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審計的經濟監管職能特征思索
時間:2022-03-02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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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社會審計是否具有經濟監督職能,理論界一直持有不同觀點,新《會計法》的頒布實施,再次引起人們對這一問題的爭議,筆者認為,社會審計具備經濟監督職能,但社會審計的經濟監督職能與國家審計的經濟監督職能相比具有不同特征。
一、社會審計具備經濟監督職能
監督的本意是指監察、督促,經濟監督職能就是審計人員通過對被審單位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的審核檢查,判斷被審單位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既定的標準,對違反標準的經濟行為予以揭示并提請被審單位糾正。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具備經濟監督職能已成共識,社會審計的經濟監督職能一些學者存有異議。2。。。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會計法》在會計監督一章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財政部長項懷誠在關于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分(修訂草案)和(關于懲治違反會計犯罪的決定(莖案)》的說明中解釋說此條規定主要是為了有效地發揮中介組織的監督作用,并闡述新談會計法》進一步完善了由單位內部監督.仕會監督和國家監督三位一體的會計監督體系.顯然,新《會計法》肯定了社會審計的監督職能、筆者也贊同這種觀點,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二點:
(一)從社會審計的產生來看,穩定社會經濟秩序是其存在的限源。172。年,英國南海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舞弊,使投資者遭受了巨大經濟損失,以至于引起投資者對參股新興股份公司的恐慌,英國議會查清南海公司的舞弊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委托一位會計教師查爾斯·斯內爾對該公司的會計帳目進行了審查,這一審計事件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起較為正式的社會審計案例,查爾斯·斯內爾在審查報告中指出了公司存在的舞弊行為、會計記錄嚴重不實等問題,據此,英國議會沒收了南海公司全部董事的個人財產,逮捕了一名直接責任經理,同時于1844年、1855年和1862年三次公布和修改了公司法,明確規定股份公司的會計工作必須接受用公司的費用聘請的會計師的檢查.每年應將經審查的會計報表提供給公司的股東,并提交股東大會通過。從英國南海公司審計案例可以看出,社會審計是以第三者的身份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為了實現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制約而產生的,社會審計通過對被審單位會計及相關信息的審查,揭示其舞弊行為,使經營者不得為所欲為,從而維護所有者及相關各方的利益,穩定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隨著社會審計的發展,社會審計目標雖然由查找錯弊轉向了財務報表公允性的評估,但揭露錯弊依然為其貴任。g0年代初,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頒布的審計準則說明第54號、55號專門討論了注冊會計師對舞弊的貴任.1997年頒布的審計準則說明第82號再一次討論了注冊會計師對查找舞弊問題的貴任。我國《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等,顯然是在強調注冊會計師維護國家經濟秩序、維護財經法紀應發揮的監督職能。有觀點認為,我國目前的社會審計只發揮鑒證職能,仔細分析,其實不然,比如,注冊會計師對某上市公司的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上市公司為了避免注冊會計師出具對自己不利的非標準審計報告,必然會盡力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實際上也就實現了社會審計對上市公司的經濟監督。此外,審計人員在審查中對于查明的錯弊帳項提請被審單位調整糾正更不必說是一種直接的監督。
(二)從審計的定義分析,社會審計屬于一種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我國權威組織審計學會對審計的定義為:審計是由專職機構和人員,依法對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評價經濟貴任,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宏觀調控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審計署法規司在《審計法答疑》一書中對審計的定義為:審計是獨立于被審單位的機構和人員,對被審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檢查、評價、公證的一種監督活動;著名會計學家閻金鑼也認為:審計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社會審計是宙計劃分的一種類,其性質理所應當屬于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二、社會審計經濟監督職能的特征
社會宙計具備經濟監督職能,但與國家審計的經濟監督職能相比表現出不同特征:
(一)社會審計監督職能的發揮以受托為前提。國家審計監督代表政府、依法按照專門程序和方法進行.被審遞位不得拒絕,并應給子積極配臺和支持,具有強制性。社會審計組織太身不具有監督權.只有接受了具有監督權的組織或個人的委托方可進行審計.是一種依約監督,其獨立的地位可確保其監督的公正性,這是社會審計監督的一大優勢。
(二)社會審計的監督范圍取決于委托)、的要求。國家審計的監瞥范圍按照各審計機關的管轄范圍依據法律法規確定.一般不得跨地區,甚至跨行業進行,例如、某省的審計機關一般不得去審查另外一省的行政事業單位.軍事審計機關不得審查非軍事單位等。社會審計監督范圍則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由雙方在業務約定書中約定,而‘’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的限制”(硯注冊會計師法診第二十九條),這是社會審計監督有別于國家審計監督的又一特征。
(三)社會審計的監督方式屬于間接監督。國家審計依法接受國家的授權,代表國家的利益進行直接監督,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少、的干涉,宙計中有權對審計項目進行充分發調查、取證,作出宙計結論對有關問題提出審計建議,對于審計中發現的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可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依法給予處理、處罰。如果被審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國家審計機關有權采取措施責令其執行,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可依法追究其責任,具有很高的權威性。社會審計是代替委托人對受托經營者進行的一種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借助于宙計業務約定書的約束力對被審單位具有調查取證權、審計報告權與審計建議權,雖然注冊會計師對于審計中發現的錯誤帳項可提請被審單位改正并在會計報表中做相關調整,具有直接監督的特征,但是,社會審計的調查取證權往往是有限的,在審計過程中一旦受到限制就只好以拒絕表示意見來解決,而不能進行更為徹底的檢查,審計中如果發現被審單位存在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也無權進行處理處罰,而只能在審計意見中予以反映或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因此,社會審計監督不同于國家審計監督,屬于間接監督。
社會審計從產生之日起就履行著經濟監督的職能,新《會計法萬的頒布實施進一步確立了社會審計對會計工作監督的法律地位,正確認識社會審計的監督職能、準確把握其特征對于有效發揮社會審計在審計監督體系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社會審計監督雖然不能替代國家審計監督,但市場經濟為社會審計監督提供了廣闊天地,社會審計行業應充分發揮其獨立性及監督范圍上的優勢,認真履行職貴,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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