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稅現狀綜述

時間:2022-01-07 04:40:06

導語:社會保障稅現狀綜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社會保障稅現狀綜述

一、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態度

(一)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支持態度。龍卓舟(2008)基于社會保障繳款天然的稅收性質,當然的采取支持的態度。除此外,大多學者未從社會保障繳款的性質立論,基本是以我國社保制度的現實困境為邏輯原點,把“費”的方式的明顯缺陷與“稅”的形式的優越性兩相對比,得出費改稅的必要性。下面具體分為兩個方面進行總結:1、社會保障事業面臨的挑戰。張磊(2006)從人口老齡化、農村城鎮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社會保險參保面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大等五個方面進行了總結,并認為最關鍵的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和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矛盾。胡鞍鋼(2001)認為省級統籌是“塊塊專政”,無法解決地區間的社保基金支付的差異性和不公平性,同時不利于建立有序流動的全國性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2“、費”的形式的弊端。學者們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基本一致,整合為以下幾點:(1)強制性弱,覆蓋面窄(張磊,2006;王宏波,2008;汪柱旺、黃蕾,2005);(2)政策不統一,不同地區企業發展不平等(張磊,2006;汪柱旺、黃蕾,2005;郭席四、程崇禎,1997);(3)征收缺乏剛性,執法很難到位(張磊,2006;郭席四、程崇禎,1997);(4)政出多門,管理混亂,透明度低(黃菡,2005;王宏波,2008;郭席四、程崇禎,1997);(5)征管成本高昂(王宏波,2008;黃菡,2005);(6)社保基金不穩定(王宏波,2008)。

(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保守態度。目前,一些學者雖然承認社會保障稅本身的合理性、必要性,但卻對開征效果并不樂觀或者認為現階段我國并不適合開征。馬杰(2001)表示,盡管“費改稅”是一件勢在必行的事,但是應該降低“費改稅”預期。謝金榮(2001)認可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大勢所趨,但認為開征所需的諸多社會經濟條件還沒有成熟,諸多障礙還須清除。應該注意到,有些學者雖然旗幟鮮明地堅持社會保障繳款的稅收性質,但是對開征社會保障稅這個現實問題卻態度謹慎。例如,鄧子基(2011)就表示,社保繳款本質上就是稅收,社保費改稅是順應國際社保制度改革路徑的必然選擇,但開征社會保障稅并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要開征,那就需要努力研究社保稅稅制要素的設計,并根據開征社保稅的影響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革。

(三)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反對態度。鄭秉文(2010)從以下幾個方面,表達了反對意見:世界性的改革不是費改稅;費改稅不符合旨在加強繳費與待遇之間聯系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戰略的要求;費改稅在技術上不符合統賬結合的混合型制度的設計要求;費改稅不符合社會保障制度深化改革對“制度彈性”的要求。鄭功成(2001)等人認為社會保障是私人產品,理應是“費”,而且社會保障稅的公共性質與我國實行的部分積累制中個人賬戶的私人性質不相容。此外,費改稅后,國家財政將由后臺走向前臺,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社會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將會加大財政負擔。

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可行性的論證

張磊(2006)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已形成社會共識、已具備經濟基礎、已具備征收基礎、有很多可借鑒的成功經驗。王宏波(2008)的論點與張磊的基本一致,此外,王宏波(2008)還提出,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社會保障作為國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所以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政策法律依據。趙文平(2010)與以上兩人的觀點并沒有大的差異,他還認為,由費變稅有利于增強人們的社保繳款意識,能夠促進全社會同心協力開展社會保障工作。

三、對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研究的評述及進一步研究方向

社會保障繳款的性質界定問題是社會保障稅開征的理論依據。學界在該問題上立場如此涇渭分明頗引人深思。“費”與“稅”本是財稅理論中最基礎的概念,何以如此多的大家在這個最“簡單”的問題上得出對立的結論呢?筆者基于文獻資料,梳理了他們邏輯推理的脈絡,發現結論的分野主要導源于基本概念界定上的差異。例如在“費”的理解上,鄭秉文(2007)認為稅與費二者的共性在于:一是征收主體都是政府及其授權的職能部門;二是均屬于財政性資金,都是為了實現政府的職能;三是均有“強制性”和“固定性”。兩者的不同點在于是否存在“無償性”。稅收是無償的,費則代表與國家之間的“有償交換”的關系。基于此,鄭秉文(2007)認為,社會保障費本具有強制性,與社會保障稅的區別只是在于它帶有強烈的“補償性”和“對等性”。但是,在龐鳳喜(2007)看來,“費”的發生取決于繳款人的意志,也就是說交換行為的發生的決定權在公民一方,“強制性”并非“費”的特征,因而社保基金的“費”與“稅”兩種形式有顯著的區別。毫厘之差,千里之謬。在稅費之爭中,類似的例子很多,是很多學者觀點對立的重要原因。

近幾年,對社會保障稅的探討更多的集中于社保稅制度建設的構思上,“費稅定性之爭”無疑昭示著研究視野回歸根基性問題的必要。樹無根無以立,理無據無以行,對諸如“費”、“稅”的含義進行再界定絕不是無謂的咬文嚼字,事實上厘清學術基本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并在理論界達成一定的共識,能夠極大地提高研究與論證效率,減少因前提假設、基礎概念等不同引發的學術分歧和不必要的誤會。此外,面對我國同樣的現實背景,甚至是相同的事例,為什么不同的學者得出不同的結論———有人力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但有人又疾呼暫停?筆者認為,對社會保障稅的開征與否以及可行性的論證往往是基于學者們的主觀感受、情感體驗得出的,較少引用客觀資料和數據作為論據。因此,在對社會保障稅進一步研究時,應加強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數據資料和典型事例的搜集整理工作,也可以采用發放調查問卷的形式收集大眾對社保建設的意見和提議。后期的數據整理階段,應汲取統計和計量等學科的研究范式,設立科學的指標體系,并與國外數據做比較。以數字為據,用事實說話,有利于提高結論的說服性,促進達成共識。

作者:張二茹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