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創新創業知識產權論文
時間:2022-07-25 08:5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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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持續推進,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蓬勃發展。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與知識產權教育密切相關,但當前二者的發展步調不相協調。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在教育體系、師資力量、課程設置、教學方法等方面仍然存在現實困境,難以適應創新創業實踐對知識產權人才的需求。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改革,應以服務于創新創業為導向,借鑒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經驗。從精英教育與通識教育相結合的角度完善教育體系;從跨學科教學團隊與兼職教師相結合的角度完善師資建設;從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相結合的角度完善課程設置;從課堂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相結合的角度完善教學方法。
關鍵詞:創新創業;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改革路徑
隨著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與知識經濟的縱深發展,創新創業成為我國創新驅動發展、實現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在此背景下,我國高校的創新創業教育廣泛開展。特別是伴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大力推行,國務院提出加快我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的改革要求①。教育部更是明確要求,自2016年起,所有高校都須設置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對全體學生開發開設創新創業教育必修課和選修課②。創新創業是基于創新成果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活動,在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的同時,應配套開展知識產權教育。然而,與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蓬勃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發展步調難以跟進,面臨教育體系、師資力量、課程設置以及教學方法等方面的現實困境。以教育體系為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以精英教育為主,缺乏通識教育,不利于提高創新創業者的知識產權意識。如何推進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改革,更好地服務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偉大實踐,是高校知識產權教育亟需解決的現實問題。
一、面向創新創業的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改革的理論基礎
(一)創新創業與知識產權的契合性。從創新創業的內涵而言,“創新”并非單純的理論創新,其后面是加了“創業”二字,表明“創新”是以“創業”為導向的,是具有應用屬性的創新活動。而“創業”亦非資源依賴型、勞動密集型的傳統創業,其前面加了“創新”二字,表明“創業”是以“創新”為基礎的,是具有知識屬性的高層次創業。故創新創業并非“創新”和“創業”的簡單相加,它強調創新的實踐性和應用性,創業的創新性和高層次性[1]。恰如創業教育之父杰弗里•蒂蒙斯所言:“如果把創業比作美國經濟的發動機,那么創新就是此發動機的氣缸,它帶動了許多重要的新發明和新技術的誕生。”[2]這樣,創新創業必然形成諸多智力活動成果,包括新作品、新產品、新材料、新方法、新商業模式,等等。這些智力活動成果具有無形性,只有及時轉化為知識產權,才能獲得法律保護并積累市場競爭優勢。可見,知識產權是創新創業的基本前提,二者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創新創業與知識產權的契合性,還可以從知識產權作為全球貿易規則的角度進行理解。知識產權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相關知識產權僅能在特定國家范圍內獲得該國法律的保護,超過這個國家范圍,就無法獲得該國法律的保護[3]。為了克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給全球貿易帶來的障礙,各國通過締結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方式,協調了各自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1883年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專利、商標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規則作了規定。1886年締結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對著作權的保護規則作了規定。1961年締結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對領接權的保護規則作了規定。1993年締結的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又在上述公約的基礎上,提高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并將商業秘密納入保護范圍。由于上述國際公約的成員幾乎涵蓋世界上所有國家,締約方必須按照其所締結的國際公約的要求,調整各自的國內法,進而達到國際公約的最低要求。這樣,通過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協調,知識產權就成為國際通行的貿易規則。市場主體無論是開展國內貿易,還是開展國際貿易,都必須遵循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尤其是以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為內容的創新創業者,不僅應熟悉知識產權的獲得規則,及時將創新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還應熟悉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明確知識產權的權利范圍和侵權標準,適時尋求知識產權許可,避免知識產權侵權。(二)創新創業教育與知識產權教育的共生性。“創新創業教育”的表述,來源于2010年教育部的《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該意見指出,創新創業教育是適應經濟社會和國家發展戰略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教學理念與模式,并要求高校大力推進創新創業教育,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教育部將此前的“創業教育”改為“創新創業教育”,說明“創新教育”與“創業教育”具有雙生性[4]。