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統計改革措施

時間:2022-04-13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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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統計改革措施

自1994年國家統計局提出把批發零售貿易統計方法制度改革作為國家整個統計方法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以來,我國的貿易統計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現實情況的復雜性和多變性,貿易統計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和弊端,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創新。

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貿易統計指標體系。

我們認為,統計方法制度的改革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為框架,大刀闊斧地改革國家貿易統計報表制度,制定出能夠反映全社會商品流通的規模、結構、效益、速度的宏觀統計指標體系適應社會主義大市場、大流通的需要。

(l)大力精簡定期報表指標體系。統計制度改革要堅持年報資料宜全面詳盡,定期報表盡可能簡化的原則。建議目前的限額以上批發零售貿易業商品銷售總類值表的分類予以合并簡化,商品表的商品目錄只需設置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即可。

(2)鑒于目前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難以統準統全的事實,將該表予以取消,把全部貿易企業分為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兩大塊,分別統計其流轉額和流轉量,用全社會零售企業流轉額代替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只要掌握其發展趨勢就可以了。

(3)在改革國家貿易統計報表制度的前提下,規范和配套改革部門統計報表制度,以充分發揮部門統計的職能作用和積極性。并從科學、簡煉、明確、適用出發,考慮貿易企業的實際情況,重新構造既能滿足宏觀管理需要,更能滿足企業經營管理需要的貿易統計指標體系。

二、以抽樣調查為主體,采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貿易統計數據質盤。

在統計調查方法上也要大膽探索,勇于創新,更多地采用抽樣調查等非全面調查方法,以適應經濟多元化發展的要求。自1994年以來,國家統計局及全國各地在貿易統計調查方法改革上都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效果不盡人意,究其原因,是難以滿足分級管理對統計資料的需要,且重復勞動、重復統計使企業不堪重負,地方政府統計部門及其貿易統計人員也喪失信心了。所以筆者愚見,統計方法制度改革也要適應和順從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不能異想天開,重起爐灶.如果我們設計的抽樣調查方案能從我國行政管理最低一級的縣(市、縣級區)出發,抽出一套能夠全面反映縣城流通領域情況的樣本,地區在所轄各縣(市、縣級區)抽中樣本單位的基礎上抽取地區級樣本,省、國家依此方法抽取樣本,那么就可以調動各級政府及其統計部門搞貿易統計改革的積極性了。當然,建立必要的合適的樣本輪換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開展貿易業普查,建立較為準確的抽樣框。

市場經濟條件下,從事商品流通的貿易總體單位變動頻繁,情況復雜,難以建立不重不漏的抽樣框,使在此基礎上抽取的樣本基礎不牢或不實,無法保證樣本的代表性和推斷的可靠性。因此,我們認為建立貿易業普查制度是必要的,可以每隔幾年開展一次貿易業的全面清查,以建立較為準確的抽徉框。如果開展貿易業普查,就引出另一個問題,即貿易統計基本單位的劃分問題。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統計屬于行業統計,它對資料的掌握應該是全行業范圍的,其全面統計包括符合條件的法人企業和產業活動單位。目前法人企業數是以最低一級從事批發零售貿易和餐飲活動的法人企業為計數單位,活動單位數是以從事批發零售貿易和餐飲活動的單位為計數單位。看似與國際通行的按產業單位統計的原則接軌,但實際操作都難收其效。因為目前許多產業活動單位從理論上“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業務核算資料”,但在實際統計工作中卻無人搞統計,無人填報表,即使是法人貿易企業由于受聯合經營、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產權買斷、廠家展銷、個體戶進場等各種經營方式和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影響,無人搞統計和數據失真現象也不在少數。因此,筆者認為,基本單位統計和普查應從現實的中國國情出發,一味地求全求細只能收到勞而無功、事倍功半的效果。基本單位統計和普查是否可以以最低一級的法人企業為基本單位,在“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的“產業活動單位數”內容里增加“產業活動單位數、從業人員數、主營業務收入、年末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等指標,每年掌握一次產業活動單位情況,這樣做可能更符合各種核算都是從最低一級法人企業開始核算的現實國情。另外,基本單位統計和普查要嚴格按在地原則執行,即按單位的場所所在的行政區別原則進行統計,“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表”由在地統計部門只對跨地區(跨基本行政區劃)的產業活動單位進行統計和普查。四、修訂貿易企業規模劃分的統計標準.

目前現行的貿易統計對限額以上貿易企業實行全數統計,對限額以下企業進行抽樣調查,由于貿易企業統計劃型標準過低,指標單一,加上國有經濟逐步退出競爭性的商品流通領域,企業的兼并重組、破產倒閉的增多,限額以上企業個數變化頻繁,資料難以對比,費了很大力搞起來的限額以上貿易企業統計報表,對市縣來說,幾乎沒有什么作用.因此,我們建議修訂貿易企業規模劃分的統計標準,應以銷售額為核心指標,結合固定資產、職工人數、營業面積等指標,形成統計劃型指標體系,并且統一批發、零售企業的劃型標準,在此例上,以限額以上企業占全部貿易企業的5腸一10%的比例為宜,以利于限額以上企業資料對比,發揮限額以上貿易企業統計報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