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邏輯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2 07: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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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歸納問題
按照流行的觀點(本書反對這種觀點),經驗科學的特征是它們運用所謂“歸納方法”。按照這種觀點,科學發現的邏輯等同于歸納邏輯,即這些歸納方法的邏輯分析。
一般把這樣一種推理稱作“歸納的”,假如它是從單稱陳述(有時也稱作“特稱陳述”),例如對觀察和實驗結果的記述,過渡到全稱陳述,例如假說或理論。
從邏輯的觀點來看,顯然不能證明從單稱陳述(不管它們有多少)中推論出全稱陳述是正確的,因為用這種方法得出的結論總是可以成為錯誤的。不管我們已經觀察到多少只白天鵝,也不能證明這樣的結論;所有天鵝都是白的。
歸納推理是否證明為正確,或者在什么條件下證明為正確,被稱作歸納問題。
歸納問題也可以被表述為如何確立根據經驗得出的全稱陳述真理性的問題,經驗科學的假說和理論系統就是這樣的全稱陳述。因為許多人相信這些全稱陳述的真理性是“根據經驗得知的”;但是,顯然,觀察或實驗結果的經驗的記述,首先只能是單稱陳述,不能是全稱陳述。因此,人們說從經驗得知一個全稱陳述的真理性,意思常常是這樣:我們能用某種方法把這個全稱陳述的真理性還原為一些單稱陳述的正確性,而這些單稱陳述根據經驗得知是真的;這就等于說:全稱陳述是以歸納推理為基礎的。因此,問是否存在已知是真的自然定律不過是用另一種方法問歸納推理在邏輯上是否證明為正確。
然而,如果我們要設法證明歸納推理是正確的,我們就必須首先確立歸納原理。歸納原理是我們借以能把歸納推理納入邏輯上可接受的形式中去的陳述。在歸納邏輯擁護者的眼里,歸納原理對科學方法來說是極重要的。Reichenbach說:“……這個原理決定科學理論的其理性。從科學中排除這個原理就等于剝奪了科學決定其理論的真偽的能力。顯然,沒有這個原理,科學就不再有權利將它的理論和詩人的幻想的、任意的創作區別開來了。”這個歸納原理不可能是如重言式或分析陳述那樣的純邏輯真理。的確,假如有什么純邏輯的歸納原理的話,就不會有歸納問題了。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歸納推理就必須被看作純邏輯的或重言的變形,就和演繹邏輯的推理一樣。因此,歸納原理必須是一個綜合陳述;就是說,這種陳述的否定并不自相矛盾,而在邏輯上是可能的。所以,問題發生了:為什么我們必須接受這樣一個原理呢?我們根據理性的理由如何能證明接受它是正確的呢?相信歸納邏輯的人同Reichenbach一起急于指出:“歸納原理是為整個科學無保留地接受的,在日常生活里也沒有人能認真地懷疑這個原理”,然而,即使假設情況是如此(畢竟,整個科學也可能是錯的),我仍然認為,歸納原理是多余的,它必定導致邏輯的矛盾。歸納原理易于產生矛盾,這在Hume的著作里,已經說清楚了;那里還說到:即使有可能避免這種矛盾,也是很困難的。因為這個歸納原理本身也必須是一個全稱陳述。假如我們試圖認為它的真理性來自經驗而得知,那么,導致引入歸納原理的同一個問題就再一次產生了。為了證明這個原理,我們就必須運用歸納推理;而為了證明這些歸納推理,我們就必須假定一個更高層次的歸納原理;如此等等。這樣,想把歸納原理建基于經驗之上的試圖就破產了。因為這樣做必定導致無窮后退。
Kant試圖擺脫這個困難,辦法是他把歸納原理(他稱作“普遍因果性原理”)看作是“先驗地正確的”。但是我認為他為綜合陳述提供一個先驗的證明的這種試圖,雖則機敏但并不成功。