我們不僅要開展創新教育,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以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加速創新成果的積累;同時也要推進創業教育,尊重和培育企業家精神,加速創新成果的生產力轉化。顯然,創新創業與知識產權的契合性,決定了創新創業教育與知識產權教育具有相伴而生的聯系,二者都是為了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復合型人才[5]。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是鼓勵創新的,不鼓勵模仿與復制,反對仿、靠、冒、盜[6]。在發展創新創業教育的同時,推進知識產權教育,不僅有利于激發學生的創新活力,而且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使創新成果及時形成知識產權。事實上,無論是在創業的初期,還是在創業的發展期,抑或是創業的成熟期,都存在諸多知識產權風險[7]。例如,專利權的獲得應滿足新穎性要件,如果創業者在沒有申請專利的情況下,就冒然將相關創新產品推向市場,或者作為科研成果而公開發表,均會拱手將其創新成果送入公有領域,進而喪失新穎性。可見,在開展高校創新創業教育的同時,有必要推進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實現同頻共振。正是由此出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在高等學校開設知識產權相關課程,將知識產權教育納入高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
二、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實踐與不足
(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發展歷程。相對于歐美等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起步較晚。但伴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迅速建立,特別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相繼實施,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亦得到較快發展。1.知識產權教育機構。自1993年北京大學成立知識產權學院與1994年上海大學成立知識產權學院以來,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高校的知識產權學院或研究院迅速增長。相關統計顯示,截止2018年4月,我國已設立知識產權(法學)本科專業的高校有76所,成立知識產權學院(系)的高校有35所①。高校知識產權學院的興起,極大地推動了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事業的發展。2.知識產權學科地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起初并非獨立的專業教育,而是以知識產權方向的模式,被置于民商法學、經濟法學等法學二級學科之下,或者置于管理科學與工程等其他學科之下[8]。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知識產權的學科地位迅速提升。在研究生教育層面,知識產權已經上升為法學、管理學下的二級學科。在本科教育層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高校,知識產權甚至上升為與法學并列的本科專業[9]。學科地位的迅速提升,亦表明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迅速發展。3.知識產權教育內容。自1999年教育部將知識產權法納入法學本科專業14門核心課程以來,法學院開設的知識產權課程主要是知識產權法。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相繼實施,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的迅速發展,我國高校開設的知識產權課程的種類日益豐富。以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為例,其針對知識產權法學碩士(法律碩士)開設了“知識產權理論基礎”“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專題”等必修課程,同時還開設了“專利文獻分析與檢索”“知識產權案例分析”“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等選修課程①。教學內容的多樣化,表明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日益成熟。(二)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現實困境。在國家持續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在人才培養模式、教育內容、教學方法等諸多方面,仍然難以適應創新創業實踐的現實需要。1.以精英教育為主,通識教育較為缺乏。自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起步以來,主要實行研究生培養模式,加之知識產權教育并未納入高校通識教育,導致高校知識產權教育以法學專業教育為主,大量非法學專業的學生難以接受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即使就法學專業的學生而言,亦主要是法學研究生方能接受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盡管法學本科開設有知識產權法課程,但往往由于課時的限制,事實上難以獲得良好的教育效果。這樣,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人才主要包括碩士生、博士生,我國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層次結構呈現倒三角形,與社會需求的金字塔形恰恰相反[10]。事實上,我國高校知識產權通識教育的缺乏,與其教育定位密切相關。長期以來,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定位于培養高學歷人才,甚至兼具理工科、管理、外語等背景的復合型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這必然導向知識產權的精英教育。而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對高端知識產權人才,眾多中小企業事實上并沒有那么強烈的需求,具備知識產權法律基本知識也許就足夠勝任相關崗位。2.師資結構單一,兼職教師缺乏。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主要由法學院承擔,由此決定了師資力量主要是法學教師。即便是在知識產權學院,其師資亦主要是法學教師。由此,知識產權教育仍然以法學教育為主,不利于拓寬學生的知識面和國際視野。事實上,知識產權法學知識并非創新創業實踐的全部需求,管理類、經濟類、技術類知識均與創新創業實踐密切相關。此外,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師資往往理論功底扎實,但普遍缺乏知識產權的實務經驗。而能夠彌補教師知識產權實務經驗不足的兼職教師,又往往難以進行持續、系統的教學而流于形式,導致知識產權教學難以能夠取得理想效果。尤其是對于專利法的教學,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如果缺乏專利的實踐經驗,恐怕難以將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等同侵權等問題講授清楚。