會,并聘請法務會計介入內部調查程序,最終通過信息披露證實了瑞幸公司21.2億元的財務造假。
(二)舞弊成因分析
基于舞弊三角理論針對瑞幸公司管理舞弊的案例,本文從壓力、機會、自我合理化三因素對其舞弊成因進行分析,如圖2所示.1.管理舞弊的壓力因素。瑞幸公司的壓力因素主要體現在其真實的財務業績無法滿足投資者預期,獲取持續的外部融資存在較大的壓力。瑞幸公司的商業模式可以簡述為:前期通過瘋狂的價格補貼,壓低產品價格,不惜以經營虧損的代價換取客戶流量,實現對市場份額的迅速侵占,后期則通過減少補貼實現獲利。然而,這種商業邏輯在我國有限的咖啡市場份額下能實現嗎?前期瑞幸公司的瘋狂價格補貼和持續的資本擴張帶來了較大的融資壓力,瑞幸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9年第三季度的經營活動現金累計流出24億多元,投資活動現金累計流出29億元(如表1所示),這表明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無法滿足企業的正常運營活動。同時,資本擴張對現金流的需求加劇了企業對外部融資的依賴。那么,瑞幸公司如何持續獲取外部融資呢?美國資本市場對于上市公司的商業前景和成長性等更為看重,公司需要光鮮亮麗的財務業績作為支撐。通過對瑞幸公司2018年和2019年收入增長率的對比發現(如表2、圖3所示),瑞幸公司2018年第二至第四季度的收入增幅分別高達838%、98%、93%,短期內實現了業務規模的迅速增長。但進入2019年以后,瑞幸公司業績增長幅度放緩,第一至第三季度實際收入增長率僅分別為3%、38%、28%,這從側面印證了其商業模式存在不可持續性。2.管理舞弊的機會因素。(1)內部機會因素。第一,從股權結構來看,瑞幸公司股權結構較為集中,實質上是“一股獨大”。Pagno和Roell等[5]研究指出:若上市公司股東之間出現“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則不利于股東之間的相互監督;若上市公司有多個股權結構相似的股東,則有利于股東間的相互制衡。何浚[6]研究認為,股權集中度與內部人控制呈正相關關系,即股權越集中,公司內部人控制程度就會越高。表3為IPO后瑞幸公司前五大股東持股情況。由表3可知,瑞幸公司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達30.76%,前五大股東合計持股高達81.37%,同時,第一大股東陸正耀與第二大股東公司CEO錢治亞長期為同事關系并合計持股50.44%,與第三大股東MayerInvestmentsFund的實際控制人為親屬關系并合計持股43.1%,與第四、五大股東為戰略投資伙伴關系并合計持股49.35%。在考慮前五大股東之間的社會關系后,通過利益和親情紐帶構建起的瑞幸公司股權結構要遠比表面上的實際股權結構更為集中,這為通過股權優勢實現對董事會和高管層的進一步安排提供了機會。第二,從公司內部董事來看,內部董事全部兼任公司高管或為公司大股東,內部董事之間權力相互監督的牽制力較弱。現有研究表明,公司內部董事兼任公司高管層會導致權力的進一步集中,難以形成內部董事和高管層的相互牽制,更容易導致公司舞弊行為的發生。表4為IPO后瑞幸公司董事會成員構成表。由表4可知,瑞幸公司4名內部董事全部同時兼任公司核心管理層,其中兩名內部董事還分別為公司第一、第二大股東(陸正耀和錢治亞),雙重股權結構下合計持有70%以上的投票權,實現了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毓晒蓹嗟募杏殖晒崿F了對內部董事的人員安排,從瑞幸公司4名內部董事的來源來看,他們均來源于同一家公司——神州優車,彼此之間曾為同事或上下級關系,有著密切的聯系,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削弱了內部董事之間的牽制作用。這些都給瑞幸公司管理舞弊埋下了伏筆。第三,從公司外部董事來看,瑞幸公司外部非執行董事與公司實際控制人有著一定的商業互信和價值認同。瑞幸公司兩位外部非執行董事均為瑞幸公司投資人(如表4),與瑞幸公司實際控制人陸正耀有著密切的投資合作,三人在外界被稱為“資本鐵三角”。兩位外部董事黎暉、劉二海分別通過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大鉦資本、愉悅資本不僅對瑞幸公司進行投資,還曾對同為瑞幸公司大股東陸正耀實際控制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神州租車進行了投資,三人之間有著一定的基于商業互信的合作,具體如圖4所示。因此,若公司業績良好,股價攀升為兩位投資人帶來豐厚的投資回報時,兩位投資人作為瑞幸公司股東分享公司回報,對參與公司內部治理的作用可能不高;若公司管理舞弊損害其合法權益,或公司經營業績和股票價格不能達到股東的預期回報時,在自身利益的導向下,兩位外部投資人董事主動參與公司內部治理和經營的可能性將大大提高。