我自己的觀點是:這里概述的歸納邏輯的各種困難是不可克服的。現在很流行這樣一種學說:歸納推理雖然“嚴格地說”是不“正確的”,但能達到某種程度的“可靠性”或“概然性”。我認為,在這一種學說里同樣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困難。按照這種學說,歸納推理是“概然推理”。
Reichenbach說:“我們將歸納原理描述為科學借以判定真理性的手段。更確切地說,我們應該說:它的作用是判定慨然性。因為科學并不能到達真理或謬誤……科學陳述只能達到一系列不同程度的概然性,這種概然性不可達到的上限和下限就是真理和謬誤。”在這個階段,我可以不考慮歸納邏輯信仰者持有的這種概率觀念,我在后面將要把它作為極不符合他們自己的論題而加以拒斥(參看下面第80節)。現在我可以這樣做,因為求助于概率甚至并未觸及上面已經提及的那些歸納原理所遇到的困難。因為,假如我們對根據歸納推理得來的論述給予一定程度的概率,那么為了證明它就必須援引一條新的經過適當修改的歸納原理。而這條新原理本身也必須被證明,如此等等。而且假如這條歸納原理本身也被說成不是“真的”,只是“概然的”,也得不出什么結果。簡言之,和歸納邏輯的其他任何一種形式一樣,概然推理的邏輯,或“概率邏輯”,不是導致無窮后退就是導致先驗論的學說“。
在下面展開論述的理論是與所有運用歸納邏輯觀念的試圖直接對立的。這理論可以稱之為檢驗演繹法理論,或者說就是這樣的觀點:假說只能以經驗來檢驗,而且只是在這假說被提出以后。
在我詳細論述這個觀點(可以稱為“演繹主義”,以與“歸納主義”相對立)以前,我首先必須將涉及經驗事實的知識心理學和只與邏輯關系相聯系的知識邏輯清楚地加以區別。因為對歸納邏輯的信仰多半是由于心理學問題和認識論問題的混淆。順便說一下,可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混淆不僅對知識的邏輯而且對知識的心理學同樣帶來了麻煩。
2.心理學主義的排除
我在上面已說到:科學家的工作是提出和檢驗理論。
在最初階段,設想或創立一個理論,我認為,既不要求邏輯的分析,也不接受邏輯的分析。一個人如何產生一個新的思想(不論是一個音樂主題,一個戲劇沖突或者一個科學理論),這個問題對于經驗的心理學來說,是很重要的,但是對于科學知識的邏輯分析來說,是無關的。科學知識的邏輯分析與事實的問題(Kant的quidfacti[事實問題]?)無關,而只與正當或正確的問題(Kant的quidjuris[權利問題]?)有關。它的問題是下列這一類的:一個陳述能被證明為正當嗎?假如能夠,則如何證明?它是可檢驗的嗎?這個陳述在邏輯上是否依賴于某些別的陳述?或者與它們相矛盾?為了能以這種方式對一個陳述進行邏輯的考察,這個陳述必須已經被提到我們面前。必須有人已經表述了它并將它交付邏輯的考察。因此,我要在設想一個新思想的過程與邏輯上考察它的方法和由此得到的結果,這二者之間加以截然的區別。關于知識的邏輯(與認識的心理學相區別)的工作,我假定它僅在于研究在系統的檢驗中運用的方法,每一個新思想必須經受這種檢驗,如果要對它加以認真考慮的話。
有人會反對說,把已導致科學家作出一個發現——找到某一新的真理——的步驟加以“理性重建”看作認識論的事更為合適。但是,問題在于,確切地說,我們要重建什么?假如要重建的是靈感的激起和釋放的過程,那么我將不認為它是知識邏輯的工作。這種過程是經驗心理學要研究的,而不是邏輯要研究的。假如要我們要理性地重建隨后的檢驗,那就另當別論了;通過這個檢驗,靈感成為一項發現或變成一項知識。科學家批判地評判、改變或拋棄他自己的靈感,就此而言,他們可以(如果我們愿意)把這里所進行的方法論的分析看作一種相應的思維過程的“理性重建”。但是,這種重建并不能描述這些過程的真實情況,它只能提供一個檢驗程序的邏輯骨架。不過,有些人談到我們借以獲得知識的途徑的“理性重建”,大概也就是指的這個意思。