3.以理論課程為主,實踐課程較為缺乏。受上述師資結構的限制,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普遍存在重理論而輕實踐的問題。相關知識產權課程主要包括“知識產權法總論”“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理論課程,較少開設知識產權案例分析、知識產權經營管理、專利信息檢索分析、專利等實踐課程。雖然理論課程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實踐的基礎,但在倡導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與管理的時代,偏離實踐能力培養的知識產權教育,勢必難以適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現實需求。4.以課堂講授為主,案例教學法缺乏。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學教育主要采用課堂講授法。課堂講授法有利于學習和掌握基本的法學知識和法學原理,是整個法學教育的基礎[11]6。但該教學方法也存在缺乏互動、缺乏討論等不足,難以調動學生的思考積極性,不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學思維。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同樣面臨上述問題。法律規則,包括知識產權規則往往帶有抽象性。只有回到具體的司法案例,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規則的本意和價值追求。案例教學法能夠較好地實現上述目的,其特點是將典型的司法案例引入課堂,調動學生思考和討論的積極性。盡管案例教學法在我國得到一定嘗試,但在高校知識產權教育中并未得到廣泛運用。
三、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實踐經驗
美國知識產權的司法實踐相當發達,誕生了眾多著名的知識產權法官。美國亦擁有諸多世界知名的高等學府,聚集了大量世界知名的知識產權學者。在此背景下,美國高校的知識產權教育比較發達。(一)學生來源:多學科背景與普及教育。美國法學教育采取的是研究生教育模式,而知識產權教育以法學院為主,以工學院研究知識產權的創造和管理學院研究知識產權的管理和運用為輔助[12]119。申請學習知識產權專業的學生,至少需要獲得學士學位,再通過嚴格的法律入學考試,才能進入法學院學習。這樣,知識產權專業的學生均具有多學科背景,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科背景選擇知識產權法律方向與職業目標。例如,具有理工科背景的學生,往往會選擇學習專利法,進而從事專利服務工作,因為專利與技術密切相關;而具有文科背景的學生,往往會選擇學習版權法或者商標法。需要指出的是,雖然美國高校知識產權人才采用研究生培養模式,但并不意味著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并不面向本科生。相反,美國高校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將學生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的培養貫穿于本科教育。事實上,美國之所以能夠保持科技領先的地位,與其在教育層面注重學生創新精神與創新能力的培養,以及實行激勵創新的知識產權制度密不可分。(二)師資力量:跨學科教學團隊與兼職教師。美國高校采取教學團隊的方式進行知識產權教育。教學團隊并非單一的法學或者管理學教師,其典型特點是跨學科性。即教學團隊往往由工商管理博士、法學博士、科技學科博士三個領域的教師組成,因為這三個領域是美國知識產權職業的集中區。跨學科背景的教學團隊,能夠為學生帶來知識產權職業領域的不同知識,有利于使知識產權教學貼近實踐,滿足知識產權復合型人才培養的需求。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師資包括全職教師與兼職教師。其中的全職教師通常畢業于名校,在經濟學、社會科學領域獲得較高的學位,同時具有擔任著名法官助理的經歷,具備較高的教學與科研水平。而兼職教師則來源于法官、律師等不同的法律職業領域。這些兼職教師往往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結合具體案例講授相關法律規定或法律原則。而學生在這些富有實踐經驗的兼職教師的指導之下,能夠將所學的知識產權理論知識與具體的司法實踐相結合,避免理論與實踐相脫離[13]。(三)課程體系: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相結合。美國高校法學院的課程體系分為法學基礎課程和高級課程,學生只有學完基礎課程之后,才能學習高級課程。美國高校法學院的基礎課程大體相同,包括憲法、合同法、訴訟法、刑法、侵權法、法律寫作、律師執業道德[14]。知識產權課程屬于法學院的高級課程,包括“知識產權概論”“版權法”“專利法”“商業秘密”“商標法”“知識產權專題研討會”“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訴訟”“技術轉移法”“國際知識產權法”,等等[12]120。應該說,上述知識產權理論課程具有多樣化,有利于培養扎實的知識產權理論功底和國際視野。除知識產權理論課程之外,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還注重學生的實踐能力的培養,開設了大量面向知識產權實踐的課程。例如,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就開設了知識產權與創業、知識產權實習、專利申請實務等課程。介紹如何將知識產權戰略與商業戰略進行結合,如何運用專利法知識創業和開辦公司,并在執業律師的指導下,開展實際的創業操作。以實際的專利申請案為樣本,對專利申請流程進行演練,提高專利申請的技能[15]。(四)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的廣泛運用。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面向實踐的特點,決定了其教學方法亦具有實踐性。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常用的教學方法有三種:討論式教學法(Seminarmethod);案例教學法(Casemethod);診所式教學法(ClinicalProgram)。其中,案例教學法是運用最為廣泛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將案例作為法律規則的載體,通過案例分析提煉出相應的法律規則,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11]6法律規范只有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中才能彰顯其強大的生命力,通過將典型案例進入課堂,使得抽象的法律規定有了便于理解的載體,不僅有助于學生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規定,而且有助于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獨立思考能力。更為重要的是,通過案例教學法,學生還可以學到律師執業必備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觀察能力。需要說明的是,美國屬于英美法系國家,其司法判例具有法律效力,特別是美國最高法院和各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往往會得到廣泛援引,用以說明相關法律原則或法律精神。美國知識產權司法實踐積累了大量典型案例,其判決不僅思路清晰、邏輯嚴密、論證充分,而且兼顧歷史、現實與未來,被譽為法律、現實和藝術的完美結合[16]。正是由此出發,案例教學法在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法教育中得到廣泛運用。
