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18 0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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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畢業論文

1城市規劃的現實問題與復雜性

1.1城市規劃的現實問題

我國的城市規劃作為工程技術已十分完善。雖然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已頒布《城市規劃法》,但作為行政法的城市規劃,其發展仍然沒有較大的進展。“我國城市規劃立法均有這樣一個普遍的特征:重實體性內容的規范,輕行為實體的約束”(張萍,2000)。姚昭暉(2004)在總結規劃管理體制存在的八大問題時提到,城市規劃目前存在動機的庸俗化、內容的技術化、過程的簡單化、調整的自由化等問題。這些均說明我國目前的城市規劃作為行政法是存在缺憾的。

作為對物質要素層面進行控制的城市規劃,面對多元化的利益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博弈,其作用顯得十分乏力,規劃調整的自由化隨之產生。城市規劃在處理個體案例時,要么因過于剛性而顯得僵化,要么因自由裁量權過大而顯得隨意。法定規劃與指導性規劃的界限模糊,導致一任領導一個規劃,規劃的多變成為一個常見的現象。由于規劃編制與審批的效率低下,規劃“滯后”成了社會評論規劃的常用語,也成了規劃在地域空間上遭到肢解的借口。規劃的編制程序和實施過程由于缺乏公眾參與,公民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這些均是作為行政法的城市規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面臨的困惑。

1.2城市規劃的復雜性

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市規劃制度,必須認識到城市規劃的復雜性。城市規劃的復雜性可從4個方面來認識:①產權的多元化帶來了利益的多元化;②未來的不確定性;③整體性和全面性,即城市的全面發展能提升城市的競爭力;④規劃中體現出來的人文精神,即城市規劃應公平、公正、透明地介入社會經濟的發展之中。這些都使得城市規劃如何干預城市發展、如何更好地為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等問題變得更加復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工程技術的城市規劃已難以適應引導與控制城市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應從規劃行政權的角度來認識城市規劃。如何規范城市規劃的行政行為,如何建立高效的城市規劃制度變得十分重要。規劃行政權的發揮與制約,規劃行政的效率與效益,對公民合法財產和合法權益的保護,應是目前作為公共行政管理的城市規劃要研究的課題。

2積極行政與有效制約

2.1宏觀調控與政府職能

城市規劃是政府干預市場的一種重要手段。政府的基本職能是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其基本作用是調控宏觀經濟,促進競爭,維護法權,并提供公共物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完全競爭”和“信息不對稱”是導致市場失靈的重要原因。市場機制無法解決經濟的外部性問題和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問題,這是政府介入經濟發展的重要依據。對發展中國家而言,政府在現代經濟增長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在培育國家競爭力方面表現得更為明顯(國研中心,2001)。如果一個地區沒有高效的政府行政服務,就難以引進更多的資本、技術和人才,從而導致該地區的競爭力和就業率的下降,甚至造成資金、技術和人才的流失,最終會制約城市的發展。經濟學界認為,發展中國家在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政府引導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并且政府和市場是相互補充的關系。雖然政府可以在經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對政府的有效性的評價,在很大程度上要以市場的有效性為標準(國研中心,2001)。在新公共管理范式下,關于政府職能的爭論焦點是政府如何介入社會經濟的發展(張剛,2003)。

2.2積極行政與制約機制

積極行政在制定城市發展戰略和引導城市發展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國的經濟學界在討論市場“失靈”的同時,也討論政府“失靈”。在培育市場、加速工業化、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過程中,重要的并不是政府所發揮的作用的大小,而是其“定位”和“范圍”的合理性,……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國研中心,2001)。因此,在發揮城市規劃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對城市規劃行政權進行制約。

傳統行政的法治理念是對自由裁量權的限制,運用的是控權論的思想。而新的行政管理則是強調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交流和溝通。羅豪才等學者在分析現代行政法的發展趨勢時提出平衡論,認為:“現代行政法應當在維護、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與保護公民、法人、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之間,謀求一種平衡—一種通過對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方的有效激勵與制約,實現行政權與相對方權利的結構性均衡,以兼顧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確保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羅豪才,2004)。平衡論強調通過博弈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動態平衡、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既要防止公民權的濫用,同時也要防止行政權的濫用。而平衡的取得依靠的是公眾參與,在充分陳述和辯論的過程中取得妥協或共識。依據積極行政和平衡論的思想,城市規劃的行政應是引導型、參與性、效率性和服務型的。