我在這本書里的論證完全不依賴于上面所說的問題。不過,不論其是否正確,我對這問題的看法是,并沒有什么得出新思想的邏輯方法,或者這個過程的邏輯重建。我的觀點可以這樣表達:每一個科學發現都包含“非理性因素”,或者在Bergson意義上的“創造性直覺”。Einstein也說過類似的話:“探求高度普遍性的定律……從這些定律出發,用純粹的演繹就能從這些定律獲得世界的圖景。達到這些……定律并沒有邏輯的通路,只有通過基于對經驗對象的智力愛好(‘Einfuhlung’)的直覺,才能達到這些定律”。
3.理論的演繹檢驗
按照這里我要提出的觀點,批判地檢驗理論和根據檢驗結果選擇理論的方法,總是按下列路線進行的。借助演繹邏輯,從嘗試提出來且尚未經過以任何方式證明的一個新思想——預知、假說、理論系統,或任何其他類似的東西——中得出一些結論;然后將這些結論,在它們相互之間,并和其他有關的陳述加以比較,來發現他們之間存在的邏輯關系(如等價性、可推導性、相容性、不相容性)。
我們可以(如果我們愿意)區別出四條不同的檢驗理論的路線。第一,在這些結論之間加以邏輯的比較,以此來檢驗理論系統的內部一致性。第二,考察理論的邏輯形式,目的是確定這理論是否具有經驗的或科學的理論的性質,或者它是否是,比如重言的命題。第三,同其他的理論作比較,主要目的是確定,假如這理論經受住我們的各種檢驗,它是否構成科學上的進展。最后,通過能從理論推導出的結論的經驗應用來檢驗理論。這最后一種檢驗的目的,是要找出理論的新推斷(不論它自認為如何新法)耐受實踐要求考驗的程度。這種實踐要求或是由純科學實驗引起的;或是由實際的技術應用引起的。在這里,檢驗的程序也是演繹的。我們借助其他過去已被接受的陳述,從理論中演繹出某些單稱陳述,我們稱作“預見”,特別是那種易檢驗或易應用的預見。從這些陳述中,選取那些從現行理論中不能推導出的,特別是那些與現行理論相矛盾的。然后我們將它們與實際應用和實驗的結果相比較,對這些(以及其他)推導出的陳述作出判決。假如這判決是肯定的,就是說,假如這些單稱結論證明是可接受的或被證實,那么,這理論眼下通過了檢驗,我們沒有發現舍棄它的理由。但是,假如這判決是否定的。換句話說,假如這結論被證偽,那么它們之被證構也就證偽了它們從之合乎邏輯地演繹出來的那個理論。
應該注意:肯定的判決只能暫時支持這理論,因為隨后的否定判決常會推翻它。只要一個理論經受住詳細而嚴格的檢驗,在科學進步的過程中未被另一個理論取代,我們就可以說它已“證明它的品質’,或說“它已得到驗證”。
在這里概述的程序中,沒有出現任何類似歸納邏輯的東西。我從不認為我們能從單稱陳述的真理性論證理論的真理性。我從不認為理論能借“已證實”的結論的力量被確定為“真的”,即使僅僅是“概然的”。在本書中,我想對演繹檢驗的方法作一更詳細的分析。我將試圖說明,通常稱作“認識論”問題的所有問題都可以在這個分析的框架內得到處理。尤其是,由歸納邏輯產生的那些問題能夠排除,而不會代之以產生新的問題。
4.劃界問題
對這里提出來的觀點,大概會有許多反對意見,其中最嚴重的或許是下面這種意見。反對者說,我由于擯棄了歸納法,就剝奪了經驗科學最重要的特性;并且意味著我撤除了分隔科學和形而上學的思辨之間的屏障。我對這個反對意見的回答是:我擯棄歸納邏輯的主要理由,正在于它并不提供理論系統的經驗的、非形而上學性質的一個合適的區別標志,或者說,它并不提供一個合適的“劃界標準”。
找到一個標準,使我們能區別經驗科學為一方與科學和邏輯以及“形而上學”系統為另一方,這個問題我稱之為劃界問題。
Hume知道這個問題,并試圖解決它,Kant把它看作知識理論的中心問題。假如我們按照Kant那樣把歸納問題稱作“Hume問題”,我們也可以把劃界問題稱作“Kant問題。”我想,在這兩個問題(幾乎所有其他知識理論問題的根源)中,劃界問題是更基本的。的確,帶有經驗論傾向的認識論學者所以信賴“歸納法”,其主要理由似乎是由于他們相信只有歸納法才能提供一個合適的劃界標準。特別是那些信奉實證主義的經驗論者是如此。