四、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改革路徑
創新創業的背景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改革,可積極借鑒美國經驗,從教育體系、師資建設、課程設置以及教學方法四個方面推進。(一)教育體系:精英教育與通識教育相結合。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應改革單純的精英教育,推行通識教育。換句話說,我們不僅需要培養知識產權專門人才,更需要結合創新創業的人才需求,面向學生的未來職業領域開展知識產權的通識教育。既要加強知識產權意識和創新意識的培養,又要注重學生創新能力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能力的提高[17]。1.精英教育方面。應根據大型企業、跨國公司的高端知識產權人才需求,在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人才培養的同時,大力培養知識產權管理人才,以及具備法律、科技、外語背景的知識產權復合型人才[18],拓寬高校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體系,不斷滿足創新創業實踐持續增長的人才需求。2.通識教育方面。應結合中小企業的普通知識產權人才需求,著重開展高校知識產權的通識教育,將知識產權課程普及為高校的公共必修課。知識產權公共必修課的教學內容應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運用等,使學生掌握基礎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和管理知識。同時,邀請知識產權法官、行政執法者、律師、企業法律顧問進課堂,開展講座交流,拓展知識產權職業領域的知識。(二)師資建設:跨學科教學團隊與兼職教師相結合。知識產權是典型的交叉學科,與法學、管理學、經濟學、理工科密切相關。針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楊祝順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改革:服務創新創業的時代需要師資結構單一的問題,可以借鑒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經驗,組建知識產權跨學科教學團隊。跨學科教學團隊的教學模式,能夠使各學科教師充分發揮其教學專長,有利于拓寬知識產權的教學寬度與深度,提高教學質量。具體而言,由法學背景的教師開展知識產權法律課程的教學;由管理學背景的教師開展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運營、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等課程的教學;由經濟學背景的教師開展知識產權貿易課程的教學;由理工科教師開展專利撰寫、專利信息檢索分析、專利布局挖掘等課程的教學。知識產權還是典型的實踐學科,與市場競爭、國際貿易密切相關。針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師大多缺乏實務經驗的問題,可以推行知識產權兼職教師的教學模式。由兼職教師參與知識產權教育,有利于彌補高校知識產權教育重理論而輕實踐的問題,使知識產權教育與知識產權實踐相結合。正是由此出發,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非常重視兼職教師的作用。事實上,我國許多高校知識產權的研究生教育,已經在聘請法官、律師作為兼職導師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不僅提高了知識產權論文的撰寫質量,同時也促進了學生就業。當然,還可以鼓勵高校知識產權教師從事律師、仲裁員、法律顧問等知識產權實務,為高校知識產權的實踐教學培養師資力量[19]。(三)課程設置: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相結合。針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重理論而輕實踐的問題,可以借鑒美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的經驗,實行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相結合的課程結構。1.精英教育的課程設置。在知識產權法總論、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國際知識產權法等理論課程的基礎上,注重專利撰寫實務、專利信息檢索與分析、專利布局與挖掘、知識產權經營管理、知識產權貿易等實踐課程,培養學生的知識產權實踐能力。2.通識教育的課程設置。在知識產權法律課程的基礎上,根據大學生的專業背景,開設系列符合其未來職業需要的個性化課程。例如,針對理工科背景的學生,開設專利法、商業秘密法課程;針對文科背景的學生開設“著作權法”“商標法”課程,使學生掌握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知識產權法律人才并非社會對知識產權人才需求的全部,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的需求日益旺盛[20]。在此背景下,我國部分高校開設了較多的知識產權管理課程。筆者認為,應當正確認識知識產權法律課程與管理課程的關系。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其權利類型、構成要件、權利范圍、侵權標準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熟悉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則是開展知識產權管理的前提,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應當注重知識產權法律課程的基礎地位。(四)教學方法:課堂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相結合。隨著大陸法學和英美法系的不斷融合,引入流行于英美法系國家的案例教學法成為我國法學教育的趨勢。尤其是知識產權案例指導制度在我國的逐步推進,加之最高人民法院每年的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均為案例教學法在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中的廣泛運用創造了條件。運用案例教學法,要求教師保持閱讀知識產權案例的習慣,尋找與知識產權相關原理對應的典型案例,及時摘錄判決中關于相關法律問題的經典表述。特別是美國、歐盟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判決的撰寫水平往往較高,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論證說理亦較為透徹,是運用案例教學法不可忽視的教學材料。當然,雖然案例教學法具有諸多優勢,但應當清楚地認識到,課堂講授法仍然是我國知識產權教育的主要教學方法。引入案例教學法,目的在于說明或解釋抽象的法律規則或法學原理,它仍然是為課堂講授法服務的。“對于注重系統的法學理論知識傳授的我國法學教育來說,案例教學法不可能成為主要的教學方法,只能作為輔助的教學方法。”[21]我國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應將課堂講授法與案例教學法有機結合,通過課堂講授法講授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規范,再引入知識產權典型案例,讓學生進行討論分析,使學生加深對相關知識產權法原理和規則的理解。
作者:楊祝順 單位:廣西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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