本案例中,瑞幸公司舞弊行為被披露后,兩位外部董事也曾試圖通過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撤換董事長陸正耀,但在內部人控制的瑞幸公司董事會成員安排下,兩位外部董事的維權行為最終因投票權不足而以失敗告終,這反映了外部董事參與治理的力量往往較為薄弱。第四,從公司的獨立董事來看,瑞幸公司獨立董事監督的客觀性和有效性不足。獨立董事可以對公司董事和管理層及其雙方合謀等行為進行監督,依法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Farber[7]研究發現,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比較高時,可以阻止董事會與管理層勾結,進而抑制舞弊行為的發生。表4中瑞幸公司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的比例遠未達到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公司獨立董事人數在董事會中成員占比2/3以上的要求,因此獨立董事對高管層和內部董事的制約作用相對較弱。另外,從瑞幸公司獨立董事對高管層和董事會監督的有效性來看,瑞幸公司獨立董事邵孝恒在過去擔任獨立董事的18家公司中,有4家被指控存在欺詐行為,5家被指控存在反向收購行為。作為瑞幸公司董事會下屬公司重要的反舞弊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重要成員且問題百出的邵孝恒對公司管理舞弊監督的客觀性和有效性值得質疑。第五,從公司的高管層來看,一方面,瑞幸公司CEO、COO、高級副總裁等三位公司核心高管全部兼任公司內部董事,本就削弱了董事與高管層之間的相互監督和牽制作用;另一方面,三位高管全部來源于與瑞幸公司實際控制人有著淵源的陸正耀控制下的另一家公司神州優車,因此管理層有著較高的可能性與大股東形成密切的戰略聯盟來確保各自利益的實現。大股東通過管理層舞弊等方式來抬高股價進而獲利,而管理層可通過舞弊實現業績大幅提升來獲取豐厚的回報,雙方形成了某種默契,看似實現了“雙贏”,但卻讓中小投資者付出了慘重的代價?;谏鲜龇治?,瑞幸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不完善是導致管理舞弊的內部機會因素。(2)外部機會因素。在眾多公司外部治理力量中,法律制定機關和監管機關有著立法基礎和國家強制力保證,對公司管理舞弊的監督和懲處力度較大,但不可避免的是在信息不對稱的公司內外部環境中,政府監管等外部監督力量難以及時、全面、主動地對市場中所有公司的舞弊違法行為介入調查,而往往是事后監管;對于外部社會審計機構對公司的監督治理,由于其審計收入來源于被審計公司,在權衡審計風險和自身利益后,社會審計機構在利益導向下存在協助公司舞弊的可能性。盡管本案中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參與瑞幸公司審計舞弊的可能性較低,但在年度審計結束后遲遲未在所審計的瑞幸公司2019年財務報表上簽字,折射出了社會審計機構對公司舞弊調查的效率和效果有著一定的局限性。而做空機構作為存在于美國資本市場上的一種特殊市場監督力量,以巨大的做空利益為導向實現了對瑞幸公司的外部監督。但是,這種純粹的市場行為對公司的外部監督有著較高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從美國舞弊實踐和該案例來看,若法務會計作為公司外部治理力量參與公司舞弊調查及治理,則有著不可替代的優勢.3.管理舞弊的自我合理化因素。內部人控制下,瑞幸公司大股東融資套現的價值認同為管理舞弊提供了自我合理化因素。表5為瑞幸公司大股票質押及減持情況。由表5可知,董事長陸正耀、CEO錢治亞、SunyingWong(陸正耀姐姐)的股票質押比例之和高達49%,在股價高位時通過股權質押及時套現,獲取了巨額的經濟利益。從過往案例也可以看出,瑞幸公司內部人融資套現的價值認同,在大股東陸正耀控制下的神州租車中也曾被通過相同的資本運作等方式實現了資本收割。因此,全部來源于陸正耀控制下的瑞幸公司高管、公司董事、投資者的人員安排并非巧合,而是對瑞幸公司融資套現的資本運作模式有著一致的認同。換言之,正是在此種價值觀的認同下,大股東才能與高管層達成共識,默許公司管理層舞弊,以虛增業績的方式抬高股價從而為大股東融資套現獲利提供可能。
(三)主要結論