老式的實證主義者只愿意承認那些他們所謂“導源于經驗”的概念(或觀念、思想),才是科學的或合理的;就是說,他們認為,這些概念可以在邏輯上還原為感性經驗要素,如感覺(或感覺資料)、印象、知覺、視覺或聽覺、記憶等等,現代實證主義者更明確地認為,科學不是概念的系統,而是陳述的系統“。因此,他們只愿意承認這樣一些陳述是科學的或合理的,它們可以還原為基本的(或“原子的”)經驗陳述——還原為“知覺判斷”,或“原子命題”,或“記錄語句”,如此等等”。很清楚,隱含著的劃界標準就是要求歸納邏輯。
既然我拒斥歸納邏輯,我也就必須拒斥所有這些想解決劃界問題的嘗試。由于這種拒斥,這個劃界問題增加了它在當前研究中的重要性。對于不接受歸納邏輯的任何認識論來說,找到一種可接受的劃界標準,是一項關鍵性的任務。
實證主義者通常以一種自由主義方式來解釋劃界問題,他們把它解釋為仿佛它是一個自然科學的問題。他們不認為他們的工作是提出一個合適的約定,他們相信,必須在經驗科學和形而上學之間發現一種似乎在事物的本性中存在的區別。他們不斷地試圖證明:形而上學按其本性不過是無意義的蠢話,正如Hume所說:“詭辯和幻想”,我們應該將它們“付之一炬”。
假如想要通過定義用“胡說”或“無意義”等詞表達的只是“不屬于經驗科學”,那么將形而上學表征為無意義的胡說就沒有價值;因為形而上學通常被定義為非經驗的。但是,當然,實證主義者認為,關于形而上學他們可以說得更多一些,不只是說它的某些陳述是非經驗的。“無意義”或“胡說”這些詞表示或意在表示一種貶抑的評價。毫無疑問,實證主義者真正想完成的與其說是成功的劃界,不如說是徹底推翻和消滅形而上學。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我們發現,每次實證主義者試圖把“有意義的”一詞的意思說得更清楚一些時,總是導致同一個結果——導致“有意義語句”(區別于“無意義偽語句”)的定義,不過是重申他們歸納邏輯的劃界標準。
這一點在Wittgenstein那里“表現”得很清楚。按照他的看法,每一個有意義的命題必須可以在邏輯上還原為基本(或原子)命題。他把基本命題表征為“實在的圖畫”或描述(順便說一下,這一表征包括所有有意義的命題)。我們從這一點可以看到:Wittgenstein的“有意義”的標準和歸納主義者的劃界標準是相符合的,只要我們用“有意義的”代替他們的“科學的”或“合理的”等詞。這個想解決劃界問題的試圖正是在歸納問題上遭到了失敗:實證主義者在急于消滅形而上學的同時消滅了自然科學。因為科學定律也不能在邏輯上被還原為基本的經驗陳述。Wittgenstein的有意義標準,假如首尾一貫地加以應用,就會把那些自然定律也作為無意義的而加以拒絕;它們決不能作為真正的或合理的陳述而接受。而探索自然定律,正如Einstein所說,是“物理學家的最高使命”。試圖揭示歸納問題為一個空洞的假問題這一觀點,曾被Schick“表達如下:“歸納問題在于要求關于實在的全稱陳述的邏輯證明……,我們與Hume一樣承認:不存在這種邏輯證明,其所以不可能有,只是因為它們不是真正的陳述”。
這表明,歸納主義的劃界標準如何不能在科學系統和形而上學系統之間劃出一條分界線,以及為什么必定使二者處于同一地位;因為實證主義關于“意義”的教條判定二者都是無意義的假陳述的系統。這樣一來,實證主義沒有從經驗科學中把形而上學根除掉,卻使得形而上學侵入了科學的領域。
和這些反對形而上學的策略(就是說,意圖反對形而上學)相反,我的工作不是去推翻形而上學,而是表述概括經驗科學的合適特征,或對“經驗科學”和“形而上學”這兩個概念下一定義,使得我們對于一個給定的陳述系統,能說對它的仔細研究是否屬于經驗科學的事情。
因此,我的劃界標準必須被看作對一個協議或約定的建議。對于任何一種這樣的約定的適宜性,人們可以有不同的意見;而對這些問題的合理的討論,只可能在有著某些共同目的的人們之間進行。當然,這種目的的選擇最終是一種決定,超出理性論證的范圍“。