3權利保障與行政效率

3.1產權保護與公眾利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投資主體多元化、財產權多元化產生了利益多元化。城市各要素是相互聯系的,其外在影響普遍存在。外在影響既包括正面影響也包括負面影響,它影響了相鄰土地的發展。土地開發時序、公共設施建設時序均影響了土地的價值。多元的利益主體謀求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作為城市發展資源配給機制的城市規劃,面臨多方利益的博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是界定和維護產權。要使城市和諧發展,城市規劃應致力于產權的保護和公共利益的維護。

城市規劃對土地的財產權進行界定、保護及控制是城市發展的基本要求。城市規劃可將大產權地塊劃分為多個小產權地塊,也可將幾個小產權地塊整合成一個大產權地塊。同時,城市規劃還應根據發展戰略對土地發展權進行確定,根據公共利益對房地產權做出相應的規定。城市規劃的過程也可以說是對房地產產權的界定、維護和“侵害”的過程。但這種“侵害”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因此,城市規劃也自然成為一種對財產權進行管理的法規和對財產權進行制約的機制。現代物權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同時物權的自由性和不可侵犯性受到了國家與公共利益的制約,以謀求個體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協調發展,其關鍵是在私有產權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城市規劃正是通過發展權的配給、相鄰關系的確定、公共利益的維護、財產權的保護,來維持城市的健康和有序發展。

3.2權利保障與行政效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外部性的普遍存在足以說明,一方面是公民權的濫用,另一方面是公民權保護的乏力。和行政權濫用一樣,公民權的濫用不僅會侵害其他公民的權利,同時會侵害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權應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給公民最大的自主和自由(羅豪才,2004)。要處理好個體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關系,這要求管理者既不能片面強調公共利益,也不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顧,應讓市民廣泛參與,在利益博弈和協調中尋找平衡點。

然而,保障公民權利的程序可能影響行政效率(應松年等,2004)。效率是一個中立的概念,指廣義的投入和產出的關系。在公共行政管理的理論中,效率是一種基本的價值觀和目標。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的新公共管理運動中,效率也是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特征。英國和美國所進行的行政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在保證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管理的效率。可以說,經濟全球一體化背景下的經濟競爭,同時也是政府效率的競爭。但是,“對于公共組織,尤其是政府組織來說,過分強調效率,甚至將其視為一種終極的價值觀,不可避免地要與公共組織的其它價值標準如正義、公平和參與產生沖突,這種沖突也是公共行政范式不同組分間內在緊張性的根源”(張剛,2003)。放松管制,也可使經濟實現短期繁榮,但行政法的實踐表明,自由放任經常會引起經濟的波動和社會的無序(羅豪才,2004)。英國的新自由主義城市規劃實踐表明,放松管制將帶來環境污染和交通問題。

因此,城市規劃制度的設置不僅要考慮行政的效率和效益,而且還要考慮公平、正義和秩序。

4城市規劃過程

4.1規劃過程

城市規劃的作用在于對未來的預測和引導。目前的城市規劃存在重實體、輕程序、輕過程的現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城市規劃很難對未來進行準確的預測。這要求城市規劃應具有漸進的理念。城市規劃不僅要有終結目標,而且還應具有程序性和過程性。這種過程既包括實施的過程,也包括決策的過程。對于實施的過程,城市規劃既要重視遠期目標,也要重視近期目標,并且規劃須根據發展形勢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和修正。對于決策的過程,參照行政學中的行政過程論(湛中樂,2004),城市規劃過程可被定義為:城市規劃行政主體和其他規劃參與者(如立法機關、利益集團、大眾媒體、公民)行使各自的權力或權利,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設定并實現政府城市發展政策目標的活動過程。它是各個法律主體之間在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監督和法律救濟等階段相互作用的過程。