1.完善而有效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是避免舞弊的關鍵。通過瑞幸公司管理舞弊案例分析發現,在股權結構高度集中、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瑞幸公司,大股東通過絕對控股優勢對董事會、高管層進一步安排,形成內部人控制。內部人控制下的瑞幸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高管層在內部治理結構中難以實現權力的相互制衡。此外,在公司內部人控制治理層權力失衡下構建起的內部控制體系缺乏公司高層支持,對主要決策者舞弊行為約束作用有限,進而又助長了內部人控制下公司舞弊力量的囂張氣焰,弱化了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在瑞幸公司“冒險”的商業模式和高管層融資套現價值觀念短期內難以改變的現實下,內部治理結構缺陷是導致管理舞弊發生的關鍵因素。因此,建立健全公司完善而有效的內部治理結構是避免高管舞弊的關鍵。2.靈活高效的公司內外部聯動治理是規避財務舞弊問題進一步擴大化的有效手段。瑞幸公司真正對高管層舞弊行為起到監督制約作用的內部治理力量主要有:一是在董事會中占比較少且獨立性不強的獨立董事,二是利益沖突特定條件下瑞幸公司兩位投資人作為外部非執行董事參與公司內部治理的力量,而兩股力量在參與公司內部治理中都沒有與內部人控制力量實現抗衡。只是在外部治理力量渾水機構調查并披露舞弊信息后,瑞幸公司在股價持續下跌和輿論的壓力下聘請了法務會計師,從而開啟了內部調查。這背后反映出了處于信息劣勢的公司外部監督對公司財務舞弊行為有著更強的監督和威懾力,但及時性卻較弱;而處于信息優勢的內部治理由于治理結構不完善,導致其難以與內部人控制下的舞弊力量實現抗衡。因此,構建法務會計作為外部治理力量參與公司內部治理并依法對外進行信息披露,實現公司內外部聯動治理,有利于改善公司內外部信息不對稱,實現公司內外部治理模式的優劣互補。
四、法務會計參與公司內部治理的比較優勢
(一)法務會計具有綜合多樣的舞弊調查手段
法務會計融合了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等多學科知識,相較于傳統審計舞弊手段更為綜合和高效。首先,通過多樣綜合調查手段,法務會計不僅關注于公司財務方面的舞弊活動,也可以從非財務視角切入對管理舞弊進行調查,更為高效地識別出企業早期舞弊的苗頭和隱匿性較強的舞弊行為,從而起到事前舞弊預防和控制的作用,避免更高的事后成本。其次,法務會計介入公司舞弊調查,能規避公司各利益相關者介入治理的法律風險,依法保護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最后,法務會計調查取證方法更符合法律要求,將依法取得的證據凝結成一個系統完整、令人信服的證據鏈,可以直接有效地支持法庭訴訟活動,及時高效地識別和遏制管理舞弊的發生[8]。
(二)法務會計介入舞弊治理更具持續性和獨立性
首先,公司內部治理和內部控制偏向于在事前和事中來控制管理舞弊的發生,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和高管合謀等問題,導致內部控制機制失靈,難以有效地約束公司管理舞弊;外部治理偏向于事后控制,處于信息劣勢的外部治理力量難以及時有效地實現對公司管理舞弊的監督。股東名稱陸正耀家族錢治亞家族而通過法務會計介入治理可以彌補現有公司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不足,豐富和拓展公司治理手段,對公司舞弊治理更具持續性。其次,傳統審計中審計收入一般來源于被審計單位,雙方有著一定的利益關系;法務會計舞弊審計收入并非一定來源于被審計單位,還可能來源于包括法院在內的其他委托方的委托,與被審計單位的利益關聯較低,因此介入治理的獨立性更強。
(三)法務會計的調查事項更具針對性和高效性
傳統審計一般通過審查財務資料,聚焦于對被審計單位全部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審計,而非全面聚焦于財務領域舞弊的調查,其舞弊針對性較弱,舞弊效率和效果不佳;法務會計則可以采取更有針對性的專項舞弊調查,通過綜合多樣的調查方法可以聚焦于小范圍的專項調查,高效地針對特定調查對象并圍繞某一法律事項開展調查,從而節約時間和經濟成本。
(四)法務會計的舞弊調查更具主動性和及時性
傳統審計的時間通常固定在年末,審計內容一般為財務和經營方面的常規審計,若非發生必要的審計事項,公司很少主動要求開展審計,久而久之,管理層對審計態度逐步趨于敷衍應付。而公司內部審計,對于管理舞弊的威懾性和有效性相較于外部審計更是大打折扣。法務會計的舞弊審計具有不定期性和主動性,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在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有針對性地對管理舞弊事項進行突襲調查;同時,其調查方式也不拘泥于常規審計或經營審計,對發現的所有可疑的舞弊線索都會進行調查和收集,包括對職工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以綜合識別舞弊行為,有效地彌補了外部審計和內部審計的不足。
五、公司內外部聯動治理機制構想