因此,任何把絕對確定的不可改變的真的陳述看作科學的目的和目標的人,一定會拒絕我在這里提出的建議。下面這樣一種人也會拒絕,他們認為“科學的本質……在于它的尊貴”,他們認為這種尊貴寓于科學的“整體性”和“實在的真理性和本質性”中。他們大概不會認為現論物理學具有這種尊貴,而我和其他人則認為,現論物理學是直到目前為止我稱作“經驗科學”的最完全的體現。
在我的心目中,科學的目的是不同的。然而,我并不想把它們說成是科學的真正的、本質的目的,來證明其正確性。這樣做只能歪曲這個問題,而且這樣做將意味著陷入實證主義的教條主義。就我所知,只有一種方法才能合理地論證我的建議,這就是:分析它們的邏輯推斷,指出它們的豐富性——它們闡明知識理論問題的能力。
因此,我坦率地承認,歸根結底,是價值的判斷和偏愛指導我達到我的建議的。但是我希望我的建議會被下面這樣一種人接受;這些人不僅重視邏輯的嚴格性,而且重視擺脫教條主義;他們追求實際應用性,但是更吸引他們的,是科學的探險和科學的發現。這種發現一再使我們面對預料不到的新問題,并迫使我們作出直到現在夢想不到的新解答。
價值判斷影響我的建議這一事實,并不意味著我在犯我責備實證主義者所犯的錯誤——試圖用謾罵來消滅形而上學。我甚至并不主張形而上學對于經驗科學是毫無價值的。因為無可否認,與阻礙科學前進的形而上學思想一起,也曾有過幫助科學前進的形而上學思想,例如思辨的原子論。而且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這問題,我想,假如沒有對純思辨的有時甚至相當模糊的思想的信仰,科學發現是不可能的。這種信仰,從科學的觀點來看,是完全沒有根據的,因而在這個限度內是“形而上學的”。
雖然我發出了這些警告,我仍然認為知識邏輯的第一項任務是提出一個經驗科學的概念,這是為了使現在有點不明確的語言學的用法盡可能地明確,也是為了在科學和形而上學觀念之間劃下一條清楚的界線——即使這些形而上學觀念可能在科學的歷史中,曾經促進過科學的進展。
5.作為方法的經驗
表述“經驗科學”概念的一個可接受的定義的工作,不是沒有困難的。某些困難是由于這一事實:必定有許多個理論系統,其邏輯結構和一個在任何特定時候被認為是經驗科學的系統很相似。這個情況有時也可以這樣說:存在著許多個(可能有無限多個)“邏輯上可能的世界”。但是,稱作“經驗科學”的系統是意在只表示一個世界:“實在世界”或“我們的經驗世界”。
為了把這個思想說得稍微確切一些,我們可以區別我們的經驗理論系統必須滿足的三個要求。第一,它必須是綜合的,這樣它能表示一個不矛盾的可能的世界。第二,它必須滿足劃界標準(參看第6、21節),就是說,它必須不是形而上學的,而必須表示一個可能的經驗世界。第三,作為表示我們的經驗世界的系統,它必須以某種方式和其他這類系統區別開來。那么,這種表示我們經驗世界的系統是如何被區別出來的呢?回答是:根據它經歷了并且經受住了對它的檢驗。這就是說,它是應用我要分析、描述的演繹方法區別出來的。
根據這個觀點,“經驗”就成為分辨各種理論系統的辨別方法。這樣,經驗科學的特征就不僅在于它的邏輯形式,而且還要加上它的辨別方法(當然這也是歸納主義者的觀點,他們試圖以使用歸納方法作為經驗科學的特征)。
因此,知識理論的任務是分析經驗科學特有的方法或程序,可以說知識理論是經驗方法的理論——通常稱作“經驗”的理論。
6.作為劃界標準的可證偽性
歸納邏輯固有的劃界標準——就是實證主義關于意義的教條--和下列要求是等價的:所有經驗科學的陳述(或所有“有意義的”陳述),必須是能最后判定其真和偽的;我們說:它們必須是“可最后判定的”。這意味著,它們的形式必須是這樣:證實它們和證偽它們,二者在邏輯上都是可能的。因此,Schlick說:“……真實的陳述必須能得到最后的證實;”Waismann說得更清楚:“假如不可能確定一個陳述是否真的,那么這個陳述就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一個陳述的意義就是它的證實的方法。”我的觀點是,不存在什么歸納“。因此,從“為經驗所證實的”(不管是什么意思)單稱陳述推論出理論,這在邏輯上是不允許的。所以,理論在經驗上是決不可證實的。假如我們想避免實證主義者所犯過的錯誤,按我們的劃界標準,實證主義者排除了自然科學的理論系統,那么我們就必須選擇一個標準,它允許我們把即使不能證實的陳述也納入經驗科學的范圍。
