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基本內涵和立法進程
時間:2022-09-27 10: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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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可持續發展是中學地理教學的核心。深刻理解和領悟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內涵和可持續發展(法)的立法進程,有助于學生認識到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需要法律的保障,也有助于學生認識可持續發展中個人的責任和態度。本文首先回顧了可持續發展概念和思想產生的時代背景,然后對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內涵進行深度的分析,闡述了可持續發展(法)的立法依據,之后回顧了我國可持續發展法的立法進程,最后指出,法律是可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
培養正確的人口觀,資源觀,能源觀,環境觀和發展觀是中學地理教學的核心。20世紀70年代開始,伴隨著全球環境和生態的日益惡化,如酸雨,臭氧層的破壞,溫室效應,突發性環境污染和大規模的生態破壞等等。21世紀以來,全球人類面臨的5大問題:人口問題,資源問題,能源問題,環境問題,發展問題(消除貧困)更為嚴峻。人類不得不考慮新的發展觀,探索新的發展思路。
1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和基本內涵
20世紀60年代開始,世界人口爆炸式的增長的警鐘,啟迪人們必須思考地球究竟能夠養活多少人,人類又將如何應對生存與發展所面臨的挑戰。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首次召開人類環境會議。這次會議孕育了可持續發展的DNA,會議提出“只有一個地球”的口號。1.1可持續發展概念的提出:1980年,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制定《世界自然保護大綱》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1983年11月,世界環境與發展委會的成立,對可持續發展概念的形成起到積極的推進作用。1.2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內涵:可持續發展是人類中心論思想的否定。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報告———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以持續發展為綱領,集中分析了全球人口糧食物種能源工業人類居住等方面的情況。報告鮮明的提出了三個觀點:(1)環境危機,能源危機發展,發展危機是不可分割的整體;(2)地球的資源和能源遠不能滿足人類發展的需要;(3)必須為當代人和下代人的利益改變發展的模式。報告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即: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但是這種發展又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是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得超越環境和資源的承載力,保持發展的永續性;其次是不危及后代人對環境資源的需要的前提下發展。資源和環境應是當代人與未來人類共享的財富,要求任何一代人都不能處于支配地位,不能出現生態赤字,各代人都享有同樣的選擇發展的機會和權利,即實現代際的公平;最后必須不危急當代全球人類整體經濟的發展情況下進行發展,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公平,滿足全社會成員的基本需要和較好的生活愿望,賦予每個人公平的生存發展的權利,把消除貧困作為優先考慮的問題,即實現代內公平。
2中國可持續發展的立法進程
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涉及經濟,政策,資金機制,科技,教育人口社會保障,環境與資源保護等諸多領域。可持續發展戰略帶給全球的是一場社會制度,政策機制的變革。唯有依靠加強立法和推動現有法律制度向可持續發展制度的變遷,以此來調整可持續發展戰略中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才能順利的促成人與自然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永續發展。2.1可持續發展的立法依據:《中國21世紀議程》和中國憲法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立法依據。2.1.1《中國21世紀議程》為我國可持續發展奠定了立法依據:1994年國務院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指出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徑,并確立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法律體系目標。20多年來我國可持續發展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并積極開展,可持續立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2.1.2憲法是可持續發展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據。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然而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1982年憲法,并沒有把可持續發展戰略確為國家基本的發展戰略。因為,我國先行憲法頒布于1982年,當時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思想還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同。但是憲法修正案32條,彌補了這一歷史缺陷。貫徹新發展理念,成為走綠色發展之路,走可持續發展之路的最高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2.2可持續發展的立法進程:我國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最早源于1979年制定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現已發展成為比較完備的綜合的法律部門和法律體系。不僅包括環境資源等領域的立法,而且已深入到憲法,民法,人口,教育文化社會經濟等各個領域。2.2.1中國憲法的修改是可持續發展立法的里程碑: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以2958票贊成,兩票反對三票棄權通過了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32條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生態文明協調發展……建設和諧美麗,中國。莊嚴地寫入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從此確立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憲法地位,這是中國憲法史上的里程碑,更是可持續發展立法進程中的里程碑。2.2.2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深入到《民法總則》的立法之中。2017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以2782票贊成,三票反對,20票棄權獲得通過。該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作為民法一個宣示性的原則,法學界簡稱為綠色的原則,體現了可持續發展法律的綜合性,也提現了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需要公眾參與的立法精神。2.2.3人口,教育社會保障領域的立法進程。可持續發展最終目的是求得人與自然和諧,平等,共生,共榮永續的發展。因此人類自身的發展,(僅指人口增長,)必須與自然環境相協調。針對中國當前和未來30年內人口眾多,人口年齡結構不合理的現狀。2015年10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對該法進行了修正。該發第一條指出了立法的目的: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包括兩個要點:一是保證人口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與資源環境相協調,二是促進社會進步,即可持續的發展。這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立法的直接目的。人口文化教育社會保障領域,除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外。我國還先后制定的法律有:《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保險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殘疾人保護法》。這些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力的促進了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2.2.4資源和環境保護領域的立法進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該法第一條指出了立法的目的: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法第二條把環境定義為。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奇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經過修訂強化了環境保護的戰略定位。該法第四條首次將保護環境定位國家的基本國策,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有牙齒的新環保法。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新的環境保護法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立法史上的又一個里程碑。此外,關于土地,礦產,海洋,水資源,森林,草原,農業,漁業,港口,種子,煤炭,城鄉規劃,防災減災,突發事件應等領域的法律,都是可持續發展立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環境資源領域的立法是中國貫徹新發展理念,綠色發展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永續發展的重要保障。2.2.5中國積極參與可持續發展的國際立法。無論是中國21世紀議程,還是聯合國21世紀議程均強調可持續發展需要全球共同參與,包括公眾的參與。為此中國在建立和完善可持續發展國內立法的同時,積極參與國際可持續發展相關規則,法律的制定和談判,主要有:(1)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包括中國在內近200個締約方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巴黎協定》,2016年11月4日生效。該協定是氣候變化領域里程碑式的立法文件,從此全世界開啟了,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停止了走向氣候災難的腳步。2018年4月30日,締約方代表就進一步制定實施氣候變化的巴黎協定的相關準則展開談判,必將更進一步的促進全球氣候的可持續發展。(2)中國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12月10日,在牙買家的蒙特哥灣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生效,中國參與了公約的制定。1996年5月15號,中國批準加入該公約。《公約》是至今為止層次最高,內容最全面,規定最明確的一部專門調整世界的海洋關系,保護海洋環境的根本法,被世界各國廣泛譽為海洋憲法。公約的生效和實施標志著全球人類可持續的和平開發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時代的到來。除此之外,中國還積極參與,外層空間環境,北極環境,南極環境,濕地,放射性物質等方面的國際立法合作,大大的促進了全球國際可持續法律的立法進程。
3結語
可持續發展是21世紀,全球不可逆轉的時展潮流,正是在這個浩浩蕩蕩的時展潮流中,崔生了可持續發展的法律,這是人類法律文化創新進步的表現,同時可持續發展法,也將成為可持續發展戰略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并將長期與可持續發展共存,而且將日趨完備。
作者:楊國武 單位:云南省臨滄市鳳慶縣魯史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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