(一)構建公司內外部聯動治理機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公司內部治理是指通過對董事會、股東大會、高管層的權力進行合理配置的一套制度和機制的安排,以降低委托成本和信息不對稱,實現公司的科學決策;外部治理主要是政府、中介機構、債權人等公司外部利益相關者構成的多元外部治理主體在這一制度和機制下,實現各自利益的同時實現公司目標。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構成公司治理的一個系統的整體,兩者應該是相輔相成的。然而在公司治理實踐中,部分公司大股東通過控股優勢對公司董事會、高管層進行一系列的安排,形成了內部人控制,導致內部治理結構產生缺陷,難以對公司主要決策者舞弊行為形成真正的約束。同時在信息不對稱的公司內外部,處于信息劣勢的外部治理力量難以及時有效地全方位掌握公司舞弊信息,具有滯后性、被動性、分散性等不足。基于本案例,瑞幸公司財務舞弊行為是在被做空機構披露、在外部輿論和股價崩盤的壓力下才承認財務造假的,而法務會計對參與事實真相調查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基本路徑為:做空機構對瑞幸公司調查分析后,及時對外做空報告,質疑瑞幸公司財務信息造假,引發社會監督力量的廣泛關注,在社會公眾的輿論和公司股價崩盤的壓力下,倒逼瑞幸公司董事會被迫開啟了法務會計內部調查程序并對外公布調查信息,才及時揭露并遏止了舞弊的進一步擴大。在我國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法務會計發展的不斷推動和應對我國頻發的公司舞弊事件的現實需求下,法務會計有望成為支持舞弊調查及訴訟等司法活動的專業化舞弊力量,為我國資本市場保駕護航。伴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尤其是在對中小股東保護力度更大的集體訴訟制度下,借助法務會計在舞弊調查、訴訟支持、損失計量等專業領域的優勢,為法務會計參與公司治理,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協助公司中小投資者和司法機關參與舞弊調查和發起集體訴訟提供可能。
(二)法務會計介入與公司內外部聯動治理機制的構建
借鑒做空機構和法務會計作為外部治理力量介入瑞幸公司治理的成功案例,基于我國現有的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權分立”結構,在交叉監督、相關制衡的內部治理結構的構造下,充分考慮我國政治法律制度和資本市場現實,提出構建法務會計作為外部治理力量參與公司內部治理,形成內外部治理聯動的公司治理新模式。該模式旨在通過公司三權分立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交叉監督權限及內部沖突,在各自權限范圍和一定的法律程序基礎上,可授權法務會計作為外部治理力量協助其實現監督職能,將涉嫌違法舞弊信息依法通過授權及時對外部進行披露,打破公司內外部信息不對稱的治理環境,進而使多層次外部治理力量與有效的內部治理力量實現聯動治理,在公司內外部多層治理力量的介入壓力下及時遏止管理舞弊的同時,倒逼公司完善內部治理結構,防范管理舞弊的再次發生。1.授權主體。從瑞幸公司舞弊案例發現,在內部人控制下的瑞幸公司董事會中,外部董事(投資人)、獨立董事在發生利益沖突的特定條件下,對以大股東控制下的內部董事和高管層有著一定的制衡和監督作用,但由于董事會結構的安排,難以對內部人控制下的董事會形成有效制衡。若此時借助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的信息優勢,授權法務會計等第三方力量介入調查和參與治理,將改善不平衡的內部治理結構;同時及時對外界進行信息披露,打破公司內外部信息不對稱環境,推動社會公眾力量共同參與治理。這樣,在外部的監督壓力和共同治理下,能夠對舞弊行為進行糾正并對舞弊高管進行及時撤換,迫使公司主動完善內部治理結構,防患于未然。具體實踐中,包括以下可授權主體:董事會在權限范圍內可授權法務會計對公司監事和高管舞弊行為進行調查和監督;監事會可授權法務會計針對內部董事和高管舞弊行為進行調查和監督;獨立董事可針對集體舞弊事件和公司其他人員舞弊行為授權法務會計介入調查;股東大會可對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等所有成員和事項授權法務會計介入調查和參與治理。法務會計合法介入公司內部參與治理,以及時發現舞弊行為并依法對外進行信息披露,推動廣大外部利益相關者參與治理,形成聯動機制。2.法務會計介入治理的對外信息披露等級。公司信息的對外披露會引發社會公眾的廣泛監督和輿論,推動公司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治理,及時遏制公司管理舞弊行為。