但是,我當然只在一個系統能為經驗所檢驗的條件下,才承認它是經驗的或科學的。這些考慮提示:可以作為劃界標準的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可證偽性“。換句話說,我并不要求科學系統能在肯定的意義上被一勞永逸地挑選出來;我要求它具有這樣的邏輯形式;它能在否定的意義上借助經驗檢驗的方法被挑選出來;經驗的科學的系統必須有可能被經驗反駁。
(因此,這樣的陳述:“明天這里將下雨或不下雨”,不能被看作經驗的,就只因為它不可能被反駁;而這樣的陳述:“明天這里將下雨”就被看作經驗的。)
對于這里提出的劃界標準可以提出各種反對意見。首先,科學應該給我們肯定性信息,而我的建議卻認為,它的特征是能滿足例如可反駁性這樣的否定性要求,因此這種建議似乎是有些剛愎自用。但是,我將在第31-46節說明,這個反對意見無足輕重,因為一個科學陳述由于它的邏輯特性與可能的單稱陳述沖突的可能越大,它所傳達的關于世界的肯定性信息量就越大(我們稱自然定律為“律”,不是沒有道理的。所禁越多,所述越多)。
其次,可以試圖把我對歸納主義劃界標難的批判轉過來反對我自己;因為,對作為劃界標準的可證偽性的反對意見,似乎和我自己反對可證實性的意見相類似。
這個攻擊并不能煩擾我。我的建議是以可證實性和可證偽性的不對稱為根據的。這個不對稱來自全稱陳述的邏輯形式“。因為,這些全稱陳述不能從單稱陳述中推導出來,但是能夠和單稱陳述相矛盾。因此,通過純粹的演繹推理(借助古典邏輯的否定后件的假言推理),從單稱陳述之真論證全稱陳述之偽是可能的。這樣一種對全稱陳述之偽的論證可以說是朝“歸納方向”(就是從單稱陳述到全稱陳述)進行的惟一嚴格的演繹推理。
第三種反對意見似乎更為嚴重。人們可能這樣說:即使承認不對稱性,由于各種理由,任何理論系統最終地被證偽,仍然是不可能的。因為找到某種逃避證偽的方法總是可能的,例如,特設性地引入輔助假說,對一個定義特設性地加以修改。甚至有可能采取簡單地拒絕承認任何起征偽作用的經驗的態度,而并不產生任何邏輯矛盾。無可否認,科學家通常并不這樣做,但是,從邏輯上說這樣做是可能的。人們會說,這個事實就使得我提出的劃界標準的邏輯價值,變得至少是可疑的。
我必須承認,提出這個批評是正當的。但是我不需要因此就撤回我那采取可證偽性作為劃界標準的建議。因為,我正要提出(在第20節以后),經驗方法應被表征為明確地排除那些逃避證偽的方法,這些方法正如我想象中的批評者所正確堅持的,是邏輯上可能的。按照我的建議,經驗方法的特征是,它使待檢驗的系統以一切可設想的方式面臨證偽的態度,它的目的不是去拯救那些站不住腳的系統的生命,而是相反,使這些系統面臨最劇烈的生存競爭,通過比較來選擇其中最適應者。
我建議的劃界標準也引導我們到Hume的歸納問題——自然定律正確性問題——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源在于下述二者之間明顯的矛盾:可以稱作“經驗主義的基本命題”的那個命題——只有經驗才能判定科學陳述的真偽——和Hume認識到歸納論證不可接受二者之間的矛盾。只有假定所有經驗的科學陳述必須是“可最后判定的”,就是說,假定它們的證實和證偽二者在原則上都是可能的——只有在這樣的條件下,上述矛盾才會產生。假如我們放棄這個要求,并把那僅在一種意義上可判定的——單方面可判定的,更具體地說,可證偽的——并且可以為證偽它們的系統嘗試所檢驗的那些陳述,也承認是經驗的陳述,那么,上述矛盾就消失;證偽法不以任何歸納推理為其前提,而只是以正確性沒有爭議的演繹邏輯的重言式變形為其前提。
7.“經驗基礎”問題
假如可證偽性作為劃界標準是可應用的,那么就必須得到在證偽推理中可作為前提的單稱陳述。因此,我們的標準似乎只是變換一下問題——使我們從理論的經驗性質問題退回到單稱陳述的經驗性質問題。