4.2公眾參與

西方城市規劃中的倡導式規劃和溝通式規劃是通過公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為公眾提供表達和參與的機會。政府通過規劃信息的、資料的提供和規劃的公開展示,減少規劃信息的不對稱性,有利于公民的參與,并形成平衡的城市規劃機制。隨著公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和參與能力的不斷增強,城市規劃可逐步具備社會利益表達機制、社會利益平衡和協調機制。在規劃編制階段的公眾參與,有利于城市規劃更好地表達公共利益,而在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階段的公眾參與,則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權益,并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使公民的相關權益得到救濟。

4.3城市規劃程序與行政效率

提高城市規劃的行政效率應是社會、經濟發展對城市規劃的基本要求。梁鶴年(2000)在研究加拿大的開發管理程序時指出,開發程序對開發者而言,程序步驟越多,時間越長,開發成本越高,市場越難把握,開發越沒有可預見性。規劃的程序無疑直接影響行政的效率。在新公共管理的實踐中,在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的同時,應追求審批效率,即簡化程序、縮短時間和增加透明度。影響規劃程序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公眾參與的過程。公眾既可包括個人,也可包括利益集團和專家群體。公眾參與既可維護利益相關人的權益,也在如何尋求公共利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過短的公眾參與時間,不利于公眾意見的表達。應松年等人(2004)認為,制定行政程序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保護公民程序性權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保證相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前提下,盡快做出行政決定。

處理規劃矛盾的最佳辦法“不是在收到開發者的申請后,才多開會、多聆聽,而是在制定總體規劃方案和管理程序上多考慮、多研究、多咨詢”(梁鶴年,2000)。這說明規劃方案和程序的重要性。城市規劃編制的質量特別是科學性和民主性,將影響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的質量。行政程序應符合權利保護與行政效率的雙重要求。一般而言,抽象的行政行為優先考慮公平、公正,同時兼顧效率;具體的行政行為則應優先考慮行政效率,兼顧公平。城市規劃編制應設置包括公眾參與的程序,而建設項目的審批可在正式程序的基礎上配以簡易程序、協商程序等非正式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5法定規劃與指導性規劃

5.1法定規劃

法定規劃的價值取向應重在公平和權利保護,兼顧效率。對物權的保護與制約應以法定的城市規劃為依據。根據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論,任何組織不可能獲得完全真實的、充分的市場信息,規劃須根據發展形勢的變化不斷地調整和修正,而作為規劃行政許可依據的城市規劃應是確定或穩定的。因此,規劃的制定既要給行政機關留有自由裁量權,以根據市場發展的變化及時調整規劃;又要防止行政機關頻繁修改規劃,不利于物權的保護,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王克穩,2004)。由此可見,規劃的“穩定與變化”的雙重特性要求將穩定的法定規劃和適應市場變化的指導性規劃相分離;同時要求規劃不僅僅是描繪遠景藍圖,更重要的是要使規劃程序法制化。

中國目前以城市總體規劃為法定規劃。而大城市的總體規劃內容比較寬泛,不適于作為法定層面的規劃。而控制性詳細規劃太細致,不利于城市規劃適應市場的變化。筆者建議小城市采用總體規劃,而大中城市采用分區規劃作為法定規劃(法定圖則)。在規劃編制時,對于建成區應充分重視現有的財產權,以財產權地塊為基本單元,合理確定財產權地塊和綜合發展地塊。綜合發展地塊的確定應征求財產權當事人的意見。在管理制度方面,可建立公眾參與的規劃委員會。

5.2指導性規劃

目前,我國的指導性規劃和法定規劃的界線難以區分。面對迅速多變的市場,城市規劃的修改或修編也常常發生。為此,我們應將法定規劃和指導性規劃分離。法定規劃應處于相對穩定之中,而指導性規劃要適應日益多樣化的城市發展的需要。指導性規劃可采用形式多樣、追求效率的模式。如近期建設規劃可被制定成指導性規劃,作為政府近期的行動目標或行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