但同時,舞弊信息的廣泛傳播也將對上市公司股價、公司聲譽、持續經營等方面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因此,應制定一套嚴格的對外信息披露立法程序來保障公司內外部各方合法權益的實現。因此,應根據法務會計調查中公司舞弊的嚴重性和調查證據的可靠性等進行綜合判定,劃定低等級、一般等級、高等級的對外信息披露等級。第一,高等級信息披露主要針對公司高管涉嫌重大管理舞弊,且對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的情況,在獲取司法授權后披露,以確保廣大投資者的知情權,及時推動廣大投資者參與治理和發起維權。第二,一般等級信息披露主要針對違法程度較輕及對外廣泛披露會對社會公眾造成不利影響等情形,可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外部利益相關者進行定向信息披露。在法務會計協助下,外部利益相關者介入與授權主體共同參與治理,通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協商解決沖突,由法務會計針對不同的舞弊事項依法對利益相關者提出賠償并提出相關公司治理建議。若訴求不能實現,則由外部利益相關者對董事會或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各方施壓,授權法務會計全面介入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再次反饋。若舞弊結論仍為輕微,則應實施簡易程序,由仲裁機構或法院裁定處理,不再對外進行信息披露。第三,低等級對外信息披露主要針對公司一般人員的一般舞弊事項,對社會公眾及廣大投資者不會造成嚴重損害,此時由法務會計向內部利益相關者進行信息披露,監督公司內部開啟處理程序。3.法務會計參與治理的運作模式。法務會計參與公司內部治理主要通過公司授權主體的方式合法介入,介入后并不受授權主體的干擾,依法、獨立和公正地參與公司內部治理,且授權主體有協助法務會計開展舞弊調查的義務。若發現涉嫌重大舞弊違法線索,可依法擴大調查范圍和周期。調查完畢后,應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司內部程序依法對外進行信息披露,確保廣大投資者的知情權,若其中涉及商業秘密等法律問題應遵循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規定。簡言之,法務會計是由公司授權主體在一定權限下介入的,介入后的法務會計不僅應對所授權事項負責,更應對法律和社會公眾負責,形成內外部治理的聯動效應。4.公司內外部聯動治理的路徑?;诜▌諘嫿槿胝{查得出的舞弊結論,依據不同的對外信息披露等級,在一定的法律和公司內部程序規則下,法務會計依法對外進行信息披露,并協助外部利益相關者參與共同治理,形成公司內外部治理聯動機制?;诖?,法務會計介入公司治理形成內外部治理聯動機制的路徑主要有三條,如圖5所示。路徑一,針對涉嫌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法務會計將實施最高等級的對外信息披露程序,倒逼公司改善內部治理結構。針對不涉及損害公司外部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公司一般人員輕微舞弊事項,法務會計應進行低等級的信息披露,促使公司及時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制止舞弊的進一步發生,并對公司內部處理程序的合法和合規性進行監督。路徑二,針對一般等級信息披露的一般舞弊違法行為,法務會計將實行一般治理程序,協助利益相關者、授權主體對公司內部舞弊人員或事項進行處理,給利益相關者一個滿意的解決方式。路徑三,若路徑二中利益相關者與公司董事會等公司內部權力機構針對舞弊解決方案不能達成共識,則可通過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方式全權授權法務會計二次介入治理,并擴大調查范圍和日期,以解決雙方的爭議和沖突,此為路徑二基礎上的衍生路徑。若此次發現重大舞弊線索且證據確鑿,則由法務會計將線索直接轉交給司法機關,由其立案調查的同時,依法獲取司法機關授權,授權相關事項對外進行最高等級的信息披露,再次通過路徑一實現公司內外部的聯動治理和訴訟維權;若法務會計二次介入調查結論不變,則依法不再對外進行信息披露,而是在法務會計協助下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處理后,由法務會計圖5公司內外部聯動治理路徑概念圖監督執行。
作者:王平 宋鑫
- 上一篇:房地產集團公司財務共享初期探討
- 下一篇:大學英語慕課內容構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