然而,即使如此,我們也有所收獲。因為在科學研究實踐中,與理論系統相聯系的劃界問題有時是迫切需要解決的,而至于單稱陳述,則很少對它們的經驗性質產生懷疑。的確,會發生觀察的錯誤并因而產生假的單稱陳述,但是科學家幾乎從來沒有理由把單稱陳述稱作非經驗的或形而上學的。
因此,經驗基礎問題——即關于單稱陳述的經驗性質以及如何檢驗它們的問題——在科學邏輯內所起的作用,和大多數其他與我們有關的問題所起的作用有點不同。因為大多數問題和研究的實踐有密切的關系,而經驗基礎的問題幾乎只屬于知識的理論。然而,我必須討論這個問題,因為它們產生了許多含糊不清之處,特別是在知覺經驗和基礎陳述之間的關系方面。(我稱作“基礎陳述”或“基礎命題”的是在經驗的證偽中能夠作為前提的陳述:簡言之,個別事實的陳述。)
知覺經驗經常被認為為基礎陳述提供一種證明。人們認為,這些陳述的“基礎”是感性知覺經驗;認為通過知覺經驗的“檢查”,顯示出這些陳述的真理性;或者認為知覺經驗使它們的真理性成為“明顯的”,等等。所有這些說法都顯示一種強調基礎陳述和知覺經驗之間的緊密聯系的完全正確的傾向。但是,因為陳述只能夠根據邏輯由陳述來證明,這也是對的。因此,在知覺和陳述之間的聯系依然不清楚,并且這種聯系被同樣模糊的說法描述,這些說法沒有闡明什么東西,而是略過這些困難,或者至多用些比喻暗示這些困難。
假如我們把這問題的心理學方面同它的邏輯、方法論方面清楚地區分開來,我想也能找到這問題的解決辦法。我們必須區別下列兩方面:一方面是我們的主觀經驗或我們的確信感,它們決不能證明任何陳述(盡管它們可以作為心理學研究的對象);另一方面是客觀的邏輯關系,存在于各種科學陳述系統之間和每個系統內部。
經驗基礎問題將在第25-30節中作詳細的討論。現在我最好轉入科學客觀性問題,因為,我剛才用過的術語“客觀的”和“主觀的”需要加以闡明。
8.科學客觀性和主觀確信
“客觀的”和“主觀的”是在歷史上充滿著各種矛盾用法和無結論、無休止討論的哲學術語。
我對“客觀的”和“主觀的”術語的用法不同于Kant。他用“客觀的”這個詞來表示科學知識應該是可證明的,不依賴于任何人的一時想法:一個證明是“客觀的”,假如原則上它能被任何人所檢驗和理解的話。他寫道;“假如某個事物對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都是合理的,那么它的基礎就是客觀的和充分的。”而我認為,科學理論不可能完全得到證明或證實,然而它們是可檢驗的。因此我要說:科學陳述的客觀性就在于它們能被主體間相互檢驗。
Kant用“主觀的”一詞表示我們(各種程度的)確信感。考察這些確信感如何產生是心理學的事情。例如,它們可以“根據聯想定律”產生。客觀的理由也可以成為“判斷的主觀原因”,只要我們考慮了這些理由并確信它們有說服力。
Kant或許是第一個認識到:科學陳述的客觀性是和理論的構建——和運用假說和全稱陳述密切相關的。只有當某些事件能按照定律或規律性重復發生時,像在可重復的實驗里的情況那樣,我們的觀察在原則上才能被任何人所檢驗。在我們重復和檢驗它們之前,我們甚至對自己的觀察也不大認真對待,也不承認它們是科學的觀察。只有根據這些重復,我們才確信我們處理的并不僅是一個孤立的“巧合”,而是原則上可以主體間相互檢驗的事件,因為它們有規律性和可重復性。
每一個實驗物理學家都知道,有些驚人的不可理解的外觀“效應”在他的實驗室里也許一度可以重復,但是最后消失得無影無蹤。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沒有物理學家會說他已經作出一個科學發現(雖然他可以重新安排他的實驗,以求得到可重復的效應)。的確,科學上有意義的物理效應可以定義為:任何人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適當的實驗都能有規則地重復的效應。任何嚴肅的物理學家都不會把這種“神秘效應”(我建議的稱呼)作為科學發現去發表——他不能提供如何重復它們的指示。這個“發現”會很快被當作幻想而擯棄,只是因為檢驗它的嘗試都得到否定的結果。(因此,關于是否確有在原則上不可重復、獨一無二的事件發生這個問題的爭論,科學是不能判定的;這是一個形而上學的爭論。)
現在我們可以回到在前一節中提出的我的論點:主觀經驗或確信感決不能證明科學陳述,除了作為經驗的(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外,它在科學中不可能起什么作用,不管確信感是如何強烈,它決不能證明一個陳述。因此,我可以完全深信一個陳述的真理性,確信我的知覺提供的證據,具有一種極強烈的經驗,任何懷疑對我來說都是荒謬的。但是,這是否為科學提供絲毫理由來接受我的陳述呢?能否因為K.R.P.完全確信它的真理性就證明任何陳述呢?回答是,“不”。任何其他的回答都是和科學客觀性的觀念不相容的。我正在體驗著一種確信感,對我來說是確定無疑的事實,甚至這個事實也不能在客觀科學的領域里出現,除非以心理學假說的形式出現,這種假說當然要求主體之間的相互檢驗:心理學家可以從我有這種確信感的猜測中,借心理學的和其他的理論之助,演繹出某些關于我的行為的預見,然后在實驗檢驗的過程中,這些預見可得到確證或者被反駁。但是,從認識論的觀點來看,我的確信感是強還是弱,這是來自一種強烈的甚至不可抗拒的、確定性無可懷疑(或者“不言自明”)的印象,還是只不過來自一個可疑的臆測,這是毫不相干的。這些和科學陳述如何能被證明的問題是沒有絲毫關系的。
這樣一些考慮,當然對經驗基礎問題并未提供一個解答。不過這些考慮至少幫助我們看到它的主要困難。由于要求基礎陳述和其他科學陳述具有客觀性。我們就喪失了我們希望把科學陳述的真理性還原為經驗的任何邏輯手段。而且我們就不能給予那些描述經驗,比如描述我們知覺的那些陳述(有時稱作“記錄語句”)任何優惠的地位。它們只能作為心理學陳述在科學中出現;而這就意味著:作為一種假說,它的主體間相互檢驗的標準肯定是不很高的(考慮到心理學的現狀)。
無論我們對經驗基礎問題的最后解答是什么,有一件事必定是清楚的:假如我們堅持我們的要求,科學陳述必須是客觀的,那么那些屬于科學的經驗基礎的陳述也必須是客觀的,即可主體間相互檢驗的。但是,可主體間相互檢驗性總是意味著:其他的可檢驗的陳述能從待檢驗的陳述中演繹出來。因此,如果基礎陳述自身也是可主體間相互檢驗的,那么在科學中就不可能有最終的陳述;在科學中不可能有不能被檢驗的陳述,因而就不可能有在原則上不能被反駁的陳述,通過證偽可從它們演繹出來的某些結論來檢驗和反駁這些陳述。
因此,我們就達到下列觀點:理論系統被認它們演繹出普遍性水平較低的陳述來檢驗。因為這些陳述是可主體間相互檢驗的,它們也必定是以同樣的方式可檢驗的——這樣以至于無窮。
人們可能想到:這個觀點導致無窮的后退,因此它是站不住腳的。在第1節里,當我批判歸納時,我提出了反對意見:歸納會導致無窮的后退;現在讀者也許會認為,可以提出同樣的反對意見,反對我自己提倡的演繹檢驗程度。然而,這并非如此。檢驗的演繹法不能確立或證明受檢驗的陳述;也沒有打算要它這樣做,因此并不存在無窮后退的危險。但是,必須承認:我引起注意的境況——無限的可檢驗性和沒有無需檢驗的最終陳述——的確產生了一個問題。因為,顯然事實上檢驗不能無限地進行,遲早我們必須停止。我在這里不詳細討論這個問題,只想指出:檢驗不能永遠進行下去這個事實和我對每個科學陳述必須是可檢驗的要求并不矛盾。因為我并不要求每一個科學陳述,在被接受以前必須在事實上已被檢驗。我只要求每一個這樣的陳述必須可能被檢驗;或者換句話說,我拒絕接受這樣的觀點:在科學中存在著我們必須順從地當作真的陳述來接受的陳述,只是因為由于邏輯上的理由似乎不可能檢驗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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